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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

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李昌麒 陈 勃

内容提要 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在本质上是反竞争的,它阻碍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因此是我们应该加以反对的。罗马条约、欧盟采购指令和《政府采购协议》对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进行了法律的控制,然而上述条约和法律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探讨。为了将来顺利地加入《协议》,我国政府也应该作好相应准备。

关键词 公共采购 政府采购 罗马公约 采购指令 《政府采购协议》

公共采购在英文中被称为“Public Procure2 ment”或“Public Purchasing”,指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以及其它采购实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的采购。公共采购这一术语主要被用于欧盟国家,其涵义与另一概念政府采购很近似。政府采购在英文中被称为“G ov2 ernment Procurement”或“G overnment Purchasing”。公共采购和政府采购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共采购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公共采购的采购实体包括一部分公用事业,而政府采购的实体不包括公用事业。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对二者并没有加以严格的区分。公共采购有助于本国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世界各国政府也纷纷制定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采购政策。然而,上述政策也仅仅是针对一个国家的国内政策而言的。在国际贸易领域里,如果一个国家在加入了开放公共采购市场的国际协议之后,还对外国产品或服务实施歧视性采购政策,那么其公共采购政策就演变成为一种贸易壁垒。歧视性的采购政策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道日益坚固的屏障,严重地影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以下本文就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及其控制进行论述。

公共采购中歧视性采购政策的分类

歧视性采购政策,其涵义和保护性采购政策相近似。上述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歧视性采购政策是针对外国企业而言的,保护性采购政策是针对本国企业而言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可以分为明显的歧视和隐蔽的歧视两大类别。明显的歧视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对外国企业的投标实施价格差别(price differentials)政策。只有当本国最低投标价高出外国企业投标价一定比例的时候,外国企业才可能中标,如美国、欧盟和以色列采用了该项政策;其二,在企业的投标价格中加入一定比例的“本国内容”(domestic content),以此作为调整后的投标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评标;其三,实行选择性的招标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本国企

业被邀请投标;其四,为本国的特定产业和部门留下一定的采购额度,将外国企业直接排除在外;其五,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将一些合同只授予本国企业;其六,彻底地禁止从某国进口产品,例如在历史上,一些国家因为南非境内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而拒绝进口该国的产品。除了上述的歧视性做法之外,还有一些做法可以视为明显的歧视,如采购实体要求只有本国生产的建筑材料才能用于工程的修建、改装和修补等等。①隐蔽的歧视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提前告知本国企业相关信息,以便其更好地准备投标;其二,缩短接收标书的截止时间,使得外国企业来不及作出反应,或者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本国的担保,为外国企业制造障碍;其三,要求投标者在本国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其四,设定对本国产品明显有利而对外国产品明显不利的产品标准;其五,武断地认为本国企业能够快捷地交货并且节省费用。此外,不透明的申述和诉讼机制也会给外国企业参与竞标造成障碍。②

在歧视性采购政策中,价格优惠(price prefer2 ence)有时也称为本国优惠,是针对外国产品和服务的最主要的歧视方式,它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所指的明显的歧视性政策和隐蔽的歧视性政策是一个相对概念,我们不可能为其划出清晰的界线。在实际操作中,各国通常综合采用各种歧视性政策来将外国企业排除在外。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学者对歧视性采购政策的作用和功能褒贬不一,尽管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但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歧视性采购政策在本质上是反竞争的,它妨碍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分配和流动,影响了全球竞争性采购市场的建立,因此我们应该对其加以反对。从政治和国际政治的角度出发,政府实行歧视性采购政策通常是弊大于利的,因为在某个国家制定和推行歧视性的采购政策之后,其它国家也会纷纷效仿,这导致了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日益升高。当前,世界各国正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全球采购市场,然而,正是由于歧视性采购这种非关税壁垒的存在,全球采购市场的统一还遥遥无期。

罗马条约和欧盟采购指令对

歧视性采购政策的控制

随着歧视性采购政策的日益泛滥,各种国际条约都试图将其纳入控制范围。罗马条约(R ome T reaty)和欧盟采购指令就是这方面的重要法律。罗马条约和欧盟采购指令对欧盟国家之间日益严重的歧视性采购政策有着控制作用,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指令随着各国歧视性采购政策的变化而被不断地加以修订和完善。罗马条约中的第30、34条规定了禁止对进口和出口数量的限制,第36条对罗马条约的第30、34条作了一些除外规定,第52条规定禁止对货物自由流动的限制,第59条禁止对自由提供服务的限制,第92条是有关国家援助(state aids)的规定。以下本文就以欧盟国家在运用歧视性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做法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对其的控制为例进行阐述。

(一)欧盟立法对歧视性采购政策的控制

欧盟的采购指令设立了专门的救济程序,授予了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 ommission)相应的职权。如果在合同授予之前发生了明显的歧视外国产品的行为,欧洲委员会有权通知该成员国,要求其说明理由并限期改正,而成员国必须在21日内做出回答。成员国回答的内容包括:确认已经纠正违法行为;说明不予纠正的原因和理由;合同授予的程序已经中止或取消;合同授予程序没有中止或撤销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正在施行司法或其它审查程序。欧洲委员会对成员国的上述要求可以在受害人提出申诉时提出,也可以由其单独提出。如果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回答不满意,可以启动罗马条约第169条的程序向欧洲法院(European C ourt of Justice)提起诉讼。此外,其他成员国也可以根据罗马条约第170条的规定将实施歧视性采购政策的欧盟国家告上法庭。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以上这两种诉讼程序都缺少强制执行的机制,欧洲法院的判决仅有宣布的作用。本文认为,这是欧盟立法对歧视性采购政策控制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歧视性的采购制度可以为本国企业预留一定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份额的公共采购,这一点就说明了公共采购与国家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援助有着密切的关系。于是很多学者认为,优惠的采购政策在有策略地执行时,可以在短期之内帮助某部门或某工业行业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欧洲法院对歧视性采购制度的解释始终是很严格的。欧洲委员会曾经将希腊告上法庭,依据罗马条约第169条的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宣布希腊没有履行罗马条约第30条和采购指南77Π62中的义务,该案件涉及到希腊在授予货物采购合同时对本国企业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在1988年,意大利因为两件与本国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有关的案子而遭到起诉。在1988年的第一个案件中,欧洲委员会在调查并且论证之后认为,意大利为本国某些地区保留部分比例合同的做法可能对货物的自由流动造成不良影响,认为意大利政府为特定地区保留部分比例采购合同的做法与罗马条约第30条禁止限制进口和出口量的规定相违背。欧洲委员会同时还认为,意大利的这种做法与罗马条约第36条的规定不相符合,与采购指南77Π62第26条的规定也不相符,而且,即使把为特定地区保留部分比例合同的做法视为是罗马条约第92条中许可的国家援助,意大利政府的这种做法也不能和罗马条约的第30条保持一致。③1988年的第二个案件涉及到意大利政府为特定地区保留30%金额的合同的做法是否与罗马条约第30条相符的问题,尽管当局采取的措施不违背罗马条约第92条关于国家援助的规定。此后,欧洲委员会在1989年再次将意大利告上法庭,宣称其有关公共工程的特殊立法和罗马条约的第59条禁止限制自由提供服务的规定及采购指令的规定不相符合。在该案件中,意大利的立法将土建合同的一部分保留给了工程所在地的分包商,而这种做法与罗马条约第59条的规定确实发生了冲突。而且,该立法采用了一种工程采购指令没有涉及到的选择标准,尤其是这个标准还没有反映采购指令71Π305中第25和26条所规定的经济的和技术的规范。④

(二)关于欧盟立法的讨论

关于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是否与欧洲法律相符合存在着诸多的争论,一方面,本国优惠政策的执行违背了罗马条约中不得限制货物自由流动的规定、禁止限制自由建立营业机构的规定、禁止自由提供服务的规定以及不得基于国籍进行歧视的规定;另一方面,罗马条约中存在着国家对落后地区进行经济援助的规定,其本身就规定了政府可以通过干预机制来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融合,当然大前提是在欧盟竞争法和竞争政策许可的范围之内。正是因为罗马条约本身就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而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哪些优惠政策符合条约的规定,哪些不符合条约的规定并非易事。

有的学者认为,欧盟各国可以将优惠政策的运用归纳入国家援助的范围,因为在优惠政策不违背欧盟竞争法的大前提下,它们在罗马条约中是合法的。按照这种思维模式,从理论上说,对需要进行工业结构重整的非发达地区进行公共采购是可以选择的一种经济援助方式。然而,在实践中情况并非如此。尽管公共采购作为国家援助的一种方式可能没有直接或间接违反条约中关于禁止限制货物自由流动的规定、关于禁止限制营业登记和关于禁止限制自由提供服务的规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是否将其视为国家援助方式的一种,其态度却并不清楚。罗马条约第92条和第30条的平行适用要求欧盟各国实施的国家援助政策不能违背货物自由流动的规定,这就使得国家援助在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

此外,欧洲委员会还进一步认为,公共采购中的优惠制度并不是一种最优的选择,它应该被激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的制度所取代。⑤这种观点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各界的关注。事实上,最新颁布的采购指令逐渐地接纳了这种观点。为了达到促使中小城市企业和落后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公共采购的目的,最新颁布的采购指令鼓励对大型公共采购合同进行分包。最新的采购指令规定,在货物采购中,采购实体可以在招标书中规定投标者在中标之后必须向作为第三方的中小企业分包部分合同,这种做法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工程采购中,采购实体在将主合同授予特许权获得者时,可以要求其将合同30%以上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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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包给其它企业。除此之外,采购实体对评标、授标程序的简化也可以使小企业能够参与竞标。本文认为,针对中小企业的激励制度从各方面均优于现有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因为针对中小企业的激励制度没有妨碍市场竞争,没有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当然,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何为激励制度,它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它与歧视性采购政策的区别何在。因为歧视性采购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针对本国企业的激励制度。实际上,上文中的分包政策被一些学者理解为歧视性采购政策的一种隐蔽形式,⑥这就说明了激励制度与歧视性政策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模糊的。因此,为了更为有效地控制歧视性采购政策,欧盟的采购指令还有继续探索和完善的必要。

《政府采购协议》对歧视性采购政策的控制

《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是1993年12月15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协议。《协议》仅适用于签字方,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没有约束力。到目前为止,《协议》共有27个成员,正在申请加入《协议》的有中国台北等5个地区和国家,取得观察员地位的有阿根廷等21个国家或地区。《协议》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协议条文,包括序言和24条条款;第二部分为各签字国依据该协定所承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因为《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它也须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

1.《政府采购协议》中有关非歧视原则的内容。

非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 on-discrimination)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体现出来。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首要原则,是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延伸。《协议》中有关非歧视原则的内容大致如下:《协议》第三条规定:“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各方向来自另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a)向国内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b)向任何其他一方的产品与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协议中出现了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字眼,也出现了最惠国待遇的实质内容,但没有出现最惠国待遇的文字表述。除此而外,《协议》还建立了双层争端解决机制,这对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歧视性采购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级是成员国的国内裁判制度,能够直接为贸易商提供及时、透明和有效的保护机制;第二级是传统的只能为政府利用的WT O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字国可以按照WT 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这种双重争端解决机制是《协议》反对歧视性采购政策的重大成就。

尽管《协议》在消除全球采购领域的歧视性政策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范,然而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协议》规定,采购实体应该将合同授予最低价的投标或者依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标准评选出的被认为是最有利的标。采购实体于是就拥有了采用非价格因素,如质量作为授予合同的标准,这就给予了采购实体更大的自由裁量权,采购官员可以偏袒其中的投标者。从理论上说,纳税人和政府无法控制采购官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为他们很难从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监督。因此,限制政府对质量标准的采用是必要的。即使国内立法对此加以限制是可能的,但《协议》能否限制采购实体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却是值得怀疑的。

2.《政府采购协议》中非歧视原则的法律实践。

《协议》的非歧视性原则在国际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以下就该原则的法律实践作一些实证分析。1996年,美国马塞诸塞州通过法律,以其人权记录低下为由,禁止向缅甸运营的公司授予合同,⑦并且考虑对印度尼西亚进行相同的立法。1997年,欧盟对此向美国提出异议,认为这一立法在三个方面违反了《协议》。通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过归纳,欧盟的核心理由是,美国对缅甸和印度尼西亚所施加的资格限制建立于政治标准,而非经济标准。此外,欧盟还引用《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认为美国对这些国家实行了歧视。后来,在美国国务院的干预和协调之下,该州修改了针对印尼的立法。该案例说明:《协议》成员应该遵守协议的有关非歧视规定,美国作为成员国之一,理应受到《协议》相关规定的约束。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已经加入《协议》的国家在执行公共政策时要受到《协议》的制约,在《协议》的规范之下,政府的公共职能将大为减弱。我们知道,政府采购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以实现财政资金的节余。与此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本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来进行宏观调控,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然而,《协议》的价值取向与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取向有着显著不同。《协议》把反对歧视、增加透明度和保障自由竞争作为其根本价值目标。在一个国家加入《协议》之后,这两种目标交织在一起,所以很难做到两全其美,此可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他们都有着天然地对外国产品和服务歧视的倾向,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反对歧视性采购政策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上述案例中,美国把在全球范围内推行其人权标准作为其一项政治目标,但它这样做很显然是对与其意识形态相左国家的歧视。事实上,《协议》成员中的某些发达国家,一直将公共采购作为推行其霸权主义政策的工具,并且还在国内立法中体现出来。如果《协议》不对发达国家的霸权主义做法进行控制,这种情况将日益严重。所以,本文认为,将来的《协议》应该强调,发达国家必须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将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作为确定供应商资格和授予合同的决定性标准,这样才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促进公平统一的全球采购市场的建立。

我国的回应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我国乃至世界采购领域里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国内立法已经初步完成。针对世界采购领域里的歧视性采购政策,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作出了回应,这集中体现于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如下:“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是歧视性的。我国立法者的意图大致如下: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协议》及其它双边或多边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市场还没有对外国企业开放,我国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外国产品和服务实行对等的非歧视性的采购政策,因此我国可以利用采购壁垒来发展我国的民族工业;而且,既然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都有歧视性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案》,那么我国亦可借鉴。

然而,尽管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实行保护性采购方面有着良好的立法意图,但也确实引起了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一些争论。这些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政府采购法》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新出台的法律,它应该体现我国政府曾经作出的庄严承诺。根据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339段,中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以前,全部政府实体的采购活动,将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缺乏关于执行最惠国待遇等非歧视性原则的明确规定,它并没有将非歧视性采购政策纳入其中,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多少让人感到遗憾和不解。本文认为,立法者可能考虑到我国的采购市场正处于一个由封闭到开放的过渡阶段,而我国各方面的时机尚未完全成熟,于是采用了这种过渡性立法的方式。实际上,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是为将来加入《协议》留下了一定的余地。本文认为,为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适应《协议》中的非歧视性标准,我国将来可以采用两种办法:一种是在我国加入《协议》后直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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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关于歧视性采购的规定,取消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原则上不对外开放的规定,使之与《协议》相符;另一种是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特别规定,在有关领域排除歧视性采购原则的适用,进而满足《协议》的非歧视性要求。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三项例外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表明,《政府采购法》并不排除以后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特别规定来开放部分政府采购市场的做法。此外,为了达到《协议》中的非歧视性标准,我国将来还应该完善《政府采购法》中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得远远不及《协议》那么完整和全面,例如《协议》要求采购实体应当说明供应商资格申请被拒绝或被取消的原因,而《政府采购法》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本文认为,采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外国供应商进行非歧视性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所以我国将来在修订《政府采购法》时还应该对此加以完善。

根据中国加入WT O《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条的规定,中国应自加入WT O之日起成为《协议》的观察员,并应尽快加入该协议的谈判。所以,我国政府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就应该放在如何加入《协议》及其它区域性采购协议上面。本文认为,逐步接受政府采购的区域性自由化,这是发展中国家普遍能够接受的,因为欧盟也走过了从局部地区自由化到向全球开放的历程。历经25年的建设,欧盟已经有了最发达的规范体系。除了军事装备采购以外,欧盟在供货、服务、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方面基本上限制或者消除了公共采购中的歧视。因此,我国也应该分阶段地、逐步地开放我国的采购市场,避免短时期内采购全球化可能给我国企业带来的过大震荡,然后待时机成熟后,如在民族工业、大型国有企业和法制建设发展起来之后再加入《协议》。我国在加入《协议》之后,为了确保政府在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不至于遭到成员国提起的关于歧视性采购政策方面的起诉,我国应该在《协议》的附件里明确地列出一些除外的领域。根据《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在附件中对公共采购进行例外规定,事先申明在这些范围内可以不适用公共采购。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曾在附件里做一些例外规定,以此保证其公共财政政策的顺利实行。如美国要求对少数民族的商业投标人给予优惠,规定协议不适用于照顾本国小企业或者少数民族企业,还规定了对妇女和越南退伍军人企业的优惠;加拿大也将本国对少数民族和小企业的特殊优惠纳入它的附件中;韩国也有类似的例外规定。⑧因此,本文认为,我国也可以效仿上述国家的做法,在《协议》附件中事先列明不适用公共采购的领域。

 ①②See Arie Reich,International Public Procurement Law:The Ev o2

lution of Regimes on Public Purchasing,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p.6~7,p.8.

 ③④⑤See Christopher Bovis,The Liberalization of Public Procure2

ment and its E ffects on C omm on M arket,Ashgate Publishing Ltd., 1998,p.216,p.218,p.216~217.

 ⑥See Arie Reich,International Public Procurement Law:The Ev olu2

tion of Regimes on Public Purchasing,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p.6~8.

 ⑦See An Act Regulating C ontract with C om panies D oing Business with

or in Burma,Chapter130,1996.

 ⑧See Sue Arrowsm ith,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the

Regulation of Public Procurement,K 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 p.126.

作者简介:李昌麒,1936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二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勃,197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春莉〕论公共采购中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及其法律控制

(5)Comments on Study of G rain Safety in China

Wu Zhihua Hu Xuejun ?69?This paper tries to put forward s ome grain safety view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search results about the concept of grain safety,the condition of Chinese grain safety and grain safety innovation after the entrance of WT O,s o as to cast a brick to attract jade.It believes that grain safety is the dynamic and effectively balanced political and econom2 ic activities is the grain production,flow and consum ption to ensure proper food to guarantee every people to get at any time and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his health in a nation or a region.On the condition that China has the ability to guarantee grain safety,stress the setup of the economic property of grain safety,“the ideology to ensure grain safety with reas onable cost”,and the draw up and conduct of the strategy of“large grain and small grain ra2 tion”.

(6)On P aradigm atic T ransmigration of N 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Wang Shixiong ?105?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has caused obvious essential change i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and logic structure of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science,but they co-exist in the exchange and loan in theory and practice.This mutually driving relation in transmigration shows the trend of the paradigmatic shift to s ome extent,namely,the rise of para2 digm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The melt of path P and path B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forms new public ad2 ministration,which im plies that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 has become a dominant subject paradigm.From the dimension shift of administrative to administration reflects tw o changes of the same direction:the shift from tradition2 al administrative to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ve science to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The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ovides a historical chance for the rise of paradigm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ience. (7)On Discriminative Purchase Policy in Public Purchase and Its Legal Control

Li Changqi Chen Bo ?130?The discriminative purchase policy in public purchase is of anti-com petition by nature.It stops the res ources from free flow therefore we should be against it.R oman T reaty,E U-purchase Orders and G overnment Purchase Agreement have given legal control towards discriminative purchase policy,but they are im perfect and need discuss2 ing.Our g overnment should make according preparation in order to enter Agreement sm oothly.

(8)Struggle for Commercial Advantage in F ar E ast in Period of K ang Xi and Yong Zheng of Q ing Dynasty

———on T rade R elation betw een Macao and B adavia

Zhang Tingmao ?158?In the17th century,the P ortuguese and the Dutch struggled for commercial advantage in the Far Eat with Macao and Badavia as their strongpoints.But during the periods of K ang X i and Y ong Zheng,the relation between Macao and Badavia changed from collision to cooperation,these tw o places set up a constant trade partnership;this trade relation inspi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riental commercial profit of the P ortuguese and the Dutch,which re2 flects the great im portance of Sino-foreign trade relation to early east and west relation,and reflects the peculiar function of Macao P ort in Sino-foreign trade relation.

(9)Literary Language:T ension betw een B eing Miscellaneous and B eing Literary

Chen Xueguang ?185?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lations am ong the functions of different literary languages,from the dimension of be2 ing miscellaneous and being literary,based on the nature of tension of literary language.The poetic function of lan2 guage is not sim ply equal to literacy.Only when there exist the literacy and literary context can people find the poet2 ic function from various language functions,can the poetic function be given prominence to in literature,can other functions in the language and the language style be relatively unified.

(完整版)公共政策学知识点整理

公共政策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1、公共政策的研究途径 (1)政治学的研究途径 系统途径、过程途径、团体途径、精英途径、制度途径 (2)经济学研究途径 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主义 2、公共政策的研究对象:公共政策 3、公共政策的核心要素是利益 4、公共政策的规范性和指导性的具体表现 (1)规范了具体的客体、指向目标、制定程序,对人或包括政党在内的组织都具有约束力。(2)政策对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及人们的行为予以指导 (3)分为宏观指导和微观指导,总指导或具体指导,指令性指导或一般性指导。 (4)与法律不同,公共政策的指导性只具有一般性约束力。 5、公共政策的时代性的具体表现 (1)在与公共政策同时期的历史条件下,政策自身为适应时代所显示的特征。 (2)公共政策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丰富。 (3)政策理论和政策分析方法的多元化 (4)政策问题的复杂性问题体现了时代性。 第二章 1、公共政策的客体:指的是政策所发生的作用的对象,包括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个方面。政策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充当人们处理问题,进行社会控制以及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的工具或手段。 公共政策的目标团体:从人的角度看,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是社会成员,这些受规范、制约的社会成员称为目标团体。 政策所要调整或规范的是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 2、政策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政策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一切外部因素的总和。 3、社会问题的定义:社会正常发展过程中出现偏差或现实状况与社会期望状况之间的差距。偏差和差距导致了社会的紧张状态,涉及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 4、社会经济状况对公共政策系统及其过程的影响: (1)首先,经济状况是一国或地区的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2)其次,经济实力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资本物质条件。 (3)最后,社会物质经济利益的分配调节,是一定历史时期政策体系,特别是大量经济社会政策得以确定的主要根据。 5、制度或体制条件对公共政策系统及其过程的影响: (1)首先,体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其次,一项政策的决策,往往是在多个方案中选择的,选择的结果与体制密切相关。(3)在次,体制的习惯势力的大小和所占优势的程度,影响着人们对各种社会利益和社会问题的认识和表达以及这些利益和问题得到正确解决的机会。 (4)最后,体制制约着政策的执行。

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2.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等活动,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出入境,境内或边境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食住行+导游观光咨询 4.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出入境,境内或边境+其他(咨询、设计等)(1)边境旅游 (2)境内旅游:在我国除了港澳台之外的地区的旅游 (3)出境:在内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前往其他国家地区

(4)入境:港澳来内地,台湾来大陆;在中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港澳台在境内的旅游 5.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6.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 旅行社人物、地点、设备、资金、其他 分社地点、设备、名称(设立社+分社所在地+“分社”/“分公司”) 服务网点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不得误导消费者 人物:经管人员+导游。导游不得低于20%且不少于3名。 设备:2部以上固定电话;传真复印计算机 资本:境内或入境的,30W 7.设立登记与许可 ·旅行社 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 ·分社 (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注意: (1)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规定:经营满两年且无侵害权益的承诺书;变更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 (2)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10天之内去备案 (3)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设立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4)服务网点的经营范围:招徕、咨询 8.外商投资旅行社 -中外合资:股权式,税后分配,董事会负责制,有限责任 -中外合作:契约式。(国内目前没有) -外资独资:有限责任 (1)设立:国民待遇。申请许可(30天) (2)经营范围:境内或者入境,不得参与港澳台。 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1)交纳取得经营许可证的3天内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初探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初探 政府采购不同于民间采购,政府采购不是采购人利益最大化的简单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以政府为主体,运用财政资金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采购活动。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征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仅是采购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 作为公共采购,政府采购可以通过科学的采购规划与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节省财政资金,防止采购过程中公共资源流失和发生腐败现象。同时,政府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按照社会公众的要求,综合考虑政府采购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通过制订政府采购政策、确立采购对象等,控制公共采购资金的使用,规定优先采购什么、禁止采购什么、向谁采购和由谁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选择,促进政府多种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具体而言,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协调发展 当前,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创新、增加就业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化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的发展困难重重,其中以资金不足为最。但从总体看,在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程度却很低,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关注还很不够,使中小企业丧失很多难得的发展机会。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适当扶持中小企业、照顾落后地区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政府采购采取纯粹的市场竞争方式,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民族地区的企业会因竞争力不足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采购应适当运用政策法规等行政力量和非市场机制的方式,增加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民族地区的产品和服务在政府采购市场的销售机会,以促进中小企业及落后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的发展。比如,对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企业的产品实行综合优惠的方式;确定中小企业及落后地区在政府采购中必须占有的份额等等。 二、倡导节能环保 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一,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动力引擎,它不仅有利于政府树立环保形象,而且能够引导企业走上绿色道路,推动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制订法律和政策措施,规定政府只能采购达到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建立政府节能环保采购清单,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清单所列产品;通过价格优惠和采购招标过程设置节能环保因素评价等方式,增加具有节能环保优势的产品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机会。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既有利于政府降低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成本,更有利于促进供应商增加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规定,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同时规定,对于采购单位有特殊技术需求且申请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项目,给予特事特办,允许依法采用特殊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扶持民族产业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外商挟充足资金全力攻取市场,另一方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

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 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行政规范性文件 2.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是(),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与其相抵触。A.《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B.《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C.《招标投标法》 D.《建筑法》 3.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A.《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B.《政府采购法》 C.《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D.《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4.下列选项中属于招标投标行政法规的是()。 A.《招标投标法》 B.《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C.《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D.《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5.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 A.独立、自主和诚实信用 B.独立、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 C.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D.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 6.《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中的()环节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 A.投标 B.招标 C.评标 D.中标7.下列关于投标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国家对不同行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相同的 B.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C.投标人可以不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D.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就是投标人 8.《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是()。A.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B.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C.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廉政建设 9.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际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个工作日。A.3 B.5 C.7 D.10 10.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是()。 A.审查投标人资格 B.编制标底 C.组织开标、评标以及确定中标人 D.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是()。A.商务部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D.财政部 12.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其中甲级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A.300 B.500

政策与法规心得

学前教育幼教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及园所学习发展情况 在学习学前教育幼教政策,与各项法律法规文件的过程中,让我感触颇深。当今社会,既是“以人为 本”的和谐社会,又是人们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渐 加强的法制社会。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个进步的 过程既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又给幼儿园教学活 动带来了困扰。通过学习,如云开雾日,豁然开朗。 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幼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我通过学习后,体会颇多,身为一名幼儿教师,我深深地懂得,教师对孩子的爱,不能局限于个别的对象,而是面向全体孩子。教师所肩负的是对一代人的教育使命,并非对个别人的教育任务。这种责任和爱能超越一切,汇聚成一股无可阻挡的力量,我用我的爱心感化着学习困难的孩子。当然,教师对孩子的爱,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始终与对孩子的严格要求相结合的。要爱中有严,严中有爱,爱而不宠,严而有格,严慈相济,平等对待每一个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尤其新时代的二十一世纪要求青少年要有广阔的胸怀,知天下事,有较高的道德标准。就幼儿园而言,德育教育已不再

是单纯地对幼儿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科学、爱劳动,培养幼儿诚实、勇敢、不怕困难等良好品质,而应该进一步帮助孩子学会共处、学会同情、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分清是非、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形成互相协作、严守纪律,具有集体主义精神的良好行为品德,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当今新时代的发展。 例如:某市第一幼儿园是公立幼儿园,场地非常宽阔。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搞创收,园领导经研究决定把操场西边的一块近3000平方米的空地租给一个化工厂使用。一天,幼儿园大二班正在操场上体育课。突然“轰”的一声巨响,化工厂的一间仓库发生爆炸,当场炸伤3名小朋友。经查,造成此事事故的原因是化工厂仓管员违规堆放易燃燃料。可幼儿园的租赁行为有无过错、是否要为受伤的小朋友承担责任呢?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操作,引发爆炸事故,对3名小朋友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在此案中也负有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规定:“幼儿园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可见,幼儿园将园内操场边的空地租给属高危险行业、产品多属易燃易爆的化工厂,无疑给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带来了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给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其租赁行为有过错,违反了法律

2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各国政府采购是如何保护国货的

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来源:作者:日期:11-07-01 核心提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国纷纷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也提出增加四万亿投资,以扩大内需。而近期几大部委关于优先采购国货的通知,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国货采购是不是贸易保护,国货认定标准应该怎么制定,国货采购规则又该怎样,相信搞清楚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提高对国货问题的认识。一、国货采购与贸易保护 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可厚非。 正因为如此,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 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政府采购所占全球市场份额愈来愈大,加之各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日益激烈,逐渐引起各国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注意,他们意识到将政府采购继续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将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 有鉴于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首次将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部分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最终形成《政府采购协定》。 尽管自《政府采购协定》实施以来,其成员一直致力于扩大《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其自身特点,即成员主体只能是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到目前也只是集中于美国、欧盟、日韩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其内容只适用于签署或加入该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其适 用范围也由成员之间通过谈判确定。 因此,对于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如目前中国,仍可以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其政府采购市场。而已加入的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如日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可仍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场。 而从目前《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数量、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来看,纳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极为有限,《政府采购协定》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不过是国货制度的例外。

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2017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法律规范中对施工项目招标程序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的规定。 A.《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 C.《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答案】B参见教材P2 2.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属于()。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案】A参见教材P2 3.根据《招标投标法》,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的基本环节是()。 A.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B.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 C.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澄清和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D.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澄清和说明、签订合同 【答案】B参见教材P20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 当()。 A.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决定在该地区适用部门规章 C.要求该地方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性法规 D.要求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监督部门规章在该地区执行 【答案】A参见教材P4 5.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的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应在()提交。 A.第一阶段 B.第二阶段 C.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分别 D.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 【答案】B参见教材P57 6.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甲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评审工作,重新补充抽取了评标专家乙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乙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6/5/10 16:50:13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辽财采2008 8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辽财采〔2008〕886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和范围,努力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招标已经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创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审方法、标准等方面,明确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价格优惠幅度等支持措施。具体内容包括:(1)对于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对于纳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对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技术评标项中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3%—5%幅度不等的加分,在价格评标项中给予投标价格3%—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自主创新、节能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比例分别计算,叠加后计算出总的优惠政策幅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健全支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发挥积极作用。 二、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合理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各级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或利用投标许可、注册登记等手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投标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具体情形包括: (1)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2)规定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资格条件的,要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等相适应,且不得以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业绩或者案例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 (3)代理商参与投标要具备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下同),授权书、承诺书要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特别针对某一采购项目的授权书、承诺书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试题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试题 一、填空题(共 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 20 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6.()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8.学校()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内作出处理。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 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 20 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A.公益性 B.民事活动范围的有限性 C.财产的受限性 D.盈利性 8.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

政策参与是公民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相关利益体的作用——以江苏省2008年高考改革为例 政策制定过程中每个相关利益体之间的作用都是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保证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相关利益体的相互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政策制定中,也体现在公共政策执行中。本文将以江苏省2008年高考改革为例,探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各个相关利益体的作用对政策出台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 高考制度的" 弊端"成为有关专家与学者关注的焦点,他们或站在特定立场上, 或针对某些具体政策某些领域的特定状况展开论证, 比较重视对政策内容和效果进行规范性的分析和评价, 却很少关注形成当前高考制度相关政策的内在原因, 尤其忽视了高考制度内各种政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然而, 恰恰是这种众多政策主体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影响和塑造了现有的高考制度, 并导致了相关问题的产生。传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单方决策的高考改革模式存在片面性, 应当将高考改革纳入政策网络之中, 必须理解现有高考政策领域中各种政策主体之间形成的政策网络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及其政策影响。2008年的江苏省高考制度改革政策的出台,,从政策网络视角下观察其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二江苏省2008年高考出台背景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2005年秋季开始,江苏省普通高中进入课程改革实验。同年3月,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力量,开始了2008年普通高考方案研制工作,历经机构设置、前期准备、分组研究、综合研讨、征求意见、调整完善和报批发布七个阶段。2005年3月,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考方案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制订工作计划,分配工作任务。全省组建了五个课题研究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基础教育研究、高考研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4月至5月,研究小 组着手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研究、国内外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高考方案研 究,走访山东、广东、上海等省市,学习、交流高考新方案制订经验。6月至12月,各课题组分头准备,形成初步备选方案,共提交了9套方案。2006年1月 至8月,工作组在9套方案基础上,召开多次座谈会,综合比较,深入分析,最 后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初步方案,报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形成初步意见。 2006年9月22日,省教育厅向社会公示了高考新方案,新方案研制进入征 求意见阶段。一时间,社会反响十分热烈。从报纸、期刊,电视到网络,民众对 新方案的争议不绝于耳,很多网民表达出对该方案的不满。江元生、陈懿、王德 滋、陈洪渊、胡宏纹等中国科学院5名院士联名签署《关于修改2008年江苏高 考改革计划的建议》,并呈至江苏省教育厅,呼吁重视物理、化学,建议将英语 从高考科目中剔除?? 9月24日,江苏省教育厅举办了2008年普通高考方案公示后的第一场专家 座谈会。会上,部分高校校长、教授、中学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等12位 专家针对高考新方案展开了讨论,主要集中于外语的权重是否过大,理化不纳入 统考是否不利于高校选才等。在公示一周后,江苏教育厅长王斌泰亲自主持记者 会,针对社会上最为关心的对高考新方案的6大质疑热点,进行一一解答。这六 大质疑为:①理化被削弱;②农村、男孩吃亏;③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计分与高考 精细录取要求矛盾;④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保证公正性;⑤考试时间不当;⑥考生 如何减压。记者会上,王厅长表示会针对社会各界的合理化意见对原方案作一些 微调。在经过进一步的反复讨论和深入研究后,江苏省教育厅决定对公示阶段的 原方案作4项调整:①调整语文、数学、外语考试的分值。将方案中语文、数学、 外语每门150分,总分450分,语文、数学附加题各30分,调整为语文、数学 每门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语文、数学附加题各为40分。各科权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 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 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 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 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 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与解读(三天版)

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课程背景】 ?政府、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越来越重视 ?员工越来越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很多公司管理者既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也不会用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后感受与关键收获: 感受:时代在变,必须守法经营 知道:了解完整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掌握:公司在劳动争议中常用劳动法律法规关键条款的应用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 ?企业HR 3天×6小时/天 讲授法,讨论法,问答法,实操法,案例分析法

?员工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政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是什么态度 ?劳动立法、规定的用意是什么 ?请列举您所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名称 ?请列举您所知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关键条款 1、劳动法律法规概述 ?什么是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政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态度 ?劳动法律法规的运用实践 ?员工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 ?员工们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常见运用 2. 劳动与就业 ?劳动法 ◆总则 ◆促进就业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职业培训 ◆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其实施条例 ◆总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动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总则 ◆用工范围与用工比例 ◆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法律责任 ◆附则 ?集体合同规定 ◆总则 ◆集体协商内容 ◆集体合同代表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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