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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试题含答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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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试题

一、填空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空格中。每题1分,共15分)

1.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即联合国___________署。

2.所谓___________发展,简单地说就是指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

3.由于城市化、工业化、交通现代化以及人口暴增和矿物能源的大量消耗等原因,使得地球温度明显上升,出现“___________效应”。4.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_______。5.___________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6.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建和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或填报)___________书(表)。

7.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___________,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8.环境管理概念是在本世纪___________年代初提出的。

9.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___________标准四类。

10.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___________。

11.生态农业是在吸取我国传统农业优点的基础上,克服___________农业的弊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农业。

12.___________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防治海洋污染的综合性法律。

13.目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排污许可证,一种是___________。

14.各级人民政府的___________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5.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___________法律责任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环境标准作为一种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一种()

A.强制性标准B.指导性标准

C.参照标准D.普遍适用标准

2.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适用()

A.因果关系推定原则B.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D.特殊责任原则

3.每年的4月22日是()

A.世界环境日B.地球日C.土地日D.爱鸟日

4.1983年底,在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上,环境保护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

A.基本国策B.基本政策C.基本方针D.基本策略

5.环境保护法最早规定的三项基本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

A.限期治理制度B.排污许可证制度

C.“三同时”制度D.目标责任制度

6.全国环境监测网以环境保护系统为骨干,由三个系统组成,即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其他部门监测系统和()组成。

A.行业监测系统B.农业环境监测系统

C.工业部门监测系统D.军队监测系统

7.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A.征收水资源费B.取水许可证C.节约用水D.合理开发利用8.海洋重点保护区域主要包括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及()

A.海上自然保护区B.重要渔业区C.港区D.海洋生物保护区9.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件是因为大气污染而引起的。A.四B.五C.六D.三

10.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B.80%C.50%D.40%

三、判断题:(将“答案”填在对应的括号中,每题1分,共15分)1.环境依据其形成的要素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

2.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故意实施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一般都规定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过失行为,在一定条件则规定不予追究。()

3.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的。()

4.环境保护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5.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即指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处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作为处罚轻重和免予处罚的各种情况。()

7.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类行政处罚形式,即对破坏环境者与对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罚。()

8.连带责任是指受害者不必提出包括致害者由过错等证据,只须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等"表面"证据,和自己受损失是由于致害者排污行为所致的事实,赔偿要求即告成立。()9.国际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地球环境,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外层空间环境。()

10.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个里程碑。()11.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2.限期治理的内容包括限期治理目标和限期治理对象。()13.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

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14.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即可,不需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5年。()

四、案例分析(共三个案例,每个案例分两个问题回答,每个问题10分,共60分)

1、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 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2、1989 年,辽宁省某乡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 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3、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问:(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答案

填空答案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可持续发展

3、温室效应

4、保障人体健康

5、谁污染谁治理

6、环境影响报告书

7、浓度

8、八十年代

9、方法标准

10、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11、传统农业12、1983 13、临时排污许可证1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5、环境刑事责任

单项选择题

1、A

2、C

3、B

4、A

5、C

6、A

7、B

8、B

9、B 10、B

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案例答案

1、(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本案

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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