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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三国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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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三校名师·杨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最古老物质要素:存在实践→实践的产物

主观要素:法律确信→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司法参与、学者学说、国际组织决议确立本身不是渊源,辅助材料

二、国际条约/条约法

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

?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①缔约主体: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排除自然人、法人

②缔约权:内部规则(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实质要求)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条约的批废

③全权证书:缔约代表要出示全权证书(程序要求)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代表无需(仅包括正职)?自由同意 3种无效情形:错误、欺诈和贿赂、强迫

?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缔约时与强行法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缔约后与新形成的强行法规则相抵触-失效并终止

2、条约保留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

?不得保留的情形①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

②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③该项保留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①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②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为有效

④其他-缔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例,1968年营救公约规定营救须立即、无偿、免费,甲、乙、丙三国为条约缔约国,甲对不载人航天器的营救做出保留,乙同意,丙反对,则

ⅰ.甲-乙若乙发射不载人航天器,乙提出请求并承担费用,甲才求助,反之亦然

ⅱ.甲-丙对不载人航天器既不适用保留,也不适用原条约条款,即两国未达成约定,相互之间没有义务,是否营救看自愿

ⅲ.乙-丙适用原条约条款

3、条约对第三国效力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授受为有效

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一经设定若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4、条约冲突解决

?条约本身有规定从条约

?条约本身无有效规定①缔约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②缔约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ⅰ.同为两条约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前约

ⅱ.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之

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或先或后)

△例,甲乙丙于1950年订立多边条约,乙丙丁于19990年订立多边条约,则

乙丙-适用后约;甲丙、甲乙-适用先约;丙丁、乙丁-适用后约

5、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一般规则

?一般规则①上下文和通常含义

②目的和宗旨

③善意解释ⅰ.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

ⅱ.若缔约国自行解释,要求不得使已方获益或使对方受损,也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不强求达成一致,只要不再冲突即可(不同于合同解释)

6、多边条约的修正

?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无相反表示视为修正后的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正后条约约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从前不从后原则-一前一后适用前)

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我国宪法无规定

1、民、商事公约直接、优先适用民通142条Ⅱ

2、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条约内容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即无效

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安理会确定→构成侵略

2、民族自决原则-只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

国家-构成要素4个、权利4项、管辖权4项

政府间国际组织-以政府间协议为依据,成立与活动基础都为国际条约 WTO、联合国国际组织区分是国际法主体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国内法为依据,成立基础为国内法,活动受一国国内法约束如红十字会

不是国际法主体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主权豁免

1、行为、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管辖△国家平等权体现

2、例外:放弃主权豁免主观自愿

特定,一案例一放弃

明确-明示/默示参与诉讼行为-起诉、应诉、反诉

△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执行豁免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我国不承认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

1、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区别-被承认对象是否发生领土变更:有-对新国家的承认

无-对新政府的承认

3、方式:明示/默示:①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互设使馆

②缔结正式政治性条约

③正式接受领事

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

4、后果?关系正常化

?承认其能够缔结条约、协定

?承认其立法、司法、行政权效力

?承认其财产和行为享有豁免

?具有溯及力

?拒绝承认不影响该对象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承认是单方行为)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继承-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领土条约均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

2、非条约继承①档案-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依照领土实际身份原则,随有最密切联系的领土一并转属继承

②财产-不动产随领土,动产按领土实际身份原则

3、债务继承-国家债继承,恶债、地方债不继承△按举债主体区分国家债与地方债

?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国家分立/分离-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比例继承,个案原则,公平处理(有继承义务)

?独立-非有协议对原宗主国债务不继承△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专指殖民地独立(无继承义务)四、国际组织-联合国

①职权范围-和平与安全

②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如派出法庭、强制执行判决△一切行动归于安理会,其他机关只能作出建议

③表决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

非程序性事项-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

﹡一票否决,弃权/缺席视为同意而非否决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制度新发展△传统国际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

国家只可能为其不法行为负责

1、国际刑事责任:战争犯罪情况下,主体扩大到个人(既罚国家,也罚战犯-双罚制)

2、国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与核损害领域,要求国家为其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行为的情形△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自身行为不视为所在国家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三、排除行为不当性-免责的情形

1、同意:权利国同意,事先、自愿、不得武力威胁

2、对抗与自卫:未采用武力-对抗措施;采用武力-自卫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第四章空间划分

一、领土陆、水、空、底土国际法上的国家均由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构成(√)

1、边境制度?便利?相邻权?界碑任何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

2、河流制度?内河-完全主权

?界河-主航道/河道中心线为界(理论上)

可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实践上有突破)

不得损害邻国权益

?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地理上相同,法律性质不同

↓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

仅对沿岸国开放

3、民用航空法?1944《芝加哥公约》①领空主权原则-空中禁飞区

②国籍表现-与登记保持一致

③航班飞行我国保留-均须经许可

?1929《华沙公约》推定过失责任-客运

不完全过失责任-货运

?3个“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①劫机为可引渡罪行

②无强制引渡义务

③不引渡须在国内按严重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

?“飞行中”:关门到开门-构成劫机

“使用中”: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行

4、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传统:先占-对象是无主地历史上的先占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承认的

现在不可能再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

时效(考试中按无效处理)、添附、征服、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须个案处理)现代: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

限制共管(合法,通常对犯有战争罪行的国家限制主权的方式)

租借、国际地役(永久限制、合法)-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

二、海洋

内海:完全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驶入内海须经许可△渤海、琼州海峡

以内扰乱港口安宁

主动管辖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领土

港口制度:刑事管辖案情重大组成

1被动管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

不超过12海里-领海:主权受无害通过限制①军用船舶-我国不允许

②迅速不停地通过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悬挂国旗、民用

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实际12海里):双重法律地位,依附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以外管辖: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plus:安全(仅指国家安全)

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包括毗连区):权利只及于自然资源

海里以外-公海:6大自由

2项管辖权-船旗国管辖(一船一旗,不能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

普遍管辖(海盗、非法转播、贩毒、贩奴)

管辖权行使方式-登临权(临检权)主体-军舰、政府公务船舶

紧追权主体-军舰、军用飞机

紧追权行使:①主体不能是对象-军舰不能追军舰、商船不能追商船

②不能从公海开始③发出信号④连续、不得中断⑤进入第三国/被追船本国领海须中止

领海、内海下-领土、完全主权

2、海洋下底土专属经济区下-大陆架:自然延伸,大陆架可能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须声明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勘探者只有权开发一半

三、空间

领空-领陆、领水、内海、领海上空他国飞机在我国领海上空没有无害通过权

1、内空《民用航空法》: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公共空间-专属经济区、公海、南极上空无专门法律制度

2、特殊空间-南极、北极、外层空间(航空器不能到达,航天器能到达)

?共有原则: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不得先占、据为私有)

和平利用原则(不得用于军事目的)

自由科学考察和利用原则

?外空法律制度

①登记制度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

多国共同发射,一个国家登记

②营救制度–援救、通知(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送回

③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内层空间的人或飞机>

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的损害

<外层空间里其他的外空物体>

单方过错单方承担,双方过错按比例承担

例,甲国发射的空间物体与乙国发射的物体发生碰撞,碎片跌落致丙国人和飞机损害,则

A.甲乙两国共同对丙国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碰撞承担过错责任

△登记制度主体为登记国,责任制度主体为发射国,在联合发射情形下,登记国为一国,但对损害须共同承担责任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国籍法5、6 国籍的取得: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

不具有国籍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9-12 国籍的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申请、审批丧失

现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1、入境?持有效护照并获得入境签证

?在入境口岸接受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查

2、出境?限制:出境手续、付清捐税和债务、了结诉讼

?可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

3、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惠国待遇

?差别待遇: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

?互惠待遇

?普惠待遇:单向,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

4、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①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行为而受损

②国籍继续原则

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5、引渡-主体为国家,依条约履行引渡义务

?不引渡的情形:①本国国民不引渡

②不构成双重犯罪的

③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罪、反人类犯罪、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④我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

ⅰ.本国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ⅱ.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身份被提起刑事诉讼或刑罚或受到不公正待遇

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

ⅳ.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

ⅴ.请求国根据制度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引渡后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新审判的除外?程序联系机关-外交部

决策机关:引出-最高院指定的高院

引入-量刑:最高院;限制追诉:最高检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

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

6、庇护-主体为国家,保护境内的外国人,因政治原因受迫害的

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

不得进行庇护-同引渡中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或引渡或起诉,但不能以政治犯为同拒绝引渡

第六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大使→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

常驻:使馆公使

外交代表机关代办处→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发委任书

职务-代表、保护、交涉、调查、促进

临时:特别使团

外交人员-馆长、武官须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

参赞、秘书、随员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其不受欢迎使馆制度行政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宣布不被接受

二、特权与豁免

1、使馆 6项△通讯自由: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人员

?适用范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①扩大:ⅰ.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我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

ⅱ.经我国政府同意给予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ⅲ.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②缩小:外交代表如果是ⅰ.我国公民ⅱ.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

?内容:①人身不可侵犯

②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③管辖豁免例外:ⅰ.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ⅱ.私人身份的继承事项诉讼

ⅲ.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ⅳ.主动起诉而引起的反诉案件

可由派遣国放弃,且须为明示

④免纳捐税

⑤免除关税和查验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豁免,外交有更大范围的管辖豁免

?2007.5.22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凡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起诉的,法院受理前须报请本辖区高院,高院同意受理的,须报请最高院,最高院答复之前,一律暂不受理

三、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第七章国际争端解决

一、3 对概念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报复(针对违法行为)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调查(事实)/和解(事实和结论)

二、国际法院

1、组成:15名法官,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2、专案法官?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权参加审理,不适用回避

?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有权选派;双方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双方均可选派

?专案法官在参与裁判中与其他法官居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3、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可以起诉和应诉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

4、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

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5、由安理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1、战争开始-交战意思,与武装冲突无必然联系△“宣战”、使用武力行为被认为已构成战争行为

结束-缔结和平条约、单方宣布结束战争、联合声明△跟意思表示有关

2、作战中规则?手段和方法限制①禁止过分伤害力、滥杀滥伤武器

ⅰ.极度残酷ⅱ.有毒、化学、生物ⅲ.核(无生效文件明确禁止)

②不分皂白③改变环境④背信弃义-4种假装诈术不违反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

3、国际刑事法院?依2002.7罗马规约设立?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管辖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无追溯力-设立前发生的不管

国际私法

第一章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

主体、客体和内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

直接调整-实体法调整: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渊源-条约、惯例△任意性国际惯例(如贸易术语)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才有约束力

国内渊源-立法、司法解释、判例(普通法国家,我国不是)

第二章国际私法主体

一、自然人

1、国籍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

冲突解决外国人-住所地/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

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

2、住所积极-最密切联系(与纠纷)

消极-经常居住地

二、法人国籍-设立地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营业所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消极冲突-住所/经常居住地

法人认可制度-内国法律我国特别认可

第三章-第五章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调整的法律规范△“适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1、结构连结点(动态、静态)

系属公式(注意属人法-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

2、类型:系属只有一个-单边(准据法直接存在于规范中)/双边(须适用连结点)

系属2个或以上-选择:只选择1个根据是否有条件(顺序)选→无条件/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重叠:须同时适用

二、准据法-“实体法”、得以适用

民通意见192条区际冲突规范→最密切联系

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识别-定性:性质问题(先决问题:事实问题),我国根据法院地法识别

2、反致转致-最后适用的是非法院地法,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最后适用的是法院地法

①①↓↓

适用德国法←被继承人本国法←死亡时住所地法

↓②

③财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

遗产所在地法→适用英国法

我国:不承认反致和转致

3、外国法查明民通意见193 不能查明的用中国法

4、公共秩序保留民通150 不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否则导致违背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

5、法律规避民通意见194 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

“制造”连结点可以是动态也可以是静态;“改变”只能是动态连结点

三、民商事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 个例外:①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行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行为可以用定居国法

②外国人在我国活动,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依我国法律有,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国籍人一般适用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住所地国法律

2、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民通意见184 外国法人以注册登记地国法律为本国法,行为能力依本国法确定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重叠规范:本国法&中国法>

3、时效民通意见195 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时效的准据法与其所属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4、物权-物之所在地法例外:①运送中的物品-送达地/发送地法

②船舶物权关系-船旗国法;飞行器-注册登记地法;船舶与飞行器优先权-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不带旗租)物权关系-原注册登记地法

③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物权关系-属人法(本国法)

④遗产继承:单一制-同一法律;区别制-动产→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意见188条⑤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及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5、债权

?合同条约优先→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国际惯例补缺(按顺序适用)

例外:合同法126条Ⅱ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我国法律

△至少一方为中方,外外不适用;须在中国境内履行

2007.8.8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①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ⅰ.当事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合同准据法

ⅱ.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就合同准据法做出选择

②扩大了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范围: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 &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③明确了17种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对象

?侵权①行为地法原则②共同属人法原则③双重可诉原则

④法院地法原则没有行为地法才适用法院地法

海商法273条Ⅱ、275条: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民用航空法189条Ⅱ: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⑤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273条Ⅲ:同一国籍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先看国籍,同一国籍→共同船旗国法

不同国籍→看在何处碰撞:内水、领海→行为地法

公海→法院地法

6、商事

?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同自然人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行为地法①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

△支票出票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②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 <其余都是付款地…>

③持票人责任(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和出具期限)→付款地法

④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付款地法

?海事、民用航空补充: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家庭

?结婚民通147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婚姻缔结地法外国人在我国结婚推定适用

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中国婚姻法

?离婚法院地法

?扶养民通148条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民通意见189条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收养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律

?监护民通意见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被监护人在我国有住所,适用我国法律?继承民通149条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191条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按我国法律处理;

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章争议解决

一、仲裁

1、涉外仲裁效力的准据法仲裁法解释16条:当事人约定→未约法律而约定了仲裁地,适用仲裁地法→都无,法院地法

2、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 1958《纽约公约》

?我国的2个保留:只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仲裁地在缔约国,而不论仲裁机构在何地

?机构和程序: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住所地中级法院 2月内裁定→6个月内执行

不执行的,层报至最高法院只能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

二、诉讼

1、集中管辖不适用①发生在在边境省份的边贸纠纷;②涉外房地产案件;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2、送达

?民诉245条向域外文书送达方式

?民诉261条外国法院司法文书向我国送达: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只能向该国公民)

?海牙送达公约①途径: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有关法院→受送达人

②不以期限已过、专属管辖为由拒绝送达

③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译本为由拒收,各级机构无权以该理由拒送,仍有义务送达

3、调查取证方式:①代为取证-我国在条约基础上接受

②领事取证-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直接调查取证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特殊情况下特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不准许为原则,主管机关准许为例外

4、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条件:①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②依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离婚案件无需)

③不违反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文书送达:只有涉港、澳;调查取证:只有涉澳;执行仲裁裁决:涉港、澳、台

一、涉港文书送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直接委托(单向)

高级法院→高等法院

涉澳文书送达最高法院→终审法院直接相互委托(双向)

高级法院→终审法院

期限: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个月

二、涉澳调查取证机构同文书送达;期限:3个月

三、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澳-双边安排;台-单边司法解释,台不负义务

1、涉澳安排?2006.4.1生效,可追溯适用于99.12.20后作出的判决

?机构:内地-中级法院(被申请人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不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

?适用范围: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包括劳动民事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民事部分适用

2、涉台解释生效后1年内申请认可,中院受理(申请人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四、执行仲裁裁决

1、涉港:基本同纽约公约

2、2008生效《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机构和溯及力同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两地法院都应依法审查,由仲裁地法院先予执行清偿

3、无论是国际还是区际,专属管辖可成为拒绝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的情形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术语13种 E、F、C、D 卖方义务从小到大,除EXW、DDP都是买方管入、卖方管出

△贸易术语是惯例,可约可不约

1、基本特征和内容

?E组启运合同 Exw 卖方工厂交货即可,货物出门,概不负责

?F组装运合同①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为承运人的装运地②货物运输由买方安排

③买方安排完运输后应向卖方发出装运通知

?C组装运合同①交货地点仍然是承运人的装运地②货物运输由卖方安排

?D组到运合同①卖方交货于目的地之前全部风险、费用、责任②运输由卖方安排

③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为承运人的到运地

2、重点:FOB、CIF、CFR

?区别:FOB 运输、投保-买方义务价格:成本跟装港

CIF 运输、投保-卖方义务价格:成本+运费+保费跟目的港

CFR 运输-卖方,投保-买方价格:成本+运费跟目的港

△后接地点要看是谁签运输合同、谁付运费〈考试细节点〉?共同:风险转移时间-装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使用时注意:FOB 两个通知买方通知卖方装运地点→交货

卖方通知买方已交货→投保

CIF 卖方只有义务投最低险别-平安险

△货物运输途中风险买方承担,卖方(投保人)是为买方(被保险人)利益投保

CFR 卖方装船后给予买方充分通知

3、FCA、CIP、CPT 风险转移:货交第一承运人

对↓应交货地点: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FOB、CIF、CFR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二、80年公约CISG 要约、承诺、违约救济主要是合同考

1、适用范围?主体-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不问国籍

都是公约缔约国或允许转致我国保留

?客体-排除7种

?未涉及的法律问题①合同效力问题,但公约调整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

②所有权转移问题,但要求卖方承担所有权担保

③产品责任

?适用的任意性,可排除、可改变,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2、双方权利、义务

?卖方①交货、交单

②担保:货物与合同相符(数量&质量)、权利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第三人依买方营业地国家法律所得权利/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法律所得权利

其他地方卖方不须承担责任

责任免除:买方明知,卖方依买方要求供货

△甲、乙、丙三国为公约缔约国,现甲国A、乙国B订立合同,乙声明买后将转售丙国C。现丙国D诉C侵犯其在

丙国的知识产权,C败诉,则C可要求B赔偿,B可要求A赔偿,但C不能要求A赔偿?买方①付款

②接收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配合卖方交货;不论货物好坏均应先接收,否则造成损失买方负责

△接收≠接受不接受是权利,接收是义务

3、分批交付货物无效的处理

?对任一批货物不履行构成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将根本违约,合同今后无效

?已宣告任一批无效,而货物各批相互依存,则合同对各批货物均无效,无论是否已交付

4、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明确约定或选用的术语优先;

未约定,按80公约:交货时转移

特殊:运输途中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买卖合同订立时起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4月1日甲交货给承运人,4月5日提单至乙处,4月10乙与丙签订合同,将货物卖给丙,5月1日货到,则风险于4月10日转移给丙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提单-强制性规范

?特征:①海上运输合同证明托-承-收三方关系

②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证据托-承关系

③物权凭证承-收关系

?种类:①已装船/收货待运买方和信用证下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只愿意接受已装船提单

②根据是否记载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身份证明才能提货,不能转让,使用少

不记名-空白/持有人/交持有人,交付即转让

指示-凭指示/凭××指示,背书转让,使用最多

③按有无对货物的不良批注清洁/不清洁买方和银行原则上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2、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

公约-海牙、维斯比偏重维护船方利益重点:责任与免责

汉堡货方△我国均未参加

?海牙规则①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ⅰ.适航:开航前和开航时,非全程

船本身、人员和物品供应、货舱都适航

ⅱ.管货: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

△强制性、同时存在于其他公约和中国海商法

②承运人免责ⅰ.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

忽或不履行职责

ⅱ.火灾免责无过失的火灾致损→免责;雇佣人或代理人过失致火灾→免责

承运人实际过失(不适航)、私谋(故意)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害要赔偿

ⅲ.其他都是无过失免责

?汉堡规则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无约定,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

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部分迟交),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全部迟交)△承运人过失导致船舶碰撞:海牙-不赔;汉堡-赔

?《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主要区别

﹡无规定则不能单纯依据《海牙规则》追究承运人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的借鉴

二、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法律依据 空运-华沙公约、海牙公约;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协议 中国加入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险别

1、风险 海上风险-海上运输环境中相对固有 自然灾害-人力意志不可转移的

意外事故-恪尽注意可以避免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任何运输都可能遭遇 特别外来风险-政治和行政原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2、损失:全部与部分是相对于货(保险标的物),与船无关

?全部-实际损/推定损 不会考

?部分-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金额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要件:①船、货共同危险 只危及到货不是共同海损

②有意 自己掉下去不是共同海损 △火灾,火损400箱-非共同海损

为灭火,水损200箱-共同海损

③合理 搁浅时,重量相当,抛便宜的;价值相当,抛重的

后果:①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②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

△船本身价值1000万,甲、乙、丙货物各值100万、200万、300万,重量相当。甲货全抛才使般起锚,则几个人分摊? ——甲、乙、丙、船。牺牲人本人也是获救财产受益人,应参与分摊;无论投何种险,保险公司都应赔货值+分摊+

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参与分摊

全抛了也是部分损,因为实际损失的只是分摊的部分

3、险别 考点:安排投保,损失后问赔不赔

平安险-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赔偿范围:意外事故致损;自然灾害导致的全损;自然灾害导致的共同海损

基本险 水渍险-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都赔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11种 ≠一切损失都赔

附加险 不能独立投,对应三种外来风险,一般/特别/特殊附加险

4、我国海洋运输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的货物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损失综合案例思考点:ⅰ.确定保险人责任 险别、除外责任

ⅱ.确定承运人责任 运输规则免责规定

ⅲ.判断买卖双方责任 首先看损失因买方过失还是风险导致,过失导致由过失方承担,风险导致

适用风险转移规则

△CIF 合同,加拿大→中国 小麦 运输用海牙规则 清洁提单

途遇恶劣天气,海水浸泡使货物受损,谁承担?-CIF 下最低保险义务→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排除 无过失→承运人不赔

风险转移→买方承担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汇付-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有关银行不会先行垫付,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

二、托收-卖方对买方开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 商业信用 违反代理协议银行承担责任

1、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致委托人受损,委托人只

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责任,不能直接起诉代收行

?代收行和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相当于代理人与相对人

2、银行的免责 ?事先未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

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

3、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对卖方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三、信用证

1、信用证支付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议付行)

①开证申请书(委托合同)、费用、押金

②银行以自己名义开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内容的转移)、寄证 (委托代理)

ⅰ.货物条款-对货物描述,来自买卖合同

ⅱ.单据条款-银行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条件下保证付款

③通知(通知行与卖方无直接法律关系) ④卖方发货,承运人签发提单

⑤开(跟单)汇票,指定开证行付款,交提单和其他单据,提单和汇票后要背书

ⅰ.卖方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卖方或其指定的人为收款人(议付行);本质是卖方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

的命令

ⅱ.汇票是保护议付行的权利,如果不存在议会行则不需要汇票:议付行持有该汇票才享有要求开证行付款的权

利,因为开证行只有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开证行破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支付,议付行可行使汇票权利,

向其前手(卖方)追索,此时行使汇票权利方便于行使提单权利

⑥付款(单据、汇票的买卖关系),议付行取得货物所有权;一般不全部支付,刨除费用

⑦提示跟单汇票⑧全额付款(第二轮单据买卖关系),单据背书,开证行取得货物所有权

⑨通知⑩赎单(最后一轮单据买卖),背书,买方取得货物所有权

3、银行责任-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免责ⅰ.对单据实质不负责,只负责表面一致

ⅱ.对传递过程中延误、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不负责

ⅲ.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不负责

ⅳ.对买卖合同履行及当事人资信不负责

4、信用证欺诈-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

善意保函-主要指托承双方对货物重量、数量有分歧而产生的保函,无恶意串通的性质

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

?保函只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双方串通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明知不真实而为之

恶意保函倒签提单保函-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绝对无效

预借提单保函-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尚未开始装船就签发提单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

①开证行对卖方付款或承兑之前

②申请人确凿证据

③买方申请法院出禁止令△银行无权

2005 年解释条件提高①受理法院有管辖权

②申请人可靠、充分担保

③信用证下无任何一个银行已付款或承兑

5、UCP600对UCP500的修正

?取消“可撤销信用证”概念,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未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取消或修改信用证?明确议付是对单据、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指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要求银行审单期限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5个工作日

?明确银行拒付时如收到开证申请人(买方)接受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也可以拒付,决定权在银行而非申请人)

第五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法

1、3个适用范围-货物、技术、服务

不适用于中国单独关税区-港、澳、台

主体(外贸经营者)扩大到自然人,审批→登记制

2、2 个法条:第16条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背前4项即可-可限制可禁止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③为实施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④国内供应短缺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

第26条限制、禁止服务贸易背前2项-禁止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二、反倾销措施

1、适用条件?倾销低于正常价值确定顺序:①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可比价格→

②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

③推定的原产国构成价格: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

?损害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2、程序:发起调查商务部(依申请/主动),涉及农产品的为农业部

↓不具备或幅度小(<2%)→终止调查

初步裁定

↓具备→临时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终局裁定-反倾销税:向进口商征,原则上无溯及力,期限不超过5年

(行政复审,非必经)

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被告为商务部,原告为利害关系人,只能由北京高院或其指定某中院管辖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是否接受由调查机关决定、初裁之前不得寻求或接受

在反倾销个案中,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不能同时并用

三、反补贴措施

1、适用条件?补贴政府提供财政资助(现金/非现金形式)

接受者获得利益

须具有专向性:给补贴是为了出口

?损害

?因果关系

2、价格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

四、保障措施

1、条件?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

?因果关系

2、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行为

3、形式: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4、保障措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而两反措施必须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5、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

五、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解决

1、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

2、多边救济程序出口商/生产商通过其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请求争端解决

第六章 WTO法律制度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1、与GATT 组织上-取代GATT;规则上-GATT仍存在,成为世贸规则一部分

调整范围不同:GATT只调整货物贸易,WTO调整货物、服务、投资与知识产权

2、成员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

3、机构设置?部长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每个成员的商务部长组成

?总理事会同时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4、决策程序?基本遵循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的原则

?除非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

?一般条款的修改,须成员2/3多数通过;修改实质性内容,3/4通过

豁免某成员的义务需3/4多数同意,接受新成员的决定需要2/3多数通过

5、最惠国待遇原则:普遍性(多边)、相互性、自动性(无条件)和同一性

二、争端解决机制

1、争端类型?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

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非违反性申诉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

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要作出补偿

2、争端解决程序(必经程序、60天、保密)

(核心程序,非常设机构)

总理事会DSB 一票赞成不↓服

“反向协商一致通过”报告-上诉机构审理(常设,权限限制)ⅰ只审查法律问题,无权审事实

↓ⅱ可推翻、修改、撤销专家报告,无权发回重审报告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不能强制执行,只能报复

三、WTO的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歪曲国民待遇原则或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须取消

?与上述原则不符的措施包括:①当地成分要求;②贸易平衡要求

③进口用汇限制;④国内销售要求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提供者、服务产品、服务消费者有其一跨境流动→四种方式:

①跨境交付-服务产品跨境流动

②境外消费-服务消费者跨境流动

③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流动且设立机构

④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跨境流动,但不设立机构

?具体承诺 GATS是一个框架性协定,每一成员根据自己的承诺表开放市场

承诺表须针对2个问题:市场准入、国民待遇

四、中国在WTO的权利和义务

1、规范性义务-共同义务,约束所有成员国

2、承诺-特有义务,只约束中国

?非市场经济承诺 15年有效期

中国产品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针对非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使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 12年

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巴黎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优先权、临时性保护、商标专利独立性保护

2、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版权独立性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义务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工业产权申请(并给予优先权),但是否

授权由其国内法确定;而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则意味着在一缔约国完成创作的作品在其他所有缔约国自动

获得著作权保护

“双国籍国民待遇”:?作者国籍标准-作者具有缔约国国籍或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而无论作品是否出版

?作品国籍标准-作品在任一缔约国首次出版或在一个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同时出版,而作者非缔约

国国民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WTO协议的一部分)

?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提供完整的知识产权实施框架和制度: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救济、临时措施、边境措施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200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没有备案海关也有义务执法

?海关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应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但扣留涉嫌产品的条件是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非立即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海关应当放行扣留货物△侵犯专利权需要由法院认定,而商标和著作权海关即可认定,故不涉及

?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政治风险(外汇禁兑、财产征用、战争内乱、政府违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依公约成立,世界银行集团成员

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投资、政治风险(货币汇兑、征收和类似措施、战争内乱、

政府违约)

3、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家间的投资争端→国公调整

?国际投资争端种类:依当事人不同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不同国籍的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国私调整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

中心管辖权:①主体-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

双方同意,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争端性质-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条件-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④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不排除东道国要求投资

者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三、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1、国际贷款国际银团贷款:由数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

项目贷款:对某一特定的工程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风险最大)

2、国际融资担保意愿书:又称“安慰信”,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难以执行,对担保人通常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四、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1、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

?重复:4个“同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免税、抵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采用)、扣除、减税

2、国际逃避税国际逃税-采取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

国际避税-采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

法律硕士 过来人的学习生活经验谈

选择法律硕士,我从来不曾后悔! 第一步:通过自学补齐14门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尤其是诉讼法与“三国法” 不要鄙视法硕开的主干课程有相当部分是法学本科科目,也不要鄙视老师上课仍然以满堂灌为主--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呀,当然各学校要系统地给我们开课,打好法学基础。这个基础都没有,怎么进行后面的个人规划与课程选修?至于授课方式,不是说法硕存在问题,是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在国内学者专家中获得一致赞成的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怪不得法硕这个专业。 补齐法学基础知识,可以不要与学校授课计划同步(学校进度一般为每个学期开3-4门),有了考研的法律基础,有了研究生阶段大量的空闲时间,很多基础课是可以自学的,包括诉讼法、行政法、三国法等,即使是出于珍惜法硕3年美好时光的考虑,我们也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走在时间的前面,同时也为司考作基础嘛,甚至可以直接用司考的教材来补齐这14门核心主干课程。诉讼法是与考研的实体法相对的,有些自己的特点,自学可以逐步的摸索出规律来;至于“三国法”,如果你不是学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建议你看看本科教材作为业余爱好消化吸收即可;行政法内容不多,可以先仔细研读基本理论部分,很有特点的,后期自学起来也就不难了。 第二步:争取一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法硕的人,多半是冲着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梦想来的(尽管法硕的就业途径远不止这三个方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个具体目标,而这三个职业的准入资格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要真正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许多其他环节要通过的,但“司考”是个前提,是个充分必要条件。不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你的就业范围就局限于:企业法务人员,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读研究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捷的信息与资源,这是多少司考考生羡慕的有利备考条件哪,如果你都通不过司考,这是你个人的悲哀,所以法硕应该要力争过司法统一考试,最好一次拿下--当然,还是那句话,事在人为,成功者有之,失败者亦有之!! 司考7月报名(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拿到本科毕业证,有了报考资格),9、10月左右考试,所以法硕至少有2次机会参加司考,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各校法硕的司考通过率道毕业前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通过率一般高于法学硕士!!! 需要提醒的是,有人说,我不想做法官检察官,也不想当律师,还有必要参加司考吗?有必要!!司考固然是一个准入证,但它还有几个隐性功能:是你法律水平的一个强有力证据;是为自己以后找毕业工作留下一条退路(律师作为最后选择);是为自己工作几年以后转行做律师留下资格;是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多几个选择--计划没有变化快嘛--说不定到毕业的时候你有特别想进法院检察院呢!!! 因为报名时间的原因,我们错过了02年的司考。03年5月开始全力准备司考,买了司法部的3本指定辅导教材,法律法规汇编,上网下载了一份司考笔记,然后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单元习题强化,考前买了10套模拟题热身(只做完了7套),10月份参加考试,最后以263分通过,当年的通过率约8.75% 。 第三步:找个机会去公司、律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民办院校实习,积累实践经验

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三国法——段庆喜

国际三法的复习三要素 段庆喜 一、国际三法的考试特点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

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总论的地位略有下降,只考了两道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每年约出2道题。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018考研 —— 三国法考研经验谈

2018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大三国法考研经验谈 一、三国法复习总谈 三国法分值好少,可是也是三大本啊。愁人吧?怎么办?其实,三国法的复习不必要开始的太早,我是将近九月份才开始看的,而且我把重点放在了国际法和国际私法,至于国际经济法也只是重点看了前几章(因为后面几章感觉看的头晕),这里也是建议大家重点放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吧。国际私法在涉外民事适用法颁布实施后,重要性一下上升了。希望大家结合着那部法律好好看教材,最好能把那些法条记下。国际法,比较好得分,大题也一般主要集中在前几章,不会太有偏题。把重点放在国际法的主体,渊源,外交关系,使领馆,海洋法,等等即可,至于后面的战争法,人道主义法,空间法看看即可。国经不再赘述,我也实在没有好办法,反正我当时复习的时候就是重点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术语,以及交易的支付等。 二、专业指导经验-学习方法: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通过目录法、体系法的学习形成框架后,在仔细看书的同时应开始做笔记,笔记在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影响看书的速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会发现笔记对于整理思路和理解课本的内容都很有好处。 (三)真题的使用方法 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2012尚德三国法案例班讲义(李毅)

2012年司法考试三国法案例精析 李毅 ★所有案例题均为不定项选择或问答题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基本理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 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从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至今,美国几乎每年都对台湾出售大批先进武器,而且其金额和数量也有不断增长的趋势。2011年9月,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薄瑞光又宣布美方对台军售已经做了决定,并且军售的金额达58亿5000万美元,几乎达到过往年度的上限。2011年9月26日,中国外长杨洁篪会见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再次就美售台武器问题表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指出美方错误行径严重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原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严重损害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和中美关系。要求美国停止对台军售和美台军事联系,以实际行动维护中美关系。 问题:从国际法理论的角度看,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

如果你是司法考试初学者就参考一下吧

如果你是司法考试初学者就参考一下吧 2014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很多初学者在复习之初都感觉十分茫然,不知道该如何入手。现在,我就跟朋友们分享一下自己的高分过关经验,希望可以给大家一起启示。 这个司法考试的复习顺序,和司法考试最后的结果的关系,就好像烧菜和一桌年夜饭的关系。一桌年夜饭,一定是在很早就把汤炖上,然后慢火炖上好久,也一定是在吃饭前把几个蔬菜一炒就上桌的。一样的道理:民法,刑法,行政法就是需要时间去慢慢熬的大补汤,而经济法,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最后一炒就上桌的炒菜。所以,我的建议是: 法理(简单看)—民法—刑法—行政法—刑诉—民诉—商法—三国法—经济法—法理(认真看)—法制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如果你是法本的同学,第一个法理(略读过程)是不可缺少的,这个既是你复习司法考试的热身运动,也是你在复习完实体法、程序法后,再真正开始复习法理的绝对基础,只有这样,你真正复习法理的时候,才会觉得似曾相识,而且十分快的上手。这个过程我是在2013年1月开始的,那时候正好是在放寒假之前的2周。 1.民法:民法是一门让我打开司法考试的大门的一门课程,即使是在春节的大年夜,我还是拿着书,在我家旁边的图书馆,津津有味的整理着笔记。应该说这门课,让我有信心能够一次性的过了司法考试,这点我卷三的成绩可以作证。 学习建议:这门课是一门理解大于背诵的学科。如果再用一次比喻,这门课的很大一部分就好像骑自行车,你不会“骑”的时候,做一题错一题。当你学会“骑车”了,那就做一题对一题。比如民法的物权法部分,当你真的弄懂了里面的理论基础,弄懂了他的原理,那么,物权法法条一个字不看,照样能做对绝大多数的题目。当然,民法也有需要记忆的部分,比如民法通则部分,比如侵权部分,比如婚姻继承部分。那就是“背多分”了。 方法建议:这门课是一锅大补汤,绝非炒菜,休想短时间内速成,唯有反复的去理解他的原理,去弄懂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才是王道。只有弄懂了每一个概念之间的关系,题目才会清晰,无论题目情节如何变化,你都会发现,其实都是在考察那个最本质的原理。感觉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钟老师讲得很不错,风趣幽默、深入浅出,还时不时的给大家增加点儿正能量!网校的qq好像是800086007,朋友们不妨听听看。 2.刑法:这门让绝大多数人感到害怕的一门学科,之所以会让考生觉得不爽,由以下几个原因组成:首先这门学科在司法考试中还存在理论分歧,很多问题悬而未决,听了不同老师的课,很多同学会产生不一样的答案。其次,这门课实在是又难理解,又没什么好背诵。你一个问题无法理解,你就是把法条背得滚瓜烂熟都没有用。这门课和法条基本没有关系。 可以说,这是门比民法还难,比民法还需要时间熬的大大补汤。没有一段时间,是绝对不会有丝毫反应的,但是一旦你发现你开始懂了,那祝贺你,你刑法将迎来越做越喜欢的时代! 学习建议:刑法的学习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刑法总论,刑罚论,刑法分论部分。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例题】(2017-1-81,多选)略 【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和政治争端。()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主要内容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2.★★★国际融资担保: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浮动抵押、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 【判断】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2017年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独立保函的界定、生效及特点(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汇票、发票、判决、仲裁裁决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不符点 第六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欺诈例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 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 口手续 一、国际货国际货物买 卖法(买卖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 运输法(托 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缩略语后港 口名 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三国法特点分析及复习建议

三国法特点分析及复习建议 一、司法考试三国法历年试题特点分析 国际法三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仍一如既往地全部分布在第一卷,总共考了44分。其中,国际公法共考了8道题12分(4道单选题,4分,3道多选题,6分,1道任选题,2分);国际私法共考了11道题,15分(7道单选题,7分,3道多选题,6分,1道任选题,2分);国际经济法共考了12道题,17分(7道单选题,7分,4道多选题,8分,1道任选题,2分)。 国际公法 1、每年题量一般为8-10道题,其中单选为4-6道题,多选2-3道题,不定项1道题。总分值为12-14分,占卷一比重在9%左右。 2、覆盖面广,考点分散,重复率较少。每年8-10道题目,一般都会涵盖6章以上的内容,重点不突出,考点重复率较少,仅有部分考点有重复。 3、出题形式灵活。直接考查知识点的题目少,绝大部分题目都转化为案例形式出现,增加了试题的难度 4、开始重视对中国法律的考查。2003年考查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2005年考查我国国籍法和引渡法。2009年考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5、开始出现综合型试题。2007年第30题综合考查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构成及领土取得,2009年第31题综合考查安理会决议、国家管辖权和国际习惯法。 国际私法 1、每年题量一般为11道题,其中单选为6-7道题,多选3-4道题,不定项1道题。总分值为15-16分,占卷一比重在10%左右。 2、考点非常集中。考点主要集中于大纲第五、六章,一般占国私总分值的80%左右。 3、考点重复率高。 4、紧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2004年以后几乎所有的题目都是对我国法律条文的考查。国际经济法 1、每年题量一般为10-12道题,其中单选为5-7道题,多选4-5道题,不定项1道题。总分值为16分左右,占卷一比重在11%左右。 2、考点相对集中,重点突出。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一般占50%以上的分值,各部分重点突出。 3、对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的考查多以案例形式,每年有1、2道综合型命题。而其他部分或新知识点多为直接知识点型命题。 三国法试题共同特点: 1.难度一般 今年考试大多数国际法考题难度都不很大,并且常规考法又有复苏迹象。比如第33、44、46、81、83题等,都是对基本知识点的问答式考法。这些题考查的知识点都属比较明显且易于把握的考点,考生复习中一般都比较注意,所以一般考生应付这些题应该没有太大难度。其他考题虽然大多数都是小案例题,但考查知识点大多也都属于往年常考考点,而且考查的都是基本知识点,出题可说是中规中矩。如第31题考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第80题考中国国籍的自动丧失问题,以及大量的国际私法的题均属常规考点法条的考查。 2.考点重复率依然相当高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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