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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党制度

法国政党制度
法国政党制度

法国政党制度

法国实行多党制,目前共有30多个政党。(1)人民运动联盟(Union pour un Mouvement Populaire,简称UMP):主要执政党和议会第一大党。前身系2002年总统大选中为支持希拉克而组成的竞选联盟——总统多数派联盟。2002年11月18日正式宣告成立,取用现名。核心为希拉克原来所属的保卫共和联盟(戴党),并吸收了自由民主党和法兰西民主联盟的主要力量。现有党员21万人,多为职员、官员、自由职业者、商人、农民和工人等。党纲是“自由、责任、互助、国家、欧洲”,强调奉行务实、开放的经济政策,重塑社会市场经济的理念,推动欧盟建设和东扩,属中右政党。主席尼古拉?萨科齐。(2)社会党(Parti Socialiste):议会第二大党和主要反对党。前身是1905年成立的“工人国际法国支部”,1920年发生分裂,多数派另组共产党,少数派则保留原名。1969年改组成立社会党,1971年与“共和体制协议会”及其他左翼组织合并。现有党员约13万人,多为公职人员和知识分子。对内注意体现左翼政党色彩,主张维护劳工利益,同时采取务实的经济政策;对外主张维护法国独立核力量,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并加强南北对话。2002年在总统和立法选举中接连败北后,党内派系斗争日趋激烈,实力受到较大削弱。近年来,利用法国民众对中右翼政府推行改革的不满,在地方选举和欧洲议会选举中连续击败右翼,成功阻止《欧洲宪法条约》通过公投,并煽动社会风潮,政治影响力有所回升。现任第一书记弗朗索瓦·奥朗德(Fran?ois HOLLANDE)。 (3)法兰西民主联盟(Union pour la Démocratie Fran?ais,简称UDF):议会第三大党。前身系由共和党、民主力量、争取法兰西民主人民党、激进党等右翼温和派和中间力量于1978年结成的多党联盟。1998年合并成立统一政党。1993年、1995年和2002年三度和保卫共和联盟组成右翼联合政府。2001年,以副主席杜斯特-布拉齐为首的部分党员加入总统多数派联盟,即后来的人民运动联盟。现有党员约4万人。对内主张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改革,提倡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自由化政策,对外积极主张加强欧盟建设。现任主席弗朗索瓦·贝鲁(Fran?ois BAYROU)。(4)法国共产党(Parti Communiste Fran?ais):1920年12月成立。现有党员13.4万,多为工人、雇员、教员、手工业者等。2000年三十大上提出在“新共产主义”理论、建设“新型共产党”、“左翼进步力量联盟”等方面实行“共产主义的变革”,力求探索一条符合法国国情的发展道路。2002年立法选举中惨败,玛丽-乔治·比费(Marie-George BUFFET,女)出任全国书记。国民议会共有577个议席,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直接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21席,参议员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省为单位,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英国是内阁制。它的中央行政机关就是内阁,行政首脑首相由议会提名和通过,其内阁成员则由首相提名,议会通过而由国王任命。但这只是一种形式,内阁都是由多数党组织,首相一般是由多数党领袖担任。议会和内阁彼此制约。尽管议会是定期直接选举,但内阁任期没有限制。议会随时对内阁有人事否决权--既通过内阁不信任案罢免内阁。反之首相为避免不信任案也有权解散议会,要求提前大选。内阁成员通常都必须是国会议员。美国是标准的总统制国家。美国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脑,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有固定任,原来只是传统,自从小罗斯福连任四届总统死在总统任上后,美国于1951年修正宪法,明文规定总统任期为二届八年。总统制下的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尽管总统的阁员要通过议会任命,但除非候 选人有明显的个人操守问题,既使是反对党占多数,议会通常也不会认真杯葛总统的内阁人事。这种尊重总统的行政人事权的态度是总统制的必要伦理。除非有严重犯罪行为,总统任期不受议会干涉。美国第三十六位总统、共和党人尼古松因为窃听竞选对手被新闻记者揭露,料到一定会遭到国会弹劾,只得自动辞职以逃脱法律制裁,尼氏也成为第一位因政治丑闻而未完成任期的美国总统。相反,美国第四十位总统、民主党人克林顿因为涉嫌在法庭上做伪证而几乎被国会弹劾,但他很幸运,因为当时美国经济

形势大好,各种独立的公众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多数美国公众并不支持弹劾总统。因此,尽管反对党(共和党)占据了国会的优势地位,却顾虑选民的意见,最终竟没敢提出弹劾案,克林顿才得以继续其任期。总统制下总统代表的政党是执政党,而议会中的多数党却可以是在野党。相反内阁制下议会中的多数党却总是执政党。受美国影响较大的拉丁美洲国家,现在的东欧国家和多数亚非国家都采取总统制。现代法国是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混合政体。法国总统全民直选,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的行政首脑。但法国总统又需要提名总理做为其行政上的首要助手。这项任命必须由议会通过认可或背书,本意为制约总统的行政权力。结果一但议会被反对党掌握,反对党就可以“胁迫”总统去任命自己的总理而架空总统。所以混合政制下总统不一定能拥有对内阁人事的主导权。混合政制也因为总统与议会的权限不稳定而不能稳定存在。二战以来法国多数时间是总统主导,近十余年附合欧洲政治潮流,逐渐走向议会主导的内阁制。现在的台湾政制也是由总统主导的混合制。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规定: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日本国会 日本国会是日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1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社民党取得政权并短期执政。1996年,自民党重新执政后就一直执政到今天。除了社民党之外,日本国会的主要在野政党尚有日本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而今日本国会乃是由自民党及公明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日本的政党 战后日本政权曾长期把持在自民党这一资产阶级保守政党手中。从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里,自民党控制着国会中众参两院的大多数席位,党内派系间对总裁位子的角逐事实上取代了政党间的夺权斗争。与之相对的社会党、共产党等革新政党则作为在野势力,“保革对立”是为冷战时期日本政治斗争的主线。 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Liberal Democratic Party -- LDP):1955年11月由原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而成,1955年起连续执政38年。1993年8月沦为在野党,1994年6月底参加三党联合政权,重返执政地位。1996年11月恢复单独组阁。1999年1月与自由党组成联合政权,10月与自由党和公明党组成三党联合政权。2000年4月与公明党、保守党建立联合政权。自民党是历史较长的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党首为总裁,任期2年,原则上只能连任1次,可酌情适当延长。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1998年4月27日成立,由原民主党、

民政党、新党友爱和民主改革联合四党组建而成。1998年7月参议院选举和2000年6月众议院选举后实力大增。该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构筑新自由社会。2003年9月,民主党和自由党在东京签署合并协议书,正式将两党合并为一个新的民主党。根据合并协议,自由党解散。合并后的民主党在国会占有204席。公明党(Komei Party):1964年11月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但自94年底以后,为参与日政界分化改组,公明党分出一部分力量参加新进党,新进党解散后,组成“和平新党”。未分出去的部分则重组为“公明”。1998年11月7日,“和平新党”和“公明”宣布合并,并恢复原党名。1999年10月,公明党加入自民党和自由党的联合政权,成为执政党,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该党基本政策主张总体上仍沿袭了过去公明党“中道路线”的传统,坚持稳健的政治路线,提倡和平主义。日本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Japan -- Nippon Kyosanto):1922年7月15日成立的左翼政党。战后获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现发展的高峰期。进入九十年代,日共根据冷战后新形势,对政策主张再次进行调整。2000年11月,日共召开第二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把党的性质由“工人阶级的先锋政党”改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简称“社民党”,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由社会党易名为社会民主党。该党主要成分是工会和农协的活动家、中小企业主和知识分子。冷战期间,该党作为革新派政党与保守的自民党长年对峙。93年日本政局剧变,社会党先是加入多党联合政权,后又与自民党联合执政。该党委员长村山富市出任首相。98年5月,该党退出联合政权。近年来实力大减。保守党:2000年4月由自由党26名成员脱党组成。成立伊始即与自民、公明两党组成新的联合政权。6月众议院大选后席位减少。该党主张要体现“保守主义”的真正含义,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及和谐。政府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日本实行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制。日本的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的权限只在形式上。天皇虽有任命总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但前者须经国会提名,后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必须由内阁建议和承认。天皇只能按内阁的决定,作礼仪上或形式上的活动。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众议院有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有议员252名,任期6年,其中参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宪法规定,国会职权有立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以及外交、财政和司法的监督权。1994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政治改革方案,据此众议院实行“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立”,改变中选区制度,小选区选300名议员,比例代表区选200名议员,公费资助得票率超过2%的政治家才能得到众议院议席。投票方法是记号式的两票制,总理府设为划定参议院选区的第三者机构。内阁是日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由国会中议席占半数以上的多数党进行组阁。根据惯例,议会中多数党首脑一般是内阁总理的当然候选人。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议席在国会中占多数,就由国会中议席占最多的两个以上政党组阁,由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任内阁总理大臣。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日本宪法及法律约束”。日本是多党制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自1955年以来,日本内阁一直由自民党执政,总理大臣也一直由自民党总裁担任。1993年7月,日本自民党在大选中失利。执政38年后下台,转向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新党等7党组成的联合内阁,细川护熙任内阁总理大臣。自民党氏期执政,却在瞬息之间垮台,其原因是由于“金权政治”的作用。用金钱换地位和用地位换金钱的“金权政治”导致自民党内部腐败,直至垮台。要成为自民党总裁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筹措资金的能力”,只有得到财界的“政治

捐款”,才能在国会大选中获胜,才能执掌政权,才能给财界回报。这使金钱与政治紧密结合,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70年代的洛克希德贿赂案使田中角荣下台;80年代的里库路特贿赂案断送了中曾根和竹下登;90年代的佐川快件公司行贿案又使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被捕。这些丑闻,使日本对自民党失去了信任,党内也发生分裂,最终导致1993年7月大选的败北。民主德国政党制度在德国统一社会党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制或多 党参政制度是民德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制度在所有国家机构中都 得到体现。1986年6月8日产生的第九届人民议院的500个议席是这样 分配的:德国统一社会党占127席,4个民主党派各占52席,其余分配给 各群众组织。各个政党在人民议院中均组成独立的议会党团,以便参与国 家的立法和管理。在国务委员会的8位副主席中,4个民主党派各占1 位;部长会议的11名副主席中4个民主党派也各占1名。在民德,各民主 党派参与立法和管理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各级地方代表机构和行政管理 机构。到80年代初,4个民主党派在各级代表机构中的代表共有44348 人。按照1989年12月修改后的宪法民主德国的政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 化,开始实行多党议会制。1990年3月18日选举产生的人民议院其席位 分配如下:在400个议席中基民盟占163席,德国社民党占88席,民主社 会主义党占66席,德国社会联盟占25席,自民党21席,其他小党派共35 席。各人民团体不再占有议席。韩国实行的是多党执政的资产阶级政权。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 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济财政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法国经财部的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

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法院体制 (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 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 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大审法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中美选举制度无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上,还是在选举机构、选举经费来源、选举过程以及选举规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文章通过对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并从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角度出发,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选举政治现实政治中美选举制度相同和差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是历经五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仅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所以无论从选举的政治理念还是选举模式,选举制度都还相当不完善,西方国家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尤其是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不仅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而且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故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应该保持“拿来主义”的姿态,立足本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当今最成熟和健全的民主体制,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一直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关注,从总体来讲,美国总统选举方式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典型,

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须不同。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 1)选民: 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 2)参议院议员: 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4)总统: 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二、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三、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试论法国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和在司法系统中的作用 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而商事法院则是属于普通法院,他的特点在于法官全部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 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在十五世纪被引进到法国,当时只在商事交易的集贸市场上采用这种审判形式,所以这种司法审判只是在每次集市贸易期间才临时存在。随着商事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商事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一种更实用和完善的商事审判制度。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几乎所有旧制度下的司法机构都被废除,而商事审判司法制度却在革命风暴后幸存下来,这也就说明了这种司法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设立商事法院的必要性是由商法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特点决定的,划定商事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是争议的性质与争议的特点。但是,如果有可能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则应当考虑涉案争议的标的额。依据《商法典》第639条的规定,商事法院一审终审管辖权数额以1500欧元为限。超过这一数额的争议,商事法院仅有一审管辖权。 按照《商法典》第631至633条的规定,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商人之间的争议。商事法院有权管辖商人之间,包括批发商、零售商与银行之间,有关义务与商事交易的争议。是否

具有商人资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判。商人所实施的引起争议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商事需要,而不是为了其本人和家庭需要。二是任何人之间发生的有关商事行为的争议。包括因其性质、形式或因“附属理论”构成的商事行为。所谓“附属理论”是指,商人个人或公司为其企业需要而完成的、标的属于民事性质但仍然被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例如,商人本人为其商事上的需要进行的借贷行为。三是商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公司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某一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四是涉及处于破产整顿与清算中企业的争议。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商人身份或手工业者身份时,商事法院在企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方面有管辖权。 在新的国内和国际的环境下,法国的商事审判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新的挑战。由于商事法官的职务纯粹是名誉性的,也就是无偿的,这里出现一项直接的后果,即商事法院内没有以公共秩序名义表示意见、从属于司法部的检察官。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商事法院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则需要由诉讼当事人承担费用,而由于他们从属于商事法院,不会受到检察官的监督。这个司法体系上的漏洞就给了这些司法辅助人员可乘之机,有可能会滋生贪污、腐败等现象,而这对于诉讼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以及判决是不利的。而商事法院中原本简易、迅速、低费用、实行本人诉讼、重视和解等等优点也可能因此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由于一部分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因此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 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 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 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 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 That being so, 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 Firstly, 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ose three branches divide national government’s power into three. This division of authority is known as a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which is meant to prevent any of the three branches from having too much power. Each branch has certain controls over the other branches. Each branch can limit the

中国司法制度的作业 2

中国司法制度作业 ——欧妮 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公证法》的颁布时间是( ) A.1982年4月13日 B.2005年8月28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6月1日 2.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3.为了便于证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地辩认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1992年司法部专门设立了( ) A.委托公证人制度 B.委托公证制度 C.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 D.公证证明制度 4.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 A.申请之日 B.受理之日 C.送达之日 D.出具之日 5.公证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机构是( ) A.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B.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证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公证机构 6.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复查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 ) A.不予理会 B.予以更正 C.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 D.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请求批准撤销该公证书 7.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 ) A.由最先收到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B.由公证协会指定办理 C.由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办理 D.由共同的上级公证机构指定办理 8.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文书是( ) A.涉及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 B.涉及财产内容的委托公证 C.涉及财产内容的公证遗嘱 D.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的债权文书 9.一般说来,公证机构办理的最常见的、最大量的一项公证业务是( ) A.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B.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C.法律行为公证 D.涉外公证 10.根据国际惯例,一些由特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种文书的是 .........( )

简评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简评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摘要: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并随其变化而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先后经历过奴隶主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总体而言,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已经相对成熟,特别是选举制度,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中国而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待完善与发展,未来要过渡到共产主义,学习借鉴西方政治制度中的菁华,成为历史的必然…… 关键词:政治政治制度西方选举制度 我们讲“西方”,在地理概念上主要指西欧北美地区,在政治概念上泛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是指近现代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它是在同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此外,它是西方国情和政治文化的产物,代表了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发展道路。 我们把制度定义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一种行为规则,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制度……那么,什么是政治制度呢?事实上,政治制度并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也不只是档案架上陈列的文字条例,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关于“政治制度”的界说,古往今来,众多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早可追溯到2300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写道:“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法国著名政治学家迪威尔热定义政治制度为:“政府机构的总和”。前苏联科学院一致认为:政治制度“是形成个人政治意识和标明参与政治过程的阶级、集团及其组织的相互关系的实际行之有效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政治领导借以实现它对社会的监督和管理特权所用的方法”。如此等等。实际上,政治制度是一个广泛的范畴,不仅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制度,而且还包括一些列的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是各类政治实体在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由于政治制度的广泛性和具体性,以及笔者文笔的有限性,本文仅针对西方政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展开简要评价,以更好的学习政治学,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作业考核试题 试卷总分:100 得分:0 一、单选题 (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1. 日本政府制定的()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以往等基本原则 A. 1882年刑法典 B. 1908年刑法典 C. 1868年假(暂行)新律 D. 1871年新律纲领 满分:2 分 2. 伊斯兰法关于契约的规定中,非穆斯林权利受到限制,他们无权() A. 订立买卖契约 B. 从事商业活动 C. 赎买土地 D. 从事外贸活动 满分:2 分 3. 确立英国法官终身制的宪法性法律是() A. 《权利请愿书》 B. 《王位继承法》 C. 《议院法》 D. 《人身保护法》 满分:2 分 4. 公开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在日耳曼法中被视为() A. 犯罪行为 B. 违法行为 C. 挑衅行为 D. 侵权行为 满分:2 分 5. 古印度最有代表性的法典是() A. 吠陀经典 B. 述祀氏法典 C. 三藏 D. 摩奴法典 满分:2 分 6. 标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的事件是( )。

A. 《独立宣言》发表 B. 修改《邦联条例》 C.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D. 宪法第十条修正案 满分:2 分 7.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 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 )。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 《权利法案》 B. 《雅各宾宪法》 C. 《人权宣言》 D.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满分:2 分 8. 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并规定( )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A. 帝国法院 B. 联邦最高法院 C. 高等法院 D. 王室法院 满分:2 分 9. 古希腊雅典,为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和民主政治形成奠定基础的改革是()。 A. 梭伦改革 B. 塞尔维.土利乌斯改革 C. 克里斯特尼改革 D. 伯里克利改革 满分:2 分 10. 根据法国中世纪的诉讼制度,证据种类中不包括() A. 被告人口供 B. 证人证言 C. 司法决斗 D. 占卜 满分:2 分 11. 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 A. 农民小土地所有权 B. 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 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英美陪审制度 ①注: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苏格兰的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②廉公约.论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J].前沿,2001,10:103.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doc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1) -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判制度的创设和司法官的地位; 4、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5、议会两院和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 6、各种公立公益机构的创设; 7、给予国家文职人员与军职人员的基本保障; 8、企业国有化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 9、国防的总的组织;10、各地方的自主管理、职权范围及其财源;11、教育;12、财产权、物权和民事、商事债务的制度;13、劳动、工会的权利和社会保障;14、规划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目标;15、批准宣战;16、批准12天以上的戒严。在立法提案方面,宪法规定议会两院议员都享有立法提案权,但是对于财政法案,议员不享有提案权和提出修正案的权力。财政法案由政府提出后,通常先提交国民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议会两院审议财政法案都有时间限制,国民议会应当在法案提出的40天内通过,否则政府可以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院意见分歧,总理有权召集一个由双方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拟定一个文本,由政府交由两院通过。如果议会在70天内仍未做出决定,政府可以用命令使其中的部分条款生效。对于组织法性质的法案,也适用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立法程序。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属于总统和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修宪提案权,而此前的1946年宪法则只将此权赋予了国民议会。总统(行政)在立法方面的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中国司法制度(中英) The judiciary in China has both broad and narrow meanings. Broadly speaking, the judiciary means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the country's judicial organs and organizations in handling prosecuted or non-prosecuted cases. Narrowly speaking, it applies to 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nducted by the country's judicial organs in handling prosecuted cases. This presentation uses the term in the broader sense. Judicial organs here mean public-security organs (including state security organ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trial and execution of cases, the prosecutors, the tr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custodial system. Judicial organizations here refer to lawyers, public notaries, and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s. The latter, though not part of the judicial apparatus, are an integral part and a link in the overall judicia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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