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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

内部离任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成份投资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适应集团多元化发展需要,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经济责任,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在健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岗位经济责任制度、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和集团内部受托的基础上,实行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使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和异地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为集团人才合理流动和企业经济责任考核提供参考,按照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原则、程序、方法,结合集团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是对拟担任、交流、免职、岗位调整、辞退、内退、退休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企业(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所属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要害岗位(管人、管物、管钱)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性内控文件的情况,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未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财务制度及其他经济制度执行情况;对所属企业及被审计对象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资产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债权债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占用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现状及分管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六)重大经济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所属企业财务、生产、销售等统计数据、基建项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两周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经集团副总审计师、总经理批准后,可先离任再履行审计程序,但组织调动手续应待审计完毕后予以办理。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

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而未进行离职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事部门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个人。

六、被审计对象认为内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内审机构提出内审人员回避的要求;内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内审人员是否回避,由集团公司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八、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对象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

九、被审计对象及所在企业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所在岗位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划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十二、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可靠,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复审;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三、内审机构应对离职被审计对象作出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责任履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或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十四、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按审计复议程序,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决。

十五、离职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十六、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制度由董事会委托企管部审计组负责解释。

二○一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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