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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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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

篇一: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是否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能否援引该条款免责。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何理解“明确说明”是正确适用该条法律的关

键所在,也是法官正确审理好此类保险合同案件的重要保证。

本文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背景出发,试对“明确说明”的方式、范围、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及其特点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1、明确说明的涵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区分说明的对象不同,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即对一般格式条款规定了保险人承担的是说明义务,此项义务可称作“一般说明义务”。而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免除责任格式条款规定了保险人要承担的明确说明义务,此项义务可称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关于何为明确说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从不同角度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

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XX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要求)规定:“保险法(20XX年修正)第十八条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和标准

理论上可以区分为形式判断标准和实质判断标准。形式判断标准是以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形式进行判断。实质判断标准是指以投保人对免除责任条款真实含义的实

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作出的《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

复》(法研[2000]5号)对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实质标准。如何理解“使投保人明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实践中较难把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

[20XX]29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

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

‘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第二款规定:“涉及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方式及举证责任进行的规定。从程序上,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对“明确说明”负有举证责任。在一般证据规则中,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的。保险合同纠纷大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引发的诉讼。如果在保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理,则会

出现极不公平的现象。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保险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保险案件的特点确立。因免责条款发生的诉讼,投保人不负举证责任,而只能由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保险人举证到位的情况下,该条规定对保险人而言,只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提示投保人注意,并且对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清晰解释,投保人在投保声明书上签字确认,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再要求保险人另外举证太过苛刻。对于投保人而言,如果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并不能当然认定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综上,该条规定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判断标准兼顾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不仅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也将有益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务中,法官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应当灵活掌握,应当以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合同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宗旨综合考虑免责条款内容的通俗程度、条款性质、投保人能力等因素,综合地认定投保人声明及签章的证据效力。如果双方争议的免责条款内容通俗易懂,或者属于限责条款或程序性免责条款,或投保人对专业知识有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0】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年龄问题 (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2017年单选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1·单选题】2017年4月,50岁的徐某在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申报的年龄为40岁,而该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2018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例题2·多选题】2015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3岁。2018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BD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doc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请看详细内容介绍。

保险合同因其适用广泛性、重复使用性及标的类型化、权利义务固定化而被设计成格式合同,又因其内容涉及面广、条款专业性强、权利义务量化过程复杂,保险人被法律强制性地赋予对格式合同的说明义务。为使保险业在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社会稳定中更好发挥作用,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我国的立法、司法活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说明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一、对免责条款的免责属性应作实质性审查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条中,法律对保险格式合同规定了普通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特别说明义务。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只要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了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都有义务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而不得以转述、摘要、概括的方式代替保险条款的完整出示,对所出示的格式合同保险人应该主动说明其

内容。而对于免责条款,除了上述出示与一般性地说明外,法律还规定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两项义务,对提示义务规定了效果标准,即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对说明的义务规定的方式应是书面或者口头,效果应是明确的。免责条款如果未经上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法律也少有地规定了苛严的后果不产生效力,这在以鼓励交易为原则的民商法律中极为少见。 为进一步强调保险人的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以列举方式解释了免责的含义,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这一条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免责条款不仅仅指形式上属于格式合同中被列明为责任免除条款的部分,而是指一切在实质与效果上具有使保险人免除、减少赔付或限制保险责任承担内容的合同条款,免责既包含全部免责,也包含部分免责,辨别免责条款以实质性审查为标准。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大概有如下情形: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 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 一、整体解 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是() 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协议 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受理赔案 (1)乙方应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出险后15天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乙方同意免予提供。

论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述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界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理赔责任的条款。 (二)几种主要保险免责条款分析 1.告知义务违反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此抗辩免责。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可以直接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合同内容只是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失公平,法律可以通过赋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来达到纠正的目的,而没有必要按无效处理。 2.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 (1)故意:各国法律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过失: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保险立法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过失,保险责任不得免除;对于重大过失,各国规定不尽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章中免责条款针对的是商业保险不包括交强险。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1.免责条款的生效 所谓免责条款生效并非指该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是指免责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并由此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过法院的审查被认定为有效条款之后,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2.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履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以下四项缔约义务:第一,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第二,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三,提示投保人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第四,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这四项义务通常被统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及履行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要求更为具体,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二者兼备,这和《合同法》第39条的衔接更为紧密。 新保险法规定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载体为“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应当认为是可以选择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二)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 1.免责条款的范畴 并非只要涉及到减少保险人理赔金额的条款都是免责条款。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的特点是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这些条款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 2.免责条款的认定 根据以上说明,针对免责条款范畴提出的问题,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对于专业用语,除非保险人在承保时向投保人做出特别提示,并且对此做出足够充分的

2018-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有-范文word版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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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标准版)条款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编号:FS-DY-66177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498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范本) 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

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要履行说明义务(精)

保险人对合同免责条款要履行说明义务 一、案例简介 2000年6月18日,宋某将自己刚买的一辆二手广州本田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所投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01年3月7日,宋某驾驶着他的“广本”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雨天路滑,再加上进隧道时未按规定减速到限定时速,导致“广本”撞上了前面一辆别克轿车。后查明,宋某当时所持的驾驶证自领证起未满一年(仍处于实习期内),属违章驾驶而且超速行驶,因此交警部门做出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追尾事故应由宋某负全部责任。 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全部损失7.3万元的索赔请求,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该份保险合同背面所印的保监发1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持“无有效证件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再根据保监发(19991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列举的十种“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宋某初领驾驶证仍处于实习期即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而宋某则称他从未见过也从未听说过中国保监会的该份“解释”,而且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未提及此“解释”,更未向其解释说明“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按一般社会公众的理解,通过正规考试领取的驾驶证就是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的。双方各执己见,协商不成,宋某诉诸法院。法院倾向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之保险公司举证不力,只好赔偿宋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保险公司适用了保险条款中的一条免责条款(即持“无有效驾驶证”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来拒绝理赔,而宋某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免责。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该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保监发[1999]51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能否对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2.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没有尽到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假设保监发[1999]51号文件能直接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适用免责条款而拒赔;假设保监发11999)51号文件不能对该保险合同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若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已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则保险公司也可适用免责条款予以拒赔;倘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则不能免责,理应向宋某赔付损失。 三、法律解析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添加时间:2010-12-30 关键字:健康保险、特殊条款 健康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1.一般特殊条款 一般特殊条款是指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别规定: (1)年龄。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时的保险费率要较同龄女性高。 (2)体检条款。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3)观察期条款。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危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4)等待期条款。所谓等待期(Waiting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长的可达90日,比如疾病保险的保单中都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二、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三、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806-66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

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毕业论文中文摘要

毕业论文外文摘要

目录 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文献综述 (1) 1.3研究内容 (2) 1.4 研究方法 (2) 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述 (3) 2.1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分类 (3) 2.2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4) 3 我国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机制 (6) 3.1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现状 (6) 3.2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比较分析 (7) 4.完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机制的建议 (8) 4.1立法方面 (8) 4.2司法方面 (8) 4.3行政方面 (8) 4.4行业自律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 1.1研究背景 在保险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引发争议的数量激增,主要表现在历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3年-2015年间,基层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险合同纠纷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争议是由免责条款引起。在相关调查中1,了解到我国保险业总投资金额于2 015年10月底达11.83万亿,同时保费突破两亿同比增长16.4%和19.68%。在如此庞大的交易当中,保险合同争议层出不穷,尽管我国保险业转型,但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的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结果,我国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不合规适用是引起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并且体现在保险人对说明义务的违规操作或不作为的行为上。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范和限制仅依靠《保险法》和《合同法》约束,对于我国保险业纷繁复杂的现状而言过于僵化和狭窄。基于上述问题的重复出现,逐渐引发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矛盾日益激烈,从而进一步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本文仅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适用状况、现实问题和义务履行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进而针对我国现存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不足之处提出建议,以保障我国广大民众的合法权利,健全保险业务规范体系,推动我国保险业良序发展,促进社会稳固发展。 1.2文献综述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在保险行业中被保险人广泛使用,从而引发的保险纠纷比重增加,因此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研究是极为必要的。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查看了大量的期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国内的许多文献著作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问题的看法精辟透彻,并对本论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首先针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问题,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很容易利用己方的专业优势设置免责条款,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并且阻碍了司法审查和事实认定,因此针对《保险法》中相关问题的修改刻不容缓;其次周清林在《现代法学》周刊上发表的《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当中谈及的保险合同中如何更1人民网-保险频道《周延礼: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正式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

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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