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侦查人员引诱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一、引诱犯罪的概念

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即为侦查人员引诱犯罪。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诸如贩卖毒品等非法交易型犯罪案件的侦破行动中,因而称为“控制下的交付”,也有人称之为特情引诱、诱惑侦查。美国刑法上作为合法辩护理由之一的警察圈套就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但含义不完全相同。我国司法工作者对待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态度与警察圈套理论在保障公民权方面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差异,其结果是我国审判实践中很少有辩护律师以警察引诱犯罪为由作无罪辩护,法院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机关手段不当而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几个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而言,侦查过程中运用特别侦查手段引诱犯罪的不在少数。例如,据桂林市某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的94件毒品犯罪案件和假币犯罪案件中,有80.85%在侦查时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手段。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因为引诱犯罪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形可谓屡见不鲜。那么,此种特别侦查手段是否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呢?这就是亟待我们去回答的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法律后果问题。

二、引诱犯罪的行为种类

依笔者之见,我国刑事侦查实践中发生的引诱犯罪现象,从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可作为无罪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这是较为严重的引诱犯罪,认定这种引诱犯罪的前提是:被告人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其犯罪意念是在侦查人员的劝说、怂恿下产生的。二是可作为从轻处罚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这种引诱行为通常加强了行为人本来就存在的犯罪意念,或者为那些正在观望、犹豫的行为人提供犯罪决意从而起到“犯罪的导火线”的作用,包括不正常地提供犯罪机会的情形。

三、警察圈套与可作为无罪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

上述第一种引诱犯罪,相当于美国普通法上的警察圈套。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2年索里尔斯出售烈性酒案和1958年谢尔曼出售麻醉品案两个判例,警察圈套一经成立,即成为被告人据以作无罪辩护的“可得宽恕事由(excuse)”。警察圈套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设计圈套之主体,必须是警察、其他司法人员或者是他们的代理人(如“线人”)。与国家侦查权没有联系的普通公民如果诱使其他公民犯罪,不能认定为警察圈套,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第二,在客观方面,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必须实施了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即不仅仅提供了犯罪机会,而且必须以积极的手段去引诱被告人实施犯罪;第三,在主观方面,即从被引诱者(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看,他本来不具有犯罪念头,其犯罪意念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发的。

美国刑法上的警察圈套理论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据此,掌握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果实施了积极的引诱行为诱使被告人产生犯罪意念,从而导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该种引诱行为可以作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这种辩护理由实质上只需要两个条件予以支撑:一是引诱方的主体条件,即诱使者必须是握有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二是被引诱方的主观条件,即被

告人的犯意不是本来就存在的,而是受到特情引诱之后产生的。当然,人的主观心理不可能一目了然,也不能依赖于行为人本人的“如实交代”去判断,必须通过引诱行为的具体手段、被引诱者的个体资料、双方的互动情况等一系列客观表征来综合判断。

关于可作无罪辩护的引诱犯罪,有两个需要探讨的问题:第一,如果依法不享有侦查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普通公民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行为人交付司法机关处理的,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某国有大公司的保安人员违法行使侦查权,设置圈套诱使(如劝说、怂恿)其想象中的“盗窃嫌疑对象”实施盗窃,并将其交付司法机关处理。此例中,保安人员实际上扮演了教唆犯的角色,理论上应与行为人构成共同盗窃犯罪。但在实际处理时,司法机关往往因该保安人员“无真实的犯罪意念”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追究盗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这样,保安人员引诱犯罪的行为已为司法机关所追认,可视为司法机关的行为,那么,盗窃行为人可以运用司法机关引诱犯罪的事由进行无罪辩护。上例中,若保安人员换成没有任何职务的普通公民,引诱和被引诱犯罪的双方同样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引诱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引诱者亦不应被追究;第二,如何判断被告人的犯罪意念是由侦查人员的行为诱发的?即如何区分“积极的引诱行为”与“消极地提供犯罪机会的行为”?这一点是认定可作为无罪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的关键。美国刑法上关于警察圈套的理论在此判断标准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争。美国联邦系统法院和多数州法院主张主观说,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圈套诱使的结果,就可以作出无罪宣告。那么如何判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就已经有犯罪心理倾向了呢?通常是看该被告人以前有无犯罪记录;少数州法院和许多学者主张客观说,认为警察圈套的成立,主要取决于这种诱使犯罪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促使一个假定没有犯罪心理的人去实施犯罪。笔者认为,主观说和客观说其实并不矛盾,即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为用的。主观心理是判断的目的,客观行为是判断的依据,没有可以脱离客观现象进行分析的主观现象。因此,如前所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将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进行判断。例如:警官在贩毒分子经常出没的地方假装伺机购买毒品的吸毒分子来回晃荡,被告人甲来到现场,警官问甲:有海洛因吗?甲回答说有。双方谈妥价格后,甲被警官拘捕,并被搜出身上携带的海洛因200克。此例中,尽管购买毒品是警官先提出的,该警官有引诱甲出售毒品的行为,但从甲的直率回答及身上带有海洛因的情况看,甲本来就有贩毒的心理。甲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无罪辩护,而只能作罪轻辩护。又如,警官派出“眼线”扮作贩毒分子携带海洛因假装准备交易,被告人乙来到现场,“眼线”问乙:想要海洛因吗?乙回答说不要。接着“眼线”问:便宜的上等货要吗?并出示样品。于是乙表示可以要,然后双方约定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等。后乙取来毒资进行交易时,被警官拘捕。此例中,“眼线”的做法通常叫做“预谋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被禁止的。而且很明显,没有理由认为乙的犯意是事先就存在的,那么对乙认定犯罪是不公正的。

四、可作为从轻处罚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

可作为罪轻辩护理由的引诱犯罪,不以被引诱者事先无犯意为构成条件,但与正常、合理的侦查手段是有区别的。这种引诱犯罪辩护理由的成立也要求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实施引诱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侦查权的司法人员或者其代理人;二是引诱者必须有具体的主动的引诱行为,包括不正常地提供犯罪机会的举动。若侦查人员只是消极、被动地对待犯罪的发生而不设法制止,不属于引诱犯罪。美国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克鲁丝案中认为,当警察的行为遵循以下两个规则时,不得作为行为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理由:(1)警察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正在进行的特定的犯罪行为;(2)利用特定合理的手段逮捕正在进行犯罪的人。关于

这一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是何谓“合理的手段”以及何谓“不正常地提供犯罪机会”等。其实,对这些用语的不同理解,正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警官在贩毒分子经常出没的地方假装吸毒分子来回走动,被告人丙来到现场,主动问警官:要买海洛因吗?丙立即被警官拘捕,并从其身上搜出携带的海洛因200克。此例就被认为是合理的拘捕手段,而不属于不正常地提供犯罪机会。相反,假如是警官首先提起犯意的,就存在着具体的引诱行为,被引诱者可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

五、引诱犯罪可作为免罪或者从轻之事由的理论根据

因侦查人员的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人,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可以认定为无罪,其理论根据在西方社会是十分复杂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取得平衡的原理。展开来说,理论要点有:第一,限制警察权力的需要。警察的职责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因而警察无权引诱公民犯罪,也无权为犯罪提供机会;第二,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需要。警察设计圈套诱使公民去犯罪,实质上警察是在教唆犯罪,但因为他们是警察而不受处罚,只处罚犯罪的公民。这样,对于落入圈套的公民来说是不公正的,也破坏了他对法律秩序的信仰;第三,维护正当程序的需要。这就是说,运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

以上论点,对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未必都适当,但至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我国立法若能对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法律后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必将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现行刑法修订研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修改小组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提出“有必要规定因诱使犯罪而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惜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刑事犯罪包括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03498.html, 刑事犯罪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是对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统称,其中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刑事犯罪分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有关刑事犯罪包括哪些的内容,赢了网小编已经搜集好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属于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诈骗罪 ( 六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人权以及人身损害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03498.html,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研究 作者:段莹 来源:《商情》2018年第01期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助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虚拟金融生态业界,同样也会衍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特点进行梳理,有助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更好的预防与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犯罪是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体,通过开设网上银行、实施互联网信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侵犯公众财产,应当受到刑法处置的行为。传统的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纸质合同(资料)在实体金融机构中与客户完成交易,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实体金融机构作中介实施犯罪。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与网络技术、网络平台高度结合的金融形态,主要依赖网络渠道、运用大数据和网络信息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或利用计算机侵入金融系统来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它是一类新型犯罪形态的统称。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一是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犯罪主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实施危害金融秩序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当前来看,较为突出的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第二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网上借贷平台中,很多也被称为现代型的“庞式骗局”。 二是犯罪对象为互联网金融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犯罪嫌疑人通过黑客技术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技术漏洞,对其金融系统实施攻击进而非法控制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发生重大故障,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后门技术截取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如帐号、密码、口令等,或直接通过篡改数据方式将账户资金占为己有,或进行金融诈骗等活动。 三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类型。这类犯罪以信息化支付、移动化支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犯罪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较为典型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其违法犯罪所得通过支付、转移、隐瞒、隐藏其性质和来源,将其变成合法财产的过程。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摘要:金融职务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其造成的物质损失的金额大大超过抢劫、杀人等犯罪形态所造成损失的总和。目前我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系列案件曾出不穷,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预防、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有效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打击各种职务犯罪,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立法,遏制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职务犯罪现状职务犯罪侦查预防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内金融企业发现迅速,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改革,也逐步展开,四大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地方性商业银行业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北京银行、大连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成功上市,在金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同时,我国国内金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金融机构为谋求上市或高额利润,引发大量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作为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此外检察机关还负有一项特别的职能----预防犯罪。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内

部机构设置中,也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如何预防犯罪、特别是如何预防金融领域的犯罪,促进国内金融领域健康发展,也是我们这些年一直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金融领域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近日国内多家媒体报道:总部位于山东济南的齐鲁银行卷入伪造存款证实书等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诈骗案,该案涉及案值50多亿元,坐落在山东省内的中国重汽等多家大型企业涉及该案,其中中国重汽集团下属的济南桥箱有限公司在伪造金融票证案涉案银行存款5亿元,该存款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有关联。随后齐鲁银行的多名高层被要求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在齐鲁银行票据诈骗案发生后,有报道称在由普华永道出具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提到,齐鲁银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存在借款人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匹配、存款质押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为此,《报告》注明了"保留意见"。"保留意见"问题直指该行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报告》称:"贵行部分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由第三方共计48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质押。我们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贵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致。"在普华永道的《报告》直指齐鲁银行部分承兑汇票存在造假问题。是否还有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卷入其中,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利用网络、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利用网络、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12类网络违法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网页,提供赌博投注服务的; 七、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的; 八、利用互联网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九、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的; 十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网络违法行为。

5类利用手机违法行为 一、是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三、是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四、是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五、是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短信诈骗的七种常见手段 据市公安局民警介绍,虽然手机的短信犯罪行为五花八门,但最终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收听”。———回电话听歌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 2.屡次听到铃声,一接电话又挂。按照号码回拨,对方的录音提示:“欢迎致电香港六合彩……香港中心驻XX为广大彩民爱好者提供信息,透露特码。联系电话1395983XXXX。”———以非法“六合彩”招揽客人,而回电话可能既损失话费又容易上当。 3.“XX,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该机已被盗,现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骗取对方话费。

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

有关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有一下几点: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

侦查学论文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及未来展望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被大量的使用。但是适用范围及标准在法律上都不够明确,而部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完善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发展具有重大参考意义。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现状及美、日等国的发展历程后,针对法制化后有效打击犯罪的价值,对规范诱惑侦查做出具体的意见。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的完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发展。 关键词诱惑侦查的概念国外的历史借鉴中国现状未来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犯罪证据也越来越难以收集,犯罪渠道越来越多样,难以捉摸。这种情况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技能的使用,比如诱惑侦查。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各种方面的制度不全面,这种方法极易对侦查员以及被侦查员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追寻事件的真相是我们的目的,但是在过程中若方法不妥也极易被个人主观认知所控制来揣度人心的善恶,这样就容易对事件造成不合理的导向。人治社会之所以被淘汰就是因为人心复杂,以人限制人是不牢靠的。所以法律,不仅要约束犯罪嫌疑人,也要约束侦查者。在合理的范围内规定好界限,在界限内给予充分的自由,使效率最大化。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认识 诱惑侦查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而中国最初对于诱惑侦查的研究多转用于日本。诱惑侦查的含义非常广泛,一般指侦查人员设置圈套,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诱惑侦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广泛,或轻或重,侦查人员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利用了这种诱惑心理。由于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很难真正地明确分类。现有理论一般由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分,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两类。 (一)犯意诱发型 侦查员促使侦查对象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进而捕获。这种类型的重点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1]

预防金融违法犯罪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经协商决定,市检察院和市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新一届省预防金融犯罪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措施,提出工作意见,组织有关活动。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二、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促进在金融系统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协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定期分析、通报金融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提出预防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帮助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等。 三、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由主任和副主任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经常性联系,通报检察工作和金融工作中出台的与预防和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以及预防和查办金融系统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重要措施和成功经验;定期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措施;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筹备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活动;办理指导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市检察院与市金融机构的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一)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得压案不报或以纪代刑。 (二)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嫌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经调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理由。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检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或采取拘传、拘留、逮捕、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通报,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要积极帮助发案单位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要注意维护金融系统的声誉。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四)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

《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 新华网北京9月12日电(詹婧) 12日下午,新华网、猎律网联合举办《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发布暨研讨会。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猎律网创始人赵宪明出席发布会并致辞,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段赛民发布《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新华网舆情中心副主任邹海华主持本次发布会。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形势的认知度,提高网民对网络诈骗的鉴别力,降低网络诈骗的案发率,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联合猎律网借助大数据挖掘技术,采集网络公开数据,历时三个月完成《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报告》以数据统计的形式对2011-2015年度的16种网络违法犯罪数量、地域分布、受害群体、损失情况及作案手段进行归类分析,对当前我国网络违法犯罪现状及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总结。 《报告》显示,近5年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网络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上海、福建、江苏等省份,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社交软件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就网络诈骗类型来说,虚假兼职占比高达30%,退款欺诈位列第二,占比18.2%。网上赌博、金融理财、以及网游交易这三类也极易诱发网络诈骗。《报告》还对电信诈骗行为进行了专门梳理分析。 《报告》指出,网络违法犯罪呈现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犯罪主体年轻化、犯罪对象广泛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网络违法犯罪监管滞后等特点。为此,《报告》提出,要从加强侦查能力建设、强化网络监管规章制度、优化网络安全技术、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上网习惯等方面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留存,以便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发布会后,业内专家就如何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专题研讨。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李群、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移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联合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分别发表了各自看法。 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是我国最早从事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的权威机构之一,许多研究报告在从中央到地方的重大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猎律网是我国首家立足本土、面向全球的互联网+律师门户网站。本次会议上双方就深入开展战略合作形成共识,未来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打造我国“行业大数据应用中心”,利用互联网DNA提取、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技术,致力于舆情大数据智库化研究,以促进舆情数据化、防范化、前置化,进而实现数据智库化、智库决策应用化。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19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大纲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2、刑事责任 内容讲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推荐-试论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 精品

试论诱惑侦查合法化之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摘要对于新《刑事诉讼法》是否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学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诱惑侦查的合法化具有必要性,它的合法使用,不仅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提高侦查效率,也有利于权衡各种法益。针对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细化法律的规定,严格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对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有效的保护,全面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侦查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刑诉法修改既有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但是更多的是赋予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更大的侦查权豍。其中在侦查措施方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秘密侦查,而这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没有的。这一规定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首先大家基本在秘密侦查的合法化方面达成了共识,但是一个但是的存在让各界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看法不一,在我看来,《修正案》是部分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的,本文就将立足于《修正案》,从诱惑侦查的内涵、诱惑侦查合法化的必要性、使用诱惑侦查后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方面,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诱惑侦查及立法修改概况 (一)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

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是指侦查机关为已有犯意之人提供某种机会或者条件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是指侦查机关引诱原本并无犯罪故意之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立法修改状况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其却作为行业隐秘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修正案》首次对诱惑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授权,《修正案》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秘其身份实施侦查。”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因此可见,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合法化。 二、诱惑侦查规范化的必要性 (一)新形势下犯罪控制的需要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犯罪率常年居高不下,据统计:1979年至1991年此项数据增长到12%,到20XX年,全国刑事案件共立案439万,是1978年的十倍。与高犯罪率相伴而行的是犯罪的高隐秘性,高组织化发展,由于缺乏传统的线索,给侦查机关的破案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使用是必然的也是无法避免的,与其让其长期游离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成为侦查机关的行业规则,还不如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诱惑侦查合法地位,这样使诱惑侦查有法可依,更加有利于控制公安机关的权利,有利于新时代情形下的犯罪控制,有利于对人权的实质层面上的保障。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征管罪 6、侵犯知识产权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8、侵犯财产罪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个罪名,包括: 1、走私案中1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金融诈骗案8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等。 5、危害税收征管案12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侵犯知识产权案5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等等。 7、扰乱市场秩序案10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3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当前网络犯罪的形势分析

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9年立案侦查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到4500余起,去年共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633起,比上年增长45.9.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网络犯罪不但是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计算机技术领域、法学及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课题。本文拟就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控对策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 2. 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 4. 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诸如窃取秘密、调拨资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偷漏税款、发布虚假信息、入侵网络等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03498.html, 如何预防金融犯罪 金融行业做为国家经济的先锋行业,因其经营货币的特殊性,注定要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战场,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加以控制,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稳健经营。信用社如何减少或杜绝金融犯罪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人生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一个拥有正确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人,是不会做出违背法律与道义的事。所以在信用社系统之内,经常对员工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是非常必要和有效的,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人生实践,要求我们学会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遵循正确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积极认真,努力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做贡献,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做损害集体与他人的事。让大家都了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每个人不是生下来就都知道如何守法遵纪,所以每个队伍都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信用社系统应该以人为本,推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主的理性化管理,把队伍建设做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在社会工作中的免疫力,采用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让职工认识到,若以身试法,结果是是失去比得到的多的多。 二、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 集体荣誉感是一个团队的灵魂,它是振奋精神,激励斗志,团结一心,艰苦创业的强大动力。有了集体荣誉感,团队才有凝聚力,才有进取心,才有向上的朝气。也只有这样,职工们才会达到以社为家的境界,树立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观念,这样,使大家都不愿因为自己的失误,而伤害到整个大集体。这样的员工才是称职的员工,他不仅会对自己严格要求,而且还会时刻监督并提醒同事们,不要因为一已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一个人集体荣誉感的来源,在于他对本职单位的热爱,只有从领导层开始,给大家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这样才能保证让大家能在工作中找到自己的定位,这样才可以做到把自己的荣誉融入到整个集体中去,知道自己的力量也许并不足够强大,但是却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懂得一个木桶少一块木板都会影响贮水量的道理,体会到自己工作的价值所在。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意义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打 击违法犯罪活动意义 浅谈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建设 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也在蔓延。当虚拟的网络社会上演着真实的无硝烟的犯罪时,公 安干警也从现实社会跨入虚拟社会,网络警察应运而生。净化网络 环境,打击网络犯罪,是网络警察的神圣职责,在互联网发展日新 月异的新形势下,面对网络违法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 性更难的特点,如何防范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是必须解决 的关键问题,笔者就如何加强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提出一些 粗浅的看法。 一、明晰网络违法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而实施的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大体可归纳为三 种类型:一是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二是攻击网 络以其为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三是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 活动。 二、把握网络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隐蔽化。违法人员的身份隐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一个虚假的名字置身网上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时间极 (二)违法人员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青少年接触网络的 机会最多,领悟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强,在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群体中,青少年所占比重较大。 (三)法律意识淡薄化。网络犯罪的很多案例反映违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严重欠缺,没有意识到会产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四)社会危害严重化。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或者是一定范围内的人、财、物,而网络犯罪则有可能在 短时间内对网络延伸范围内的世界各地造成危害,甚至会严重危及 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三、思考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重在预防,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提升科学管理能力。开展“互联网安全管理基础大普查”,摸清全区网吧、重点网站论坛、 提供上网非营利性的服务营业场所等的底数和情况,加大对网吧等 互联网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对网吧上网人员实名 制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监督网吧为了利益弄虚作假,仿冒别人身 份证刷卡上网。规范网站审批程序,避免网站未经审批及用于违法 犯罪当中。加大对网站巡查力度,辖区内网站要管得住、能查处、 天天登、时时巡,防范网站发布有害信息。专门设立群众举报箱, 开通网站“110”,通过网上接收群众举报、求助,及时发现犯罪线 索循线侦查。 提高其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能力。引进技术性人才充实公安网络监察队伍,另派人员到上级部门或购置设备地蹲点学习。加大投入,添置监控及侦察网上设备,不断更新网络技术,增强网 络的自我防护能力。 (四)重在沟通,争取支持配合,进一步提升协作配合能力。加强与工商、文化、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 席会议、情报信息通报、联合查堵、协作办案、形成行之有效的多 部门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职能交叉现象和管 理盲点,提升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