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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专发[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 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3.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4.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

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

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

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

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

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4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凡拟向中国境内派遣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均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申请“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的境外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法人组织;

(二)非宗教团体;

(三)具有推荐介绍外国文教专家的能力。

四、申请材料:

(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境外组织所在地有关当局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境外组织所在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境外组织的情况介绍;

(五)境外组织法人的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办事机构的,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境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公

安、外事等部门意见,在四十五日内做出决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组织不符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组织《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须将认可的境外组织及其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六、年检注册:

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对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资格的境外组织进行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在开展介绍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

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不再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的境外组织,经确认,注销资格;

(四)对在开展介绍外国文教专家业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境外组织,吊销资格,两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申请本项行政许可。

各省外国专家局须将每年的年检情况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4: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培训、实习、进修、研修、学习及其他形式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均须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仅组织本单位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除外。

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分因公赴境外培训和因私赴境

外培训。因公赴境外培训是指通过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的方式,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选拔各类人员以各种形式赴境外培训的行为。因私赴境外培训是指中国公民持《普通护照》,且

不需下达出国境培训任务批件赴境外培训的行为。

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范围是:

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有固定资金来源用于资助出国境培训的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不在本项行政许可资格认定范围之内。

四、申请条件: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应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2.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完备;

3.业务范围明确;

4.不以营利为目的;

5.每年用于出国培训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派遣赴境外培训人员不少于80人;

6.组织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实行限量许可原则,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不重复认定。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

1.法定代表人应是具备境内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申请机构是企业的,应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应符合企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培训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4.有组织派遣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5.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6.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五、申请材料:

(一)组织因公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提交本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本机构组织赴境外培训的规章制度;

4.用于资助赴境外培训的资金来源证明;

5.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二)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定、制度;

6.拟开展赴境外培训的境外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7.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全国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委直属事业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各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因私赴境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为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机构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允许申请机构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

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或受理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审批

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实施机关提出的申请,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申请机构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赴境外培训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实施机关可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机构不符合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条件;

3.根据限量原则,不再认定;

4.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七、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一)获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认定的机构,每年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赴境外培训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对其工作进行抽查。

(二)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撤消资格的处分:

1.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

2.提交虚假材料的;

3.因管理失职,酿成重大事故的;

4.派遣因公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工作以营利为目的、忽视培训质量,情节严重的;

5.不按时报送培训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三)被认定资格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其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资格进行注销,收回资格认定证书:

1.认定机构被撤消、合并、更名的;

2.已被认定资格的事业单位被取消,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依法取缔或命令解散的,企业因破产被解散的;

3.被认定的资格有效期结束,按规定未延续的;4.被撤消资格的。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须知

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须知 一、来华前的准备 外国专家来华前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外国专家动身来中国以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前您可能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参观过中国的一个或几个城市的风景名胜古迹,和中国人民的交往不深.对中国文化、风俗习惯的了解也只是皮毛。这次,不同于以往的旅游,您将在和您的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度里与中国人民生活和工作一年或几年.中国人民是好客的,只要您自觉地把自己融入中国人民中间,当作他们之中的一员.您将对中国和中国人民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并可能与中国和中国人民结下不解之缘。 2、物质准备外国专家一般都有旅行的经验,知道该带什么行李和随身用品。您的工作单位已经为您准备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众所周知,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除大中城市条件较好外,偏远地区条件要差一些.但是,聘用单位为了欢迎外国专家,使您能够在生活上更舒服一些.工作上更方便一些,没有后顾之忧,都是尽了他们最大的努力。好在外国专家在这方面是有思想准备的,并不苛求聘用单位提供与自己国家相同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重要的是,您的目的是要去中国工作,您需要准备工作用的有关物品,如便携式电脑、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如果准备不够充分,可能会影响您的工作。如果您拿不定主意,建议您询问一下聘用单位需要带哪些生活和工作物品。 二、外国专家求职应向聘用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履历; 2、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 4、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中国是一个尊重家庭的民族,未婚同居被认为是不符合传统道德和违犯中国《婚姻法》的,因此.我们希望外国专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按规定,未婚夫/妻不能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费用,据了解.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6、健康证明(外国专家可在我国驻贵国使领馆索要我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然后去检查身体。 请注意: (1)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外国专家要掌握检查身体的时间,要使《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在入境后办理所需手续的30天内有效。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内各项内容不应有任何空缺。(3)向医生索要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原始化验单,因为,进入中国后,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将凭此验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是否合格。 三、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聘用合同。如属自荐、他人介绍的,为证明你确有诚意到该单位就职,聘用单位可能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请您预先交纳600-1000美元(金额多少可以协商)的信誉保证金。收到款后,聘用单位就会为您办理来华手续。您到职后或合同结束前,聘用单位将如数把款还给您。有的聘用单位为您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但可能会请您先自购国际机票,将机票作为信誉保证金,合同期满前予以报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 办理对象: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第412号令)、国家外国专家局【2004】139号文件关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江苏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江苏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江苏省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江苏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 具有特殊专长、国内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 。 申报材料: 1)聘请单位关于为××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请在网上初审通过后在系统中打印);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4)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5)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7)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8)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立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公立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体检证明书应附有受检人照片,并附有医学检验原始报告单;证书应有医院盖章及执业医师签名); (9)聘用协议或合同(当场查验原件); (10)聘请单位组织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 (11)经济类专家请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文教类专家请提供单位聘专资格证复印件); (12)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聘用协议或合同材料的注释: 根据上文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根据上文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根据上文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根据上文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江苏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根据上文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又有新规定! 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新规定就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专局、人社部、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已经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2017年4月1日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将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由原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改为统一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2017年4月1日起,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一、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为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和其他外国人员。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较《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在材料方面有何区别?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减少了申请函、许可原件或存根、中英文简历、推荐信等7份材料,增加了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认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2份材料。 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有何亮点? 新制度为外国高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方面享有更多便利措施。其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一:化繁为简 外国人在线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持有效护照或证件即可至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取消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申办环节。其中,外国高端人才将享受“绿色通道”,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则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亮点二:采用承诺制 对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其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或学历证明也实行承诺制。 亮点三:办理期间短,许可期限长 工作许可申办、延期、注销等,办理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工作许可期限最长可达5年。

本市单位申办邀请外国人来华有关手续须知

本市单位申办邀请外国人来华有关手续须知 发布日期:2011年4月29日 一、本市各类单位邀请持普通护照外国人来华进行短期访问,被邀请人可凭国内邀请单位邀请信赴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办理来华签证。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如要求被邀请人提供由国内被授权单位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由国内邀请单位向有关被授权单位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对外国人办理来华签证具有同等效力。 三、外国人申请办理长期有效签证(1年及1年以上)和工作签证,需事先由国内邀请单位办妥《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四、本市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商务活动,原则上按第一条办理,如需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的,可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受理范围和要求请另行咨询。 五、本市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如需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可向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具体受理范围和要求请另行咨询。 六、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含社会办学机构)、社会团体、部分企业、律师事务所及医疗机构等邀请外国人来华,如需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 七、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存异议的签证邀请办理时限不定。 八、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具体材料要求可详见《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有关手续的申请材料》

二、办理工作签证(给予来华任职、就业或演出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所需提交的材料: (1)正确填写并打印《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申请表》,加盖邀请单位印章。 ·律师事务所邀请相关外国人来华任职须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盖章,或提供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被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批文; ·医院邀请外国医生来华工作须经上海市卫生局审核盖章,或提供上海市卫生局同意被邀请外国人来华行医的批复。 (2)被邀请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基本信息页,如曾来华,请复印最近一次的签证页)。 (3)邀请外国人来华任职的邀请信原件(法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提交复印件(盖章有效)。 邀请信须包含如下要素: ·中方邀请单位邀请外国人来华就业所任职位; ·被邀请人在华期间有关费用的承担方; ·被邀请外国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及职业等(可以表格形式另附,应与护照信息一致)。 (4)来华任职、就业须出示上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原件(中英文面都要)并提交复印件(盖章有效)或上海市人事局颁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盖章有效)。来华演出须出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函件并提交复印件(盖章有效)。 (5)出示邀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盖章有效)。 (6)邀请方为企业的,须出示下列材料并提交复印件(盖章有效): ·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外商投资许可证(如有)等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需提交执业许可证;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常见问题问答

外国人来华工作xx常见问题问答 1、什么是外国人来华工作xx? 答: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是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2、外国人来华工作xx的依据是什么? 答: 《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对象和申请条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⑴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⑵xx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部流程是什么? 答: ⑴外国人在境外: 申请许可通知—工作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入境—申请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 ⑵外国人已入境: 符合一定条件的已入境申请者可以申请境内直接办理许可证: 申请xx证—工作类居留xx(出入境) 或者: 申请许可通知—工作类居留许可(出入境)—申请许可证 5、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内部流程是什么? 答: ⑴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上传相关电子材料,网上提交后直接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用人单位与专门服务机构经办同志一并至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⑵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 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 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 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 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 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 国务院颁1980-10-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帮助我国工作,是向外国学习,开展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加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任务是:有计划地聘请外国专家,积极主动地团结他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加速培养建设人才,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服务,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三条外国专家是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请工作 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应当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条件,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中央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强聘请工作的计划性。 第五条凡申请新聘或增聘外国专家的单位,可根据外国专家局聘请外国专家的通知,提出年度聘请计划,按各自的隶属关系,经由中央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送国务院外国专家局汇总、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 延聘外国专家,期限不超过原聘期的,由聘请单位报中央或地方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抄外国专家局备案;期限超过原聘期的,聘请单位须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外国专家局批准。 第六条聘请外国专家除了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和政府间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学术团体介绍、校际联系、友好城市交流、个人推荐等渠道聘请。必要时,由外国专家局组织人员出国招聘。 第七条聘请单位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聘请计划,物色对象,了解情况。对外国专家的挑选既要着重业务水平,也要注意政治情况,条件符合者,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外国专家局。聘请单位应当与应聘者在来华前通过书信方式草签合同,并由外国专家局负责通知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手续。 第三章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聘请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商量,制订好外国专家的工作计划,把专家的主要精力用在为我国培养人才,帮助开设新学科新专业,建立实验室和提高业务质量上。 第九条组织好专业对口人员学习外国专家的专长。要对外国专家和学员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同外国专家一道制订好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学习效果。尤其要选择有才干的优秀人员由外国专家重点培养,做到“专家走,学到手”。 第十条允许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借阅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内部书刊和使用影印工具书;允许他们订阅《参考消息》和当地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地方报纸,但不准复制,不准携带出境。 第十一条根据我们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要求,在业务上给外国专家一定的主动权。在学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可自行选用教材、设备,试验先进的教学法;在宣传出版部门工作的外国专家可以撰写文章,主编

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2

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是: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外国人工作签证邀请函-- 到中国驻境外大使馆或者香港特派员公署领取临时工作签证-- 入境-- 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首先应在外国人入境之前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所需外国人材料 官方要求外国人年龄须在24-60岁之间 1 护照复印件(相片页,有效期须6个月以上,如曾来华,须提供最近一次的出境记录。) 2 二寸白底或蓝底照片一张 3 境外人员体检证明复印件 4 中文简历 5 本科或本科以上学位证书和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学历中文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7 本科毕业后境外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证明原件(如在境内工作过,可提供境内两年工作签证或两年就业证的复印件),工作经验累积2年即可。 8 工作经验中文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所需公司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2 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此项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提供) 3 公司章程复印件 4 合资合同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提供) 5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此项内资企业提供) 6 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摩纳哥聘用原因、职务、盖公章) 7 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位带董事会决议,盖公章) 8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在申办单位处盖公司公章),二寸招聘一张贴表上 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国内律师事务所所聘外籍货台港澳人员,凭市司法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并经市司法局盖章后携上诉有效文件办理。 注意事项: 1、请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相关有效文件到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外省市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聘用副总以上职位人员的,设董事会的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决议; 4、《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期,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步外国人工作签证邀请函办理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北京市商务局 外国人工作签证邀请函官方名称叫做“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手续总的步骤如下

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手续总的步骤如下: 1、外国当地劳动部门批外国人就业许可 2、外国当地商务局批来华工作邀请函 3、持以上资料到中国驻外国使馆申请工作签证 4、进入中国后先到所属派出所办临时住宿证明 5、体检 6、再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就业证 7、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事科办理居留许可 每一步的具体操作和需要材料如下: 如果本人不在中国,且没有工作签证,就需要自己在外国(不能在中国)先行办理就业许可,和邀请函,然后去中国驻外国使馆申请工作签证 第一步:就业许可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因为公司为合资公司,还需要提供公司社保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和批准证书 2.聘用外国人的书面报告申请(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务董事会决议及2/3以上董事会成员的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同时提供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 5.外国人的中、英文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以及翻译件(四年正规本科以上学历原件)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首页复印件 7.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证明,需要前单位盖章,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8.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境外中国大使馆制定的体检机构出具) 9.外国人的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 10.二寸照片一张 11.委托书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二步:申请工作邀请函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外商来访报告表盖章 3.申请人护照首页复印件 4.就业许可复印件(需要对方提供拟定来华的时间,申请地点,入境地点) 5.如果有家属陪同一起申请工签,需要提供家属的护照首页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 持第一、第二步办理的就业许可证和工作邀请函去外国当地的中国领事馆办理工作签证。 进入中国后 第三步:临时住宿证明 1.护照, 2.租房合同或酒店长包方合同 3.到所属派出所办临时住宿证明 第五步:体检 1.护照 2.当地卫生检疫局出具或者确认健康证明(体检如果是境外指定医疗机构需要在北京做确认)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2011年7月8日人外字002号订) (2011年9月9日人外字01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尊严与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保障在我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达到同国外学术界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的目标。 第三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日语等其他专业及学科。 第四条外国专家授课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本、专科生,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 第二章聘请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应聘我院的外国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教学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一年以上英语(语言)教学经历。 (三)年龄在55岁以下。 (四)应聘者必须提交简历(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来华任教期限等)、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健康报告。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六条外国专家不得在学院内从事与其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未经许可不得承担校内、外其他劳务事项。 第七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尽快熟悉我院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任教期间,教务处及相关教学单位有权对外国专家进行教学管理,并安排其开展教研活动。 第八条外国专家须服从学院的日常工作安排,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开学两周内,须向教务处呈交教学进度表。 第九条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一般不少于18课时,不得自行调课,如需要调课,应按照教务处调课手续办理。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接受院领导、教务处、教促办及外语教师等以听课或其他方式对其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教促办有权收集各班对外国专家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包括上课迟到、早退、不按要求上课、旷课等)。 第十一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教学质量差,屡出教学事故,学生评教不合格或学生反映强烈的,经警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改进者,依照合同条款可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应积极地在我国或我院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和参加我院组织的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在我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更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外国专家不能自行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国外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须经学院批准。外国专家不能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

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

工签办理有四个步骤: 1,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 2.商务局申请工作邀请函 3.境外申请临时Z (如果人在北京工作,而且是非受限国家可以直接转工签,不用开函出境) 4.回来中国,去劳动局申请就业证, 5.申请一年居留许可。 外国人办理工签需要本科学历原件,2年海外工作经验证明,年龄24-60之间 1、外籍人士来华邀请 一、1、2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邀请函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1次、2次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二、办理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 2、填写《签证通知表》; 3、委托单位就委托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被邀请人简历。 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三、半/一年多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须由业务部门经理、外企综合服务部签署意见;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呈报文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3、委托单位就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委托机构的简介; 5、被邀请人简历。 多次来华邀请函须呈报贸促会,由贸促会审批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2、企业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位带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 (大学本科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证明的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申办单位处盖章); 7、近期二寸照片一张贴表上; 8、委托书; 9、外文的翻译件需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为外国人来华办理签证通知函电(邀请函)须知

为外国人来华办理签证通知函电(邀请函)须知 一、办理签证通知函电的种类及所需材料 (一)访问签证(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以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外国公民。可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一年多次、半年多次、3个月至6个月二次、3个月一次入境,每次最多不超过180天的签证。(其中未取得外国专家聘请资格的教学单位及培训机构邀请文教类专家 进行交流访问时每次在华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已取得外国专家聘请资格的教学单位及培训机构邀请文教类专家进行交流访问时 每次在华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90天。) 所需材料:(1)填妥的“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通知表》(邀请函)申请表”(附件下载),说明邀请外国人来华详细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2)有效、清晰的护照复印件;(3)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和(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被授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学习签证(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公民。 所需材料:省教育厅签字盖章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 (三)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

其随行家属,以及来华进行商业演出的外国公民。 根据不同情况,所需材料为: 1、来川工作的外国专家:(1)填妥的“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通知表》(邀请函)申请表”(附件下载),说明邀请外国人来华详细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书》(由聘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复印件;(3)有效、清晰的护照复印件。(4)被授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来川就业的外国人员:(1)填妥的“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通知表》(邀请函)申请表”(附件下载),说明邀请外国人来华详细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由聘请单位向省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复印件;(3)就业人员的个人简历、资质(学位、培训证书)复印件;(4)非机关、事业及文教单位须提供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5)有效、清晰的护照复印件。(6)被授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来川进行驻场商业演出外国人员:(1)填妥的“外国人来川《被授权单位通知表》(邀请函)申请表”(附件下载);(2)文化部或省文化厅商业演出批准函复印件;(3)非机关、事业及文教单位另须提供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有效、清晰的护照复印件。(5)被授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地点及时限 申办人员在省外办二楼办证大厅提交相关材料,原则上5个工作

外国人来华就业流程详细说明

外国人来华就业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说明 一、外国人来华就业流程 就业许可证商务邀请函来华签证临时居住证就业证居留许可证 二、各程序所需资料详细说明 (一)、就业xx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需盖公章)。如果聘用的外国人是副总以上职位还需要提供公司章程; 2、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公章,见附件一);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或协议(副总以上职位带董事会决议,需盖单位公章;见附件二); 4、内资公司聘用外籍人员需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无需公章); 5、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且需大学本科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工作经验证明(原件)需要用原单位带有公司LOGO的信纸,要有原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学历证书和工作经验证明必须为外文,需找一家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盖翻译公司的公章(公章上要有“翻译”字样)。 6、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就业许可时要同时出示,如是外文也要翻译成中文,中英文对照的不用翻译);此证明去外国人所在国的中国使馆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8、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贴表上(不限底色) 办理地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层窗口办理。乘坐800 路,803路到陶然公

园桥东下车即到。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二)、商务邀请函 再按其审核意见准备材料。 2、以办理工作签证为例。除需准备申请外商来访报告表外,还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入境人员护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审批单(查询审批结果时,显示审批通过页)。上述材料均需单位盖公章,原件除外,但是单位介绍信必须盖公章。 3、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办公楼一层11 号窗口换取《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如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办理。 办公地址: xxxx 朝内小街。 乘车路线:420 路至朝内小街下车即到。 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三)、来华签证 需单位提供许业许可证原件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原件由申请来华人员去其居住地中国使馆办理来华签证。来华人员个人所需提供资料不详。 (四)、临时居住证

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外国专家证件所需的材料要求清单

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外国专家证件所需的材料要求清单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体检证明复印件; 10、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新办《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 5、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6、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7、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一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8、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9、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即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10、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11、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一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12、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证件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已持有的外国人工作证件的复印件及其发证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7、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9、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外国专家现场工作管理办法

******发电厂工程 外国专家现场工作管理办法 ******-G36-2005 版次:A 页码:1 / 6根据******发电厂工程主设备合同文件等规定及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邀请外国专家到现场服务,邀请的提出、审核及批准 根据外高桥电厂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由工程施工(及调试)单位排出年度的外国专家服务人月数计划,同时应提供外方技术人员人数、专业、在中国的工作期限以及到达、离开******发电厂工程现场的时间。在外国专家到达中国三个半月前工程施工(及调试)单位或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外方人员到现场服务的单项申请,填写《外国专家现场服务申请表》。 工程监理部门对施工(及调试)单位提出的年度外国专家服务人月数计划及单项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年度计划及《外国专家现场服务申请表》交项目公司审核。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核实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后批准。 2 邀请程序 根据主设备合同的规定,外方专家的邀请由制造厂自行解决。 如是其他合同,则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3 外国专家的出入境接待 在外方专家到达中国二个月以前,外商应提供外方专家简历,该简历应包括姓名、性别、生日、国籍、护照信息、专业、履历、资格、职务、公司名称、英语水平等。外方专家管理部门接到以上信息的传真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并在接到上述通知十四天内由项目公司予以确认。外方专家具体由工程部各专业对口接待。 项目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入境,离境登记备案,同时,在保卫科登记备案。 外商管理部门提供需外国专家遵守的厂纪厂规,安全规定等。 4 外国专家现场工作管理 外国专家在现场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应由外方专家每日记入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日志及工时表,其中包括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并由被服务方签字确认。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日志及工时表由工程部专业对口人员审核,送外方总代表及业主总代表签字确认后,每周送办公室及合同管理组备案。

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手续总的步骤如下

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手续总 的步骤如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手续总的步骤如下: 1、外国当地劳动部门批外国人就业许可 2、外国当地商务局批来华工作邀请函 3、持以上资料到中国驻外国使馆申请工作签证 4、进入中国后先到所属派出所办临时住宿证明 5、体检 6、再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就业证 7、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外事科办理居留许可 每一步的具体操作和需要材料如下: 如果本人不在中国,且没有工作签证,就需要自己在外国(不能在中国)先行办理就业许可,和邀请函,然后去中国驻外国使馆申请工作签证 第一步:就业许可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因为公司为合资公司,还需要提供公司社保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表和批准证书 2.聘用外国人的书面报告申请(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务董事会决议及2/3以上董事会成员的签字并由公司盖章,同时提供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 5.外国人的中、英文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原件以及翻译件(四年正规本科以上学历原件)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首页复印件 7.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证明,需要前单位盖章,外文需要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8.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境外中国大使馆制定的体检机构出具) 9.外国人的就业申请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 10.二寸照片一张 11.委托书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第二步:申请工作邀请函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外商来访报告表盖章 3.申请人护照首页复印件 4.就业许可复印件(需要对方提供拟定来华的时间,申请地点,入境地点) 5.如果有家属陪同一起申请工签,需要提供家属的护照首页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 持第一、第二步办理的就业许可证和工作邀请函去外国当地的中国领事馆办理工作签证。 进入中国后 第三步:临时住宿证明

申请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办理指引-深圳外事保障中心

申请外国人来深《邀请确认函》办理指南 一、办理《邀请确认函》须知 (一)关于《邀请确认函》 办理《邀请确认函》须由本市邀请单位向市外办提交申请材料,市外办不受理外国人的直接申请,也不受理国内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 材料齐备是取得《邀请确认函》的必要条件,但我办有权拒发《邀请确认函》,或更改、取消已发出的《邀请确认函》,并不予解释原因。 (二)注意事项 1、办理申请外国人来深《邀请确认函》,我办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外办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文件,并根据情况要求国外相关文件进行领事认证。 3、提供材料如是外文(护照资料除外),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供主要信息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办理签证地点一般为国籍国,在非国籍国办理签证者须提供其所在国官方发放的外国人居留证明或工作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居留证或工作签证)。例如,受邀外国人是A国籍,拟在B国的中国使领馆办理来华签证,需提供B国官方为其颁发的居留证明。 若受邀外国人计划在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办理签证,需提供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居留证或工作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如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外国人,需提供其护照头像页及签名页的复印件,以核对法人的亲笔签名。 6、法人代表由于特殊原因(如常驻国外等)无法在《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上亲笔签字,请提供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法人授权委托

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收复印件。法人和被委托签署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亲笔签名,电脑扫描打印的签名和盖法人私章均不予受理,并提供被委托签署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作为非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分行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外国人来华,须另附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公司出具的申请报告(由上级公司法人亲笔签名,加盖上级公司公章)和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上级公司为国外公司,且无营业执照,则应提供上级公司的商业登记材料复印件。 8、已持有职业签证(Z字签证)的外国人,其家属来深无需向我办申请《邀请确认函》,请直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相关类型的签证。 9、成功获取职业签证(Z字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请尽快到市劳动部门或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自入境中国之日起30天内,该外国人必须办结以上两个证件,且不得出境,否则均会导致工作签证失效。 10、“三来一补”、来料加工厂等非法人企业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方、控股方或中方联营单位代为申请办理。 11、若为教育类及培训类的申请单位,第二项、第三项中第3点的营业执照以及第4点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无须提供,只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办学校还需另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还需另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审批时间 1、临时商务签证《邀请确认函》需4个工作日; 2、来华工作签证《邀请确认函》需7个工作日。 以上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报件工作日和取件工作日。 (四)查询审批结果及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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