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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

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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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

【摘要】: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研究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学理论之中,被害人学的发展尤其应当借鉴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只有将被害人的研究置于刑事法治的动态过程之中,才能对其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才能将被害人的权利推向新的高度。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刑事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中的分支学科是20世纪40年代在西方国家诞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直至80年代才传入我国,是研究犯罪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一门学科。被害人学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刑事法理论长期发展而产生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种族屠杀灭绝的血腥实施,使人们把更多的目光开始投向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其实,对于被害人保护的思想,人类社会早已有之。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由“鼓励私仇报复、个人惩罚”——到"强调公权至上、国家惩罚"——再到“重视保护个人法益,呼吁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可是,长期以来,整个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的,很少从被害人的视角去考察。

“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危害的犯罪的被害人。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由于国家独占刑事诉讼,便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反映犯罪被害人的意思及被害感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在追究民事责任时,以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存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该制度的效果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造成重大人身方面的犯罪被害(死亡、重伤)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制度几乎不起作用。这样,如果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由于犯罪而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幸,但不能采取恢复被害感情及对被害人进行法律保护的措施的话,便会招致犯罪被害人及市民的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不信任感,进而削弱刑法的规制机能。总之,保护犯罪被害人的

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维持、确保国民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法秩序的信赖,由此而对预防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作出贡献。

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与人们对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是紧密相连的。在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长期过程中,出于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首先引起人们关注的是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利,各国家普遍建立了以被告人为本位的司法制度,对被告人的权利动辄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来进行考量。与此同时,刑事案件中另外——个重要主体——被害人的权利问题却长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世界范围内的被害人研究只是在20世纪中期才开始兴起。而实际上,被害人与犯罪人一样,是犯罪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几乎所有的犯罪中都有被害人的存在,在一些犯罪中还存在着多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在各国人口总量中构成了很大一部分,10年累计下来犯罪被害人的数量有可能接近社会总人口的数量。如此庞大的群体的权利保障自然会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实践的需要推动学术研究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被害人研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的修正,第一次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并规定了一系列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等等。这些旨在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修正,从立法意图上讲符合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顺应世界人权保障发展的新趋势。但是,在对进步的方面加以肯定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缺陷和不足,以便加以改进和完善,这才是研究的真正目的之所在。我认为目前我国关于被害人权利和地位的规定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被害人很少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制度呈虚置状态。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辅助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审判阶段,代理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并代表被害人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在法庭辩论中,在被害人发言后,可以继续为被害人发言。法律之所以规定代理人制度,很大程度是考虑到被害人的知识和能力的欠缺,代理人参加诉讼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诉讼代理人出庭,一方面有助于案件调查;另一方面,他可以代表被害人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包括刑事中的追诉,如认定轻罪、重罪、情节的轻重等。代理人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

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很少,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出庭外,其他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没有代理人,导致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控辩审三方都没有正确地认识到被害人代理人的作用;其次,在现实中,被害人代理人的地位和权利界定不明确,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被害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实质上是不完全的当事人,地位尴尬。立法虽然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地位及权利,但同时规定,刑事公诉案件中对抗双方为国家公诉人与被告人,这就使得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并不享有完全的当事人地位和权利,仅仅是协助公诉一方进行指控的辅助人,从属于检控方。这种不完全的当事人地位使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显得十分尴尬,并产生一系列问题。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对追究犯罪、惩处被告人的要求更加强烈,而公诉人提起公诉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恢复社会秩序,是一种职权为。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被害人与公诉人之间冲突的产生,从而影响刑事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

二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往往不出席法庭,从而使的被害人权利无法实现。被害人享有的种种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庭上的表现。因此被害人出席法庭就显得尤其重要。但是事实是,许多案件的被害人根本就不出庭。究其原因,一是法院没有及时通知,司法人员不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及其权利;二是被害人自己不愿出庭,不愿到法庭上与被告人见面,不愿受到第二次伤害;还有就是因为被害人害怕被告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这里反映出我国在证人和被害人人身保护制度上的许多不足。也说明我们的立法在赋予被害人种种程序权利的同时,却忽略了具体的操作性问题,从而权利无法落到实处。

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狭小,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满额的救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立法如此规定的主要理由,一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对犯罪人施以刑事惩罚已经完全能够抚慰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害;二是任何犯罪行为都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而精神上的损害没有办法确切地衡量,如果对精神损害的要求加以支持,那么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着问题,即忽视了具体犯罪的特殊性。有些犯罪,比如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强奸犯罪,受害人所受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损害,法律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并不就能抚平犯罪给被害人所带来的伤痛。而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可能会持续影响被害人的一生。对于这类案件,我认为法律应当支持被害人提出的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而不应该对各类犯罪毫无区别的一概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四是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时缺乏必要的补救措施,被害人权利救济成为一纸空文。这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实现问题。该赔偿是向被告人提出的,法律规定应当从告人自身的财产中加以执行。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被告人在被判处徒刑后根本没有可以用来支付被害人赔偿金的财产,导致民事判决部分的执行久拖不决,最后不了了之,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最终因权利无法得到满足而陷入困境。法律的终极理想是违法者受到制裁,受害者得到补偿,被打乱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但是,如果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法律的这一最终目标不会实现,正义就不会出现。

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是,刑罚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始终在沿着宽缓化人道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谁也无法否认,刑罚的人道化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被害人的利益。作为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作为损失的直接承受者,却沦为诉讼制度的附庸,肯定是不太合理的。一直以来,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保护,都是极为脆弱的。这正是本文立论于加强被害人法律地位、扩大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原因。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矫枉过正,不可将被害人权利扩展到过分的地步。因为整个诉讼过程,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无论哪一方过于强大导致的势力失衡,都不是理想的制度设计,都会影响和谐之美!

参考文献:

[1]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

[3]卞建林:《刑事起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

[4]劳东燕:《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政法论坛》20006年第九期

[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新京报》2007年1月8日

犯罪学案例分析【VIP专享】

西充县一男青年董某,教唆三名未成年人张某、王某、李 某(其中王某、李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持刀抢劫,最终锒铛入 狱。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11日13时许,董某与张某、王某、李某三名 学生在西充县纪信广场旁文庙附近玩耍,见到被害人丁某孤身 一人,于是教唆三人对其实施抢劫,而自己在一旁帮忙望风。 三人将丁某打伤,强行搜身,抢走27元现金,并将抢得的钱财 当场交给董某,后几人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2012年6月17日,董某与李某在某网吧门口耍,见被害 人郭某一人,便上前将其拦住,逼令交钱。郭某不肯交出钱财, 董某便教唆李某:“要不给他一刀”,郭某在威胁下被迫交出3 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 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因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积 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 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15岁少年迷恋黄色网络,心生模 仿色情画面的念头,对年仅12岁幼女实施强奸,未成年被告人阿健(化名)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15岁的阿健是淳化县某镇学生,平时迷恋网络,特别是黄色网站。据阿健供述,他 为了上网浏览黄色网页,将平时父母给他的吃饭钱节省下来,在晚上老师查完宿舍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浅论现代社会犯罪

浅论现代社会犯罪 内容摘要: 回首人类发展的历程,转眼间我们已经迈入了二十一世纪。人类的各项事业都在不断进步:科技、教育、文化……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了人类的另一面也在“进步”着——犯罪。时代在不断发展,而犯罪,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无疑都处在最多样最丰富的阶段,尤其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情况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更有效的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便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针对犯罪以及如何降低犯罪率进行论述,希望从中能够得到一些启示,以便我们更好的解决犯罪问题。 关键词:现代社会,犯罪,犯罪现象,犯罪原因, 一、犯罪概念:对于犯罪的概念,各学科之间与各学派之间有着不同的定义, 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我想从两个方面对犯罪的概念进行论述。 1.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 在刑法学里,犯罪的概念就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主要讲犯罪构成。乔治·P·弗莱彻在其著作中指出:“犯罪是被描述为已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错误的行为。”1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则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 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的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或是以犯罪论处。”2总之,外国学者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归纳,通常一般分为三种: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主要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论述最科学的就是马克思。他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1[美]乔治·P·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主译与校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加工贩卖医疗废物 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 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 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 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 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刑法教研室《犯罪学》论文参考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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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复习问题

2013-2014-2学期 1、简述犯罪现象的主要特征。P47 犯罪现象是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由犯罪原因所决定的有关犯罪、犯罪人及其被害人形态的诸客观事实的总和。 非理性、直观性:犯罪现象是具体而浅显、无需理性思维的基本客观事实。 因果性:由一定犯罪原因引发犯罪现象。 综合性:犯罪、犯罪人和被害人三者共同组成。 负价值性:犯罪现象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不利于社会安康,有一定负面影响。 隐蔽性、被忽视性:犯罪心理是主观内在隐蔽的,相应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现象也是隐蔽、容易被忽视。 2、简述极端暴力犯罪的特征。P62;P284 突发性:极端暴力犯罪属于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等。 凶残性(犯罪手段复杂多变、危害后果严重):利用现代科技谋取杀伤力强的武器,造成恶性事件,甚至牵连无辜,与社会为敌。 纠合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的(团伙、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犯罪)) 交错性:极端暴力犯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抢劫、强奸、杀人等) 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成的暴力犯罪比例上升: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繁: 恐怖组织繁多、活动猖獗: 攻击对象与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以革命危害社会、以民族分裂、宗教主义威胁世界和平 3、简述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P73 犯罪时间、犯罪时空、人(犯罪人、被害人)、犯罪工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工具是犯罪行为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行为方式:自由选择(主要情况下)、被迫采取(特殊情况下)、秘密、欺诈、暴力、威胁 4、从性别比较角度简述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P83;P113;P163 在犯罪人数上,男性犯罪远多于女性犯罪,但当今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 女性犯罪大部分属于非暴力犯罪,且具有依附性,如卖淫、偷窃、欺诈、伪造等财产犯罪; 女性犯罪具有较难悔改的特点,特别是性犯罪具有顽固性、持久性、恶劣性; 女性暴力犯罪一般是杀婴、因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的奸情杀人案件,这是女性嫉妒、烦躁、焦虑、恐惧等强烈情感积累的表现; 根据体型性格理论,女性偏于体格弱小、情绪较为感性,以非暴力犯罪为主,相应的男性体格强健、情绪较为理性,倾向高科技、暴力犯罪。 5、简述犯罪被害人化的五个阶段。P98 被害人化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导致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 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被害人自身存在被害因素,预防被害是关键。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或在被害后没有说到社会(刑事司法机关)的公正对待,或没有得到外界的感情支持,这些来自外界不良的反映会加深被害后果,即再次被害。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援助的缺失感到压力,成为被害人。 第三次被害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产生极端心理,转向犯罪人的过程。这是被害人自身性格、生活态度和外界压力造成的报复犯罪行为。 被害者的亲属也会由于社会压力和被害人的带动,与被害人一起报复社会,成为犯罪人。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09法学一班 何英 200902201132 根据普遍的刑法学理论,刑法犯罪概念的逻辑起点是,先有刑法、后有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其本质属性,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刑法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是:个体违反了现有刑法而产生的犯罪。 一、犯罪学犯罪概念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包括国家为了保护一定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形式。后一种形式产生的犯罪,由于是现行刑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否定性。 (一)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犯罪是什么?要清晰、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古今中外的神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等,从各自的学术传统出发,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这个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起,就一直受这个问题所困惑。应当说犯罪学诞生之初,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以刑法规范定义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对策。但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很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又严重触犯了社会需要,需要纳入犯罪的范畴,而这与刑法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学者们逐步意识到刑法学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近年来一些国内犯罪学者提倡价值无涉,认为犯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事实从犯罪学脱离刑法霸语权的角度,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观点也值得商榷。举例说,某人杀了人,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但这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战士在战场杀了敌人、警察杀了绑架人质的歹徒,我们评价他是英雄。只有杀了我们的人,触犯了社会利益时,我们才说他是罪犯。因此价值无涉的观点也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那么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有密切联系。学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研究事实问题的学科、研究价值问题的学科、研究实践问题的学科。事实问题即是怎样的问题,包括现象、原因、性质;价值问题即应怎样的问题,包括价值评价、价值设想、价值取向;实践问题即要怎样的问,包括主体行动“能够怎样、最好怎样、决定怎样”。按这样的学科性质划分标准分析,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要怎样处理的实践问题,也不纯粹为是怎样之类的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本质上应当归属于价值问题。犯罪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犯罪学的出现至少已有两百年的历史,但由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犯罪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体系等学科基质至今都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学术理论。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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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摘要: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整体犯罪呈现增长的状态。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12月21日发表的《社会蓝皮书——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透露,2009年一到十月,公安机关共立案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立案444万多起,比前一年同期上升%,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经济危机、贫富差异过大等等,但这其中,家庭教育也同样是不容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作为人们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对人们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然对犯罪预防也启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犯罪家庭教育犯罪预防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12月21日发表的《社会蓝皮书——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透露,2009年一到十月,公安机关共立案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立案444万多起,比前一年同期上升%,其中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都有上升,其中纵火案件上升%,强奸案上升 %,盗窃和抢劫案件上升了16%,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整体犯罪率的处于上升状态,与此同时我们中国现在青少年犯罪更是呈现令人担忧的增长趋势,并且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也逐渐增多。有关专家分析,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介于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把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出来,因为对于涉世还不深的青少年以及未成年来说,他们主要接触的就是自己的家庭,于是这些犯罪行为当然主要也是受到了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 我国着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在总结其毕生教育经验后指出:“人生最重要的习惯、倾向、态度等多半在六岁以前养成。幼儿期是人格陶冶最重要的时期。”而对这一时期的儿童来说,家庭是主要的生活空间,家庭教育是他们所接受的最主要的教育形式。因此,儿童的早期教育是其智育、德育培养的奠基石,对其未来的成长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就同样对犯罪预防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些影响对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教育会通过“行为暗示”影响一个人对社会公德、好与坏的评价方面的认知,对一个人的价值观影响巨大。 父母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生活方式甚至动作姿势,对于孩子的思想作风、生活习惯,都有很大的影响,孩子们无时无刻不在模仿。如果父母在这方面做得好,孩子看得见,学得着,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就会受到良好的影响,促使孩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犯罪学概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犯罪学概述 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 第二节犯罪学简史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 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 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 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 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 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 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 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荀况:性恶论。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贝卡利亚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主要内容: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

犯罪学复习题完整版

《犯罪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家( C)提出来的(p3) A.加洛法罗 B.菲利 C .保罗·托皮纳尔 D.贝卡利亚 2.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D)(p7)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治理 D.犯罪预防 3.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A )(p9) A.社会科学 B.人文科学 C.法学学科 D.心理学科 4.从研究的问题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侧重研究(B )(p19) A.社会结构 B.犯罪现象 C.社会规律 D.越轨行为 5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 C )(p40) A.发展经济 B.制定法律 C.改善教育 D.奖励美德 6.关于犯罪原因,菲利提出了( B)(p49) A.犯罪二原因论 B. 犯罪三原因论 C. 犯罪四原因论 D. 犯罪五原因论 7.实证派犯罪学将犯罪学的研究从犯罪行为转向了( A)(p51) A.犯罪人 B.犯罪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罪被害人 8.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D )(p61) A.消失 B.上升 C.下降 D.发展变化 9.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表明犯罪具有(C) A.阶级性 B.相对性 C.社会性 D.政治性 10.边沁学说的核心是(A )(p41) A."幸福计算"理论 B.性善论 C.社会解组论 D.刑罚个别化理论 11.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是犯罪人追求犯罪后果的( C)(p114) A.内容体系 B.组织体系 C.实践体系 D.形式体系 12.1939年,美国社会学家塞林提出了著名的() A.亚文化论 B.亚文化群论 C.文化解组论 D.文化冲突论

犯罪学论文

论大学生犯罪 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不难发现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尤其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趋势在不断加剧,例如近年比较出名的马加爵事件、北京外国语大学在校生罗卡娜因琐事将同学刺死、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付成励在课堂上杀死老师、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无不令人震惊。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还有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程度的不够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分析 狄更斯说: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一个说不清好坏的年代。一方面我们享受着物质生活的进步, 但是也体会着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后果, 环境污染、价值沦落、腐败盛行、生存压力剧增、安全感低等。但其中最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 被视为国家未来的一代--大学生,他们实施的犯罪呈现多发的趋势。虽然没有具体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统计, 但是就目前所能搜集到的资料来看, 在校大学生犯罪已经占刑事犯罪的很大比重, 而且犯罪越来越恶劣。大学生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可由于其特殊群体的身份,结合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的事件,归纳如下几点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我在网上做了一些简单的信息搜索, 整理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知名青少年法律工作者尚秀云2008年9月在北京透露, 从1987年至今, 共有超过6000名在校大学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判刑。从最开始的一年一

犯罪学教学案例

案例 刘某,女,1979年出生致聋原因不明,在聋校读至四年级时因父亲病逝退学,家境困难,刘某试图找份工作供妹妹继续上学,后来在街上遇到一聋人(同案),在交谈时同案告诉刘某, 可以带她去找工作,刘某没有多想,也没告诉家人,就跟着同案一起来到深圳。2004年12月26日,刘某在103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之即,拉开失主的红色背包,盗取钱包和手机后下车逃跑,刘某最终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一、犯罪原因 从刘某实施犯罪的特点分析: 1:从刘某的犯罪的动机上看,刘某无稳定收入,缺乏谋生技能和就业机会,无经济来源,求职 谋业无门,遂产生了“以偷为职业养活自己的”的犯罪动机。 2:从犯罪的类型上看,作为聋哑人的刘某犯罪主要是侵财型的盗窃。刘某无稳定的经济来源, 文化程度低,受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侵蚀,认为“有钱就有一切”,对金钱的盲目追求致使私欲 极度膨胀,将盗窃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以满足自己的欲望。 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其一,刘某固有的生理缺陷,加之家庭对的放任,加入到犯罪团伙,她有种归属感。跟别人一起作案,具有纠合性的特点[2]。其二,作为外地到深圳后,陌生的环 境以及固有的“从众心理”导致其对犯罪团伙的依赖。 4:从犯罪的手段上看,刘某把盗窃、侵财作为获取钱财的手段,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结 合案例分析,刘某刑事犯罪暴力性倾向不明显。 二、刘某刑事犯罪心理成因分析: 1: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 A、认知片面带来的偏执与模糊心理 刘某缺乏听觉的认知来源,对道德事理的了解与观察难周全透彻。因此,刘某的道德认识相对片面。刘某从个人的需求出发去考虑问题、支配行动,只考虑自己的生存需要,而不顾国家法律及 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B、意志薄弱带来的消极模仿心理听觉与语言的障碍,致使刘某思维水平较低,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更多的受自我心理倾向和喜好所左右,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在物质动机的驱使下,为了满

关于王怀忠受贿案件的犯罪学案例评析

王怀忠受贿案件的犯罪学评析 【摘要】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 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怀忠检举他人犯罪,经有关部门查证,其检举或者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不具备立案查证条件,或者所涉人员在王怀忠检举之前已经被举报、查处,或者不构成犯罪,王怀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一审期间,王怀忠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怀忠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2004年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怀忠被执行注射死刑。 【关键词】:王怀忠,贪污受贿,安徽省副省长,拒不认罪,死刑 【王怀忠的犯罪事实]】: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

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述评(论文)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 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反社会性造成的。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也就是说,一旦穷人们

犯罪学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犯罪学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答案具体见教材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三、简答题 1、简述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模式;(二)小组会议模式;(三)圆桌会议模式 2、简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 (一)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在此互动关系中,犯罪人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予“利用”的特征,或者,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犯罪人感到系属诱惑的行为。 (二)冲突模式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某种社会性联系而形成了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互动关系,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常常互换角色,即出现被害人易位现象。互动的结果使得双方既是加害者又是被害人,而共同构成一个不断冲突着并发展到一方最终被害为止的社会互动过程。 (三)被害人催化模式 被害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促使、诱引、暗示或激惹犯罪人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其发生恰好是被害人的此类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合乎规律的结果。 被害人的“催化”行为包括诱引、暗示、挑衅、激惹甚或加害对方等足以刺激对方不适当地采用侵害行为作为反应的行为。 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首先挑起争端并诉诸暴力”而招致对方的伤害;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诱惑”,即被害人针对具体对象或泛对象进行性诱惑,从而招致被诱惑者的性攻击。 (四)斯德哥尔摩模式 1973年斯德哥尔摩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部分银行职员扣押在金库内,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主义分子产生了爱情。这种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症状” A: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即以“打”起始而以“交”告终; B:被害人对当局和法律抱持怀疑与敌视态度,回忆自己的被害过程时,被害人更多想起的是加害人的友好行为而不是其暴行。 四、论述题 1、试论述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学术思想 古典犯罪学派是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里亚、边沁和费尔巴哈。

案件的犯罪学评析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的犯罪学思考与评析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是备受新闻媒体关注、公安部高度重视的特大组织传销案件。今年1月份以来,在合肥警方多警种密切配合下,成功打掉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统一会”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2011年1月10日至16日,合肥市公安局组织1800多名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犯罪集中统一行动。全线出击,对外地来合肥进行非法传销犯罪团伙和组织实施了一次集中、精准打击,共清查、捣毁传销窝点130多处,抓获从广西、湖南等地来合肥的传销人员367人,其中,48名B级别以上骨干成员被刑事拘留,追缴、冻结赃款1200多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3辆、银行卡250余张。虽然案件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但案件本身所涉及的犯罪学问题已经凸显。笔者试图从犯罪学视角评析本案引发思考的若干问题。 一、“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案情简介 “统一会”打着所谓“纯资本运作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即E级为业务员,D级为组长,C级为主任,B级为经理,A 级为老总。要想成为“统一会”成员,首先必须先花3800元购买一股所谓的股份,取得股权“资格”,才能发展下线,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所拿工资越多,级别越大。他们谎称,只要入会,一年后收益可达到1040万元,也就是所谓的“1040工程”。 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2010年8月至12月间,该组织中的一个分支资金流出流入量异常惊人,竟有1100多万元。而在一份传销头目周薪表上,记者看到,大多数人员周薪在万元以上,其中最高的王某,周薪竟高达46982元,那么这些钱从哪来呢,据了解,这些钱基本来自传销下线入会费,最终受害最深的还是等级最低的传销人员。 该传销组织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传销组织,成员来自湖南、陕西、广西、湖北等十一个省份,该传销组织自命名为“统一会”,组织内绝大多数成员是湖南省人。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统一会”在南宁、南京、长沙等地均有分支,此次潜入到合肥的非法传销分支有5支,涉案人数上千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二、“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犯罪特点

犯罪学读书心得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摘要: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在对贝卡里亚及《论犯罪与刑罚》认真阅读和理解上,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犯罪;刑罚;真理;启蒙思想;人类幸福 揭示的真理永恒而朴素。有些真理永远存在,但总被忽视。人们习惯性的服从传统,用传统进行判断并跟随传统行事,即使身陷极度的不公和痛苦也往往选择无奈的认同,而怠于思考其背后被践踏的真理。真理是朴素的,却不能被所有人掌握。人们总是埋头于日常繁杂的生活和个人的利益纠葛之中,眼前的一团乱麻揪住人的视线,使其心烦意乱、不能自拔,从而丧失了发现规律的可能。因此,当贝卡利亚将原本即存在于社会中的但被长久的忽视、践踏的真理展现在人们面前时,真理还是显示出了它强大的冲击力。人们面对昭然若揭的真理,内心的震动其实更多的源于那些同时被揭开的现实中用来掩盖真理的肮脏与腐朽。也许这正是中世纪的教会将这本旨在让人们看清人类社会真理的著作列为禁书的原因吧。的确,他们很难想象,当人们被书中所揭示的真理所惊醒,突然面对如此不堪的世界,人们会做出怎样的反映。 用启蒙思想的眼睛洞察。贝卡利亚在他的这本著作中侃侃而谈,文笔随着充满逻辑的思绪顺畅地流动,在不知不觉中他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成为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础。后人在对其著作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这样一个体系:第一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法人道主义;第二部分,关于犯罪的理论,主要包括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的分类等;第三部分,关于刑罚的理论,包括刑罚的根据、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目的及刑罚的种类。较之其原著的四十七章结构而言,这样一个体系更容易让读者发现其就不同问题的分析思路的共性。 其次,在关于刑讯的论述中,贝卡里亚强烈抨击了刑讯制度,认为刑讯和强权政治同样是遭人唾弃的,并且任何法官无权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课处刑罚。他提出:“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这是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思想的又一集中反映。利用功利主义则分析道,“刑讯会使无辜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而往往使真正的罪犯从中获利。”不得不说他的思想是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的。

犯罪案例分析样本

至今“未破”恐怖白银市连环性变态杀人案姓名:吴川和班级:09教育一班学号:20090512405 有一节课听了老师的变态案例,突然发现自己对变态案件产生了兴趣,于是在新闻上浏览了许多变态案例,例如碎尸、、连环强奸案等等。终于锁定了白银市连环杀人强奸案;虽然不是身边的亲身经历、但是意义颇重····· 因为去了巫山支教,所以也写下了自己的点点感受······· 案情回顾 从1988年6月份开始,在白银市区的市民中间一直有传言称,白银市出了一个“杀人狂”,这个“杀人狂”专门选择身穿红色衣服的年轻女子作为下手的目标,大部分作案时间选择在夜间,采用尾随、盯梢或者长期观察后,直接进入所选女子居住地,进行强奸杀害,或者杀害奸尸。更为可怕的是,残忍的凶手杀人后,都要切割受害人不同身体部位的器官或者组织带走。十几年来已经有近十名年轻女子被杀人狂杀害,而且案件一直悬而未破。这一恐怖的传言像消息在市民中传开后,恐怖的阴影一样笼罩了铜城长达十六年,人们特别是女性,几乎个个谈狂色变,大白天几乎也不敢单独出门,孩子上下学都要家长接送,妻子、姐妹上下班也要等亲人护送,人们整日在一种提心吊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白银市公安局还向社会公布的一份《白银市公安局侦破系列强奸杀人案件宣传提纲》,不仅证实了“白银确实出了个杀人狂”的社会传言,也向人们公布了案情,并悬赏20万缉拿凶手。 十四年九名女性惨遭不幸 下面是警方向社会公布的从1988年至2002年的十四年间,九起残害女性案件的主要案情。 1、1988年5月26日17时许,居住在白银市白银区永丰街接177-1号的白银公司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家中(以下简称88.5.26案件),警方勘验时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26处”。 2、1994年7月27日下午2时50分许,白银供电局一名女性临时工石某被人杀害于其单身宿舍内(简称94.7.27案件),被害时19岁,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上身共有刀伤36处”。 3、1998年1月16日下午4时许,家住白银区胜利街88-6号,29岁的女青年杨某被害于自己家中(简称98.1.16案件),调查证实杨某被害的时间为1月13日,现场勘验发现,受害人“颈部被切开,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伤16处,双耳及头顶部有13X24CM的皮肉缺失”。 4、1998年1月19日下午5时45分,家住白银区水川路6号的女青年邓某被害还于家中(简称98.1.19案件),被害时27岁,勘验时发现,受害人“上衣被推至双乳之上,裤子被扒至膝盖处,颈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伤8处,左乳头及背部有30X24CM的皮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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