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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申报

附件1:

申报登记代码□□□□□□□□□□□□

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申报年度2011

一、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绵阳高新区医院(盖章)行业代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王俊义

申报单位地址:绵阳市(州)涪城县(市、区)永兴乡、镇及街道(门牌号)永昌路5号

地理坐标(正门):经度(E) 度分秒;纬度(N)度分秒试生产时间年月电话号码6116089 传真号码6116089 邮政编码621005 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划√):是□否□

环保负责人邓万勇填表人周建芝联系电话151********审核人杨全胜填表日期2012 年3 月16 日二、主要产品产量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耗量

三、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单位:(千克/年)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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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表说明

1. 申报登记代码:12个数字。其中:第一至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为申报单位所属国民经济类别(大类);第九至十二位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的顺序码,每一个企业有唯一的申报登记代码,作为申报登记的永久性代码,由有管辖权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基本情况

(1)申报单位名称:按工商注册填写全称,不能简称。

(2)行业代码:4位数字(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填报,注意对应行业小类。

(3)法定代表人:按工商注册的填写。

(4)申报单位地址: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一致的,按工商注册填写;不一致的,按实际地址填写;分多个实际生产厂区的,分别填写。

(5)地理坐标:指实际生产厂区的正门经纬度坐标;多个实际生产厂区的,分别填写。

(6)试生产时间:填写试生产批复时间。

3.主要产品产量及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耗量:单位为吨/年,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4.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图示工艺流程并注明危险废物产生的部位、名称。

5.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

(1)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填写。

(2)产生量(千克/年):指年产生危险废物的数量。

(3)利用量(千克/年):指产废企业内部将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数量。

(4)处置量(千克/年):指产废企业内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数量。

(5)利用、处置总量(千克/年)=利用量+处置量。

(6)接收单位名称:指除产废企业以外的接收企业。

(7)贮存总量:本年和往年未利用处置暂存的危废量。

(8)以上数据单位为:千克/年,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单位以个、桶、升等计量的均应估算为千克/年。

6.申报单位对申报内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鲜章,无签名和鲜章无效。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出具对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的明确意见并盖鲜章。

8.申报数据均为阿拉伯数字。

9.《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产废企业、县级环保部门、市州环保局、省厅各一份。

二、工作要求

1.申报范围

(1)2011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已批准试生产的的企(事)业单位,填报本申报表;

(2)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且年总产量在1公斤以上的工业企业;

(3)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环境监测站、药品食品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

(4)产生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焚烧厂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

(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若产生危险废物应列入申报登记范围。

2.申报年度

(1)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在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试生产的,填报年度2011年;

(2)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批准试生产的,填报年度2011年;

(3)生产时间(含试生产)未满1年的企业,按现有实际产生量估算年(12个月)产生量填报。

3.申报程序

(1)部署工作:2012年2月15日前,全省县级以上申报登记部署完毕

(2)自查:3月15日前,列入《申报范围》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后,上报属地县级环保部门。(3)县级汇总:3月31日前,县级环保部门完成辖区汇总,并向市、州环保局上报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2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汇总表纸件和电子文档1份。

(4)市州汇总:4月30日前,市、州环保局汇总后向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1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汇总表纸件和电子文档1份。

4.全省汇总:5月31日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完成全省数据汇总。

5.技术核查:6月31日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对重点申报数据进行技术核查。

6.报告编写:9月30日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完成全省危险废物现状调查报告的编写。

三、申报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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