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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

系。

2.法律部门,是根据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队法律规范的分类。

3.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政策与

法律本质上一致。区别: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表形式不同。实施的方法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4.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文化是对社区建设工作。

5.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是群众性组织,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是基层性群众组织,

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是自治性组织。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的区别)街道办事处:

基层政府到派出机关。居委会:基层群众到自治组织。

8.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改错5年)

9.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改错,出席人过半数)

10.社区是指有共同地缘、基础设施、文化习俗、信仰、价值观念、消费习惯、经济社会生

活氛围的地域中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确认了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城市社区。

12.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事实明确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责权利统一、

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

13.社区服务特点:福利性(最关键)。群众性。服务性。地域性。

14.我过社区服务的主要社会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精神文明功能。社会整合与缓解社会矛

盾的功能。

15.作为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产物,社区服务事业最早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的英国。自1884

年C.S.A.巴涅特在伦敦东区建立了第一座社区睦邻中心------汤因比馆以后赖斯社区服务机构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相继建立。

16.《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收次提出了“社会服务业”的概念。

17.社会服务的内容:社会福利性的服务。便民利民的工艺性服务。经营性服务。

18.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集遭受紧急患难

或非常灾害的人祸家庭,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给予多种救济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安置。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9.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从登记之日其计算,不是从失业之日开始。

20.家庭关系应坚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原则,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保

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1.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无效婚姻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可撤销

婚姻是一方受胁迫,受胁迫方在法定时期内科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形式。

2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

手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着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不承担这一义务。

24.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要求,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涉外收

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25.社区民事纠纷调解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社区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

定团结,有利于预防犯罪。

26.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27.犯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

2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莹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6周岁完全付形式责任

29.(论述)正当防卫:是指采取对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是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必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正当防卫不服刑事责任。

30.物权法特征:物权是权力人直接支配的物的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式义务人的行为介入物权是权力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1、物权是排它性的权利

2、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1、公示公信原则

三、正分所有:正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其所有权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试题2

《合同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2002春) 中央电大法律教研室 一、名词解释: 1.合同2.合同法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格式合同5.承诺适格6.招标7.拍定8.强制缔约9.附合缔约10.缔约过失责任11.附条件合同12.可撤销的合同13.表见代理14.合同的履行15.同时履行抗辩权16.不安抗辩权17.代位权18.合同权利的让与19.合同承受20.解除权21.提存22.抵销23.赔偿损失24.违约过错原则25.过错责任原则26.不可抗力27.侵权责任28.法律责任竞合29.法律管辖竞合30.合同解释31.买卖合同32.试用买卖33.供用电合同34.赠与合同35.捐赠36.借款合同3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38.租赁合同39.房屋租赁合同40.承揽合同41.运输合同42.技术合同43.保管合同44.仓储合同45.委托合同46.行纪合同 二、填空题: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___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___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___________合同与_________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_________合同和_________合同。 8.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10.要约在____________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____________。 14.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____________的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又可分为________义务与__________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__________义务和__________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8.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___________的义务和_______的义务。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__________与___________。 22.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____________。 25.混同的原因有_________承受和_________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___________原则。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民间法概念解析 (一)民间法的概念 当普通人问什么是法律的时候?通常的答案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就“什么是法律?”历史上法学家给了众多解释。亨利·莱维·布律尔说:“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以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规定或者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体社会权限中产生的法律。既有国家法,也有超国家法。” 学术界对民间法有不同的界定,目前主要由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苏力的“本土资源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知识传统说认为,民间法是不同于国家法的知识传统,二者无论是在知识结构上还是在知识本身上都存在巨大差异。本土资源说认为民间法实际上就是本土资源,它包括中国的历史传统,也包括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这种观点不仅注意到了民间法的历史因素,也看到了民间法的现代意义。而行为规则说则认为,“民间法是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中,自发或预设形成,由一定权力提供外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三种对民间法的理解都是仅从

某个方面反映了民间法的特点。总结大全/html/zongjie/(二)特征 1、重实质正义。司法把焦点和重心过分地转移到程序上,如证据制度、抗辩制度、时效制度等在农村地区推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有时百姓的利益不能因此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民间法重结果而不看重过程,民间法在选择上绕开或者省却了这些繁琐的程序,直接追求实质正义,符合老百姓对法制的需求,体现了民间法实用本文由收集整理主义的倾向。 2、地域性。民间法都有通行的范围,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人类群体和组织,仅适用于该地区、村镇。相对于国家法的统一性、普遍性的特征而言,民间法是分散的、特殊的。 3、自发性。民间法的产生是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满足了普通民众精神和心理的需要。 4、内控性。民间法秩序的维持主要靠礼制,主要依靠相关主体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它的实施依靠的是一种情感、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使纠纷处理结果得到大家心里认可。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先看一个案例:原告Q,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某市人,

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如何正确理解法的国家强制性 正方观点:法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制论认为:强制性是法固有的属性,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纯粹的暴力。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时,法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反方观点:国家强制性不是法的属性 首先,法的国家性是由法家学派为社会改革强加于法的。把法界定为国家法尤如一个强盗逻辑。 其次,既然国家性不是法的属性,保障法实施的强制力也不只是国家强制力。事实上,即使国家法的实施,也不仅只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强制力、权利人的地位、身体等都在国家法的实施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法的强制性与法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属性并不能划等号。以强制力为保障可能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强制性绝不是法的本质属性,而是人们对法的误解。 不可否认强制论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他们追求的是用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权力的本体就是强制力或暴力,其最终还是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国家暴力来侵犯公民的权利,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描述法的特征,以认识法的本质,利用法的优势,弥补法的不足。 其他观点: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的弊端 第一,法的强制力过于被强调,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力。任何一个国家,其秩序的维护如果仅依赖国家强制力,人们对法的恐惧会与法的强制力成正比。 第二,以法的强制力作为法得以被遵循的力量保证,会导致法律工具主义抬头。 第三,现代法治社会的任何一种制度都应保持开放性,而不应是封闭型的。 第四,使“依法治国”口号化、表层化而无实质内容,最终被人们所遗弃。 第五,导致法律信仰危机。法治的实现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直接关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由国家标准得代号、国家标准发布得顺序号与国家标准发布得年号(采用发布年份得后两位数字)构成。 强制性国标就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得标准与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得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就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得标准。国家标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得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得制定另有规定得,依照法律得规定执行。国家标准得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得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得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得需要。因此,标准就是种动态信息。下面就是关于国家标准得介绍。 GB即"国标"得汉语拼音缩写 GB/T就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T"就是推荐得意思。 推荐性国标就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得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就是否采用搜索,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得责任。但就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得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得约束性。 什么就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带T与不带T(例:GB与GB/T得区别) 我们在使用标准中常常会遇到标准中带T与不带T得问题、标准分享网整理了此类标准得区别以供参考、 T为推荐性标准中推得推得拼音缩写、不带T为强制性标准,带T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介绍 强制性标准(pulsory Standard)分全文强制与条文强制、 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得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与重大损失得单位与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就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得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得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得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得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得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得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得,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标准得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得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得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得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得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与使用中得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得工程建设得其她要求; 4、工程建设得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按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得工程建设得其她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与健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初中政治剖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学法指导

初中政治剖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知识目标之一是:“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作用和意义。”依据这一标准,“法律的特征”这一知识点在各种版本的教材都有体现。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十几年的教学使我对“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句话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2009年河北省一道关于法律特征的中考试题中学生的答题情况引起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试题再现】 走进法律,简要回答(7分)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构筑了一道强有力的防线。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体现了法律的哪一个特征?(2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什么权力?(1分) (2)为什么说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构筑了一道强有力的防线?(4分)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①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或法律由国家制定);(2分)②立法权。(1分) (2)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完善而有力的法律保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制裁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或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等。(4分)(评分说明:答出其中两点即可,每点2分,共4分,其他答案符合题意也可酌情给分) 在答案中,由于试题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字眼,因而相当一部分学生写了“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认可”,而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样的答案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审议、表决、通过等四个程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只是其中某些程序。因为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以我国法律的制定首先由党根据国情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提出要制定什么法律,然后尽可能多的征求人民的意见,再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最后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能否通过。因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执行了其中的某些程序,所以不能说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试题的设问也非常准确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而不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精品]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 系。 2.法律部门,是根据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队法律规范的分类。 3.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政策与 法律本质上一致。区别: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表形式不同。实施的方法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4.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文化是对社区建设工作。 5.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是群众性组织,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是基层性群众组织, 不是一般的群众团体。是自治性组织。 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的区别)街道办事处: 基层政府到派出机关。居委会:基层群众到自治组织。 8.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改错5年) 9.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改错,出席人过半数) 10.社区是指有共同地缘、基础设施、文化习俗、信仰、价值观念、消费习惯、经济社会生 活氛围的地域中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11.《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确认了以居民委员会为代表的城市社区。 12.社区建设的管理体制:事实明确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责权利统一、 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社会管理体制。 13.社区服务特点:福利性(最关键)。群众性。服务性。地域性。 14.我过社区服务的主要社会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精神文明功能。社会整合与缓解社会矛 盾的功能。 15.作为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产物,社区服务事业最早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的英国。自1884 年C.S.A.巴涅特在伦敦东区建立了第一座社区睦邻中心------汤因比馆以后赖斯社区服务机构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相继建立。 16.《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收次提出了“社会服务业”的概念。 17.社会服务的内容:社会福利性的服务。便民利民的工艺性服务。经营性服务。 18.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是指对社会上的老弱病残和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集遭受紧急患难 或非常灾害的人祸家庭,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给予多种救济和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安置。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9.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从登记之日其计算,不是从失业之日开始。 20.家庭关系应坚持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的原则,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保 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1.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无效婚姻是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可撤销 婚姻是一方受胁迫,受胁迫方在法定时期内科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形式。 23.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 手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着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不承担这一义务。 24.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要求,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涉外收 养关系成立的程序。

为什么说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

为什么说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 国家的强制力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它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由于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因而使法律具有了统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体系,并统一地普遍地实施,对一切人和事有约束力,具有极高的尊严和权威。法律的权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强制力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但它在古代社会被变成淫威;另一种是靠法律自身的优良品格如公正、科学、民主、效率等,来建立和维护的。 关于法律的强制力或强制性有三点要作说明: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日本法学家高柳贤三的一个观点颇能说明这一问题,他认为法律以“强制可能性”为其本质。他说与法律规范“被破坏之可能性同

时,常有外部强制可能性”(高柳贤三:《法律哲学原理》(中译本),上海大东书局版,第210页。)。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并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法律的强制是通过缜密的程序进行的。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人性、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条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Because of the thing ownership and use and of generation civil relationship, and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rticle2 this law, including the realties and chattels. Law as the objects of pro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s. The term "real right, it is to point to the holde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f specific things have direct control and exclusive right, including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s and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第l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物的利用是我们对物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所在。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要确定对物进行利用的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大干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法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7020836.html,/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制订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制订 【2009河北中考试题】 走进法律,简要回答(7分)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自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 构筑了一道强有力的防线。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 体现了法律的哪一个特征?(2分)全国人大常 委会行使了什么权力?(1分) (2)为什么说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构筑了一道强有力的防线?(4分) 【学生答案】 (1)①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②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试题评析】 由于试题和设问中都出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字眼,因而相当一部分学生写了“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认可”,而没有回答出“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样的答案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审议、表决、通过等四个程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只是其中某些程序。因为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以我国法律的制定首先由党.根据国情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提出 ..要制

定什么法律,然后尽可能多的征求人民 ....的意见,再经全国人大或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后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能否通过 ..。 ..并表决 因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执行了其中的某些程序,所以不能说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试题的设问 也非常准确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食品安全法”而不 是制定 ..食品安全法。 在答卷中,相当一部分考生写的是“制订”。关于“制定”与“制订”的区别,经过查字典和网上搜集资料,一般认为:“制定”是经过一定程序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等;而“制订”是创制拟定。由于法律是经过一定的程序定出的,所以要写“制定”而不能写“制订”。 【参考答案】 (1)①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或法律由国家制定);(2分)②立法权。(1分) (2)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完善而有力的法律保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制裁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 群众的合法权益(或生命健康权、安全权)等。(4分)(评 分说明:答出其中两点即可,每点2分,共4分,其他答 案符合题意也可酌情给分) 2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

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诚实信用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肖元真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正是这样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推出的一部保护中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1993年,中国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这部历时15年制定的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终于布,但前结束的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施行。《物权法》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一)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和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

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们的日常理解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篇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萨》、《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篇而言。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所以,物权法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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