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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载入民法典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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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法律适用】

个人信息权载入民法典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赵 敏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 210012)

摘 要:为了适应信息化社会到来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民法总则》增加对个人信息给予法律保护的专门规定。个人信息权载入民法典,这对于维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避免信息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侵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法总则》第111条从正面对个人信息权的确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第111条对权利相对方即任何组织和个人所负有义务的明确,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关键词:民法总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7)06-0010-05DOI:10.16478/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0649062.html,ki.jbjpc.20171030.0062017 年 11 月第 6 期November 2017

No.6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最关键、最重要的一步。虽然《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依据。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民事法律,《民法总则》中很多制度是对《民法通则》的承继,同时也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与域外民法的最新变动趋势及潮流等进行了诸多的制度创新,凸显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变迁的步调一致。《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新增加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明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数据。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五)

项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

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本条列举的均是常见的个人信息,但其为不完全列举,即凡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即使没有列举出来,也属于个人信息。[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基于各种商业价值和公共管理价值,各类公私机构纷纷展开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这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谁对这些信息享有权利,如何合理保护、合法利用这些信息,已经成为当下必须解答的问题。同时,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轻者会受到各种垃圾短信、推销电话的骚扰,重者会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个人信息的安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徐玉玉案”

收稿日期:2017-09-10

作者简介:赵敏(1969—),女,江苏警官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警察法学。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警

察法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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