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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政策解读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政策解读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政策解读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发行指引),发行指引已于2015年4月9日下发并执行。

债券市场是金融体系直接融资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市场相比,其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更加简单直接,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直接融资市场中的股票市场相比,债券市场门槛较低、风险较小,有利于发债主体的股权控制。同时,企业债券相比其他债券融资方式还具有融资成本较低、发行时间较灵活、融资期限较长等诸多优势。

企业债券(Enterprise Bond)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所以,一般归类时,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称为公司(企业)债券。国家发改委近一两年来采取企业债券分类管理、企业债券预审权下放至省级、鼓励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创新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政策

暖风下,全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迅猛。对有志于加入养老产业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权无疑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以下对发行指引进行简要解读。

1.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解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均可发行债权;企业可以使用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新建、改建、收购相关养老设施;可用于改造为养老设施的公用设施除了学校、医院、疗养机构外,还包括其它文化、体育(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游泳池、体育场、会所)、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邮电局等)等公用设施)。)

2.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解读:根据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通知的规定,养老产业属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发改委将对相关项目的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3.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

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3.1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解读:此条规定针对城投类企业,不在此文讨论范围。)

3.2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3.3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解读:根据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的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相关手续需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发行指引中将这一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3.4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 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解读: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发债申请企业,必须提

供担保措施。发行指引对以上数据进行了适当放宽,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的发债额度。)

3.5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 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解读:此条规定针对城投类企业,不在此文讨论范围。)

3.6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解读:此条规定针对城投类企业,不在此文讨论范围。)

4.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4.1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 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解读:一般来说,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需要长期资金支持,依靠传统银行贷款、债券会产生投融资期限错配,在项目投资没有产生明显效益时即形成债务集中兑付压力,使企业不得不借新还旧,产生恶性循环。可续期债券也称无期债券,指的是债券不设定到期期限,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但可按期取得利息的一种有价证券。通过嵌入若干个发行人续期选择权,赋予发行人定期将债券期限延续的权利,利用每个重定价周期浮动利率结构的设计,解决了超长期限债券的定价难题,客观上可实现债券永久存续,使其具有“股”、“债”双重属性。可续期债券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显著地降低了资本金成本,尤其适合建设周期长、

回收期长的养老项目。目前主管部门给予可续期债券绿色审批通道本身就是对此创新券种的大力支持。)

4.2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解读:新的融资渠道的拓展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债务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给面临兑付压力的企业解了燃眉之急。)

5.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解读:此前由于发债企业土地划拨等资产注入行为混乱,发改委曾发文规范,限制注入土地资产的行为。而此次发行指引提出:“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这无疑对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收入和利润有正面作用,也有可能为企业后续融资腾出空间。)

6.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

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7.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解读:项目收益债券以独立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以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偿债来源、债券期限与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相匹配。项目收益债券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可以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2.发行项目收益债的项目对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有明确规定:“除债券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3.项目收益债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项目收益债的“账户设置”包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4.项目收益债需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5.

项目收益债作为发改委鼓励品种,只要项目各要素符合相关要求,可很快发行成功。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

1-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2-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第三章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3-1主承销商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发行人基本情况;(2)公司债券主要发行条款;(3)发行人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4)对募集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意见,包括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意见;(5)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6)主承销商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承诺;(7)主承销商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以及内核关注的主要问题、解决情况以及内核意见;(8)发行人是否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核查意见(适用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发行人);(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核查意见应当由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签字,加盖主承销商

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3-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4-3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

4-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6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7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4-8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4-9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10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附件三: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发行概况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四节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第五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六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七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十一节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情况;

(二)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四)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募集说明书前后文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发行人曾在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以免重复。索引的内容也是募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八条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面向合格投资者)”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募集说明书的签署日期。

第九条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十条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发行概况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期发行的,披露本期发行安排;

(二)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三)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

(四)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可交换为股票条款、减记条款等(如有);(五)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如有);

(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

(十)承销方式;

(十一)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安排。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担保人及其他第三方增信机构(如有);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八)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九)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十一)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

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本期债券的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包括发行人自身、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有)、外部环境、政策等的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定性描述。有关风险因素对本期债券的偿付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债券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本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4.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5.担保(如有)或评级的风险。担保人(如有)资信或担保物(如有)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二)发行人的相关风险:

1.财务风险。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2.经营风险。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发行人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重要股东可能变更导致公司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等风险。

4.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四节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披露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二)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三)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五)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

(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三)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四)如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应披露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五)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

(六)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五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六)偿债能力分析。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保证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第二十五条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债券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同一担保物上已经设定其他担保的,还应披露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

第二十七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并披露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采用限制发行人债务和对外担保规模、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设置商业保险等商业安排,设立偿债专项基金等其他方式进行增信的,应当披露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实现方式、相应风险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提供担保或采用其他增信措施的,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及其他增信措施的持续监督安排。第三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账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频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

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住所、邮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等。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设立及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报告期末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还应简要披露资产评估情况。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等。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及其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主要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从业简历、兼职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和债券的情况。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绿色债券原则2018绿色债券发行自愿性流程指引2018年6月

*为避免歧义,在 ICMA 网站上公布的英文版绿色债券原则为本文件的官方版本。本译 文仅供一般参考。 绿色债券原则2018 绿色债券发行自愿性流程指引 2018年6月 引言 绿色债券市场的宗旨是促进债券市场为环境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发挥更重要作用。《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 或 GBP,以下简称《原则》)通过发布对信息透明度、披露及报告的指引,提升绿色债券市场的诚信度。《原则》旨在为各类市场参与者服务,推动必要信息的分享,以便向环保项目增加资本配置。此外,《原则》关注募集资金的用途,通过对具体项目的支持协助发行人向更加环保的可持续性商业模式进行转变。 符合《原则》的绿色债券发行为投资者提供了透明的、具有可靠绿色资质的投资机会。通过鼓励发行人主动报告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原则》显著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利于有效追踪项目资金流向,同时也加深对项目预期效益的认识。 在充分吸收各方观点并在对环境问题及其后果的认知持续加深的基础上,《原则》参考关于环境效益项目的补充定义、标准和分类方法,为合格的绿色项目提供了初步的项目分类。《原则》鼓励各类市场参与者在此基础上稳健开展相关实践,在必要时广泛参考相关补充性准则。 《原则》是在执行委员会协调下,绿色债券原则成员和观察员单位、社会债券原则成员和观察员单位等其他相关机构协商合作的成果。 《原则》预计每年更新一次,反映全球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增长。 绿色债券原则 2018版

此次修订得益于 2017年秋季对 GBP 成员和观察员单位的意见征询以及执行委员会协调下的各个工作组的贡献,及GBP秘书处的支持。 2018年修订保留了四大核心要素组成的框架(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 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 2018年修订保留了四大核心要素组成的框架(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流程、募集资金管理和报告),继续推荐采用外部审核机制。《原则》重申了“绿色债券、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外部审核指引”对于外部审核的指引,并在征求外部审核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与此前强调的四大领域不同,最新界定涵盖五种与环境保护高度相关的项目种类(气候变化缓释、气候变化适应、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污染防治)。《原则》指出国际和区域性组织会对绿色债券发行人给出明确的项目目录。此外,修改内容强调了绿色重大进展报告的实时性。 绿色债券定义 绿色债券是将募集资金专用于为新增及/或现有合格绿色项目提供部分/全额融资或再融资的各类型债券工具(详请参阅第 1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绿色项目需具备《原则》的四大核心要素。市场上现存的不同类型绿色债券在附件一列示。 某些绿色项目可能同时具有社会效益,该类债券是否分类为“绿色债券”应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募投项目的主要目标决定。(募投项目同时包含绿色项目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债券称为可持续发展债券,详情请另行参阅《可持续发展债券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只有严格遵循《原则》的四大核心要素的债券属于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原则 《原则》是一套自愿性的流程指引,通过明确绿色债券的发行方法提高信息透明度与披露水平,提升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中的互信程度。《原则》可供市场广泛使用,为发行人发行可信的绿色债券所涉及的关键要素提供指引;促进必要信息的披露,协助投资者评估绿色债券投资对环境产生的积极影响;建立标准披露规范,帮助承销商促成交易。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解读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激发民企活力--养老产业的春天来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出台的金融新政力挺养老服务进一步证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视。受此提振,国内养老产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养老行业毫无疑问是中国一二线城市未来十年至二十年的朝阳产业。 在2016年4月15日的人民网视频访谈中,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杨正泉先生,“最美夕阳红”活动组委会主任张运防先生畅谈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问题的解决之道时,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中国民营企业已将“互联网+养老+金融”先行先试。 养老服务业纳入国家战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2013年,国务院对中国养老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 风尚。 的负担, “家”的思想,“家人”的观念融入其中,把“替天下儿女尽孝,为世上老人分忧”做为与理念融入到龙骏家园的企业文化的血脉中,着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致力中国老年事业发展为己任的民营企业,值得提倡和赞赏。 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近年来,政府从社会资源统筹、政策规划设计等方面对民间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给予引导和支持: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加强规范引导,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基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参与平台。打破行业界限,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融资环境;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社会氛围,促进养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民营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坚定信心。 2015年2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财库[2015]8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4.02 【实施日期】201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51109

附件: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为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创造潜能,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双创孵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双创孵化”服务是指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二、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四、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五、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双创孵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双创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双创孵化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 六、优化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

国外企业绿色债券发展

一、绿色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绿色债券的概念 绿色债券(green bonds),泛指融资资金投资于气候或环境保护项目和计划的债券产品(ICMA,2014),直接或间接为绿色项目融资是绿色债券区别于传统债券的最突出特征。狭义的绿色债券仅指那些经由独立的中介机构(second party)对投资项目或所涉及资产的绿色特性进行评估,并通过第三方如气候债券标准委员会(Climate Bond Standard Board)获得绿色债券资质认证的债券,以下简称绿标债券(green labeled bonds)。这类债券具有更高的市场透明度和认知度,目前市场规模约为659 亿美元。 作为绿色金融中的代表,绿色债券与其他绿色金融产品相比更容易理解和实施。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2014》(Green Bond Principles 2014),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现有或新建绿色项目的债券工具,绿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节能、垃圾处理、节约用地、生态保护、绿色交通、节水和净水等七大类。世界银行将绿色债券定义为,向固定收益类投资者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缓释气候变化或帮助受此影响的人们适应变化的项目。各方在定义绿色债券时各有侧重,但不管是强调可再生能源还是气候变化影响,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项目是绿色债券的基本属性。

根据资金用途和追索权的不同,绿色债券可细分为绿色用途债券、绿色收入债券、绿色项目债券和绿色证券化债券。从发行情况看,绿色用途债券在市场中占比相对较高。欧洲投资银行、世界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债券基本都属于绿色用途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绿色标示项目但不指定具体项目。 (二)绿色债券的特征 为了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自愿性指导方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了《Green Bond Principles, GBP》(绿色债券原则),其中指出,绿色债券是绿色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工具,是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见下表)。

2017年中国养老政策蓝皮书简介

2 1 7 中 国 养 老 政 策 蓝 皮 书 -------书目介绍

《2017年中国养老政策蓝皮书》介绍 1、创作背景 据联合国权威机构预测,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预计到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达到顶峰,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4.87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6.5%。这意味着我国将快速的进入深度老年化社会阶段。作为全球第一大老龄化国家,人类的历史上从来没有经历过。因此如何应对并有效解决老龄化问题,是当下全民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课题。 十三五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养老健康产业,从多层面出台行业相关政策,指导行业快速有序的科学发展。养老作为一个朝阳产业,行业在发展,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组织及个人如何及时、正确、全面理解这些国家政策,如何针对性的选择方向去突破,这都需要对相关政策有充分的了解方能有的放矢。但市场化的养老行业还很年轻,相关研究还非常薄弱,行业急需要业内专业人士对政策做梳理、汇编及解读,从而帮助组织及个人充分认识掌握最新行业政策,从痛点入手去指导经营开发,因此及时汇编解读行业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内容概要 本书遵从汇编及专业解读之宗旨,收集了2017年对养老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热点国家政策及重点地方政策,通过年度精准政策汇编,业内专业人士政策解读,来帮助行业更好的发展。全书共计约20万

字,共收集2017年国家养老行业相关政策11篇,各省地方养老政策12篇,以及各个代表性政策的行业相关专业解读。开篇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这一宏观政策开始,内容逐一涉及到养老市场开放、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老年人服务内容确定、商业养老保险、智慧健康产业发展、人工智能的行业应用、信息消费升级、养老机构中医疗机构的设置、医养结合的问题、公建民营的改革探索等各热点板块。内容精准,详实有效。 甘期兵 2018.1.2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分两部分:1、单位缴费: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20%、14%等(多少按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决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28%、外资企业按20%、个体工商员工按14%)。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缴费工资”是上年的单位个人月平均工资。 如某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以下计算均以84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方式:单位缴纳844×28%=326元,个人缴纳844×8%=67元,合计303元。 二、个人帐户构成 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其中8%为个人缴纳、3%为单位缴费28%中的3%。 月个人帐户额为844×8%=67元,844×3%=25元,合计92元,另外单位缴费的844×25%=211元,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费按零存整取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如职工发生意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可以继承。 三、如何办理转移结续手续 1、某人在甲地某单位买几年的养老保险辞工后到乙地某单位工作,则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在乙地上班后开始在某单位缴费,乙地用人单位应向乙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某人的养老保险转移的书面申请,乙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手续,向甲地保险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甲地保险机构在收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乙地的保险机构在收到甲地保险机构提供某人的保险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加个人,转移手续完成。 2、中断后再就业? 继续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按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中断后不再就业? 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定期计息,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永久有效,如以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可将养老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一次性缴满到累计缴费标准的15年,也可续保1-5年,也可一次退还本人个人帐户的总额。参保人员可随时查看缴费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地点: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如某人在多地参加工作在多地缴费,领取地应在缴费年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其它地的养老保险则转移在此地。如均不满10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均转入户籍所在地。 五、领取条件 1、缴费15年 2、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精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 〔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 〔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2016/12/15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一、概述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联合资信将环境风险纳入各行业(不限于绿色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评级考量因素,更准确地评估环境风险对于行业风险的影响;针对经第三方认证或已被监管机构认可的绿色债券1(即“标绿债券”),联合资信将加强其绿色属性的信息披露,同时评估由绿色属性带来的对于标绿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以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和评级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参考。 二、评级方法 (一)将环境风险作为行业评级的考量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评估环境风险对于各个行业风险的影响,联合资信将环境风险作为行业评级(不限于绿色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行业周期性与竞争力”的评价要素之一。目前,由于环境外部性的量化在国际上仍存在较大的技术壁垒,因此联合资信主要参考我国环保部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资料将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分为“很高、高、一般、低、很低”五个等级。未来随着我国环保处罚和激励政策、外部量化技术的逐步完善,该项评价可能会进行相应调整。 (二)加强对标绿债券的绿色属性信息披露 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性,更好地揭示标绿债券的“绿色属性”,联合资信会在评级报告中增加对于标绿债券“绿色属性”的信息披露。联合资信主要根据绿色债券相关规定和标准、评级机构掌握的资料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 1目前,由于环境外部性量化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以及非标绿债券对于绿色属性或环境风险的信息透明度较低,联合资信现阶段仅承诺对于标绿债券“绿色属性”进行信息披露,以及评估其绿色属性对其信用风险产生的影响。

果,对标绿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评估与筛选、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方面进行披露和简要评价,但该评价不作为对其绿色属性或绿色程度的鉴定/评估结果。资料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文件、监管文件、发行人相关报告以及说明材料(如有)和其他公开可用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联合资信主要考察其专项账户和台账的开立以及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到账、拨付及资金收回等方面的管理情况,以评估其是否能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项目评估与筛选 联合资信主要考察绿色项目评估和筛选方面的政策,以及拟投资绿色项目的合规性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政府部门核准与批复文件,以评估其所投绿色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信息披露和报告 联合资信主要考察绿色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是否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简介,以评估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 (三)分析绿色属性带来的对于绿色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 联合资信会对绿色属性带来的对于标绿债券信用风险的影响进行评估,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绿色债券标准 目前,我国国内的绿色债券标准有两个,分别是人民银行发布的由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其中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范围更为宽泛。近期监管层表态将要统一绿色债券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的变化可能会使债券所投项目的绿色属性及相关激励、优惠政策发生变化,联合资信会评估因绿色债券标准的变化对政府补贴等一系列针对绿色属性的优惠政策产生的影响。 针对绿色债券的政府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 这既包括直接向该债券提供的补贴(如贴息等)和税收减免,也包括对消费者发放的补贴和税收减免,具体包括获得补贴或税收优惠的可能性、补贴或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养老待遇。 2、居民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国家规定养老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60元; 3、45周岁以上居民,按年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 限不少于实际年龄60周岁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累计年限不能 超过15年; 4、45岁以下城镇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备注:参保人按照自己的情况每年按照相应的档次进行缴费。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仅限缴费困难群体) 1、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元,补贴30元 2、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0元,补贴60元; 3、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400元,补贴70元; 4、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100元,补贴80元; 5、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000元,补贴90元;

6、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000元,补贴100元。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群体 城镇居民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 1、城镇居民上年度已经开始正常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城镇居民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5年; 3、城镇居民按月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 4、城镇居民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正常 按年参保缴费。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年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 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钱?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 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一)各县市明确个人缴费,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 济状况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 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问题一:现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问题二: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和完善?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 1.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问题三: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适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 答:主要有三个条件: 1.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举例1:孙某,男,1955年5月出生,1997年1月以个体工商 户身份参保,个人一直连续缴费,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在计算待遇时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举例2:吴某,男,1955年12月出生,1973年2月参加工作,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2015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完退休手续,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企业职工吴某,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月退休,累计 缴费年限42年,视同缴费年限为22年零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月为19年零7个月,实际缴费 年限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吴某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问题四:如何解读“本人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这一原则? 答: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是为了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参保人员 长缴贡献率的认可,保障多作贡献参保人员的权益,只有超过这一 时间界限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问题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 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突出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实际缴费年限相 挂钩、缴费基数与个体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参 保缴费,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绿色债券认定需第三方评估机构-上书房信息咨询

绿色债券认定需第三方评估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了企业债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12个具体领域。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环保产业领域企业都能覆盖到,但目前具体到实施层面,绿色债券项目的认定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去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确定了12个绿色企业债券支持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指出,绿色债券支持领域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补,以保证绿色债券切实发挥对绿色环保产业的支持作用。 除了当前12大领域以外,还有哪些行业和企业可纳入绿色债券的支持范围?业内多位专家认为,从《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内容来看,大部分环保产业领域企业都能覆盖到,但目前具体到实施层面,绿色债券项目的认定标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绿色债券项目标准仍待进一步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了企业债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12个具体领域: 一是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二是绿色城镇化项目;三是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项目;四是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五是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六是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七是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危废、工业尾矿等;八是生态农业项目;九是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十是低碳产业项目;十一是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十二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一般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策范围,主要是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来制定。此次,绿色债券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也是一样。实行动态调整,最主要是考虑到了一个产业和门类发展的阶段性,让《指引》确实发挥出引导的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遥表示。 王遥认为,虽然《指引》明确了12个大的覆盖面,但依然不够细。“比如,如何制约企业募集的资金流向,保证是流向环保领域,对于非环保企业,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用募集资金补充运营资本。我们明确了绿色债券的概念,但对于哪类项目属于绿色债券项目仍不清晰。”

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1月11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改革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xx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三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xx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

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 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 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 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 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 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 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

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 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 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 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加新农保养老金之后应如何计发 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 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 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 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 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 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 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 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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