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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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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来自宜宾孙建灵资深处经理直辖课的刘丽,很荣幸能代表川分区拓来与参加关于基本法的分享和交流。

首先,跟绝大多数的同仁不同,我是主动来到平安的,为什么呢?首先是原来的公司转行,其次是基于以前做销售和培训工作时对平安的了解,保险是凭自己能力挣钱,上不封顶的。《史记》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上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同时平安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平台,可以不断的接受公司的培训,专业的系统学习,提升自我能力。

有这样一个说法:看你是不是白领,判断的标准就是当地的房价。宜宾的平均房价在6500左右,那么区主任的平均收入是高于这个水平的,所以当区主任的收入才是有竞争力的收入。因此我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当主任,要当主任的话就必须增员,要增员必须转正,我就给自己规划了要在两个月转正,8个月晋升主任。

由于刚进公司业务能力不是很强,用了三个月才转正,转正后我就开始做增员,走组织发展路线,因为我来平安也不是只想做个收展员的,我的目标很明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的阻碍:家人的反对,亲戚朋友的不理解,客户的拒绝,但我都一直坚守着自己的信念。因为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只要能坚持下来半年、一年后,当自己的收入提升了,能力提升了,才能得到别人的认可。

于是我就全力以赴的去达成我的第一个目标,也就是在我转正6个月以后顺利晋升区主任。同时我就用我的方法去规划我的增员,同样我的第一个育成的区也是6个月晋升了区主任。但是很遗憾的是,当我在13年7月出区的时候,我

的老师还不是主任,因为她只增了我一个人,我出区以后,她只拿了1000元增区奖金就切断了与我的利益关系,这是多大的损失啊!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所以我们增到比自己强的人是好事,但是自己不能停滞不前,基本法赋予了我们共好文化,同时基本法也不像其他传统行业一样,不会压制人才,也是基本法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基本法,怎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延续共好文化呢?

一个字,就是”快”.

解读这张图,

必须在38个月内晋升课长,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刚好两个月转正,8个月当主任的而又有成功复制区主任晋升的话,她就只比我晚两个月,所以我必须赶在两年的增区回算利益拿完之前晋升。如果我没有晋升,那么就像我跟我的老师一样没有了利益关系,我将有巨大的损失;如果我在两年之内晋升,那么即将失去的利益又回到了我的展业课管理津贴之内,同时我又有了更高的课职务津贴,利益的链条再次得以延续。

以此类推,我的增员也在38个月晋升课长,我必须赶在展业课回算利益拿完的三年内晋升处经理,也就是我入司74个月之内……

提示两点:

一、晋升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推后;

二、我一定要赶在我的增员之前晋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和我的增员实现共好!

同时还有一点就是如果新人都能在一年内晋升的话,那么新人肯定能留存,作为团队来说,我的十三留数据能够高于目前支公司乃至川分的20%左右的水

平,我给自己定的是40%,这样我的团队发展速度就能快于支公司的发展速度,也就才能得以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还有如果新人不能快速晋升的话,流失的比例就会很高。现在宜宾市场上的其他寿险公司敞开大门欢迎平安下编的业务员,特别是区拓的收展员更受欢迎,所以如果不快速晋升的话,一部分新人就会流失到其他公司,而我们将是在为其他公司打工。

我所在的团队也是这样,之前我所在的展业课只有两个区主任,都是八级晋升,最快也用了两年时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的晋升带动了我的团队乃至整个部门的晋升氛围,让我们部门的人力也不断的攀升,部门里比我早点入司的看到我都晋升了,他们也动起来了,在我晋升了以后,我们部门也相续晋升了四五位主任。而我展业区里的伙伴更不甘示弱,自动自发地想当主任,同时对我言听计从,我需要的就是规划、辅导,同时继续让更多的人加入我的团队。毛主席曾讲过”人多力量大’,不仅要有人,而且人要跑得快,不然的话,我们的竞争也是很大的,同业也是很多的,就是让我们的增员每天都有事做,没有时间去想消极的、负面的东西,节奏快,收获大,发展自然就快啦。

所以我一直坚信,团队的力量是远远大于个人的。

从入司以来我的时间大部份是花在团队的建设上,个人业绩这一块相对花的时间较少,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靠团队的力量才可以创造更多的产能,我的收入的大部份也是来源于管理津贴和增员奖金。那为什么我会选择花更多的时间来做团队,而没有去强攻业绩呢。作为我们一个外行,变内行是有一个过程的,我的圈子也没有中高端的客户,所以我的取向不一样,必须选择快速晋升,做大做稳才能拿到高收入。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平台的提升才是收入提升最快的法宝。2021年基本法改版更是有了诸多利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且学且提升,抓住机遇,年内晋升!

2014基本法的概念

法律基本概念 本套试卷满分为:56您的得分是:0 1、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某省人 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对实施《消防法》作 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该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立法解释 B.该办法属于《消防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该办法属于对《消防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该办法对《消防法》进行了体系解释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2、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 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 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 义法学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3、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只能由()规定。 A.地方性法规 B.法律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4、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5、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律责任的归结讲求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 B.法律责任的免除即无责任 C.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 D.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违法与违约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6、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 A.适用范围不同 B.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 C.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 D.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7、下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法律冲突是()。 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 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C.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8、我国《立法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B.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9、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正确答案:】B【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1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说法正确的是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解读《华为基本法》

解读《华为基本法》

解读《华为基本法》 日前公司组织学习《华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我在参与讨论后发现,一部《基本法》把华为人的基本价值观展示出来,成为公司制定政策的纲领,以及人才思想的引导渠。它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更是一部公司宪章。 要说华为公司的《基本法》为什么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和探讨?可以从《基本法》的开场白“公司的宗旨”找到答案: (追求)第一条我们的追求是在电子信息领域实现顾客的梦想,并依靠点点滴滴、持之以恒的艰苦追求,使我们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 (员工)第二条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我们公司的最大的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人格、尊重个性,坚持团队协作的集体奋斗和决不迁就有功但落后了的员工,是我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 (技术)第三条广泛吸收世界电子信.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虚心向国内外优秀企业学习,独立自主和创造性地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系列,用我们的卓越技术和产品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 (精神)第四条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和爱生活是我们凝聚力的源泉。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是我们企业文化的精髓。我们决不让雷锋们、焦裕

禄们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 (利益)第五条我们主张在顾客、员工和合作者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力图使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和合作者满意。 (社会责任)第六条我们以产业报国,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公司的发展为所在社区作出贡献。为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 这开宗明义的第一章,不像有些喜欢“八股文”的公司那样,板着公式般的面孔说教,也不像被僵化的思想弄得只会喊团结奋斗口号的企业那样让人亢奋之后索然无味,全章中不仅高昂着理想主义,以民族精神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如“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以产业报国、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字里行间还充满着人性和企业个性,如“决不让雷锋们、焦裕禄们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 “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爱生活”, “力图使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和合作者满意”, “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朴实的思想和文风,常常令人心头微微一颤―一反过去空话、大话、套话的习惯,大讲了人们存积在心头因顾虑万千而未发的实话―从员工的心智健康成长出发,不是无视个人的利益而是把其合理化,同时并不放弃企业的基本原则。 在《基本法》中,不仅有“爱祖国、爱人民、爱企业、爱家庭”这样的豪言壮语加入人性化的语言,也有“资源是会枯

香港基本法

香港领养子女居港权案件 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他们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是,香港政府入境处其后作出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该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处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透过司法覆核,向入境处处长作出上述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提出异议。这件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及关注。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以下统称“谢晓怡案”)资料如下:(1)原讼法庭案件编号HCAL 13/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谢晓怡(译音),与讼人:入境处处长。(2)原诉法庭案件编号HCAL 14/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1)谭雅彦(2)吕耀良(3)陈伟华(译音),与诉人:入境处处长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依基本法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 ——一论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本报评论员 《人民日报》(2014年06月30日01 版)香港回归祖国近17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稳定,这有赖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一国两制”的共同维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作出规定,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正确处理这一对关系的核心,就是处理好中央的权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些规定清晰地界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拥有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全面管治权。这也是主权原则的具体化,体现了主权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基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按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体现主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基本法的制定权修改权解释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权力、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备

案权、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免的备案权、对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对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决定权、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等权力。 同时,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的许多权力,如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自行实施出入境管理、根据中央授权依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以及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都是内地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的,不仅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所拥有的权力,有的甚至是主权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力。这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信任和支持。但是,无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多么广泛,都没有改变香港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高度自治权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更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权力,而是来源于中央授权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两者并行不悖,缺一不可。中央行使的是国家层面的权力,不干预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两种权力依法行使,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有些人认为中央对香港越少干预越好,甚至能不管就不管;还有的认为主权原则应该仅限于外交、国防等领域;有些甚至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全面接管香港”。这是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片面、错误解读,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 “一国两制”是全新的事业,既开启了香港的新纪元,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这一伟大实践,必须处理好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只有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

(完整word版)解读《华为基本法》

解读《华为基本法》 日前公司组织学习《华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我在参与讨论后发现,一部《基本法》把华为人的基本价值观展示出来,成为公司制定政策的纲领,以及人才思想的引导渠。它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更是一部公司宪章。 要说华为公司的《基本法》为什么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和探讨?可以从《基本法》的开场白“公司的宗旨”找到答案: (追求)第一条我们的追求是在电子信息领域实现顾客的梦想,并依靠点点滴滴、持之以恒的艰苦追求,使我们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 (员工)第二条认真负责和管理有效的员工是我们公司的最大的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人格、尊重个性,坚持团队协作的集体奋斗和决不迁就有功但落后了的员工,是我们事业可持续成长的内在要求。 (技术)第三条广泛吸收世界电子信.息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虚心向国内外优秀企业学习,独立自主和创造性地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系列,用我们的卓越技术和产品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 (精神)第四条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和爱生活是我们凝聚力的源泉。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是我们企业文化的精髓。我们决不让雷锋们、焦裕

禄们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 (利益)第五条我们主张在顾客、员工和合作者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并力图使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和合作者满意。 (社会责任)第六条我们以产业报国,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公司的发展为所在社区作出贡献。为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 这开宗明义的第一章,不像有些喜欢“八股文”的公司那样,板着公式般的面孔说教,也不像被僵化的思想弄得只会喊团结奋斗口号的企业那样让人亢奋之后索然无味,全章中不仅高昂着理想主义,以民族精神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如“成为世界级领先企业”、“自立于世界通信列强之林”、“以产业报国、以科教兴国为己任”,字里行间还充满着人性和企业个性,如“决不让雷锋们、焦裕禄们吃亏,奉献者定当得到合理的回报”, “爱祖国、爱人民、爱事业、爱生活”, “力图使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和合作者满意”, “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而不懈努力”―朴实的思想和文风,常常令人心头微微一颤―一反过去空话、大话、套话的习惯,大讲了人们存积在心头因顾虑万千而未发的实话―从员工的心智健康成长出发,不是无视个人的利益而是把其合理化,同时并不放弃企业的基本原则。 在《基本法》中,不仅有“爱祖国、爱人民、爱企业、爱家庭”这样的豪言壮语加入人性化的语言,也有“资源是

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的报告提出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有关的案件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应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问题。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下问题:“(1)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真正解释,中央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力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2)如有此权力的话,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真正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包括香港特区的法院)是否:①有责任援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或②反之,可随意偏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并采取一项不同的规则;(3)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是否属于《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句中所说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4)香港特区成立后,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对香港原有(即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国家豁免的普通法(如果这些法律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有抵触)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令到这些普通法法律,须按照《基本法》第八条和第一百六十条及于1997年2月23日根据第一百六十条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在适用时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确保关于这方面的普通法符合中央人民政府所决定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上述提请解释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1)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第(2)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① 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 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

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两岸学者的广泛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大陆学者普遍不认同这一说法,在相关座谈会上有学者认为,“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该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② 后香港终审法院应入境事务处处长的申请,对于判决作了如下澄清,“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我等亦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终审法院的澄清实际上并没有撤回原裁决中那些有关宪法管辖权的清晰的主张,而人大常委会也不会被所谓的“澄清”所欺骗。尽管如此,中央仍然对终审法院的补充判词表示欢迎,一场可能的“宪政危机”暂时得到了缓解。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_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总第86期2006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 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G eneral No.86May.,2006 收稿日期:2005-07-10 作者简介:季奎明(1981-),男,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季奎明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稳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在最近的三次案例中都引起了颇多争议。本文先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演绎分析,从而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可以解释基本法是缘于授权,对于自治范围外的条款需要提请常委会解释。再通过对比内地的法律解释体系和欧盟的先行裁决制度,并借助“法克坦姆案”来说明这样的制度设计无损于香港的司法独立。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 (2006)0320131207 The Pow 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H ong K ong B asic La w ———An Analysis of Relations of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and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on t 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J I Kui -ming (School of law ,Fudan U 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Abstrac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 he Hong K ong basic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 he proper and steady implementation of t he basic law.Recently ,issues about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have aroused enormous cont roversy in t hree cases.This article first applies deductive analysis upon relevant le 2gal clauses ,arguing t hat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 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is entitled to t 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 he basic law ;t he court s of Hong K ong can interpret t he basic law only upon aut horiza 2tion ,and t he clauses beyond t he limit s of t he autonomy of t he Reg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 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interpretation.The article t hen draws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s legal inter 2pretation system and EU ’s p reliminary judgment mechanism ,as well as referring to t he Factortame case ,to p rove t hat t he design of t he interp retation system of t he basic law will not impair t 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Hong K ong. K ey w ords :Basic Law of Hong K ong ;power of interp retation ;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 《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围绕着基本法实施过程中的解释问题,也引发了几次不小的争议: 从回归之初“无证儿童居港权”上的解释分歧,到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争议,再至前不久董建华去任后新特首任期问题的看法不一,无不反映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的政治状况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都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法理上他们的关系究竟若何,这个基本法解释的模式是否僭越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本文尝试对此作一梳理分析。1 31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摘要:香港作为我国第一个成功践行“一国两制”方针的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十几年的繁荣发展依旧;其中最根本的保证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施行,为其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但是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不同传统、政策分别实行相异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基本法适用时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不少尖锐的冲突;而基本法所规定的“双重”解释体制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收到最好的效果;本问将对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冲突等做一个介绍,并尝试性地提出自身看法建议。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双重解释体制;协调机制 一、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 香港特区与内地奉行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这是导致对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产生问题的一个原因。 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依据其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权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司法解释”;以具体案件为基础进行解释,而非“抽象、原则性解释法律”①;而由此产生的判决也将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而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对存在漏洞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也拥有一定的解释权;但最终法院依旧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最终裁定者,具有最高权威。相反,中国内地采用大陆法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均拥有权解释法律。具体而言,全国人大负责制定法律,在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时,可对该法律进行解释或者制定法例加以规定,而司法解释指的是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时候,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至于行政解释指的是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该如何具体适用时,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但是当针对同一法律的解释出现分歧时,都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立法解释来进行最终裁决。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约束性判例理论,香港较高级法院在判案中做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而内地不具有这特点;同时,香港法院若在审讯中对涉及的法律条文解释有疑问时,不得征询立法机关在草拟该条文时的原意,而需按照具体案件及对该解释的理解进行判决;而内地在此情况下一般需要呈交至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再根据此解释来进行判决;而对于司法审查的问题,内地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而香港则是仅赋予法院拥有对法律的审查权。因此,香港和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自成体系,而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二、《香港基本法》对解释权作出的规定 香港作为我国特别行政区,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基本法的解释必须根据“一国两制”的根本方针,既要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体现中央的权威性,又要充分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达到双方的协调统一。因此,我们需要对基本法对其自身的解释权如何规定有所了解。 首先,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根据宪法而作出的最基本规定;再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接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是,有着一定限制,在解释时凡是涉及对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时,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规定是针对那些涉及中央利益的事项;最后,规定了在特殊事项时的法律解释应该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①郭天武蔡冰菲《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第1页

深度解读华为基本法吴春波

深度解读华为基本法吴 春波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华为任正非的高级智囊:深度解读《华为基本法》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吴春波?|??2015-04-24 17:08:23?本文摘自:华夏基石e洞察 许多人初次接触《基本法》,恐怕大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基本法》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基本法》对于这个问题,很难用几句话来回答。《基本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需要华为的发展与历史来证明,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其作用与意义已经清晰地凸现出来。要回答,有三个问题:《基本法》是什么,《基本法》不是什么,《基本法》为什么 一、《基本法》是什么 《基本法》是对过去的全方位反思 华为以往走过的路是用辛勤的汗水、成功的喜悦和失败的泪水铺就的。不论成功与失败,对于华为来讲,都是珍贵的财富。在初创期,华为靠的是热血和直觉;不断发展壮大的华为在保持过去优良传统的同时,应学会理智,学会思考,再也不能跟着感觉走,再也不能以“摸着石头过河”为借口,来容忍不明不白的成功和失败。不犯或少犯因非理智带来的错误;不犯重复的错误,不犯不可挽回的灾难性错误。成功了,应知道成在哪里,走了弯路,也应知道哪一步没走对。任正非总裁认为:“成功是一个讨厌的教员,它诱使聪明人认为不会失败,它不是一位引导我们走向未来可靠的向导”。《基本法》要做的,就是以过去为思考基点,反思以往为什么成功,并把这些反思作为未来取得更大成功的资源,成为导引未来的值得信赖的可靠向导。因为知道为什么成功,比取得成功更重要。中国有句古训叫“好汉不提当年勇”,但好汉永远不能忘记自己是如何成为好汉的,否则在未来难以再称好汉。《基本法》所要做的,就是反思过去,把握未来,使过去的成与败,都作为一种资源,而且作为一种可复制的再生资源,投入到华为的未来发展。可以认为,《基本法》为我们提供的反思空间是巨大的。 《基本法》是对未来的超前探索 《基本法》是前瞻性的,它像一根纽带把过去、现在与未来联结起来。是基于过去和现实对未来成功之路的探索,过去的辉煌已成为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应该把它作为包袱甩掉它,轻装上阵,去迎接新的挑战。未来很难预知,但未来又是可探索的。《基本法》所做的就是这样一种探索:华为如何再次辉煌,华为应如何避开企业发展的陷阱,顺利地完成“二次创业”;华为未来成功的源泉是什么,公司应如何重新积聚和配置资源,在新的基点上,进一步扩大成功的规模,提高成功的可能性;每一个华为人眼中都有一个未来的华为,《基本法》将其聚焦,使得未来更加清晰、更加可信。微软的比尔盖茨曾着书《未来之路》,华为的《基本法》从某种意义讲,昭示的就是华为的未来成功之路。毛泽东在评价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时讲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

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协调

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协调 李俊良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300) 摘 要: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有关基本法解释权分配方面,既要保证中央对香港主权的行使,又要充分体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基本法时,在基本法中对法律解释权问题作出了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这些安排是参考了欧洲共同体与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解释办法的(具体来源于 欧洲经济共同体 成立条约(罗马条约)第177条的规定)。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3198(2010)12 0282 01 1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的由来 由于 中英联合声明 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所以引发基本法解释权属于谁的争议是解释权与终审权不在一个机构。起草委员会在广泛研究世界各国的做法时,发现欧洲共同体的做法可以借鉴。共同体法的解释权属于共同体法院,而案件的终审权仍然属于成员国法院。为了防止由于解释权与终审权不在一个机构而可能出现对共同体法律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共同体采用事先提请共同体法院解释的办法。在参考欧洲共同体做法的同时,起草委员会进一部研究了基本法解释问题的具体情况,这就是特区对其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应有权自行处理,中央将不去干预,因此有关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由中央授权特区法院自行解释,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基本法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涉及中央的权力问题,必须在全国包括特別行政区有统一的理解才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保持最终的解释权。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情况,特区法院也可以对这些条款作出解释,只是在这类条款的解释影响到案件判决时,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须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在起草的过程中,香港一些人担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涉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会影响到司法独立。但实际上,这不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只限于明确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与界限,并不涉及具体案件如何办的问题。 2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争议的原因 2.1 内地与香港法律解释体制的差异 内地与香港法律解释体制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香港,立法机关如果对某法律条文作出补充规定或明确界限,实质上是相等于内地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作出的立法解释,两者的效果是相同的,而不同之处在于香港要对法律作出补充及界定时,需要透过整个立法机关及一些正式程序,但内地的立法解释则由人大常委会行使,不需要透过立法机关。 第二,香港特区作为普通法适用地区,其法律解释体制中不存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区分,解释法律一开始就被认为是法院的职能,法院对有关的法律所做的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一部分。而在内地,法院不能在判决案件时引用以往的判例作为依据,以往判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第三,香港的法院如果对审讯中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有疑问时,并没有义务征询立法机关在草拟该法律时的原意,法院须按其本身对该法律的理解而判决案件。但在内地,法院如果在审讯案件时对有关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有疑问,必须把该法律交人大常委会解释,而且必须按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对案件进行判决。此外当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某法律的解释有分歧时,也必须把该法律交给人大常委会解释,并以其解释为准。 第四,在内地立法解释带有立法的性质,而司法解释则不具有立法性。根据 立法法 第42条以及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情形是 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我国内地,立法解释同立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具有模糊性,没有明确的界限,立法解释是带有立法性质的。而在香港,立法机关如果对某条法律作出补充规定或明确界限,实质上是相等于内地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作出的立法解释,两者的效果是相同的。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并不结合具体案件的审理进行,香港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则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法院无权对假想的法律问题作解释。根据 立法法 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种情况下对法律进行解释,一是 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是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2 内地与香港法律解释方法的差异 第一,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判断基本法某一条款性质是要先考虑 类别条件 ,再考虑 有需要条件 。在吴嘉玲案件中,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当符合以下两项条件时,便有责任将有关条款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即所谓的:第一是 类别条件 :当 基本法 条款( )关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 )关乎中央和特区的关系。第二是 有需要条件 :当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需要解释这些条款(即 范围之外的条款 )而这些条款的解释将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终审法院认为在吴嘉玲案及其他与158条相关的涉及: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 的案件中应该先考虑 类别条件 ,才考虑是否 有需要条件 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不符合 类别条件 则无须考虑 有需要条件 。 而是否符合 类别条件 的考虑因素是在于:法院审理案件时最主要需要解释的是哪条条款。如果是一条 范围之外的条款 ,法院必须将之提交人大常委会。如果最主要需要解释的并非 范围之外的条款 ,便不须提交。按照这种推理的逻辑,到最后,香港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认为:我们认为在审理案件时,唯独终审法院才可决定某条款是否已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也只有终审法院,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 282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 作业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引发问题的思考 [摘要]:香港回国祖国十五载,体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功性,而 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实行中遇到了现实的问题。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发生了严重的争议。围绕实践中解释体制差异产生的现实问题,以此提出协调方法,以保持香港高度地区的高度自治下的基本法,也使人大释法的权威得到维护。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权;一国两制;违宪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至今已经在我们香港地区施行了十五周年。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提现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现实中的成功,它不仅促进了国家的和平统一,而且对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香港基本法即是香港地区的宪法性法律,又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由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权力,这就造成了香港基本法涉及到两个解释体制。在立法之初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者曾经为了使香港基本法发挥更好的作用也作出了协调努力,创造了香港基本法的独特的解释体制。由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有不同的法律解释理念和体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上,这些理念和体制上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发生相互冲突。 由于香港基本法在内容上既包括香港行使高度自治权的条款,也包括涉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事务和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所以它的解释权主体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中央和特区的双方。如果只有中央行使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那样一些香港人士就会质疑中央政府干预香

港的词法独立;但是如果只由香港法院行使解释权,内地学者就会批评香港法院有越权审查国家主权的行为而且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权的地位将受到威胁。引起广泛关注的吴嘉玲速入境处处长一案中使得这一争议得到了集中的反映,进而引发了一个关于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争论高潮。本文将结合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主体分析香港基本法的争议,提出一定的协调建议。 自1997 年7 月1 日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基本法已经实施了 近十五年, 在这十五年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三次解释, 1999 年6 月26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 项的解释”; 2004 年4 月6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05 年4 月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香港基本法实行的十五年间由于涉及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的案例将一次又一次将香港基本法的两个解释主体引入社会的焦点。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上都体现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而且香港基本法对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均有权解释,而且理论上它有权在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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