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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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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6-7-18 【失效时间】0:00:00【全文】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报送。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

、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篇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在首次协商的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等,造成空缺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产生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职工一方的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工会提出。企业方书面要求由企业指派的协商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在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应当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职期间遇到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

在协商期间,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处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第二十九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无正当理由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

(四)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相抵触的;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六)阻挠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前款第(一)、(三)、(六)项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还可以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撤销协商代表资格。

第三十二条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履行集体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篇三: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在首次协商的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等,造成空缺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产生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职工一方的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工会提出。企业方书面要求由企业指派的协商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第

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在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应当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职期间遇到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职工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

在协商期间,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三)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篇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 浏览:1034 发表评论打印本页分享| 鲁劳发[1996]305号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现今社会的人们都会外出打工,就一定会碰到有些公司签集体合同的问题。网友们对于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相关知识不是很了解。很多网友们对于自己进入新公司之后怎么签合同的问题很头疼,网友们想知道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为此我我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单位的集体劳动合同应该书面形式订立。 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 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 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 3、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组织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或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企业集体合同文本

为深化企业和工会的改革,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和确立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全面完成今年的生产经营承包目标,厂工会与厂长共同签订此两保一超合同书,以相互支持,共同遵守。 一、“两保” (一)工会方面 1.保证支持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保证厂长对企业生产、技术、经营、财务开拓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的顺利进行。 2.保证厂长交给各部门的生产经营分解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以“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立功竞赛活动,组织四次大赛,进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 3.积极开展技术协作活动,承接厂内外技术攻关项目,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保证完成技协任务_________万产值。 4.协助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安全。

5.定期组织职工就生产、劳动、生活、福利等职工具体利益同厂行政领导进行民主协商对话,共同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增强职工对宏观经济及工厂有关措施的理解,增强厂行政对职工实际困难的理解,维护职工各种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6.保证开好全年两次的职代会,组织职工积极参政、议政,说主人话、为主人事、当主人家,讨论决定职工福利方面的重要问题,定期组织评议干部,组织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监督和检查职代会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7.保证围绕生产经营目标和每季度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黑板报、快讯、广播、一句话新闻等,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生产。 8.协助行政动员职工顾全大局,服从调动,遵纪守法,增产节约,革新挖潜,出满勤,干满点,争创高指标,开创新纪录,提高经济效益。 9.围绕生产经营,参加生产经营大调度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努力为行政排忧解难。 10.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办好职工之家,把职工的热情投入到生产经营工作之中,为完成工厂_________项奋斗目标而努

集体合同流程

集体合同流程 篇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

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代会和全体职工讨论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草案方获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意义

篇一: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集体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1)对于劳动者来说,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集体合同里规定了企业全体职工应该享受的一些基本的权益或者福利,企业既然通过协商同意了职工的这些权益和福利,就必须去执行,如果企业无法执行合同,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会抗议。对于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的抗议,企业或许不放在心上,但是企业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抗议,那么企业就要慎重考虑了。 (2)对于政府来说,集体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资双方自主解决劳资纠纷的惯例,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有助于保持劳资双方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3)对于资方或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很多企业不愿意成立职工工会,认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会和企业对抗。但实际上,工会的存在并不会对企业的利益构成威胁。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

一般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8328945.html, 一般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1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8]43号) 二、申请 (一)申请受理部门: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2、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集体合同; (2)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 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特别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之外的各类集体合同。 (二)申请时限: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书面情况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三)申请时须报送的材料:

集体合同范本

佛山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乙方(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所属管理组织)名称:名称: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员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工会会员人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2篇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2篇 Model enterprise collective contrac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2篇 前言: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 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本文档根据集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 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 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企业集体合同(标准版) 2、篇章2:集体合同(通用版)文本 篇章1:企业集体合同(标准版)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 (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年月日第届次职代会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国有企业集体合同

XXX国有企业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名称: 企业性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 企业法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企业采取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工资按当年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确定,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技能、工作量、企业效益等多方面考核后确定。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资协议。 第十五条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日前(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企业职工集体合同模板范本

1、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封面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文件 企业名称: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资料一览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 甲方:企业乙方:(集团本部全体职工**人)企业名称: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济类型:国有独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法定代表人:***** 工会法定代表人:****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总会计师首席代表职务:工会副主席 协商代表人数: 7人协商代表人数: 7人 协商联系人: **** 协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代表产生方式(工会代表或职工推区火炬路***号举代表):职工推举代表 集团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就《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年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广泛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通过认真讨论一致通过。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乙方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时刻:受理人签字:

4、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以及唐人社办【2010】41号等文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代表职工方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要紧内容 1、工资制度 2、工资增长幅度 3、工资支付 4、其他 二、协商的时刻、地点 1、时刻:****年**月*日 2、地点:集团第一会议室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派七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经推选确定,首席代表****,其他代表为:****、****、****、****、****、****。请你方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预备工作。 四、请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相关报表。 以上建议望采纳,并于*月**日前书面答复。

为什么要签订集体合同

为什么要签订集体合同 工作,可以分为签订前的准备和签订工作两部分。前者是企业和工会各自需要做的工作,后者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一、集体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第一,收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是集体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企业应在厂长领导下 工作,可以分为签订前的准备和签订工作两部分。前 者是企业和工会各自需要做的工作,后者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一、集体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第一,收集职工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是集体合同签订前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企业应在厂长领导下,由行政办公室 和劳动工资部门承担该项工作。作为职工和工会一方,应当以企业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为组织中心,以积极分子为骨干开展工作,并尽可能多地吸引广大职工参加讨论。企业工会必须认真研究集体合同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做到手中有材料,思想有准备。第二,起草集体合同。起草集体合同,应当依据以 下几个方面的文件: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对企业提出的指导性或综合性计划要求;。集体 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措施外,还要求企业与工会做好下列工作:在各班组或工会小组召开座谈会,收集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善于运用职工积极分子的力量,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由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极为密切,因此,不少企业的集体合同草案由工会提出。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草案可由工会提

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还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共同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因为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集体 合同的平等协商、审议、签字、登记、公布。集体合同 签订应经过平等协商。审议、签字、登记与公布五个程序。(1)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集体 合同草案拟订后,不论由哪一方提出要约,对方都不得拒绝。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带领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与企业工会主席带领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及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对个别有争议的重大原则问题,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2)审议。当事人双方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后,应提交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应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义务作出说明。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的审查和有利于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在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代表审议。(3)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文本经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和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4)登记。集体合同签字后,应于3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其全部附件一式3份提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部门接到登记申请后应于7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合同登记申请后15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5)公布。集体合同登记生效后,企业必须将合同文本复制多份,至迟在半个月

关于集体合同修订的报告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集体合同修订的报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集体合同修订的报告 篇一:集体合同送审报告 篇一:工会送审报告 xxxxxxxxxx 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 关于《xxxxxxxxx 有限公司 集体合同》的送审报告 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我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行政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制定了集体协商制度实施办法。由我司工会起草的〈〈xxxxxxxx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草案)于20xx年x月x日提交我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实施至今,结合现行实际情况,于20x年x月x日经职 工和企业行政双方代表集体协商讨论修改后达成一致意见, 由xxxxx有限公司工会主席xx同志代表全体职工与xxxxxxx 有限公司总经理 xx同志代表企业共同签订了《xxxxxx有限 公司集体合同》、〈〈xxxxxxxxxx有限公司女职工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现予送审,请予批复。附:1、xxxxxx 有限公司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和代表名单。

2、xxxxxxx有限公司第三届一次职代会关于审议通过 ? xxxxxxx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的决议。 3、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集体合同签字文本。 20xx年x月x日篇二:集体合同送审材料 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送审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证明 材料复印件); (四)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五)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六)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表决通过集体 合同草案的决议。 报送期限: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 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 0日内,按规定报送企业住所地的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送市劳动保障局)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报送单位应出具按报送期限规定变更 双方签字日期的证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3篇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3篇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集体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一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

xx年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格式

xx年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格式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xx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模板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51610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模板Corporate wage collective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模板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___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_________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_________%(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确定)。第四条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集体合同的内容、原则和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内容、原则和订立程序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与发展计划的各项指标; 企业行政方面为实现各种计划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以及为实现计划应当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有关劳动竞赛中如何组织职工改进技术、提高技术的问题; 有关贯彻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问题; 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 有关巩固劳动纪律的问题,制定本企业的厂规,确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制裁的措施和制度; 有关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 有关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劳动保险的办法。但就现阶段我国各企业实行的集体合同,特别是三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其内容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长短、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2)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

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3)为了使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组织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或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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