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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鼓励交易原则

论鼓励交易原则
论鼓励交易原则

论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摘要: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鼓励交易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认真领会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对探求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正确适用合同法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无效合同、

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一定义十分重要,它意味着并非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可导致合同的无效,只有在违反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合同无效。同时,并非违反法律、法规的任何条款均导致合同无效,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案例一、

甲公司欠丙2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个2000万元的债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根本不足以履行对丙的债务,但甲公司告诉乙公司说,你欠我的2000万元我不要了,这就导致甲公司欠丙的2000万元还不了。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可能他们是恶意串通,损害丙的利益,这时《合同法》是不是让甲公司对乙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74条是给了一个撤销权,不是让合同无效。

案例二、

甲公司欠丙2000万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比如说是3000万元,结果它把这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作价100万元卖给了乙公司,而丙在法庭上完全有证据证明,乙公司跟甲公司恶意串通。这个时候,我们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即使丙在法庭上证明甲公司跟乙公司做这样一个用100万元买2500万元的行为是恶意串通,丙只有撤销权,丙可以在丙债权额的幅度内请求法院允许丙撤销甲公司跟乙公司的这个交易。《合同法》从来没有说这个时候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就无效。

二、严格区分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法院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尽管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故不能不辞内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2、可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采取国家干预法院要主动宣告,可撤销合同如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宣告前仍然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对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也可以要求变更,金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和同仁然应继续履行。

5、合同法设定里奥效力待定合同,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可因有权人承认而生效。从而扩大料可撤销合同范围,将效力决定权赋予当事人,减少了无效合同范围。

案例一、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于是对王某说:“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史某说:

“相当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200元。”史某一听大吃一惊:“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属于重大误解,合同可撤消,史某将随身听还给王某就行了案例二、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须加盖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2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合同法不但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必须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在具体条文中队要约、承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不得作出任何变更的意外,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已承诺内容为准”。我们可以看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须统一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实质性内容是指未来合同的重要条款,也就是说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应该具备的,如缺少这些条款则未来合同便不能成立或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合同法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及承诺的要求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当事人自由,有利于合同成立,积极促进一桩交易的完成。

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条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却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

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处理公司诉讼案件应把握的原则 1、把握公司诉讼的性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公司法是私法,强调意思自治。而公司诉讼只是司法行为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介入,因此应该是被动的、消极的、谦意的。因此在公司纠纷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首先寻求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解决问题,在内部救济穷尽之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比如在股东知情权的知情权诉讼中,公司法第34条对查阅公司内部资料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因此我们如果协助客户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客户是否已经通过内部程序行使知情权,而仍然存在障碍。 2、区分公司诉讼中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原则 这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从主体上来区分,内部关系即公司法主体在公司法范围内产生的关系,外部关系即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人之间的关系。 比如《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没有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现在实践中的观点也在慢慢发生改变,倾向于认为股东对外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是内部决议事项,只要形式要件齐备,公司一旦提供担保即应认定为有效。因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内部的决议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使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只要具备完备的形式要件,该决议一旦表示出去,因为接受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具审查义务,善意相对人据以达成的协议仍然有效。这里就明确的区分了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无效的股东会决议对内是无效的,但根据无效的股东会决议作出的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仍然有效。 3、正确适用民法原则与正确适用商法原则 公司法是典型的商法。而商法是从民法发展而来,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性问题也是商法所当然适用的。在公司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可能适用的是民法原则,有可能适用的是商法原则,也有可能在一个案件中民法商法的原则都用到。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最基本原则。从现代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在确认交易行为或者叫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上,应该尽力本着承认合同效力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5、维持现状原则 维持现状原则,是公司法诉讼的灵魂。如交易已经实际发生,现状已较之以前发生改变,处理时应尽力维持已经发生交易之后的现状。因维持现状原则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保护自己的权利。

股票交易规则-详细版

证券交易规则—详细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回转交易。)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 [提要]合同法的目标,或称合同法的规范功能,乃是应贯彻于整个合同法中的精神。关于目标问题,两大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大都认为,这是一个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在一起的问题。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等指出:“合同法的基本目标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1〕由于合同法旨在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法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 在我国,合同法的目标在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法目的中得到了体现,〔2〕这些规定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强调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尽管我国合同法因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而具有不同于西方合同法的一些特点,但因为我国合同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其任务的,因此,合同法必然以维护合同自由、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作为其基本目的。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乃是合同法的保护功能,然而,合同法除具有保护功能外,还具有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和目标,即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行为的功能,这一目标体现在多方面,诸如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利益的实现,等等。鼓励交易的功能与保护功能是密切在一起的,如果合同法不能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障,不仅不能体现出鼓励交易的价值,反而会起到不适当地限制和阻止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消极作用。然而,鼓励交易的功能又不能为保护功能所替代。 因为鼓励交易不仅仅体现在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上,而且体现在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评价上(如是否应宣告合同已经成立,或应否宣告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强调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常常并不能解决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如何体现鼓励交易的功能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为什么应以鼓励交易作为其重要目标?这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所谓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乃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这些每时每刻发生的、纷纭复杂的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要借助于合同法律规则予以规范,

淘宝网交易原则及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A,收款不发货: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当卖家在收到买家汇款后没有按时履行发货义务,或买家将货款汇入淘宝帐户15天后,卖家没有履行发货义务。即为“收款不发货。 B,网上描述与实物不符: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买家收到的商品与网上描述的有严重不符的情况,并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卖家出售的商品属于明显的假冒伪劣商品或在淘宝禁止出售商品之列,即为“网上描述与实物不符”。 C,网上成交不卖:买、卖双方在淘宝网上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者或买家与之联系却始终没有回音,即为“成交不卖。” D,卖家拒绝履行支付宝交易:发布商品时同意使用支付宝。成交后拒绝使用并且情节恶劣,即为“卖家拒绝履行支付宝交易”。和其他投诉类型不同,如果您拍下支持支付宝交易的商品,而在成交后卖家拒绝履行支付宝,请在“我的淘宝-我是买家-已买到的宝贝”里发起卖家拒绝履行支付宝的投诉,并提供聊天记录等凭证,不需要等到三天以后。投诉成功会对卖家作“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并且限制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个月。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A收到货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我要怎么办? 建议您先与卖家联系一下是否在交易过程中有什么误会,交易是双方相互努力做出的,也希望在双方的协商中友善的解决任何问题。若遇到实物与商品描述不符,应第一时间联系卖家,沟通协商相关退换货品等事宜。我们提醒您在收到货物签收之后在物流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当面拆封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货物存在与网上描述不符的情况您可以及时联系卖家,申请退款,和卖家友好协商重新发货或者同意您的退款协议。如果卖家不同意退款,首先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解决不了问题,您也可以在成交3天后登录淘宝,在“已买到的宝贝”里发起“网上描述与实物不符”的投诉,说明投诉的原因,并且立刻发起退款退货申请。在发起投诉的期间内请您继续和卖家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淘宝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并且和您保持联系。 B,买的宝贝与原来卖家宝贝描述里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循的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那具体是指什么?ykbys为你详细解释,关于合同法的原则条例。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 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 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 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

市场交易的原则

市场交易的原则 [教学目标] 1、识记市场交易的原则。 2、理解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的危害性。 3、通过分析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违反市场的交易原则的现象及其危害,提高学生对坚持市场交易原则的需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 市场交易原则的内容,作用和违反市场交易原则的危害性。 [教学难点] 违反市场交易原则的现象是市场经济不发达、不完善的表现。 [教学方法] 学生自学方法讨论归纳 [教学仪器] 多媒体 [教学时间] 一节课 [教学过程] 例:《北史》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叫孟信的人,家里很穷,无米下锅,只有一头病牛。一日外出,他的侄子把这头牛拉到集市上卖了。孟信回到家里,才知道此事,就责怪侄子忘了“诚信”二字,不该卖这头病牛,他还急忙赶去找到买主,说:“这头牛原来有病,劳累一点就犯,发起来不喝水,不食草,怎么能把有病的牛卖给你呢?”孟信如数把钱还给买主,将牛拉回家,买者深为孟信的诚实信用所感动,俗话说:商有商规,店有店法。古往]今来,中国人经商做生意,除了少数奸商以外,都讲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 (展示课件)背后铲球(图略)

师:怎么跑出来幅漫画了。 生:(讨论略) 师:如果在足球比赛中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为什么? 生:足球比赛要按照,一定的规则,遵守一定的秩序,否则就含出现:“武打片” 现场直播,整个比赛不能顺利进行下去,球场如战场,商场也如战场。师:在商品服务上各个主体应怎么办呢? 生:(略) (一)市场交易原则的含义(展示课件) (展示课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服务市场上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遵守一定的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的根据,就是市场交易的原则。 师:那么,市场交易的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呢? (展示课件)材料一、有一天,你到一家水果店买苹果,售货员随手拿出用塑料袋装好的苹果和梨,说:“单买苹果不卖,要买就是一袋。”而且塑料袋里的梨大都有毛病。 师:这时你将怎么办?为什么? 生:不买,因为他强迫我买梨,违背了我的意愿。 师: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才能达成交易。强迫“搭配”其它消费者不想要的商品,强买强卖,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买卖双方之间的矛盾,使交易不能实现。也就是说,市场交易活动要遵循自愿原则,或者说自愿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市场交易原则的内容(展示课件) 师:愿买愿卖,就一定能做成交易了吗?请看下面的对联 材料二:(展示课件) 坐请坐请上坐 茶泡茶泡好茶

准确掌握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准确掌握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0日【来源】:中国税务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共13章118条,包括关联申报、同期数据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和法律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只有了解、吃透《办法》,才能降低潜在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那么,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是对于税法中定义为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可能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交易行为进行的调整。因而,判定企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关联企业有三个判定标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办法》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更加详尽,外延更加宽泛,在判定标准上特别强调了控制的几种情形。这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办法》对于关联交易的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解释,指出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 企业交易应该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规定了两个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原则。这是企业在交易中应该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办法》总则中对于转让定价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管理的解释,都特别强调了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办法》也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为判定企业是否需作特别纳税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说,这两个原则既是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是否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防范避税风险应着力把握的基本准则。 关联方信息披露、数据保存、提供的要求 企业如果计划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需要按照规定准备、保存转让定价同期数据。这是企业能否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及成本分摊协议的必要条件。《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9张表格。

合同法自考题 21

合同法自考题-21 (总分:101.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0,分数:30.00) 1.合同的本质特征是______ ?A.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B.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C.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要求 ?D.合同的订立符合公共秩序的要求 (分数:1.00) A. √ B. C. D. 解析:[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彼此之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强制与被强制的公权关系,合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主体的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本质特征。答案为A。 2.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______承担违约责任。 ?A.第三人 ?B.债权人 ?C.无需 ?D.不确定 (分数:1.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答案为B。 3.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______ ?A.合同自由 ?B.诚实信用 ?C.合法 ?D.鼓励交易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交易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促进交易的发展。所以鼓励交易原则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答案为D。 4.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要约自______时生效。 ?A.发出 ?B.达成合意 ?C.受要约人接受 ?D.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详言之,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要约发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要约文件到达受要约人之处时生效。答案为D。 5.招标,是指招标方以一定方式公开邀请他人向自己投标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______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格式条款缔约 ?D.意思表示 (分数:1.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招标,即招标方以一定方式公开邀请他人向自己投标的行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在性质上属事实行为,虽有表意行为,但不是意思表示。答案为B。 6.若有约定,将依约发生合同效力;若无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且不推定该条款的存在。这是合同______的特点。 ?A.绝对必要条款 ?B.相对必要条款 ?C.任意条款 ?D.免责条款 (分数:1.00) A. B. √C. D. 解析:[解析] 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此类条款的特点是:若有约定,将依约定发生合同效力;若无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且不推定该条款的存在。答案为C。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 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 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 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 (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 (4)提高交易效率 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 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 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 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 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 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 (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 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 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

股票买卖原则

股票买卖原则.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股票买卖原则-(美)欧奈尔著;金马译.一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前言 从2000年3月开始,股票市场进入了一个极其困难的时期。在这期间,大多数投资者损失了太多本不该损失的财富。之后的3年,我意识到每一个投资者,无论是新手还是自以为很有经验的老手,都非常需要更多的关于投资的知识,需要真正的帮助。 因此,我决定出版这部书,希望能够帮助数以百万的投资者在必定会到来的股票市场复苏中得到理想的回报。虽然现在人们对股票市场的复苏前景充满了疑虑,但是纵观股票市场近100年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股票市场从低迷走向复苏的轨迹。因此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股票市场也一定会再次走出2000年3月开始的低迷,重新踏上复苏之路。我总结了全部重要的主题,归纳出关键的方法、各种投资技巧和投资时需要谨记的要点。如果投资者想要在股票市场中获得极大的成功,那么就必须掌握这些。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我聘请了韦斯·曼恩(Wes Mann)来帮忙。他是 IBD的非常著名的编辑,同时也是一个用自己的一套方法投资并获得成功的投资者。我们打开了他的录音机,我逐个要点地讲述全书的思路,遇到不易理解的地方,韦斯会提醒我做进一步的解释。然后,录音被逐字逐句听写下来,我对其进行了编辑加工。随后,韦斯对我加工完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校正,他小心翼翼地在确保不改变句子意思的情况下,对一些艰涩难懂的句子进行了润色修饰。接下来,我仔细挑选了所有的图表范例,并在图表上标明了想要读懂图表的投资者必须理解的每一个要点。图表可以帮助你挑选出最好的股票,并且帮助你确定买进和卖出股票的最佳时机,这一方法在共同市场中也适用。(很多投资者之所以损失了太多他们本不该损失的财富,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他们在进行投资活动时没有掌握卖出的原则,也没有能力发现主要的卖出指示信息。而这些信息通常在股票价格、成交量、相关市场的指标中就能发现。) 除韦斯·曼恩外,还有一些人为《股票买卖原则》的最终成书贡献了宝贵的时间和艰辛的劳动,在此致以深深的感谢,他们是:菲利普·拉佩尔 (Philip Ruppel)和他在麦格劳一希尔出版集团(McGraw—Hill)杰出的同事们——贾斯廷·尼尔森(Justin Nielsen)、迪尔德丽·阿博特(Deirdre Ab— bott)、沙伦·布鲁克斯(Sharon Brooks)、加里·弗莱姆(Gary Flam)、安杰拉·翰(Angela Han)、吉尔·莫拉莱斯(Gil Morales)、温迪·里德特(Wendy Reidt)和迈克·韦伯斯特(Mike Webster)。 序言 为什么要现在写这本书呢?如果你是一个股票或共同基金投资者,你可能已经知道了答案——有8 000万美国投资者在2000年春季开始的股市大崩盘中损失了50%一80%的血汗钱,而你很可能就是这些不幸的投资者中的一员。相信你永远不希望悲剧重演。但是,除非你知道自己为什么会遭到如此惨重的损失,知道自己哪里做错了并且为什么这样做是错的,否则没人可以保证悲剧不会重演。 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想帮助你了解自己曾经犯的,并且很可能再次犯的错误。懂得只有采取合理的投资方法,并用明智的投资原则来指导未来的投资决策,你才可能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很好的投资回报,并且在物质上实实在在地改善你的生活。如果你是一个新手,你一定想知道作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什么事情不能去做而什么事情是必须去做的。 但是,你也许会说,难道最近的股票市场大崩盘不是百年不遇的事件?我们可以回答是,也可以回答不是。形成于看似顺利的20世纪90年代,而破灭于21世纪初的股票市场泡沫是很不寻常的。在过去的近70年里,我们没有遇到过任何类似的事件。它的不寻常之处在于它的严重程度。以纳斯达克指数——大部分被过分高估的高科技股票的发源地——来衡量,20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市场交易的原则

《市场交易的原则》-- 重庆市武隆县长坝中学 罗永德 408529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使学生懂得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理解各种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能力目标:引导学生进行质疑、论证、推理、想象、分析与综合等一系列思维活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情感与觉悟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国观念,培养学生对违反商业道德、法规的行为的憎恶感和对受害者的同情心。 教学重点和难点: 1.法律规范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则。是教学重点。 2.坚持市场交易原则的意义。是教学难点。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方法: “导入式教学法”,即学生在老师的科学指导下,自己进行读、疑、议、练等学习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教学手段:多媒体等。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首先,请同学们观看一段录象。(边用多媒体播放录象边讲解:这是一场精彩角逐。穿红色的是上海申花队,穿白色的重庆力凡队,双方争夺很激烈。请看这个镜头,上海申花队队员力凡队队员绊到了,裁判判力凡队发任意球) 师:裁判为什么要判力凡队发任意球? 生:上海申花队队员绊人犯规。 师:你知道足球比赛还有那些规则? 生:不能故意手球,不能背后铲人,不能抬脚过高,不能越位`````` 师:假如没有这些规则,足球比赛会怎么样? 生:足球比赛就会混乱不堪,就有可能变成“拳击”和“武打”了``````(学生笑) 师:就连拳击和武打也有一定的规则。经济活动就好比是一个无形的竞技场,也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规范经济活动参加者的行为,如果离开这些经济过则,经济秩序就会混乱不堪,经济活动就不能正常进行。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 (请同学们反开书本第68页,把“市场交易的原则”这一框1-3自然段看一遍) (老师板书)市场交易的原则 1、市场交易原则的作用 多媒体显示: (提问)1. 什么是市场交易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说

一、商法基本原则涵义 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对于标准之于基本原则的确定的重要意义,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对于具体标准的设立,学者们并无统一的观点。 秦守勤在《商法基本原则探析》中认为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三标准说”):应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基本原则,应着眼现代商法产生的大背景去考虑商法基本原则,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徐学鹿教授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即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王春婕教授则认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四项标准(“四标准说”):基本原则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应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应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应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雷兴虎在《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指出确定我国商法基本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八个因素(“八标准说”):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商事活动运营的基本规律,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贯彻始终,内容特有性,立法、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顾功耘在《商法教程》中认为除了上述“四标准说”和“八标准说”以外,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还要注意(“综合标准说”):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由于学者们的角度不同或采取的标准不同,形成了诸多观点,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赵中孚在《商法总论》提到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另一种是张振亮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提到的营利性原则和互惠性原则。 2、“三原则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另一种是黎燕主编《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商事主体的法定与维持原则;三是王枫云著《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的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3、“四原则说”,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公平原则,交易迅捷原则,交易确定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二是张秀全、覃有土、王春婕等提到的强化商事主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4、“六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即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夏雅丽、丁学军所著《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中有所提及;二即效益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和充分尊重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原则,赵万一在其《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中提及。 5、另外还有从国际商事规则出发的“九原则说”: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磋商调节原则、互惠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007.12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谭文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作用,重点不在于对某一个问题做广泛而深入的思考,而是在与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全面的认识。尤其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含义基本原则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353-02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所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始终,能够适用于整个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阶段都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合同法的指导思想而产生的,对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大意义。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对于合同法中存在着哪些基本原则,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三大基本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学者认为是四大基本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同的学者对其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他们的观点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我认为应采取四原则说: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这个原则上理论界是不存在争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的思想虽产生于罗马法时代,但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则是在近代法中形成的。契约自由原则则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以亚当。斯秘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就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具体设定权利和义务。该原则又可称为是契约自由原则,被称作是合同法的真义所在。其本质在与,合同上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时才能够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而合同必须遵守的理论基础也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既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由的意志而订立的,合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都是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所以基于自由意志所订立的合同必须为当事人的遵守。因此可以说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个法锁,而合同的履行也正是解开法锁的钥匙。但这把法锁也是当事人所自愿负担和承受的,只有利用这样的法锁才能实现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有决定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最直观的体现。因为缔结合同的过程是不断的要约、承诺和反要约的过程,所以说缔结合同的自由包括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向其他人发出要约,是否对他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第二、当事人有决定和谁订立合同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相对方和对于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方面自由决定的自由,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得到法律的认可,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第三、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还有默示方式。法律只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要求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和登记等方式。而对于大多数的合同法律并无此要求。现行的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虽然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它在现实生活中却受到了一定的挑战。现代社会由于交易的不断发展和法人经济实力的逐步扩张,另外还有政府的一些政策支持,格式合同大量出现。所谓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权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商议,而只能全盘接受或者不予接受的条款。这显然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然而这些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的出现却越来越多,难道是 经济与法

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 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询。 第十条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务必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更被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平等、自愿自由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此刻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能够撤销,也表此刻合同当事人与

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那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公平、诚实信用正义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那里讲的公平,既表此刻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销;也表此刻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职责;还表此刻极个别的状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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