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潮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168平方公里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174 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潮州市城建规划局是潮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定点,核定用地位置、界限、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报建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七)检查、监督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八)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科学化、技术化、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

(九)处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保证规划质量;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一律采用北京坐标系统、黄海高程。

第八条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可委托具有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变更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道路网等重大问题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要时可在其审批职权内局部调整详细规划。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指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区,指枫春路、城新西路、永护路、西荣路以东,东兴路以西区域及枫溪旧镇区。新区是指市城市规划区内除旧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体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原则,在规划、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凡已审批的小区详细规划,按小区详细规划中规定的技术指标执行。

居住小区的技术指标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执行。

(二)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工业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它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工业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它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25%;民用低层建筑(3层以下)的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40%。

旧区多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与新区相同。

(三)容积率:新区低层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2,高层建筑按层数递增,每增加一层,容积率递增0.2 。高层和多层混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

分别计算。

旧区低层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4,高层建筑递增与新区相同。

为公共设施、市政工程无偿提供土地的建设单位,其所建工程项目在控制

容积率时可给予适当补偿。

(四)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分别为建筑物总高度的0.8-1.0倍(点式取下项),旧区为0.7-0.8倍;山墙间距根据消防及景观要求,原则上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每递增一层,增加间距 0.5米。建筑间距单方退缩取一半。连体建筑中被连的建筑物间距,按单体建筑间距执行。特殊环境、特殊体型、不同朝向的建筑间距可适当调整。

(五)临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城市道路宽度在30-50米的,两侧的多层建筑应退缩道路红线5-6米;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7-22米的,两侧的多层建筑应退缩道路红线3米,每增加一层,增退0.4米;17米以下的道路,两侧的多层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特殊地段或重要建筑物后退红线,应根据以上要求,适当增加。

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及城市

景观等因素增加退缩红线。

(六)配套设施:新区开发应坚持与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合理配套。

(七)城市绿化:新区绿地率,居住小区的不少于3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

合小区不少于35%,工业小区及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地块不少于25%。

(八)停车场(库):新区居住小区或组团式建设,按总建筑面积的10-12%配套;城市公园、旅游区、渡假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库),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九)建筑立面:按市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古城区(即环城路以内区域)的规划建设按《潮州市古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

筑物、构筑物。

需在上款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均应执行土地管理“五统一”的政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建设工程在选址、定点和布局时,均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不得污染和破坏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办理计划任务书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

第二十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已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国土部门提出收回或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执行;其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或国家需要时无条件清退。

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高压线路走廊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市有关规定保护规划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凡需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石、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围填水面,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外装修及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放线,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土地使用证或批准建设用地文件;

(二)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基建报告(含规划测量、规划设计委托书各一份)。

凡涉及环保、消防、交通、水利、人防、文物保护以及绿化、防震、供电、

供水、通讯等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

筑设计,外资、中外合资及市外设计单位必须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设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禁止零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下的,其建筑物原则上只能按原状修复或建低层建筑。

第二十九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除市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或规划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条广告牌、宣传牌、窗罩、阳台罩的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消防和交通安全。设置形式及审批权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设计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规划图进行设计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设计图纸的,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包括港口、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堤坝、码头、公共停车场以及通讯、供电、供热、供气、给水、排水、人防、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各项基础设施专业系统规划,各专业系统规划方案应报各有关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或临时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及各专业规划的要求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开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道路规划设计的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一律不准开挖埋置管线。

第三十五条因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的,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开挖手续。

第三十六条城市干道的各项管线工程,原则上应埋于地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通讯设施等,以及涉及净空高度控制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损坏工程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道路、管线、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等。如有损坏,应立即报有关部门,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规划验收意见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规划图中标注应拆除的原建筑物及临时围墙、临时构筑物、工棚,清理施工现场。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图纸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不准在临街墙面上开门、改窗、

砌墙或进行有碍市容的构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擅自占用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至15%的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建筑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设物安全,在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设面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5%至 10%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及本办法关于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项目规定的,其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原批准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筑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的设计、施工行为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给予处理。

第四十五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加处罚款金额3%的罚款。罚款收入一律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诉讼。

第四十七条被责令停止建设,但仍继续施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行制止。

第四十八条干扰、阻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潮州市(市辖区)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潮州市(市辖区)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潮州市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潮州市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需注明出处。 潮州市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数据解读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潮州市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金融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潮州市信息传输、金融、房地产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 (1) 第二节潮州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潮州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 三、潮州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信息传输、计算 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 (3) 四、潮州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潮州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5 七、全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5 八、潮州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信息传输、计算 机服务和软件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潮州市金融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潮州市金融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7)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潮州市(全市)房地产投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潮州市(全市)房地产投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针对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潮州市房地产投资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现状统计 (3) 三、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占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比重统计 (3) 四、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同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潮州市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潮州市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潮州市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占全国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潮州市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潮州市住宅开发投资完成额(2017-2018)变动分析 (8)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广东省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房屋施工建筑面积,房屋竣工建筑面积,住宅竣工建筑面积,竣工房屋价值,住宅房屋价值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潮州市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及价值综合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潮州市房屋施工建筑面积指标分析 (3) 一、潮州市房屋施工建筑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房屋施工建筑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潮州市房屋施工建筑面积占全省房屋施工建筑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潮州市房屋施工建筑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潮州市房屋施工建筑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房屋施工建筑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房屋施工建筑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潮州市房屋施工建筑面积同全省房屋施工建筑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潮州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指标分析 (7) 一、潮州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房屋竣工建筑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潮州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积占全省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潮州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潮州市房屋竣工建筑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房屋竣工建筑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2007年一季度潮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2007年一季度潮州市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一、社会经济环境 2007年第一季度潮州市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发展趋势,各项主要指标增势良好。实现生产总值80.8亿元,增长10.2%;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1.1亿元,增长15.9%,增速居全省各市第14位;物价涨幅略高,居民收支有所增长,消费市场较为活跃,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7%,涨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6个百分点;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1元,增长6.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4%;市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64元,增长4.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6亿元,增长19.7%,增幅比上年同期高8.6个百分点,增幅居全省各市第五位;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在去年上升的基础上继续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比去年同期上升2.7%。 二、房地产市场基础数据分析 (一)房地产投资步伐加快,投资比重加大。 潮州市房地产1-3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13亿元,同比增长7.8%;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3.29亿元,增长2.1倍,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25.06%,占比同比增加17.75个百分点。 单位:万元 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全部用于住宅小区和临界配套商铺的投资,

这也是潮州房地产投资的特点和热点。 (二)土地购臵与开发步伐减慢,但成本加大。 一季度购臵土地投资和面积均比去年同期下降,但购臵土地面积下降幅度大于投资成本;开发土地面积在比去年同期下降的情况下投资成本反而比去年同期上升;说明土地购臵与开发步伐减慢,但购臵和开发成本加大。 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三)商品房建设速度加快。 一季度商品房施工面积112.35万平方米,增长2.5倍,比去年同期增长310.19%;其中新开工的商品房施工面积78.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6倍,新开工面积占全部施工面积比重达70%。商品房建设速度加快,施工面积和新开工面积保持了上年同期较高的增长速度,开发商对市场销售有较乐观的预期。 单位:万平方米、万元 (四)商品房销售大幅度下降,交易价格稳步上升。 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5.6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42.76%,环比下降77.77%;销售额1.45亿元,同比下降32.24%,环比下降76.76%。,销售情况出现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因去年商品房销售情况较好,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潮州市(市辖区)房地产、文体娱乐、公共管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潮州市(市辖区)房地产、文体娱乐、公共管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 版

序言 本报告对潮州市房地产、文体娱乐、公共管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做出全面梳理,从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潮州市房地产、文体娱乐、公共管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理解,洞悉潮州市房地产、文体娱乐、公共管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潮州市房地产、文体娱乐、公共管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 (1) 第二节潮州市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潮州市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3) 三、潮州市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 计 (3) 四、潮州市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潮州市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潮州市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同全国房地产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潮州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潮州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潮州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末城 镇单位就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