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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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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和性质

对于宪法修改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宪法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修改不仅包括对现行宪法条文的调整、补充、增加、改变或废除,而且包括废除现行宪法、制定新宪法;而狭义的宪法修改则仅指对宪法某些条文的修改。我同意周老师对宪法修改概念的理解,即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三种形式。对这三种修改形式在下文中会涉及在此就不一一展开。

对修宪权的性质我将通过它与制宪权、释宪权以及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加以阐述。

首先,从与制宪权的性质来看,修宪权具有法定性。对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问题,各国宪法学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制宪权与修宪权相同(不区别说、同视说);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在性质上有根本差别(区别说)。我国多数学者则持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说”,在概念和性质上区别两者。如周老师认为,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现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修改、解释、变迁),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制宪权来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的某种更迭(如革命、和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韩大元教授也认为宪法修改权是修改宪法的一种力,是依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一般称之为“制度化的制宪权”。德国学者施密特指出,宪法修改权和制定权不同,它是在宪法精神的范围内,将宪法中的个别条款加以变更,附加或补充的权限。因此,行使修宪权时应严格地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两者在产生的依据、目的以及程序方式上都有不同。所以宪法的修改应该以既存的宪法为前提,在宪法秩序之下,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修改程序、方式、限制,合法地修改宪法。

其次,与释宪权的关系来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与解释权各有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应甄别具体情况而选择适用。在规范与现实相冲突的不同程度下分别选择适用修宪权与解释权,其目的都在于平衡与协调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当代宪法学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宪政实践中,必须将规范与现实的价值统一起来,既要维护规范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要在规范中反映社会现实的合理要求,既要保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尊严,又要保证宪法具有强韧的生命力。所以,在宪政运作中,必须时刻对规范与现实作价值之衡量,并以此作为选择运用修宪权与解释权的根据。

最后,从修宪权本身性质来说,修宪权具有不宜轻易动用性。虽然宪法修改是解决规范与现实冲突的基本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更不是应优先选择的手段。宪法的频繁修改必然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这也是我国现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特点。本文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论述。

二、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宪法修改的肯定与否定学说

关于宪法颁布实施后能否修改,曾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两种不同理论。早期的西方学者多认为宪法颁布实施后不能修改。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在17,18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契约论。他们将宪法看作是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而这种契约是基于人民的相互承诺,其缔约者是全体人民。虽然契约本身并非是不可变更的,宪法也不必然含有不可变更性,但作为一种契约的宪法的修改有取得缔约者即全体人民的同意的必要性,而人民全体的同意却是一个不

可实现的条件,所以宪法修改没有现实的可能性。对于宪法是否可以修改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学者也做出了回答。如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宪法应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2、宪法修改的原因

关于宪法修改的肯定和否定的分歧,其实是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冲突造成的,宪法的稳定性基于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要求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因此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优良宪法的基本要求,若随意而频繁的修改宪法是对其稳定性的破坏,会导致人们失去对宪法的尊重。但随着宪法学和宪政实践的发展,宪法不能修改的观点已经被抛弃,宪法必须具有适应性才能发挥其对社会生活的根本指导作用,社会变迁是修宪的基本动力,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才是宪法的生命和目的。

具体而言,宪法是特定社会环境的产物,根源于社会生活、伴生于社会实践。因此,宪法“永远无法摆脱社会生活实践的绝对制约,只能在与社会生活既协调又冲突的矛盾运动中尽力准确地描绘社会现实中各种关系的基本性状,并不断调整、变革自己以弥合与社会现实间的缝隙”。宪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宪法规定的内容应当具有现实基础,与社会现实相协调是宪法制度存在和发挥规范约束作用的基本条件。面对社会的变迁,如果宪法不能够及时调整自己,宪法的重要功能的发挥和实现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关乎一部宪法本身的生命力和命运。事实上,“宪法规范的价值与社会生活变革之间如何建立有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现代宪法学一直关注的重要课题”。宪法修改就是这个重要课题中的一个对策性的问题。

我国的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同样是在宪法的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基础上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进行的。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自由、民主和法治化的现代政治制度是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社会阶级结构和社会分层都发生了很大的分化,各种政治力量正在重组,不同的社会群体都向国家提出了自身的利益诉求;我们的经济基础和产权结构由原来的单一结构向多元化结构方向发展,各种经济主体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产权明晰化和财产法律化的强烈要求。宪法“作为社会利益最权威的调整力量和反映社会政治力量实际对比的制度安排,必须对此做出应有的回应”。

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

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关于我国宪法修订内容的历史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新的宪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 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题要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性的法律,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出台各自法规。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今年做出了最新修订。那么,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个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来跟随小编了解下。 ▲一、最新宪法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 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

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4、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部门是哪个?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 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则要宽泛的多。 2、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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