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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函2012 126号附件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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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广元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注:1.种植面积超过0.2亩,种植株数超过补偿说明中规定株数的,按照成片林木标准补偿。

2.林木补偿后,由受补偿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处理;超过协议约定时间未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3.对经济林木以外的其他成片林木的补偿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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