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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那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

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羁押 第七节其他规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立案 第三节撤案 第八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第九章执行刑罚 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 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部分 作者:王峰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

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 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具体案件的立案,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管辖部门。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立案查处工作中加强衔接和配合。 (二)《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中,利用迷信的犯罪案件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其他案件由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 (三)《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治安管理部门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a1093653.html,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规定之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二条[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一、立卷标准 (一)刑事卷宗的分类 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卷宗应下齐和右齐。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大小不一、残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

3、卷内目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5、立案决定书 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11、复议决定书 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深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原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度解读》) 孙茂利 来源:2013年2月20日《法制日报》第9版 【作者简介】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一级警监,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侦查工作影响重大而深远。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对1998年发布的原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及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一方面,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注重结合公安侦查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能力。 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 结合侦查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面、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通过上述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知悉,并充分行使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3、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是明确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这里的“会见到”,是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以保证律师在提出会见要求后,能够在法定时限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二是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我们考虑,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一项基本权利,对这两类案件也要尽可能准予律师会见,因此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在实践中,打架斗殴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很少发生了,大家都意识到动武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打架斗殴视情节严重可能从治安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打架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刑法》中关于打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内容 (一)第二百三十四条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第二百三十八条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新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刑法罪名》及《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新刑法罪名》及《刑事案件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7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

列案件: 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 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 (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 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 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 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 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铁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研究 系别:经济管理系 学科专业:财务管理 姓名:李军 指导教师:孙维峰 运城学院 2015年5月

中铁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企业债权,是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应收账款的增长在为企业产品扩大销路的同时,其不合理的账款增多的风险性也大大增加。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中铁是一个较大的企业集团,其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选取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为对照,通过搜集2011-2013年财务报表,以样本分析为切入点,在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上被忽视的控制点上,提炼出客户信用风险评级、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合理账款准备比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四个主要风险要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中铁应收账款存在一些问题,并指出可通过建立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体系、强化企业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完善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策略等方法来提高其应收账款管理,以便为中国中铁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 关键词:中国中铁应收账款风险管理

Research of China railway group accounts receivable risk management Abstract:Accounts receivable is refers to the enterprise in the normal business activities, for selling goods, providing labor services and form of creditor's rights of enterprise, is the enterprise important current assets. The growth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expanding market for the enterprise products at the same time, its unreasonable also greatly increase the risk of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accounts. Therefor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research become an important subject. China railway group is a large enterprise group, its accounts receivable risk management is the key point of this study. This article selects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receivables for reference, by collecting 2011-2013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sample analysis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n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risk management ignored the control points of extracting customer credit risk rating, unreasonable proportion of accounts receivable account for revenue, account receivable ratio and accounts receivable turnover rate of the four major risk factors were analyzed, an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exist some problems in the China railway group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enterprise accounts receivable risk prevention system can be built, strengthen enterprise accounts receivable internal control, perfect the enterprise accounts receivable recovery methods such as management strategy to improve its accounts receivable management,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China railway group accounts receivable risk management and the theory basis. Key words:China railway group Accounts receivable Risk management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广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注:广东省标准分二类区域,标准不同: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 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 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 辖市、县、区。未注明的均为一类地区标准,二类地区若无 特别规定可参照。 一、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 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 追诉。(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 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 40万元)。二、诈骗案(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江门市为4000元),诈骗未遂 数额为6万元,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为“数 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诈骗价值50万为“数额 (二类地区同)。三、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一)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为2500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 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 “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 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

夺案(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五、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七、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6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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