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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标准只规定常用建筑材料的图例画法,对其尺度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使用时,应根据图样大小而定,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做到图例正确,表示清楚;

2 不同品种的同类材料使用同一图例时(如某些特定部位的石膏板必须注明是防水石膏板时),应在图上附加必要的说明;

3 两个相同的图例相接时,图例线宜错开或使倾斜方向相反(图9.1.1-1);

4 两个相邻的涂黑图例间应留有空隙。其净宽度不得小于0.5mm(图9.1.1-2)。

9.1.2 下列情况可不加图例,但应加文字说明:

1 一张图纸内的图样只用一种图例时;

2 图形较小无法画出建筑材料图例时。

9.1.3 需画出的建筑材料图例面积过大时,可在断面轮廓线内,沿轮廓线作局部表示(图9.1.3)

9.1.4 当选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建筑材料时,可自编图例。但不得与本标准所列的图例重复。绘制时,应在适当位置画出该材料图例,并加以说明。

9.2 常用建筑材料图例

9.2.1 常用建筑材料应按表9.2.1所示图例画法绘制。(以下所列学会辨认即可)

注:序号1、2、5、7、8、13、14、16、17、18图例中的斜线、短斜线、交叉斜线等均为45°。

10 图样画法

10.1 投影法

10.1.1 房屋建筑的视图,应按正投影法并用第一角画法绘制。自前方A投影称为正立面图,自上方B投影称为平面图,自左方C投影称为左侧立面图,自右方D投影称为右侧立面图,自下方正投影称为底面图,自后方F投影称为背立面图(图10.1.1)。

10.1.2 当视图用第一角画法绘制不易表达时,可用镜像投影法绘制(图10.1.2a)。但应在图名后注写“镜像”二字(图10.1.2b),或按图10.1.2c画出镜像投影识别符号。

10.2 视图布置

10.2.1 如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若干个视图时,各视图的位置宜按图10.2.1的顺序进行布置。

10.2.2 每个视图一般均应标注图名。各视图图名的命名,主要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断面图、详图。同一种视图多个图的图名前加编号以示区分。平面图,以楼层编号,包括地下二层平面图、地下一层平面图、首层平面图、

二层平面图等等。立面图和以该图两端头的轴线号编号,剖面图或断面图以剖切号编号。详图以索引号编号。图名宜标注在视图的下方或一侧,并在图名下用粗实线绘一条横线,其长度应以图名所占长度为准(图10.2.1)。使用详图符号作图名时,符号下不再画线。

10.2.3 分区绘制的建筑平面图,应绘制组合示意图,指出该区在建筑平面图中的位置。各分区视图的分区部位及编号均应一致,并应与组合示意图一致(图10.2.3)。

10.2.4 总平面图应反映建筑物在室外地坪上的墙基外包线,不应画屋顶平面投影图。同一工程不同专业的总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必要时可与其在总平面图上的布图方向不一致,但必须标明方位;不同专业的单体建(构)筑物平面图,在图纸上的布图方向均应一致。

10.2.5 建(构)筑物的某些部分,如与投影面不平行,在画立面图时,可将该部分展至与投影面平行,再以正投影法绘制,并应在图名后注写“展开”字样。10.2.6 建筑吊顶(顶棚)灯具、风口等设计绘制布置图,应是反映在地面上的镜面图,不是仰视图。

10.3 剖面图和断面图

10.3.1 剖面图除应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外,还应画出沿投射方向看到的部分,被剖切面切到部分的轮廓线用粗实线绘制,剖切面没有切到、但沿投射方向可以看到的部分,用中实线绘制;断面图则只需(用粗实线)画出剖切面切到部分的图形(图10.3.1)。

10.3.2 剖面图和断面图应按下列方法剖切后绘制:

1 用一个剖切面剖切(图10.3.2-1);

2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的剖切面剖切(图10.3.2-2);

3 用两个相交的剖切面剖切(图10.3.2-3)。用此法剖切时,应在图名后注明“展开”字样

10.3.3 分层剖切的剖面图,应按层次以波浪线将各层隔开,波浪线不应与任何图线重合(图10.3.3)。

10.3.4 杆件的断面图可绘制在靠近杆件的一侧或端部处并按顺序依次排列(图10.3.4-1),也可绘制在杆件的中断处(图10.3.4-2);结构梁板的断面图可画在结构布置图上(图10.3.4-3)。

10.4 简化画法

10.4.1 构配件的视图有一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一半;视图有两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1/4,并画出对称符号(图10.4.1-1)。图形也可稍超出其对称线,此时可不画对称符号(图10.4.1-2)。对称的形体需画剖视图或断面图时,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视图(外形图),一半画剖面图或断面图(图10.4.1-3)。

10.4.2 构配件内多个完全相同而连续排列的构造要素,可仅在两端或适当位置画出其完整形状,其余部分以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表示(图10.4.2a)。当相同构造要素少于中心线交点,则其余部分应在相同构造要素位置的中心线交点处用小圆点表示(图10.4.2b)。

10.4.3 较长的构件,当沿长度方向的形状相同或按一定规律变化,可断开省略绘制,断开处应以折断线表示(图10.4.3)。

10.4.4 一个构配件,如绘制位置不够,可分成几个部分绘制,并应以连接符号表示相连(图10.4.2)。

10.4.5 一个构配件如与另一构配件仅部分不相同,该构配件可只画不同部分,但应在两个构配件的相同部分与不同部分的分界线处,分别绘制连接符号(图10.4.5)。

10.5 轴测图

1O.5.1 房屋建筑的轴测图(图10.5.1-1),宜采用正等测投影并用简化轴伸缩系数绘制。

1O.5.2 轴测图的可见轮廓线宜用中实线绘制,断面轮廓线宜用粗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一般不绘出,必要时,可用细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1O.5.3 轴测图的断面上应画出其材料图例线,图例线应按其断面所在坐标面的轴测方向绘制。如以45°斜线为材料图例线时,应按图10.5.3的规定绘制。

10.5.4 轴测图线性尺寸,应标注在各自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与被注长度平行,尺寸界线应平行于相应的轴测轴,尺寸数字的方向应平行于尺寸线,如出现字头向下倾斜时,应将尺寸线断开,在尺寸线断开处水平方向注写尺寸数字。轴测图的尺寸起止符号宜用小圆点(图10.5.4)。

10.5.5 轴测图中的圆径尺寸,应标注在圆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与尺寸界线应分别平行于各自的轴测轴。圆弧半径和小圆直径尺寸也可引出标注,但尺寸数字应注写在平行于轴测轴的引出线上(图10.5.5)。

10.5.6 轴测图的角度尺寸,应标注在该角所在的坐标面内,尺寸线应画成相应的椭圆弧或圆弧。尺寸数字应水平方向注写(图10.5.6)。

10.6 透视图

10.6.1 房屋建筑设计中的效果图,宜采用透视图。

10.6.2 透视图中的可见轮廓线,宜用中实线绘制。不可见轮廓线一般不绘出,必要时,可用细虚线绘出所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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