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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有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残疾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五条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须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第七条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第八条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

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十二)《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九)《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五)《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如确需使用复印件,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材料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评残材料必须由民政部门逐级报送,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应有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下列规定提交申请:

(一)申请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2、公示地点为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

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五章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残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范围和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有受伤部位或残情记载的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申请人、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照片和身份证等核实无误后进行残情鉴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公示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六章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

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内容有误的、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

(三)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员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残疾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残疾人员档案应包括下列有关材料:

(一)档案目录;

(二)残疾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换发残疾证件、补发残疾证件的申请,报批表,原始证明,公示意见等材料;

(三)残疾人员历次更换上缴的旧证;

(四)残疾人员配臵辅助器械的有关材料;

(五)有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员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员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销其残疾证件,其残疾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七章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

第二十二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臵的相关证明、残情复查鉴定结论,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件。残疾性质为因病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部队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一般不再作残情复鉴。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员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员书面申请、残疾档案和迁入地户口薄,填写《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按照规定将残疾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印件留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残疾证件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信息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员跨省迁移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抚恤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六条中止抚恤的残疾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抚恤条件的,自批准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残疾人员,其原由我国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人员证件自然失效,有关残疾待遇也不再享受。

第二十八条其他有关残疾抚恤金的发放按照《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残疾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附件:1、《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式样)

2、《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式样)

3、《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式样)

4、《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式样)

5、《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式样)

6、《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式样)

7、《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式样)

8、《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式样)

9、《受理通知书》(式样)

附件1: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填表说明: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性质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所在单位”,残疾军人填写部队代号或番号;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的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5、有居住地址的填居住地,居住地址不详的填户籍地址。

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

(残疾证件需换发、补发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筹划(—).doc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 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年—2010年)》和《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残疾人组织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任务,为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康复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全市各级共投入康复经费558万元。在全市69个镇(办)卫生院建立了镇级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康复指导员长年走村串户,为脑瘫、偏瘫、截瘫患者免费进行肢体康复训练指导。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6260例;聋儿语言训练200名,为其配戴助听器93台,培训聋儿家长120名;为196名低视力患者配用了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123名;对1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了彩票公益金救助;为麻风畸残患者实施矫治手术62例,发放辅助用具716件;建立普及型假肢装配站1个,培训技师12人次,为144名肢体残疾人安装了假肢;提供各类残疾人用品用具6350件。 (二)特殊教育持续发展。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广泛深入开展了“扶残助学献爱心”资金募集活动,全市共募集资金100多万元(市本级37万元),现已救助400多名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圆了上学梦。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机构的专业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和巡回指导,提高

2018-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单位人

附件3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单位人) 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丙方(委派单位): 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中“单位人”是指人事、工资关系已经在委派单位,经个人申请自愿以单位人身份并征得委派单位同意,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第二条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丙方委派的培训对象乙方,在甲方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学员”身份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限为年,时间自年月至年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须回委派单位工作,培训基地医院不得留用。 第三条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

管理。有关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手续问题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执行。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明确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六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考试考核;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八条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中央财政按照3万元/年·人的标准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并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的规定设置

全国抗震设防烈度

A.0.1 首都和直辖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北京(除昌平门头沟外的11个市辖区),平谷,大兴,延庆,宁河,汉沽。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天津(除汉沽、大港外的12个市辖区),蓟县,宝坻,静海。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大港,上海(除金山外的15个市辖区),南汇,奉贤 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崇明,金山,重庆(14 个市辖区),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长寿,壁山,合川,铜梁,大足,荣昌,永川,江津,綦江,南川,黔江,石柱,巫溪* 注:1 首都和直辖市的全部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2 上标*指该城镇的中心位于本设防区和较低设防区的分界线,下同。 A.0.2 河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廊坊(2个市辖区) 唐山(5个市辖区),三河,大,厂香河,丰南,丰润,怀来,涿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邯郸(4个市辖区) 邯郸县,文安,任丘,河间,大城,,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玉田迁,安卢,龙滦县,滦南,唐海,乐亭,宣化,蔚县,阳原,成安,磁县,临漳,大名,宁晋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石家庄(6个市辖区),保定(3个市辖区),张家口(4个市辖区),沧州(2个市辖区),衡水邢台(2个市辖区),霸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万全,怀安,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隆尧,新河,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台县,赵县,武安,涉县,赤城,涞源,定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蠡县,肃宁,深泽,安平,饶阳,魏县,藁城,栾城,晋州,深州,武强,辛集,冀州,任县,柏乡,巨鹿,南和,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 第二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27 【实施日期】2009.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委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3号) 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部)属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医疗机构资质: 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㈡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 2、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 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 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 (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 (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

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450家

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基地名录(450家) 省份序号培训基地名称 北京 (28家) 1 北京医院 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与医院 3 中日友好医院 4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5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 6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7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8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9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10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1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1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1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4 北京积水潭医院 1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6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1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18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19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20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2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2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2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24 北京回龙观医院 25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26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27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28 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总医院 天津 (18家) 29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30 天津市人民医院 31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32 天津市南开医院 33 天津市天津医院 34 天津市环湖医院 35 天津市眼科医院

36 天津市口腔医院 37 天津市胸科医院 38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39 天津市儿童医院 4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41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42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43 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44 天津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45 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46 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河北 (8家) 47 河北省人民医院 48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49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50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51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52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53 沧州市中心医院 54 邯郸市中心医院 山西 (12家) 55 山西大医院 56 山西省人民医院 57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58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59 太原市中心医院 60 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 61 山西省汾阳医院 62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63 临汾市人民医院 64 运城市中心医院 65 长治市人民医院 66 晋城市人民医院 内蒙古 (3家) 6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68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69 内蒙古包钢医院 辽宁 (22家) 70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71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川省抗震设防烈度

四川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 第二组:康定,西昌。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第二组:冕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第一组:茂县,汶川,宝兴; 第二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道孚,泸定,甘孜,炉霍,喜德,普格,宁南,理塘; 第三组:九寨沟,石棉,德昌。 4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第二组:巴塘,德格,马边,雷波,天全,芦山,丹巴,安县,青州,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剑阁*; 第三组:荥经,汉源,昭觉,布拖,甘洛,越西,雅江,九龙,木里,盐源,会东,新龙。 5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第一组:自贡(自流井、大安、贡井、沿滩); 第二组:绵阳(涪城、游仙),广元(利州、元坝、朝天),乐山(市中、沙湾),宜宾,宜宾县,峨边,沐川,屏山,得荣,雅安,中江,德阳,罗江,峨眉山,马尔康; 第三组:成都(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攀枝花(东区、西区、仁和),若尔盖,色达,壤塘,石渠,白玉,盐边,米易,乡城,稻城,双流,乐山(金口轲、五通桥),名山,美姑,金阳,小金,会理,黑水,金川,洪雅,夹江,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青神,郫县,大邑,崇州,新津,金堂,广汉。 6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第一组:泸州(江阳、纳溪、龙马潭),内江(市中、东兴),宣汉,达州,达县,大竹,邻水,渠县,广安,华蓥,隆昌,富顺,南溪,兴文,叙永,古蔺,资中,通江,万源,巴中,阆中,仪陇,西充,南部,射洪,大英,乐至,资阳; 第二组:南江,苍溪,旺苍,盐亭,三台,简阳,泸县,江安,长宁,高县,珙县,仁寿,威远; 第三组:犍为,荣县,梓潼,筠连,井研,阿坝,红原。

C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6月9日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

镇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及实施细则 一、住院医师必须经过上岗前教育、理论考试、岗前试用(一般试用期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经本人申请,科室、医院两级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工作。 二、住院医师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不得擅自调班、私自请他人代班。(未独立值班者,科室排班可考虑两种方案:一是和带教老师排同一班,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二是每周排6天正常班,在当班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按照医院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中医适宜技术应用推广培训、“中医学经典、西医学中医”专项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培训成绩计入年度考核理论或实践技能成绩,该项考核成绩为核心考核项目,任意一项成绩不合格,即视为全年考核不合格。 四、住院医师按计划轮转科室,每科室轮转周期为三到六个月,各科室不得擅自调整轮科计划,因故需要调整的个人或科室,需向医务科申请,获批后方可调整。原则上现有临床科室必需全部轮转,在某一科延长轮转时间的,不能累计到下一科室。 五、住院医师必须经过出科考核,考核成绩经医务科认定合格者,由医务科开具出科通知单,方能进入下一科室培训,成绩不合格或表

现不好者,科室提出意见、医务科审定,将继续在本科室培训一月,再重新考核。 六、请病假、事假任意一个月超过15天者,应延长该科室培训一个月; 七、未完成该科室培训计划者不能出科,应继续该科室培训一个周期。 八、住院医师在轮科培训期间,应认真填写《轮科培训考核登记表》,科室考核以科主任上报的科室轮训考核登记表为主。 九、住院医师在三年培训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国家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5学分,中医药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为核心考核项,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达不到规定学分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新调入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已经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培训证明,培训工作量予以承认。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初稿2.11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实施方案(2014-2016年) (初稿) 为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国办发[2014]1号)精神,加快推进特殊教育的提升与发展,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大力推动特殊教育的提升与发展为目标任务,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普及教育、公平教育、优质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构建起布局基本合理、学段相互衔接、普职相互融通、医教相互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

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到2016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70%;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三、重点任务 1.提升普及与发展水平。全面实现残疾儿童“普九”目标,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提升条件保障水平。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提高资助水平。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薄弱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康复仪器配备工程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工程,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提升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特教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特教教师待遇。 4.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坚持全纳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残疾学生医疗、康复和教育结合工作。开发建设具有山东特色、符合学生特

中国各地抗震设防烈度表

中国各地抗震设防烈度表 A.0.14 河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20g: 第一组:新乡(4 个市辖区),新乡县,安阳(4 个市辖区),安阳县,鹤壁(3 个市辖区),原阳,延津,汤阴,淇县,卫辉,获嘉,范县,辉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5g: 第一组:郑州(6 个市辖区),濮阳,濮阳县,长桓,封丘,修武,武陟,内黄,浚县,滑县,台前,南乐,清丰,灵宝,三门峡,陕县,林州* 3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 第一组:洛阳(6 个市辖区),焦作(4 个市辖区),开封(5 个市辖区),南阳(2 个市辖区),开封县,许昌县,沁阳,博爱,孟州,孟津,巩义,偃师,济源,新密,新郑,民权,兰考,长葛,温县,荥阳,中牟,杞县*,许昌* 4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 第一组:商丘(2 个市辖区),信阳(2 个市辖区),漯河,平顶山(4 个市辖区),登封,义马,虞城,夏邑,通许,尉氏,宁陵,柘城,新安,宜阳,嵩县,汝阳,伊川,禹州,郏县,宝丰,襄城,郾城,鄢陵,扶沟,太康,鹿邑,郸城,沈丘,项城,淮阳,周口,商水,上蔡,临颍,西华,西平,栾川,内乡,镇平,唐河,邓州,新野,社旗,平舆,新县,驻马店,泌阳,汝南,桐柏,淮滨,息县,正阳,遂平,光山,罗山,潢川,商城,固始,南召,舞阳* 第二组:汝州,睢县,永城 第三组:卢氏,洛宁,渑池 A.0.15 湖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10g: 竹溪,竹山,房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 0.05g: 武汉(13 个市辖区),荆州(2 个市辖区),荆门襄樊(2 个市辖区),襄阳,十堰(2 个市辖区),宜昌(4 个市辖区),宜昌县,黄石(4 个市辖区),恩施,咸宁,麻城,团风,罗田,英山,黄冈,鄂州,浠水,蕲春,黄梅,武穴,郧西,郧县,丹江口,谷城,老河口,宜城,南漳,保康,神农架,钟祥,沙洋,远安,兴山,巴东,秭归,当阳,建始,利川,公安,宣恩,咸丰,长阳,宜都,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培训对象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以后(含2010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培训医院 第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第十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流等,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研究生等已有临床工作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已有临床经历和实践技能相应减少培训时间,但培训时间最少不得低于一年。 第十三条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医院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公共课程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并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如实记录。

肿瘤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肿瘤科培训基地细则 本培训基地细则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 一、肿瘤科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科室规模: 1、综合医院肿瘤科的基本条件:医院应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具有独立的肿瘤科,设有肿瘤内科、放射治疗等专业。 总床位数≥80张,床位使用率≥85%; 年收治肿瘤住院病人数应≥1000人次; 肿瘤病人年门诊量应≥3000人次。 2、肿瘤专科医院基本条件:应为二级甲等以上肿瘤医院。 总床位数≥300张,床位使用率≥85%; 年收治肿瘤住院病人数应≥2000人次; 肿瘤病人年门诊量应≥5000人次。

诊疗疾病范围: 肿瘤科培训基地所诊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肿瘤科各类常见疾病,能够满足《肿瘤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下简称培训细则)培养目标的要求。疾病种类及例数要求按培训细则要求的病例数目×受训者人数。 医疗设备: 1、肿瘤科培训基地专有设备: 电子直线加速器; 模拟定位机; 三维治疗计划系统(TPS); 三维水箱剂量监测系统; 电离室剂量仪、热释光剂量仪; 调强验证计量检测设备、仿真人体模型; 后装机、热疗仪;

化疗泵及胰岛素泵。 2、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配备设备: 大型X线摄片机,数字血管造影设备(DSA),CT,ECT,三维影像定位设备,彩色B超,12导联心电图记录仪,动态心电图仪,动态血压仪,超声心动图仪,氧饱和度监测仪,呼吸机,心电监护仪,指测血糖仪。 相关科室或实验室: 1、医院必须具备下列相关科室: 心血管内科(心电图室,冠心病监护室),呼吸内科(呼吸重症监护室),消化内科,血液科,ICU科,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妇瘤科,皮肤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医学影像科(含超声和核医学),病理科,医学检验科(血液细胞室、免疫室、生化实验室、临床微生物实验室等),血库以及能供受训者进行临床研究的实验室等。 2、其他相关实验室: 心导管室; 肺功能室、呼吸内镜室; 消化内镜室:胃镜、结肠镜、十二指肠镜、超声内镜、超声下介入诊治等设备。 医疗工作量: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8-09 10:48:22 来源:作者:点击:0 皖卫人〔2010〕3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 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达到从事某一医疗专业学科所需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对象: 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基地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具有二级甲等中医院可申请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级甲等医院可申报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培训基地由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评审认定,报省卫生厅批准。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临床医学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可直接申报批准列为培训基地。 第八条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九条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保障金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社【2014】145号)、《佛山市南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南财行【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人是具有南海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特别指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用人单位是在本区登记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本区范围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财政补助一类事业单位和国家限制类产业除外)。 第二章就业援助 第三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需根据申请人上年度实际参保的期限和 险种,以本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来核定。 (一)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自主创业,持续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50%给予补贴。 (二)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获得安置,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的100%给予补贴。 (三)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残疾人在同一个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与用人单 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贴。 残疾人在该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核定参保额中个人应缴费部分的100%给予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签订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薪金不低于佛山市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

2021山东住院医师麻醉科Ⅱ阶段-专业理论(精选试题)

山东住院医师麻醉科Ⅱ阶段-专业理论 1、高渗性缺水的治疗一般用() A.等渗盐水 B.等渗盐水和氯化钾 C.5%葡萄糖注射液 D.5%葡萄糖盐水 E.复方氯化钠溶液 2、男,25岁,跌伤时会阴部骑跨在钢管上,立即出现尿道口滴血,之后不能排尿。体格检查:会阴部、阴茎和阴囊明显肿胀。该患者初步诊断为() A.悬垂部尿道损伤 B.球部尿道损伤 C.后尿道损伤 D.膜部尿道损伤 E.前列腺部尿道损伤 3、妊娠合并阑尾炎宜采取() A.尽量避免手术 B.抗感染治疗 C.应用保胎措施

D.尽早手术,切除阑尾 E.中药治疗 4、男,20岁,腹部刀刺伤。术中发现乙状结肠有一4cm长的裂口,腹腔内有大量粪便污染。应选择手术方式为() A.乙状结肠裂口修补术+横结肠造瘘术 B.乙状结肠裂口修补术 C.乙状结肠裂口修补术+肠腔内置甲硝唑防止感染 D.乙状结肠破裂段行肠切除吻合术 E.乙状结肠破裂处行肠外置造瘘术 5、术前注射阿托品主要目的是() A.抑制胃肠道蠕动 B.减少呼吸道分泌 C.减少消化道分泌 D.对抗麻醉药副作用 E.协助止痛 6、不合作的患儿做颈部肿块活检,可选用下列哪种麻醉方法() A.基础麻醉 B.局部浸润麻醉 C.在基础麻醉下加局部浸润麻醉

D.区域阻滞麻醉 E.颈丛阻滞麻醉 7、全身麻醉下产生高血压的原因() A.动脉血氧分压过低 B.血容量不足 C.术中的牵拉反应 D.二氧化碳蓄积 E.复合麻醉 8、正常皮肤对各种化学物质都有一定的屏障作用,屏障部位主要在() A.皮下组织 B.棘细胞层 C.角质层 D.基底层 E.真皮层 9、关于皮肤病的特点,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棘层松解见于湿疹 B.角化不全常见于银屑病 C.表皮内水疱见于盘状红斑狼疮

附录A 主要域镇抗震设防烈度、加速度和分组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A.0.1首都和直辖市 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房山、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天津(汉沽),宁河。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北京(昌平、门头沟、怀柔),密云;天津(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 蓟县,静海。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上海(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嘉定、浦东、松江、青浦、南汇、奉贤); 第二组:天津(大港)。 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上海(金山),崇明;重庆(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戽、北碚、万盛、双桥、渝北、巴南、万州、涪陵、黔江、长寿、 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壁山, 铜梁,大足,荣昌,綦江,石柱,巫溪。 注:黑体字加下划线的指该城镇的中心位于本设防区和较低设防区的分界线,下同。 A.0.2河北省 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唐山(路北、路南、古冶、开平、丰润、丰南),三河,大厂,香河,怀来,涿鹿; 第二组:廊坊(广阳、安次)。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邯郸(丛台、邯山、复兴、峰峰矿区),任丘,河间,大城,滦县,蔚县,磁县,宣化县,张家口(下花园、宣化区),宁晋; 第二组: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文安,玉田,迁安,卢龙,滦南,唐海,乐亭,阳原,邯郸县,大名,临漳,成安。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张家口(桥西、桥东),万全,怀安,安平,饶阳,晋州,深州,辛集,赵县,隆尧,任县,南和,新河,肃宁,柏乡; 第二组:石家庄(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井陉矿区),保定(新市、北市、南市),沧州(运河、新华),邢台(桥东、桥西),衡水,霸 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 县,广宗,平乡,鸡泽,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 台县,武安,涉县,赤城,走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 蠡县,深泽,魏县,藁城,栾城,武强,冀州,巨鹿,沙河,临城,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我院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等七部门《湖南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湘卫科教发〔2014〕5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 通过对医学毕业生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我院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人文素养、扎实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 二、实施步骤 (一)2010年-2014年毕业人员,以住院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率,我院达到10%。 (二)2015年,我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以住院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率,我院达50%左右。

(三)2017年,我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以住院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率达到70%。 (四)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院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 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报考培训基地要求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我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必须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基地培训。 四、报考程序 凡在我院工作符合报考条件工作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经医院党委研究通过,方可报名参加。录取通知下发后与医院签订协议。 五、人员管理和待遇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当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培训结束后录聘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培训期计入工龄。 单位人在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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