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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z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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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梳理

『重点法条』3,10,11,22,24,42,47,48,49.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本法所称的作品(Works),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注解』

1.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①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②创作行为产生,独创性(originality);③可复制性再现性(copying),必须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④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本法不适用的作品范围。

2. 文字作品:“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法不是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3.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但我国对口述作品给予保护。需注意:①并非所有的口头表达都是口述作品,如平时交流、闲谈、会话不是作品;②口述作品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以广播、电视等形式传播的作品;

③用口头传播他人作品,不产生口述作品,但可能构成表演,并产生表演者权。

4.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指的是词曲、剧本、说唱脚本、舞蹈编排,这是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即是谁表演这些作品,与这些作品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保护水平的高低没有关系。表演者权受邻接权的保护。

5.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和实用美术作品(兼备观赏价值与使用价值)。

6. 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建筑作品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但这些也可以认定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7. 摄影作品:创作依赖器械的成分较大,所以保护期限相对较短,自发表之日起50年。并非所有摄影作品均受保护,如证件照类的摄影作品不受保护,该问题有争议。

8.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特殊规定,由制片人享有。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9.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的目的是指导施工或生产,具有实用性。

最高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系客观存在,表达形式非常有限,不认定为侵权。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可以书面授权,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或权利人进行诉讼、仲裁。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权利义务、收费等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1.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此类管理组织的性质: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

2. 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所以,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在中国提起著作权诉讼。

第九条『著作权的范围』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注解』

1.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属于作者,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可转让给他人。

2. 儿童基于事实行为创作,可以享有著作权。

3.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有民事权利,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在服刑期间创作的作品,不能公开发表,不能行使完全的著作权。

4.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①正式署名原则(作者、撰稿人);②实际创作原则(法人组织主持,并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或有线、扩音器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另一语言文字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现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并依约定获得报酬。

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五)到(十七)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注解』17个权利均为禁止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1.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2.出租权的对象是特定的,现行法仅限于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3.展览权:“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

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注意,仅仅是原件的展览权,该作品的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属于作者享有。

4.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5.放映权:放映电影只需征得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不需要征得各有关部分

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6.广播权,是为执行《伯尔尼公约》,与复制权、放映权有重合。

7.信息网络传播权,2012-12-17最高院司法解释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该权利的

主体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与其是否第一次在网络传播、是否发表无关。

8.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最主要的形式。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授权他人行

使。若有人想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作为商业性使用,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著作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他人的改编才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如果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则构成侵权。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著作权。

改编权vs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的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9.翻译权,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可为作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10.汇编权,必须建立在形成汇编作品的基础上,在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

如法律汇编、列车时刻表不是汇编作品。

11.修改权vs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人身性权利。如将作者创作的人体素描美术作品

作为情色杂志的插图,扭曲了作者的创作初衷,改变了其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可能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不侵犯修改权。

12.修改作品vs改编作品:修改是对文字,改编是不改变基本内容时将作品由一种类

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本法34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此为对作者修改权的特殊规定。

第十二条『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演绎前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演绎合同),且该著作权不是完整著作权,因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合作作品』权属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完整性。

『注解』合作作品的使用依合作协议,若无合作协议,共同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

本法第十条第1款(五)到(十七)的权利若合作作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四条『汇编作品』汇编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注解』

1.数据库:分为两类——①由各个本身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如学术论

文、文学小说等;②由不是作品的材料集合而成的数据库。汇编作品主要看其选择与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其汇编材料是否是作品在所不问。注意:若是第二类数据库,仅仅以时间编排材料的,不认定为汇编作品。

2.教辅配套习题集:首先,教材在其内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

保护。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材的使用,若未经必要许可,构成侵权。

3.法律汇编:是否属汇编作品,看其是否对材料进行了针对性选择,并有独特的编排

顺序。如果符合汇编作品,汇编者为著作权人,其他人不得侵犯其对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但汇编者页无权在阻止他人对其选入的法律法规重新编排。

第十五条『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得其他权利由法人组织享有,法人对作者予以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注解』

1.职务作品vs法人作品:①本质区别是,“法人作品是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

作的作品;职务作品是公民履行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创作过程是根据创作者自己的意图创作。”②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不一定是法人的成员,但职务作品一定是该法人的成员。③法人作品类型不限,职务作品多体现技术含量,多为非艺术类作品。

2.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

作品之日起计算。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推定归属于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依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注解』

1.创作者,即受托人,享有不完整的著作权,不能够禁止委托人在特定的委托范围内

免费使用该作品。

2.他人代笔的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其著作权约定优先,无约定时,著作权归特定人

物享有。

3.博物馆收藏的作品:一般博物馆只享有原件的财产所有权,作品的著作权由著作权

人享有。但下列情形时博物馆也可对馆藏作品的原件享有著作权:

①著作权人书面合同,明确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

②博物馆收藏的是未曾发表的遗作作品原件,如果作者在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

表的,在其死亡后的50年内,该作品的发表权由博物馆行使。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一般由国家享有。

③博物馆收藏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原件,则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

作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4.征集入选的广告语,著作权应由作者享有。商家对应征的广告语并不当然享有专有

使用权,因为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使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所以应征后商家必须与作者签订许可合同,才可以享有专有使用权,否则属于侵权。

第十八条『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注解』这里的“展览权”不是完整的展览权,仅限于原件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权利),而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于作者。

第十九条『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在本法保护期限内,依照继承法得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组织的,法人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在本法保护期限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法人或组织的,由国家享受。

『注解』

1.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人身权(如署名权)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但也有例外:

①发表权,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权属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7:“作者生前

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②委托作品的特殊规定,其著作权依双方约定,既可约定著作权财产权的归属,也

可以约定著作权人身权的归属。

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5:“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权之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摄

影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起算50年),期间该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承继,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由继承人维护。

5-17)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第十条(5-17)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起算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第十条(5-17)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首次发表起算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后五十年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注解』

1.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此时,

不适用法条中“最后死亡作者的死后50年”,而是以“各个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来计算。

2.第三款中电影作品中“剧本、作词、作曲”著作权人为公民的,仍旧以生前加死后50

年为准。

3.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出版者权(自首次出版起算10年);表演者权(财

产性权利保护期为表演发生时起算50年);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发表起算50年);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节目首次播放起算50年);

4.委托作品:先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约定,再分情况(法人组织&公民)讨论。

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本法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品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注解』

1.第4项中使用已发表时事性文章,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可以

部分使用,也可以全部使用。但其他题材的文章(如社论、评论)不在此列。

2.第6项:①“课堂教学”有严格限制,专指面授教学,包括全日制普通学校,也包括

业余学校、专门学校。不包括考研辅导班、托福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也不包括函授大学、广播大学、电视大学等以函授、广播、电视等方式教学。②少量复制,不得损害作者的经济利益。③翻译,可以一部分,也可以全部,翻译和少量复制均不得出版发行。

3.第7项执行公务,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非公务活动的需要,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注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4.第8项“各馆”,①复制的目的在于陈列或保存作品;②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

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③该项不必限于已发表作品。

5.第9项“免费表演”的构成要件:①表演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若未发表,则必

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②免费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

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③免费表演,既不向公众收费,又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演出组织者给表演者付费,即使未向观众、听众收费,也不能认定为免费表演、合理使用)。

6.第10项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行为仅限于“非接触

性使用”,接触性使用(如拓印)不属于合理使用。

「设置、陈列需要持久性」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作品,在灯会结束后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的(即展出过后即被运回存放的),不应将其认定为“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此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作品的,构成侵权。——见最高院关于自贡市公交总公司与自贡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批复。

「例外:再行使用可营利」对22条1款第10项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符合伯尔尼公约的合理使用的精神,各国也是如此。

7.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①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外:第8项的图书馆

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例外:第10项的“再行使用”可以营利为目的。

③使用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由于作品使

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并且未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断章取义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应当以忠实于原作者的思想为准则,否则构成“不当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在教材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邻接权也受该条限制)

『注解』

1.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相同点:①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②均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③使用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别:①法定许可必须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而22条1款第8项合理使用馆藏图书可以是为发表的作品;②法定许可可以出版、发行这些作品,而合理使用一般是对作品的非复制性使用,或少量复制使用;③教科书中使用的作品的比例因实际的教学需要可能要大一些,而合理使用中的引用只能是少量且适当。④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需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⑤法定许可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

2. 法定许可时,使用人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将使用费、邮资以及使用情况说明送交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作品的交给音著协,其他的由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负责相应的报酬收转。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区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解』

1.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明确使用边界。

2.专有使用权利,必须书面合同,但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合同未明确约定授

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合同形式不足:履行治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付酬标准是确定多少,付酬办法是确定支付方式。付酬标准既可约定,又可按照国

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如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制定的付酬标准。约定时,即可高于国家标准,也可以低于国家标准。

4.违约责任包括是否规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当事人协

商确立。

5.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①合理使用。

②法定许可:第23条「特定教科书」、第33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

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③第40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邻接权」

④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支付

报酬。

⑤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但应支

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邻接权」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五)到(十七)项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记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注解』

1.书面形式为强制性规定,即不承认口头形式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

2.其他内容可以有:纠纷解决办法、仲裁条款等。约定不明确的,其他权利不发生转

让。例外:「修订版、再版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转让中,出版者法定享有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对“原版、修订版”出版的权利,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出版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图书出版合同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而非转让合同。

3.转让VS许可使用:

①许可使用合同涉及作品的使用方式,但转让合同不包括使用方式这些内容;

②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主体,②转让则发生著作权财产权主体的变更;

③许可使用可以口头形式(专有使用权除外),而转让必须书面形式。

④转让的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而许可使用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

期内的若干年。

⑤许可使用人对他人侵权行为无权提起侵权之诉,而转让后原著作权人的诉权转

移给受让人。

⑥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一并转

让。如受让人成为新的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是无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的。

4.转让合同,同样适用“形式瑕疵,履行治愈”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的出质』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注解』质押合同的效力与质权转移的物权效果分离。独立性+无因性

第三十条『出版合同』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注解』

释为复制权、发行权,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出版合同的性质如果是许可使用合同,且不是专有使用权利的许可,则作者可以授予不同的出版社的出版许可,合理

2.著作权人的稿酬计算:

(1)基本稿酬+印数稿酬→销售前已经确定数额。

(2)版税制→按销售数额提成。往往是部分预支,提前支付最低保底发行数或首次实际印数的版税。

第三十一条『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是“专有出版权”时,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注解』

1.专有出版权,必须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明确约定才能生效,具有排他性,本质是一

种禁止权。

①著作权人在约定期限和约定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复制和发行的权

利。只有在合同期满或出版社严重违约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②出版社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

③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

益。出版社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

2.专有出版权人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时,并不当然取得“可拆分的部分”的单独

使用权,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人的该权利也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如整体作品即将出版或刚刚出版时,著作权人将其中的重要部分分别出版,会侵害整体作品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3.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他人后,是否可以对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1)禁止权仍在。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使用作品,也有权禁止专有使用权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2)赔偿请求权受限。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实施了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有权禁止,但赔偿请求权一般不能主张。但是,当该侵权

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著作权人与使用权人是版税制取得报酬

的,著作权人有权主张经济赔偿。

4.“出版合同有效期内,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

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9:著作权人寄给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这里的6个月是宽限期,有利于著作权人证明脱销的存在,而可以行使解除权,另寻出版社出版图书。

5.出版者享有「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图书、报刊的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装帧

设计权,属于出著作权法上的邻接权,是独立一项民事权利,保护期为10年。同时,版式设计权也可以通过《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适用各自的规定,而非必然是10年保护期。

第三十三条『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自稿件收到之日起报社15日、期刊社30日内,未通知著作权人刊登作品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注解』

1.本条仅适用于报社、期刊社,不适用于出版社。

2.第二款报社、期刊社的转载和刊登,属于法定许可行为。

3.报刊的转载,是全文刊载或略有改动后刊登已经发表的作品;摘编,是指对原文主

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如果仅仅抄录检索用的作者姓名、出处和章节名称的,不构成文摘,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4. 当报刊刊登的是“演绎作品”时,既需要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还要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为是对原作品的间接使用。

5. 刊登、摘编了涉嫌剽窃、抄袭等侵权作品时,报刊不负责任。明知者除外。

6. 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与第22条4、5项(不可避免引用、实时性文章)合理使用不同,法定许可需要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无需权利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7. 报刊声明“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本刊发表的作品”,这类声明若非著作权人授权,应当是无效的。

第三十七条『表演者的义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的,须经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解』

1. 演出行为,是指公开向不特定的人演出,而非家庭、私人、班级联欢。

2. 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双重许可。

3. 未经许可,侵权责任由组织者承担,侵权人为演出组织,而不是表演者。如王菲演唱会未经授权唱《传奇》,侵权人为演唱会组织者,而非表演者王菲。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人身权

财产权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民商法重要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重点法条分析题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重点法条分析题法律条文常常是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项重要考查内容,选择题、判断题、辨析题,甚至论述题都会涉及法条内容的考试。 因此考生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必须牢固掌握、熟记。纵观历年试题,熟记法规能考出最佳成绩,希望考生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下面,新祥旭考研辅导,就部分民法法条分析题考试方式介绍给大家: 1、《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2、《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3、《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司考民法必背法条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前罪A ;后罪B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VS 受贿罪 1 ?名词解释: A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 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 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 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一一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一一A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 B 国家工作人员; 客体一一A 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 与B 国 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一一 A 要求数 额较大与B 没有此要求 二. 贪污罪VS 受贿罪 1 ?名词解释: 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数额较 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 略 2.比较: 共性:客体 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 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一 —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一一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一一A 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 B —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 A 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 A 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 B 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一一 A 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 B 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VS 行贿罪 1 ?名词解释: 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通过其他国家工 (斡旋受贿) 般主体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民法典合同解除法条汇总

民法典合同解除法条汇总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

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 重点法条五十题(一)(3月3日晚上和明师论坛合并进行) 一、单选 1.某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开展了“人狮合影”,活动,将驯养好的狮子用固定的锁 链锁在围栏上,游客可以自行凭其喜好在狮子上摆出多种姿势与狮子合影。甲与狮子合影并 抚摸狮子头部金毛时,狮子突然挣脱锁链,咬伤甲某,并抓破衣物,摔坏眼镜一副。对各方 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动物园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即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 B.驯兽师驯养狮子不合格,导致狮子咬人,应负主要责任 C.狮子属于危险性动物,甲某抚摸狮子的头部金毛,导致其被咬伤,甲某存在过错, 应自行承担责任 D.动物园举办“人狮合影”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 报应,快哉快哉!” 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 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 名 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 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 3.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乙的活动基本上不加 看管。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 石头划伤多处,共花修理费用4000元。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元。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 A.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D.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 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 锁将小门锁住了。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 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 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的损失由甲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 C.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 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经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

对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 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方志平主观题考前3页纸(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5)

方志平民法主观题考前3页纸 妙记民法重点法条序号和内容 1、《民法总则》119、《合同法》8,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对119说吧,打了119就必须有效力有责任,不能乱拨119电话说话。 2、《民法总则》121,学雷锋。《合同法》121,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担保法解释》121,定金20%。(121,学雷锋,去违约,交定金) 3、《民法总则》122,学雷锋之后,马上就不当得利了,121之后的122。 4、《民法总则》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要是有3项,就生效了,故143。 5、《民法总则》146,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无效,你个感情的骗子,要死咯,146(或意识流) 6、《民法总则》147,重大误解(你死去,147,误解我);148欺诈;149第三人欺诈。(要是将789误会为798,北京有个798艺术工厂)(误解147要死妻;欺诈148要死爸;第三人欺诈149要死舅舅) 7、《民法总则》153,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3提倡公序良俗,153违反了公序良俗。 8、《民法总则》158,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咱们谈恋爱是否有效,要我爸(158)确认一下才行,是附生效条件的。或者,我条件很好,要了我吧,158。 9、《民法总则》171,无权代理,没有权限还给人无权代理,是脑子有病,要吃药=171。然后《民法总则》172就是表见代理了。 10、《民法总则》178,一起吧,连带责任。有人和我一起还债吧。《物权法》102,共有物对外连带责任,1人2责。 11、《民法总则》186,加害给付,民法主观案例书中女朋友酒精加火锅,186帅男友被烧伤了!《物权法》186,这个好物件,就这样流押了……《物权法》211,流质条款,将儿子送去211高校“流质”。或者,211,一“流质”量的大学。 12、《民法总则》196,不动产和登记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186的帅男友毁容了,196的帅男友一直都是我的,没有时间限制。———————————————————————————————————————13、《合同法》13、14,要约承诺,一生一世。《物权法》23、24,手表汽车,动产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法》73、74,代位撤销。《合同法》83、84,债权转让。 14、《合同法》28,超过要约有效期承诺,为新要约。28岁的时候博士毕业,重新找工作,向用人单位发出新要约。 15、《合同法》42,缔约过失责任。4月1日愚人节欺诈缔约,4月2日知道真相,缔约过失责任。 16、《合同法》51条、《买卖合同解释》3、《物权法》106,结合武夷山,一栋楼。无权处分武夷山,一栋楼善意取得。所以,联合起来写超级牛逼,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和《物权法》第106条……如此牛逼,你不过谁过?当然我记513是我要小三,记住了这个序号。 17、《物权法解释一》21,无权处分不能有致命瑕疵;《担保法》21,担保主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各种。《房屋租赁解释》2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诉买卖无效。袁世凯签订了21条,丧权辱国,无权处分有致命瑕疵,处分的是广大中国土地,侵犯了中国老百姓的优先购买权。 18、《合同法解释二》15,一物多卖,多重买卖,一物,就是15。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因为是对合同法总论的解释,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未解决多个买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排队问题,这个问题在《买卖合同解释》解决了。 19、《买卖合同解释》9,普通动产多卖,交钱先,卖的是猫,猫有9条命。

《刑法》重点罪名(一)

刑法重点罪名 (一)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抢劫罪情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民法口诀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口诀完整版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1、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隐私等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区别:适用阶段不同;两者的强制力度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和程序不同。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时变更解除原则。 12、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查院、法院对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拘传的程序: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查起诉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单不需要逮捕的。 16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 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6 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机关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7 刑事诉讼主体:(1)专门机关:公检法(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人、鉴定人。 8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9 公安机关主要职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检查机关职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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