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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XX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

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称“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报账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转型升级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通知》、《XX省村级公益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省村级公益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村级公益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指南》要求,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等,凭真实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账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确认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货物供应者或劳务提供者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资

金(以下称“财政奖补资金”);村民筹集(含筹劳折资)的资金、村集体投入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以下称“自筹资金”),整合的支农惠农专项资金(以下称“整合资金”)等。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的管理职责划分。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报账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会计核算、决算编制、报表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农经站负责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村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按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项目竣工初步验收等工作;县级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安排到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权归议事主体,与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自筹资金,专项用于村民议事范围以内的项目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列支设计、评审、税费等各类前期费用,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不得用于列支办公经费、人员经费、设备购置以及与美丽乡村建设不相关的支出范围。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安排的财政奖补资金;县乡财政根据财力安排的奖补资金。

(二)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的支农惠农专项资金。

(三)自筹资金坚持民主决策、村民自愿、上限控制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筹资筹劳标准。

1.筹资标准: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即每人每年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2.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劳折资标准按每个工日60元折算。

3.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第二年不得再筹。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

(四)鼓励乡村集体经济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收支,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全面核算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八条报账专户收支采用银行(信用社)转账结算,

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九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项目批复计划报账的原则;

(二)预拨、报账与结算相结合的原则;

(三)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的原则;

(四)按先使用村民筹资、社会捐赠、财政奖补资金,后使用村集体投入的原则。

第十条报账单位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和受益主体)(以下称“项目村”)。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实行项目村分账核算管理。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要全额存入县级报账专户,专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物资采购、领用和保管制度。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原材料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第十三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采取先预拨部分资金,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报账。

项目开工时申请预拨3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达到50%时,申请50%的项目进度款。申请拨付资金需提供的资料包括:①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②项目预算表,③工程合同,④项目实施进度表。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进行一次性报账,需提供的资料包括:①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②项目施工前后对照表,③项目竣工验收表,④工程竣工决算单或竣工验收会议纪要,⑤资金报账单,⑥有效支出凭证(税务发票及附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报账时提供属于购买材料物资的税务发票必须附材料物资领用或使用花名册。

整合资金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果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项目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资金,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要据实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报账单,包括项目名称、实际完成工作量、耗用材料费、申请报账金额,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有效支出凭证(税务发票)附件包括物资领用登记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明细表。竣工清算项目款时须提供群众筹劳统计表。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填写《××县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一式四份,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村组。

第十八条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原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财政局不予报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造成群众上访群体事件的;

(三)不属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违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程序的;

(五)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项目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或已经批准未开工的;

(七)报账凭证不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的;

(八)报账资料不完整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十)其它不符合报账条件的。

第十九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按年度实施,原则上年终应无余额。确因项目进度缓慢造成没有结算的,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审计工作,项目资金确有结余,且属村集体投入部分,经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退还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村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

第二十条报账资料的管理。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项目村应健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财务和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资料完整。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级监察、审计、财政、农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乡镇或村级组织未遵守一事一议程序,采用造假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和村集体投入及其他投入、举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或骗取、挪用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财政奖补资金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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