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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2、规划编制的范围:县级规划编制的范围为县级行政管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中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乡级行政管辖界线划定,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

3、县级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分析,提出土地利用的目标,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和方针;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县级规划的具体目标;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订全县各类用地控制的具体指标;

——规划生态保护用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安排交通、水利、及能源等重点项目用地,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制定各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将全县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范围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规划期限;

——规划约束性控制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分区:禁止建设区边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开发整理项目、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5、县、乡两级规划应同步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相互反馈、上下衔接、全面落实;

6、规划编制的程序(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和协调—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评审和报批—公告建档)

一、准备工作

包括组织准备、经费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1)组织和经费准备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规划编制经费、确定编制单位、成立编制小组、参与规划方案的协调等。

2)技术准备

——选定规划编制的技术协作单位,成立技术组和专家组;

——制订技术方案,明确规划依据、规划任务、规划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等

——组织技术培训,对技术协作单位、部门和乡(镇)联络员、社会公众等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3)资料准备(基础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建设

及基础设施状况、主要产业发展状况、农林牧渔普查成果及其

他县域发展资料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历年变更调查资料、

历年土地统计资料、历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资料、非农业建设用地报批及清查资料、待开

发土地等专项调查资料、土地评价和分等定级

资料等;

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上一轮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其他涉

及土地利用的规划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二、专题研究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平衡,从基本国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需形势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等专题研究,从根本上探讨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为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奠定基础。

三、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

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县级规划应编制规划大纲。规划大纲编制的目的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结合土地资源特点和客观实际,明确规划范围、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制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框架性方案,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任务,提出规划期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机制和措施。

规划大纲的成果包括文本,说明和图件。

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大纲进行论证,并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大纲进行评审。

四、规划方案编制

根据通过省级评审的规划大纲所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框架性方案、土地利用重点任务,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

标,具体安排土地规模、结构和布局,落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分区,拟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划定中心城区及重点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确定交通、水利、能源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项目,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项目,提出保障规划实施措施。

五、公众参与和协调

1)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上级及县级相关管理部门、专家、使用单位及公众意见,与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尤其是要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总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基础工作和实施措施等五方面的衔接。

2)论证:规划初稿和草图完成后,应递交各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和审议,县级人民政府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论证和审议,确定方案。

六、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在县级规划编制完成的同时,应建设完成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10号)的要求。

七、成果评审和报批

规划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上报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规划成果评审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规划成果上报审批时,应一并上报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

八、公告建档

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规划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公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县级规划档案

7、县乡同步编制要求

在编制县级规划同时应特别注意县乡同步编制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县级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县乡两级要求做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基数转换和确认、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前期研究同步;同时要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协调等。

8、县级规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县级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工作宜采取国土资源部门主持、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相关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

9、土地需求预测

一、经济社会发展态势预测

县级规划应采纳或调整相关行业部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与预测,并说明采纳和调整的理由

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预测。

可采纳由县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趋势分析而提出的规划期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产业布局结论。

2)人口预测

可参照由县级发改委、计生委、公安局等部门对规划期间县域人口增长变化所作的预测结果,同时应对县域内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村镇两栖人口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并适当调整人口预测数量。

3)城镇化水平预测,

可采纳由县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二预测得出的规划期间全县城镇化水平变化趋势及人口分布结论。

二、建设用地规模预测

1)原则和要求

县级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应符合上一级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不仅应体现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土地要素投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特点,还应充分体现理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土地生态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新理念。根据“分段衔接、侧重近期、总量平衡、留有余地”的衔接原则,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应做好城、镇、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城镇和农居点用地规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一致。县级人口总规模应与上级规划相衔接,根据本县实际,可对暂住人口和两栖人口(两栖人口是指不变更户籍,暂时离开原住所,以劳务输出为目的的农村劳动者,如生根在农村、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群体。)作适当调整。人均建设用地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浙江省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24号)确定。暂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的人均建设用地,按城镇人口人均建设用地0.6倍计算。两栖人口人均建设用地,计入城镇用地部分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计入农村居民点用地部分可按0.5倍的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3)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依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和《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1]224号),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以表1、表2为标准调整取值。若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建设城镇和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在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可增加10~20平方米)

4)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以自然村为单位,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分为四大类型: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不同类型的农居点用地执行不同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改居型: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城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中心村型:其分为扩建和新建两种。依托原农居点扩展的中心村,其人均建设用地参照表4执行;新建中心村,占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应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放宽至100平方米。

基层村型:其分为保留型和新建型两种。保留型农居点用地应提高农居点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闲置土地,积极改造和整治村庄用地,使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表4标准范围内;新建型基层村,占用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放宽至80平方米。

表1 人均城镇、集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标准

2表2 规划城镇(含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标准

2

表4 中心村、基层村农居点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25)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特殊等建设用地规模

独立工矿、交通、水利及居民点外的国防、监教、风景名胜、墓地等用地规模可参照部门规划中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确定。

三、耕地需求量预测

根据粮食、蔬菜、饲料等需求预测耕地的需求量 四、其他用地的需求预测

其他用地如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用地的预测可根据各县市级情况进行预测。生态用地可根据坡耕地、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等情况预测生态退耕、灾毁等减少耕地情况。

10、土地供给预测

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分析预测

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能方向,分析预测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 二、非农建设占用其他地类的分析预测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建设用地布局的可能方向,分析预测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其他地类的情况。 三、补充增加耕地的分析预测

根据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评价其适宜用途,预测规划期补充耕地的潜力。

根据撤并村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评价其适宜用途、适宜时段和复垦成本,预测规划期补充耕地的潜力,提出规划期合理的复垦计划及建议。 四、其他土地供给潜力的分析预测

其他土地的供给潜力可根据各县实际情况进行预测。

11、土地供需平衡分析

根据土地的供给和需求预测,分析土地供需的平衡状况。根据供需平衡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依轻重缓急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土地供需平衡包括建设占用耕地的供需情况,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和城乡建设用地双挂钩情况。

当县域内土地需求与供给难以平衡时,应依据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域布局进行合理调配,综合平衡,提出在区域内、外解决供需矛盾的相关建议。

12、确定规划基数

1)原则

(1)基础数据采用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更新)调查成果。

(2)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基数转换确认,县级规划基数由乡镇汇总得到;

(3)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归并、细化、补充后,乡镇土地总面积不得改变。

2)土地规划分类

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3)方法

县级规划的基数由所辖乡镇的规划基数汇总统计得到,汇总后县域土地总面积不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规定。

13、专题研究

(一)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

要求分析评价上一轮规划各项主要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土地投入产出、规划修编和调整次数等情况,并从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规划管理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二)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要求从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分析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从资源环境的承载力(主要是耕地资源和水资源)分析土地供给的情况,并综合分析土地的供需平衡状况。(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

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和时序等方面,研究提出利用规划修编调控各业、各类用地的目标及政策建议。重点进行土地利用结构、强度、效益的纵横向分析比较;工业、住宅、商业、交通能源、农业等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评价,基于此提出规划期内土地集约利用的控制指标;提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盒耕地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比重的原则,分析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的现状,包括数量和质量状况;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利用保护存在的问题;围绕基本农田规划目标和质量不降低的要求,分析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五)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严谨

从统筹城乡发展出发,围绕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的目标,研究提出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目标和政策建议,重点分析县级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充分体现那与县市域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

(六)其他专题

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专题的研究。

14、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约束性控制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性控制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其他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等。

15、具体规划目标

(一)耕地保护目标

到规划期末,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补充耕地、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等。

(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到规划期末,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采矿地、独立建设用地

规模和重点基础设施规模等。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应适当配置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于新增新农村建设用地的指标原则上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0%

(三)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

到规划期末,用地效益和集约利用目标包括建设用地的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等。

(四)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规划期末,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包括退化土地恢复率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湿地公园等保护区面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1)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5)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6)以内涵挖潜为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7)增减一致、总量平衡,做到数、图、表、文一致。

17、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要求

1)优先安排生态用地

保障国家、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湿地公园等保护区面积,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体现生态优先理念。

保障重点流域环境和重点污染区域整治用地,全面推进环境综合整治。

保障环境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用地,提高防洪蓄洪能力,提高防污排污能力

大力推进国土整治,积极防治地质灾害,严格控制非农建设活动,整体改善生态环境,

2)协调安排农业用地

协调配置农用地结构,农用地结构调整要做到耕地的占补平衡,保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规划目标,体现农用地和生态用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保护

协调安排生态用地、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基本农田布局避让生态用地,基础设施布局有利于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

协调安排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布局,鼓励建设用地与水面、园地、林地穿插布局,形成城市绿色空间,鼓励建设用地与耕地穿插布局,形成城市“绿心、绿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园、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必要用地外,其他用地均不得占用耕地。

3)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原材料工业等重点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安排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级产业政策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应当按照点轴发展规律,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要保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目标,控制盒逐步缩小农居点用地规模。加大中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力度,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相挂钩。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时,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点的生态环境用地,尽可能利用低丘缓坡用地,非耕地、荒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地。

鼓励城乡建设用地与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间的穿插布局,优化城乡用地布局,构建城乡宜居环境

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勇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必备图件有八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含调整分析)、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示意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图,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一)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的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根据县级规划下达的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和已建成的标准农田实际情况,分解落实标准农田保护任务到各乡镇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基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检验评价,统计调整变化情况,并编制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如规划期内确实难以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明确提出规划期间需要委托其他地方代保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并落实具体区位。

(四)根据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的要求布局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优质耕地,已经验收的优质园地、精养鱼塘划入基本农田。

(五)根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规划地类为耕地,但未落实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应作为一般农田进行保护。为确保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对新增优质耕地应设立新增基本农田及标准农田储备库,为补划基本农田进行储备。储备库耕地未经认定划为基本农田前,只作为一般农田进行保护。

(六)基本农田中允许根据市、县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布局落位或线路走向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对于规划期间却是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符合条件的独立建设项目,允许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2、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与布局

(一)明确中心城区所能容纳的人口总量。明确中心城区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规模。

(二)明确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布局形态和用地规模。根据县级分解的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到相应的地块,明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村界或路、桥、河域,山体等明显标志物为界,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并与城市规划充分衔接。

(三)在扩展边界范围内,在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和主要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相挂钩潜力,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的要求,明确有条件建设区规模

(四)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宜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址条件适宜的地段;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带,应避开片段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的地下采空区,并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所穿越。

(五)明确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数量和布局,提出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途径。

(六)统筹布局中心城区扩展范围内的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应纳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内,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七)明确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应参照《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可不另行编制乡级规划。

3、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根据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发展战略,明确县域内城镇的空间结构,等级规模结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形态,划定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与县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确定各城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分解落实上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分解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三)城市(镇)新增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明确规划期内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明确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数量和布局,提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途径。

(五)各类园区必须控制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4、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根据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发展战略,应形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明确县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空间结构、等级规模结构,与新农村规划相衔接。

(二)根据规划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确定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的具体用地标准、名称、数量和面积。

(三)结合现状确定各乡镇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农居点用地规模指标。

(四)农村居民点建设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五)农村建设新增用地,应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用地,并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内的工矿用地。

5、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基础设施用地新增规模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与用地标准等要求

(二)根据规划目标,为优先保证基础设施用地,应根据省级规划落实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清单和布局。市、县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用地用分解落实到乡(镇)。

(三)平原地区应确定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的布局走廊范围。

(四)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区域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部分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时,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与之配套应同时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项目包括无法定位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

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布局

(一)根据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结合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分析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二)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任务、优质园地整治任务到各乡(镇),确定各乡(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地类的数量,明确重点项目名称、面积和实施时序。

(三)重点分析农村居民点整治的内容,分析农村居民点复垦新增耕地的潜力,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整治村庄名称、规模和布局。

(四)在土地后备资源潜力分析的基础上,在确保耕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提出规划期间可以(需要委托)补充耕地的潜力、面积和布局。

7、其他用地规划与布局

根据本县实际和土地利用特色,可编制生态用地规划、优质园地规划、林业用地规划、其他农地规划、旅游用地规划等,做好与历史文物保护规划等的衔接。

指标分解的依据

指标分解可依据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指标分解方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后备资源状况等进行分解。

需要分解的指标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农居点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等;

2)根据重点基础设施状况,可在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分解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机动指标。

指标分解的方法

可采用时间序列法、因子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及综合平衡法等

浙江省土地用途分区类型一般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地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其他用地区。各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

同时,可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用途管制的需求,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二级区类型,一般包括:一般农地区中的园地区、林业用地区中的生态林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中的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大学城别墅区)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土地规划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关系表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1、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

1、规划基础上数据转换

2、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

3、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

4、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5、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6、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

7、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8、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9、具体落实每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划定土地用途区

10、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2、乡级规划编制的程序:准备工作——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和协调——评审和报批——公告建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建档,同时市级国土部门和省厅备案)

评审和报批:规划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论证审议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规划成评审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

批。

3、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布局调整标准

1)集镇用地布局调整标准:应依据城镇、集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调整

2)村改居型布局调整标准:位于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的自然村,

根据县城和建制镇规划的近期和远期规划,分布按期实

施村改居。

3)中心村型布局调整标准:村庄具备以下条件,可根据村庄的发展趋势和预测,

规划成中心村:人口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或中等雄

厚,对周边村长有一定的辐射功能,主要公路和河道与

村道通达,地势平坦,地基承载力满足基本建设要求,

环境条件良好。

4)基层村型布局调整标准:村庄具备以下条件,应保留其村庄,指禁肖旧宅翻建

或维护,控制其发展:人口规模适宜,大部分建筑为新

建或质量良好,主要公路和河道与村道通达,地势平坦,

地基承载力满足基本建设要求,环境条件良好,或者具

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简直,或者属古村落保护范畴的自然

村落。

5)撤并村型布局调整标准:村庄具备以下条件,宜将自然村迁并中心村:平原不

足20户,丘陵、山地参照平原适当放宽,用地规模小、

布局分散,基础设施落后,位于地质灾害区,不利于现

代化生产和生活需求的自然村落。

4、乡级土地用途分区,原则上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分区。

可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用途管制的需求,在上述土地用途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二级区类型,一般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基本农田整备区、一般农地区中的园地区、林业用地区中的生态林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中的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5)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8)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 (11)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 第一节行政措施 (12) 第二节经济措施 (12) 第三节经济措施 (13) 第四节社会措施 (13) 第九章附则 (15) 附表 (16)

第一章总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xxxxxxx 二〇一x年x月

目录 一、目标任务 (1) 二、主要依据 (2) 三、技术路线 (4) 四、程序与方法 (6) (二)规划目标确定 (7)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7) (五)土地用途区划定 (12) (六)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5) (七)土地整治安排 (17) (八)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18) (九)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8) 五、主要成果 (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二)主要任务 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调整完善方案 (2015年调整) 锣圩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3) 1.1耕地保护目标 (3) 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4) 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6) 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 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7) 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 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 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2) 3.保障措施 (14) 附图 (15)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对《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仅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现将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内容阐明如下。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1.1耕地保护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数量不低于武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质量有保障并逐步提高。 《原规划》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848.27公顷。《本方案》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550.15公顷。规划调整完善后,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下降298.12公顷。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庆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修改方案) (2003—2010)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六月 ·1·

目录 前言 (1) 1 土地利用现状 (2) 1.1 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2) 1.2 土地利用结构及分布 (4) 1.3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 (6) 1.4 土地利用优势 (7) 1.5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6 土地利用潜力 (10) 2 规划方针与目标 (11) 2.1 规划方针 (11) 2.2 规划目标 (12) 2.3 远景展望 (13)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3.1 土地利用结构 (14) 3.2 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 (17) 3.3 重点工程建设 (19) 4 土地利用分区 (19) 4.1 地域分区 (19) ·2·

4.2 用途分区 (22) 5 基本农田保护 (26) 6 土地整理开发 (27) 6.1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27) 6.2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29) 6.3 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分解 (32) 7 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33) ·3·

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办复[2003]8号《关于要求修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现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为依据,从安庆市实际出发,针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新时期安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庆市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现行总体规划》,实现安庆市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和合理利用,促进安庆市土地利用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规划的目标年与《现行总体规划》一致,即至2010年。以2002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 一、适用范围 总则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市)规划包含中心城区规划。县级行政范围全部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则无需编制县(市、区)和下辖乡(镇、街道)规划。县级行政范围部分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需编制县(市、区)和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其中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内容,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内容符合市级规划。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四、指导思想 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县级规划。通过强调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即“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达到县级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规划中期评估结论,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稳 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应重点突出三个规划理念转变。上下结合、统筹兼顾: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引导,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兼顾社会、经济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议;理论 引言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土地利用规划的讨论,近些年在规划界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大家不断地发现问题,又不断地提出对策建议,但是,多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变革,规划的编制.审批以及规划师在认识方法上都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城市总体规划问题多多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改革一直未能以强有力的姿态开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理论基础 1.1规划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1 9 9 4年中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 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级21世纪议程,它的核心思想是提出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政府为了在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国21世纪议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和措施,其中包括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之一,以推动地方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 1.2 城市与区域发展的整体性——要求规划之间的融合城市是非农业人口集中.以从事工业.第三产业等非农活动的地域,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集中点,是区别于比较单一而分散的农村居民的社会空间结构形式。与自然系统相比,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高度密集的综合体,是一个以人为主体的较为脆弱的生态系统。城市以其紧密联系的区域为依托。与城市紧密联系区域的资源.大气.水.生物.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它们既起着为城市发展提供能源.水.粮食.劳动力等,又是城市产品的主要市场。同时起着消化.吸收和降解城市的废物。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速,城市与乡村之间逐渐融合,城市与区域日益成为一个发展的整体。按照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与乡村之间应该避免利益相互冲突,力求建立一种城市与乡村融合的协调发展形式,城市与乡村统一规划@。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必须相结合,而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部分。在国际规划界流行的一种观点:“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ture city planning must be regional planing)ⅲ。在中国城镇密集的高城市化地区,尤其应该加强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应该逐步拓展到大都市地区范围的规划。 1.3整体规划的原则要求根据著名规划专家萨伦巴教授所述,整体规划需要四个方面的结合:@①功能上的结合,是指物质规划.经济规划与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将三者作为一个整体;②不同层次地域空间的结合,是指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结合,表明城市与乡村的规划必须结合起来,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③地域规划与部门规划的结合,是将来自农业.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上下级的纵向计划和建议与横向的地域空间规划联系起来,与地域的空间需求和发展可能结合起来。④时间上的结合,主要是考虑规划的动态性.时间和空间的结合性.规划的弹性等问题。规划的整体性原则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规划的整体,统一于区域与城市规划为主体的综合空间规划体系之中。 2.对城市总体规划现存问题的剖析 2.1城市总体规划历史的回顾在我国所有的城市规划类型中,城市总体规划无疑是法律地位.权威性.受重视程度和期望值最高的。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城市普遍经历过两轮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近期5年,远期15~2o年,并且重点放在远期,即期望总体规划能对城市未来20年的各项开发建设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部署。但是现实往往并没有期望的那么完美,实践表明:第一轮的总体规划平均发挥了不到10年的作用。第二轮的刚过5年就已经与实际建设相去甚远。在当前我国“发展是硬道理”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的处境十分尴尬。回顾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概要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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