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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 合 国A/RES/63/122

大 会Distr.: General

2 February 2009

第六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 74

08-47810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63/438)通过]

63/122.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各国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广泛发展中的利益,

关注现有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缺乏统一,未能充分考虑到现代运输做法,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

注意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信采用统一规则,更新和协调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将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之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

认为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有约束力、平衡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合同的运作,

回顾2001年和2002年委员会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订立一项关于涉及海运区段的门到门运输业务的国际法律文书,1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56/17和Corr.3),第319至345段;以及同上,《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7/17),第210至224段。

A/RES/63/122

确认所有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都接到参加编写《公约》草案的邀请,在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上无论作为成员还是观察员,都有充分机会发言和提出建议,

满意地注意到公约草案案文已分发给应邀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会议的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和政府间组织,供其发表评论意见,收到的评论意见已提交委员

会第四十一届会议,2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将《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审议,3

注意到委员会核准的《公约》草案,4

感谢荷兰政府表示愿意在鹿特丹主办《公约》签字仪式,

1. 赞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公约》草案;

2. 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3. 授权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的仪式,并建议将

《公约》所体现的规则称为“鹿特丹规则”;

4. 吁请各国政府考虑成为《公约》缔约国。

2008年12月11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附件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

人民,

2

A/CN.9/658和Add.1-14及Add.14/Corr.1。

3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63/17和Corr.1),第298段。

4

同上,附件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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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

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

考虑到自这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整合和更新这两项公

约进行的必要性,

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有约束力的普遍性制度支持涉及其他

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

相信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促进法律

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

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兹商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一、“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

同。此种合同应对海上运输作出规定,且可以对海上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作

出规定。

二、“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

物数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一定范围的数量。

三、“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

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

四、“非班轮运输”是指不属于班轮运输的任何运输。

五、“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六、㈠ “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

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

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

㈡ “履约方”不包括不由承运人而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

人直接或间接委托的任何人。

七、“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

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

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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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九、“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

记名为“托运人”的人。

十、“持有人”:

㈠ 指持有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人;以及1. 若单证为指示单证,指该单证所载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或该妥善背书的单证所指明的人;或2. 若单证为空白

背书的指示单证或不记名单证,指该单证的持单人;或

㈡ 指根据第九条第一款述及的程序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接收人或受让人。

十一、“收货人”是指根据运输合同或根据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有提货权的人。

十二、货物“控制权”是指根据第十章按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的权利。

十三、“控制方”是指根据第五十一条有权行使控制权的人。

十四、“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签发的单证,该单证:

㈠ 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收到货物;并且

㈡ 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十五、“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一种运输单证,通过“凭指示”或“可转让”

之类的措词,或通过该单证所适用的法律承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词,表

明货物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收货人的指示交付,或已交付给持单人,且未明示注

明其为“不可转让”或“不得转让”。

十六、“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是指不是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运输单证。

十七、“电子通信”是指以电子、光学、数码或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通信内容可供调阅,随后可参考取用。

十八、“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按运输合同以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一条或数条电文中的信息,包括作为附件与电子运输记录有着逻辑联系的信息,或在

承运人签发电子运输记录的同时或之后以其他方式与之有联系从而成为电子运

输记录一部分的信息,该信息:

㈠ 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已按运输合同收到货物;并且

㈡ 证明或包含一项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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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一种电子运输记录:

㈠ 其中通过“凭指示”或“可转让”之类的措词,或通过该记录所适用的

法律承认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适当措词,表明货物已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收货人

的指示交付,且未明示注明其为“不可转让”或“不得转让”,并且

㈡ 其使用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要求。

二十、“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不是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电子运输

记录。

二十一、“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按照确保该记录自生成至失去

效力处于排他性控制之下的程序签发记录。

二十二、“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指转让对该记录的排他性控制。

二十三、“合同事项”是指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的与运输合同或

与货物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条款、批注、签名和背书)。

二十四、“货物”是指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的任何种类的制品、商品和物

件,包括不是由承运人或不是以承运人名义提供的包装以及任何设备和集装箱。

二十五、“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只。

二十六、“集装箱”是指任何型号的集装箱、运输罐柜或板架、交换式车厢、

或拼装货物的任何类似货载单元及其附加设备。

二十七、“车辆”是指公路或铁路货运车辆。

二十八、“运费”是指应向承运人支付根据运输合同运输货物的报酬。

二十九、“住所”是指㈠ 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社团或法人社团的下列所

在地:1. 法定处所或组建地,或注册的中心办事处,以适用者为准,2. 中心行

政管理机构,或3. 主要营业地;及㈡ 自然人的惯常居住地。

三十、“管辖法院”是指一缔约国内,根据本国法院之间管辖权内部划分规

则可以对某一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本公约时,应当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考虑到促进在国际贸易中统

一适用本公约和遵守诚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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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四十条第四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五款述及的通知、确认、

同意、约定、声明和其他通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收发人同意的,可以为此目

的使用电子通信。

第四条 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一、本公约的规定,凡可为承运人提供抗辩或限制其赔偿责任的,适用于以

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为依据就运输合同所涉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

或就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对下列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 ㈠ 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

㈡ 船长、船员或在船上履行服务的其他任何人;或

㈢ 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的受雇人。

二、本公约的规定,凡可为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提供抗辩的,适用于以合同、

侵权行为或其他理由为依据对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其分合同人、代理人或受雇

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一般适用范围

一、除须遵循第六条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

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

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

㈠ 收货地;

㈡ 装货港;

㈢ 交货地;或

㈣ 卸货港。

二、本公约的适用不考虑船舶、承运人、履约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任

何有关方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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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特定除外情形

一、本公约不适用于班轮运输中的下列合同:

㈠ 租船合同;和

㈡ 使用船舶或其中任何舱位的其他合同。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非班轮运输中的运输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㈠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使用船舶或其中任何舱位的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并

㈡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已签发。

第七条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虽有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收货人、控制方或持有人不是被排除在本公约适用

范围之外的租船合同或其他运输合同的原始当事人,本公约仍然在承运人与此等

当事人之间适用。但是,如果当事人是根据第六条被排除在外的运输合同的原始

当事人,本公约在此等原始当事人之间不适用。

第三章 电子运输记录

第八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在不违反本公约所述要求的情况下:

㈠ 凡根据本公约应在运输单证上载明的内容,均可在电子运输记录中加以

记载,但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和随后的使用须得到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同意;并且

㈡ 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排他性控制或转让,与运输单证的签发、占有或

转让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一、使用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应当遵守包含以下内容的程序:

㈠ 向预期持有人签发和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方法;

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保持完整性的保证;

㈢ 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持有人身份的方式;和

㈣ 已向持有人交付货物的确认方式,或根据第十条第二款或第四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第三项,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已失去效力的确认方式。

二、本条第一款中的程序应当在合同事项中载明且易于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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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一、如果可转让运输单证已签发,且承运人与持有人约定以可转让电子运输

记录替换该运输单证:

㈠ 持有人应向承运人移交该可转让运输单证,若签发的单证不止一份,应移交所有单证;

㈡ 承运人应向持有人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纪录,其中应包括一项替换该运输单证的声明;并且

㈢ 该运输单证随即失去效力。

二、如果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已签发,且承运人与持有人约定以可转让运输

单证替换该电子运输记录:

㈠ 承运人应向持有人签发替换该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运输单证,其中应包括一项替换该电子运输记录的声明;并且

㈡ 该电子运输记录随即失去效力。

第四章 承运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承运人应根据本公约,按照运输合同的条款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

第十二条 承运人的责任期

一、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

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二、㈠ 收货地的法律或条例要求将货物交给某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承运人

可以从该当局或该其他第三方提取货物的,承运人的责任期自承运人从该当局或

从该其他第三方提取货物时开始。

㈡ 交货地的法律或条例要求将货物交给某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收货人可以从该当局或该其他第三方提取货物的,承运人的责任期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该当

局或该其他第三方时终止。

三、为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各当事人可以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

点,但运输合同条款作下述规定的即为无效:

㈠ 接收货物的时间是在根据运输合同开始最初装货之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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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交付货物的时间是在根据运输合同完成最后卸货之前。

第十三条 特定义务

一、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期内,除须遵循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应

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影响第四章其他规定以及第五章至第七章规

定的情况下,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约定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装载、操

作、积载或卸载货物。此种约定应在合同事项中载明。

第十四条 适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义务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守:

㈠ 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

㈡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

装备和补给;并且

㈢ 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

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

第十五条 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虽有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承运人责任期内货物可能或有理由认

为似乎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实际危险,承运人或履约方可以拒绝接收或

装载货物,且可以采取包括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致害等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六条 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虽有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承运人或履约方仍可以在海上牺

牲货物,但应是为了共同安全,或是为了保全同一航程中人命或其他财产,使之

免遭危险而合理作出此种牺牲。

第五章 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赔偿责任基础

一、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

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第四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承运人

应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二、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

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一

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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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证明不存在本条第二款所述的过失之外,如果承运人证明下列一种或

数种事件或情形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也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

第一款规定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㈠ 天灾;

㈡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风险、危险和事故;

㈢ 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海盗、恐怖活动、暴乱和内乱;

㈣ 检疫限制;政府、公共当局、统治者或民众的干涉或造成的障碍,包括非由承运人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任何人所造成的滞留、扣留或扣押;

㈤ 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受限;

㈥ 船上发生火灾;

㈦ 虽恪尽职守仍无法发现的潜在缺陷;

㈧ 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根据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对其作为承担责任的其他任何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㈨ 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及的约定进行的货物装载、操作、积载或卸载,除非承运人或履约方代表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实施此项活动;

㈩ 由于货物固有缺陷、品质或瑕疵而造成的数量或重量损耗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坏;

(十一)非由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所做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十二)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人命;

(十三)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

(十四)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或

(十五)承运人根据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赋权利的作为。

四、虽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仍应对灭失、损坏或

迟延交付的全部或部分负赔偿责任:

㈠ 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人的过失造成、促成了承运人所依据的事件或情形;或

㈡ 索赔人证明,本条第三款所列事件或情形以外的事件或情形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且承运人无法证明,该事件或情形既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

过失,也不能归责于第十八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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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虽有本条第三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还应对灭失、损坏或迟延

交付的全部或部分负赔偿责任:

㈠ 索赔人证明,造成或可能造成或促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是:

1. 船舶不适航;

2. 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不当;或

3.货舱、船舶其

他载货处所或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不适于且不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

物;并且

㈡ 承运人无法证明:1. 本条第五款第一项述及的任何事件或情形未造成

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2. 承运人已遵守第十四条规定的恪尽职守的义务。

六、承运人根据本条规定被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承运人仅对根据本条应由

其负赔偿责任的事件或情形所造成的那部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下列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义务,承运人应负赔

偿责任:

㈠ 任何履约方;

㈡ 船长或船员;

㈢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履约方的受雇人;或

㈣ 履行或承诺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承运人义务的其他任何人,以该人按照

承运人的要求,或在承运人的监督或控制下直接或间接作为为限。

第十九条 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海运履约方必须承担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义务和赔

偿责任,且有权享有本公约对承运人规定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

㈠ 海运履约方在一缔约国为运输而接收了货物或在一缔约国交付了货物,

或在一缔约国某一港口履行了与货物有关的各种活动;并且

㈡ 造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发生在:1. 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

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的期间内;2. 货物在海运履约方掌管期间;或3. 海运履约

方参与履行运输合同所载列任何活动的其他任何时间内。

二、承运人约定在本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范围之外承担义务的,或约定其赔

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的,海运履约方不受该约定的约束,除非海

运履约方明示约定接受该义务或该更高限额。

三、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的,对于受海运履约方委托履行运输合同约定

的承运人义务的人违反本公约对海运履约方规定的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海运履

约方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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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约规定概不要求船长或船员、承运人的受雇人或海运履约方的受雇

人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连带赔偿责任

一、对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和一个或数个海运履约方均负

有赔偿责任的,其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但仅限于本公约所规定的限额。

二、在不影响第六十一条的情况下,上述所有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

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总限额。

第二十一条 迟延

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

第二十二条 赔偿额的计算

一、除须遵循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应支付的赔偿

额,参照货物在根据第四十三条确定的交货地和交货时间的价值计算。

二、货物的价值根据商品交易价格确定,无此种价格的,根据其市场价格确

定,既无商品交易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参照交货地同种类和同品质货物的通常

价值确定。

三、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对超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赔

偿额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在第十六章的限度内约定了赔偿额

的不同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时的通知

一、除非已在交货前或交货时,或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的情况下,在交货后

交货地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承运人或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履约方提交了表明此种灭

失或损坏一般性质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知,否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

承运人已按照合同事项中有关货物的记载交付了货物。

二、未向承运人或履约方提交本条述及的通知,不得影响根据本公约对货物

灭失或损坏索赔的权利,也不得影响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担。

三、被交付货物的人与承运人或与当时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海运履约方对

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的,无须就联合检验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提交本条述及的通

知。

四、除非在交货后二十一个连续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了迟延造成损失的通知,

否则无须就迟延支付任何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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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履约方提交本条述及的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该通知

具有同等效力;向承运人提交通知,与向海运履约方提交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六、对于任何实际发生的或预想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为检

验和清点货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便利,且应为查询有关货物运输的记录和单证提

供机会。

第六章 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四条 绕航

如果绕航根据适用的法律构成违反承运人义务,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不得因

此被剥夺本公约为其提供的任何抗辩或赔偿责任限制,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除外。

第二十五条 船舶上的舱面货

一、在船舶舱面上载运货物,只能限于下列情形:

㈠ 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此种运输;

㈡ 货物载于适合舱面运输的集装箱内或车辆内,而舱面专门适于载运此类

集装箱或车辆;或

㈢ 舱面运输符合运输合同或相关行业的习惯、惯例或做法。

二、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第一款在舱面上载

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但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载运货物

的,对于舱面载运货物涉及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

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在舱面上载运货物,不是本条第一款所准许的情形的,对于完全由于舱

面载运货物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负赔偿责任,且无权享

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抗辩。

四、第三方已善意取得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承运人无

权对其援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除非合同事项载明可以在舱面上载运货物。

五、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约定货物将载于舱内的,如果货物载于舱面造成任

何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对于此种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无权享有限

制赔偿责任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造成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

内,但发生的时间仅在货物装上船舶之前或仅在货物卸离船舶之后,本公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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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优先于另一国际文书的下述条文,在此种灭失、损坏或造成迟延交付的事

件或情形发生时:

㈠ 根据该国际文书的规定,如果托运人已就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的特定运输阶段与承运人订有单独和直接的合同,本应

适用于承运人全部活动或任何活动的条文;

㈡ 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制或时效作了具体规定的条文;和

㈢ 根据该文书,完全不能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背离的条文,或不能在损害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背离的条文。

第七章 托运人对承运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交付运输

一、除非运输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托运人应交付备妥待运的货物。在任何情

况下,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应处于能够承受住预定运输的状态,包括货物的装载、

操作、积载、绑扎、加固和卸载,且不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二、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订有约定的,托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履行根据该约

定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集装箱或车辆由托运人装载的,托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积载、绑扎和加

固集装箱内或车辆内的货物,使之不会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如果有关货物正确操作和运输的信息处于被请求方的占有之下,或有关货物正确操作和运输的指示是在被请求方能够合理提供的范围之内,且请求方无法以

其他合理方式获取此种信息和指示,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就对方提出的提供此种信

息和指示的请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一、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获取,且是为下

述目的而合理需要的有关货物的信息、指示和文件:

㈠ 为了正确操作和运输货物,包括由承运人或履约方采取预防措施;并且

㈡ 为了使承运人遵守公共当局有关预定运输的法律、条例或其他要求,但承运人须及时将其需要信息、指示和文件事宜通知托运人。

二、本条规定概不影响根据公共当局有关预定运输的法律、条例或其他要求,

提供有关货物的某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任何特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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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一、对于承运人遭受的灭失或损坏,如果承运人证明,此种灭失或损坏是由

于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义务而造成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灭失或损坏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托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三十四

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的,免除托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但托运人违反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对其规定的义务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不在此列。

三、托运人根据本条被免除部分赔偿责任的,托运人仅对因其本人的过失或

第三十四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那部分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一、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拟定合同事项以及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

记录所需要的准确信息,包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述及的事项;合同事项中拟载

明为托运人的当事人名称;有收货人的,收货人名称;须凭指示签发运输单证或

电子运输记录的,指示人名称。

二、承运人收到根据本条第一款提供的信息时,理当认为托运人已对信息的

准确性给予保证。托运人应就此种信息不准确所导致的灭失或损坏向承运人作出

赔偿。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当货物因本身性质或特性而已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危险,或适度显现有

可能形成此种危险时:

㈠ 托运人应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之前,及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或

特性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履行此项义务,且承运人或履约方无法以其他方式知

道货物危险性质或特性的,托运人应就未发通知所导致的灭失或损坏向承运人负

赔偿责任;

㈡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预定运输任何阶段所适用的公共当局的法律、条例或

其他要求,对危险货物加标志或标签。托运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托运人应就由

此导致的灭失或损坏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一、单证托运人必须承担本章和第五十五条对托运人规定的义务和赔偿责

任,且有权享有本章和第十三章为托运人提供的权利和抗辩。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影响托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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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委托包括受雇人、代理人和分合同人在内的任何人履行托运人任何义务的,对于此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义务,托运人负

赔偿责任,但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行事的履约方履行托运人义务的,

对于此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托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

除非托运人与承运人已约定不使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或不使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是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否则,货物一经向承运人或履约

方交付运输,托运人,或经托运人同意的单证托运人,有权按照托运人的选择,

从承运人处获得:

㈠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或,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或

㈡ 适当的可转让运输单证,或,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除非托运人与承运人已约定不使用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

录,或不使用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是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事项

一、第三十五条述及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的合同事项应包括由托运

人提供的下列信息:

㈠ 适合于运输的货名;

㈡ 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标志;

㈢ 货物包数、件数或数量;和

㈣ 货物重量(如果已由托运人提供)。

二、第三十五条述及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的合同事项还应包括:

㈠ 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待运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的说明;

㈡ 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㈢ 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货物日期、货物装船日期或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签发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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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运输单证可转让,且签发一份以上正本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正本份数。

三、第三十五条述及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的合同事项还应包括:

㈠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收货人已由托运人指定);

㈡ 船舶名称(如果已在运输合同中指明);

㈢ 收货地和交货地(如果承运人已知道交货地);和

㈣ 装货港和卸货港(如果已在运输合同中指明)。

4. 就本条而言,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货物表面状况”一词是指在下述基

础上确定的货物状况:

㈠ 货物由托运人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时对所装载货物进行的合理外部

检验;和

㈡ 承运人或履约方在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之前实际进行的任何

进一步检验。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的识别

一、合同事项中载明承运人名称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凡是与此不

一致的有关承运人身份的其他信息一概无效。

二、合同事项中未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载明任何人为承运人,但合同

事项载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舶的,推定该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承运人,除非该登

记所有人能够证明运输货物时该船舶处于光船租用之中,且能够指出该光船承租

人及其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该光船承租人为承运人。或,船舶登记所有人

可以通过指出承运人及其地址,推翻将其当作承运人的推定。光船承租人可以按

照同样方式推翻将其当作承运人的任何推定。

三、本条规定概不妨碍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是合同事项所载明的人以外的人,

或是根据本条第二款所识别的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八条 签名

一、运输单证应由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签名。

二、电子运输记录应包含承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的电子签名。凭借此种电子

签名,应能够识别与该电子运输记录有关的签名人,且表明承运人对该电子运输

记录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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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合同事项不完备

一、合同事项中缺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述及的一项或数项

内容,或这些内容不准确,本身不影响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性质或法

律效力。

二、合同事项包含日期而未载明其含义的:

㈠ 如果合同事项载明货物已装船,该日期视为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的全部货物的装船日期;或

㈡ 如果合同事项未载明货物已装船,该日期视为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货物的日期。

三、合同事项未载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的,该合同事

项视为已载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第四十条 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一、在下列条件下,承运人应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指出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㈠ 承运人实际知道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任何重要声明有虚假或误导内容;或

㈡ 承运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任何重要声明有虚假或误导内容。

二、在不影响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

定的情形和方式,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指出承运人对于

托运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三、货物不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封闭车辆内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运输,或

货物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封闭车辆内交付且承运人或履约方实际检验了货物的,

在下述条件下,承运人可以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㈠ 承运人无实际可行或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托运人提供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注明其无法核对的信息;或

㈡ 承运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托运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列入一个条款,提供其合理认为准确的信息。

四、货物放在封闭集装箱内或封闭车辆内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运输的,承

运人可以就下列条款中述及的信息作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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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条件是:

1. 集装箱内或车辆内货物未经过承运人或履约方实际检验;并且

2.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在签发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之前以其

他方式实际知道集装箱内或车辆内货物的情况;和

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是:

1. 无论承运人还是履约方均未对集装箱或车辆称重,且托运人和承运人均

未在装运货物之前约定对集装箱或车辆称重并将其重量记载在合同事项中;或

2. 无实际可行或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核对集装箱或车辆重量。

第四十一条 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

除合同事项已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作了保留外:

㈠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是承运人收到合同事项中所记载货物的初步

证据;

㈡ 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就任何合同事项提出的相反证据不予接受:

1. 此种合同事项载于已转让给善意行事第三方的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

让电子运输记录;或

2. 此种合同事项载于载明必须交单提货,且已转让给善意行事收货人的不

可转让运输单证。

㈢ 承运人提出的针对善意行事收货人的相反证据,在该收货人依赖载于不

可转让运输单证或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中的下述任何合同事项时,不予接受:

1.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述及的合同事项,此种合同事项由承运人提供;

2. 集装箱的号码、型号和识别号,而非集装箱封条的识别号;和

3.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述及的合同事项。

第四十二条“预付运费”

合同事项载有“预付运费”声明或类似性质声明的,承运人不能以运费尚未

支付这一主张对抗持有人或收货人。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是托运人的,本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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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货物交付

第四十三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交货,无此种约定的,应在考虑到合同条款和

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以及运输情形,能够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

第四十四条 确认收到的义务

收货人应按照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或履约方的要求,以交货地的习惯方式确认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了货物。收货人拒绝确认收到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拒绝交

付。

第四十五条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

㈠ 承运人应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

㈡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未在合同事项中载明的,控制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或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将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告知承运人;

㈢ 在不影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未能交付是因为1. 收货人接到了到货通知而未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

后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2. 承运人因声称是收货人的人未适当表明其为收货

人而拒绝交货,或3. 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收货人,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

出指示,则承运人可以通知控制方,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承运人经合理

努力无法确定控制方的,承运人可以通知托运人,请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

承运人经合理努力无法确定控制方或托运人的,承运人可以通知单证托运人,请

求就货物的交付发出指示;

㈣ 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三项按照控制方、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解除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交付货物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签发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其中载明必须交单提货的:

㈠ 承运人应在收货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并提交不可转让单证时,在第四十三条述及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声称是收货

人的人不能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其为收货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未

提交不可转让单证的,承运人应拒绝交付。所签发不可转让单证有一份以上正本

的,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即可,其余正本单证随即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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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合同范本

货运合同范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二、本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本合同范本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范本进行修改后使用。 四、具体填写说明: 1.按照括号提示填写完善。 2.签字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前甲乙双方应分别提供签字人的授权书。合同上必须加盖甲乙双方合同专用章。 五、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托运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详见附件一 三、运输方式、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输方式:。 运输费用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元(¥元)。费用明细见附件二。 结算方式:(承办人需要根据约定完善支付方式条款)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按时足额出具国家正式发票。(承办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完善单据名称和数量)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帐号为: 乙方确认本款前述各项信息准确无误,若因乙方提供的前述有关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正确、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款项已按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实际支付则应视为甲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乙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按期、适当、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四、包装要求 本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包装,没有规定的,应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具体要求:。 五、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货物起运地: 货物到达地: 收货人: 收货人联系人: 收货人联系方式: 六、合同履行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七、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质量要求: 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承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八、货物装卸责任、方法 货物装卸责任:(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责任条款) 货物装卸方法: 。(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方法) 九、领取货物及验收 领取货物:(承办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卸货方法) 验收: 9.2.1验收时间:乙方应在货到后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在货到后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甲方,应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 9.2.2验收标准:。 9.2.3验收地点:。 验收方法: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都应在场,验收完毕后由乙方出具验收报告,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10.1.2检查乙方运输情况,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篇一:独联体国际公路货运 国际公路货运篇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是指国际货物借助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作跨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移动过程。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一般以汽车作为运输工具,因此,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汽车货物运输这两个概念往往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作用及特点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作用如下: 1.公路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它最适合于短途运输。它可以将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起来,实现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做到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门到门”服务。 2.公路运输可以配合船舶、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完成运输的全过程,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货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鲜活商品、集港疏港抢运,往往能够起到其他运输方式难以起到的作用。可以说,其他运输方式往往要依赖汽车运输来最终完成两端的运输任务。 3.公路运输也是一种独立的运输体系,可以独立完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全过程。公路运输是欧洲大陆国家之间进出口货物运输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的边境贸易运输、港澳货物运输,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靠公路运输独立完成的。

4.集装箱货物通过公路运输实现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由交货点通过公路运到港口装船,或者相反。美国陆桥运输,我国内地通过香港的多式联运都可以通过公路运输来实现。 国际公路货运除了政治性强、政策性强、纵横关系复杂、时间性强、风险较大等特点外,国际公路货运还有以下特点: 可以广泛参与国际多式联运 是邻国间边境贸易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按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公路货物运输协定或公约运作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分类 按承运货物的贸易特性,可以分为: 一般贸易运输 保税监管货物运输 转关接驳货物运输 来料加工货物运输 其他货物运输 按其工作性质,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 出口物资的集(港)站运输 进口货物的疏港(站)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首末段运输 边境公路过境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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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推荐合同范文•煤炭运输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垃圾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版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3410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详细版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

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

篇一: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0001-0005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网上作业03任务题及参考答案 03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航空器登记国法 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 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 b.推定过失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 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 b.cif c.cfr d.fca 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 b.萨维尼 c.戴西 d.库克 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 a.目的地法 b.国旗国法 c.法院地法 d.出发地法 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 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体法 11.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c)。 a.fob b.cif c.cfr d.fca 12.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13.指出下列合同中哪一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c) a.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国际保险合同 14.德国商人茨格曼到中国旅游观光,在广州发现广州钢琴厂生产的钢琴质量上乘,遂与该厂达成书面协议,订货200架。该合同适用(a)。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直接涉及第三人、通常属于要式合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doc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

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6058-32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 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 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 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

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_____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国际货运运输合同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货运运输合同

编号:FS-DY-24621 国际货运运输合同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运输、仓储、代付海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及收发货人的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期、货物中英文品名、运费、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漏填、错添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根据报关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并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 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费、内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上述款项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商定后确认; 6. 如甲方与船公司有协议价,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订舱时,需在书面订舱单上注明运价及合同号。 7. 乙方在开航当日,根据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单船人民币费用发票和海运费发票。 8. 付款条款 经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种方式结算费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单;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示范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示范合同)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9025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示范合同)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 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

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模板(标准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模板(标准版) Contract template for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Standard Versi 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模板(标准版) 前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 多式联运合同。本文档根据运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 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立?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 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推荐合同范文·煤炭运输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垃圾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的义 务 篇一: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 责任 XX 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 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 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经典版

合同编号:YT-FS-8809-2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经典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经典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托运方: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 承运方: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规格:_____;数量:_____;单价:_____总额(元):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货物到达地点

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大全.doc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大全 编号 委托方中菲行得美行(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订舱及承运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它口岸货物的订舱、报关、装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NVOCC,其应持有经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3甲方同意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全部或一部货物交由乙方代理出运。 4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四天或不迟于四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考虑到货运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殊性,可以采取以传真形式委托。 5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输和货物等实际情况正确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更正。 6乙方应定期提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过截止接单日后要求装载的货物,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 7甲方提供货物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必须符合海上货物安全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起运日期、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委托(须盖公司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 1.1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并非某国货币。《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货物概念界定 《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承运人责任期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1.1 甲方因生产和经营之需,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操作。 1.2 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操作,均应认为是代理甲方进行,其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业务,无论相关业务单证中载明的托运人是否是甲方,甲方都将作为本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确保其所发货物的合法性,且外包装完好无损。 2.1.2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运输资料。如需委托乙方报关,甲方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要求,按时提供委托报关所需的全套单据,做到单证内容准确,单、单相符;单、货一致,遇有特殊情况需有特殊合同要求说明。 2.1.3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代理运输服务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以下内容: 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件数;货物的起运地、收货地址及甲方经办人员的名称、联系电话;货物的提货地址、提货时间、卸货地点;收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的详细资料。 乙方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报单,若甲方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不能书面报单,可预先电话报单,并应在后补书面报单上注明。 2.1.4 甲方应在约定的装箱仓库按约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出口货物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工作范文]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篇一:试验十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 运输与配送管理实验 实训二: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 第七小组 成员:张智殷茂洁任怡芳 林艳丽刁亚玲谭敞于强 实验十公路运输的单证填写 公路运输的单证相对其他运输方式而言,虽然较为简单,但同样重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也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凭证。 实验目的 了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掌握单证的种类与作用掌握运单的填写 知识要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指汽车承运人与搬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个人或联户之间,为了实现特定货物运输

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求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物运输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公路货物运单 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货物运单的种类 公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危险货物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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