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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医临床鉴定执业指南

四川省法医临床鉴定执业指南
四川省法医临床鉴定执业指南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1.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

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资料主要包括:

4.1.1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4.1.2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X线、CT、MRI片)等;

4.1.3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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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等;

4.1.4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4.2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应当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符合性、充分性及关联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4.2.1鉴定资料的符合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4.2.2鉴定资料的充分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满足委托鉴定事项的要求;

4.2.3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指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的联系。

4.3鉴定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但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性声明。

4.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活动不包括单纯对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见等进行评价。

5.关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

5.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5.1.1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5.1.2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

5.1.3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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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认。

5.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用金额和收取方式。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3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鉴定工作后发现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重新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缴费当事人。

6.伤残鉴定的有关问题

6.1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的适用

6.1.1伤残程度鉴定的标准、规范适用,应依据具体案情确定。办案机关有明确委托要求,或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采用某个标准、规范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按委托书载明的鉴定标准、规范与事项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6.1.2工作中因交通事故致伤,涉及工伤待遇赔偿的,可以按委托人要求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 B/T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应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6.1.3受伤人员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因不能提供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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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T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关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6.1.5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应根据《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和《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号),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进行评定;也可按照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供的标准与具体事项进行评定。

6.1.6刑事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的伤残程度评定,应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

6.2医疗终结时间或鉴定时机的确定

伤残等级的鉴定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6.2.1应当在受伤后或伤后30-9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器官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损伤),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

6.2.2应当在受伤后90-18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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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非稳定性骨盆骨折;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不含神经源性损伤);视力障碍、听力障碍且病情稳定。

6.2.3应当在受伤后180-27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色素沉着;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持续植物生存状态、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遗有功能障碍;骨折畸形愈合;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肝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累及肢体大关节的骨折且明显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的;其他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

6.2.4应当在受伤后270-360日以后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外伤性癫痫,骨不连。

6.2.5伤残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1088-2013)执行。如该标准无对应条款的,也可在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时进行评定。

6.2.6对委托人要求在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各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后进行伤残评定,但必须书面告知委托人和当事各方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并建议适时再次鉴定。

6.3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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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与职业病、其他人身损害所致的伤残鉴定,如涉及精神损伤(伤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伤残)进行鉴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智能障碍程度进行精神损伤(伤残)鉴定。

6.3.2凡涉及智能减退或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伤残)鉴定,委托人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该鉴定机构指派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若涉及精神损伤伤残鉴定还应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若涉及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伤残)鉴定,委托人应委托具有《四川省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分类(试行)》的B类以上机构进行鉴定。

6.3.3在医疗损害后果主要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鉴定时,委托人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由该鉴定机构指派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若涉及精神损伤伤残鉴定还应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6.4在伤残程度评定中,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分析处理原则

伤残程度评定中经常涉及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评定,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伤残程度,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判定损伤“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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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用”的,不应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1)完全作用:单纯由损伤引起,与原有伤、病无关(参与度参考范围91%~100%);

(2)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参考范围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原有伤、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参考范围41%~60%);

(4)次要作用:以原有伤、病为主,损伤为辅因(参与度参考范围21%~40%);

(5)轻微作用:以原有伤、病为主,损伤为诱因(参与度参考范围1%~20%);

(6)没有作用:单纯由原有伤、病引起,与损伤无关(参与度参考范围0%)。

6.5劳动能力丧失评定

6.5.1依据伤残程度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也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一、二、三、四级伤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七、八、九、十级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6.5.2因工伤残与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可分三级评定,包括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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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参照因工伤残与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6.5.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伤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条件时,可确定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6.6误工期

6.6.1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标准评定误工期。

6.6.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期(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6.6.3因伤情变化超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规定的时间方可评定伤残程度的(如骨折不愈合),误工期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

6.6.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期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止。

6.6.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6.7护理期和护理依赖

6.7.1护理期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T/T1193-2014)的标准评定。

6.7.2“护理期”是指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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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长期需要护理。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 B/T31147-2014)标准评定护理依赖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6.7.3护理期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期”的1/3;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护理期可为“误工期”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期。

6.7.4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期可以等同于“误工期”。

6.7.5其它可以适当延长护理期的情况。

6.7.5.1孕妇、哺乳期、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伤者;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存在的等。

6.7.5.2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为生存期护理依赖,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

6.8残疾辅助器具

6.8.1人民法院委托需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的,原则上参照川高法【2001】字320号《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用上浮30%计算。非诉讼案件需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的,原则上可参照进行鉴定。

7.附则

7.1本指引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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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本指引自2019年X月X日开始实施。原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第1期、第2期作废。

8.附件

附件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中的适用

附件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

附件三: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

附件四: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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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交通事故

伤残程度鉴定中的适用

1.使用要求

在具体使用时,应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规定,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条款和本指引的具体条款”,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2.伤残程度鉴定细化与补充条款

2.1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2.1.1比照5.10.1.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弥漫性轴索损伤或脑干损伤,出现神经功能障碍;

2)临床及影像学确有脑挫裂伤,同时存在下列损伤之中三项以上者,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1)颅骨骨折;

(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3)外伤性颅内出血,保守治疗出血吸收;

(4)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5)迟发性硬膜下血肿;

(6)颅内积气;

(7)轻度脑积水;

(8)颅内感染;

(9)外伤性脑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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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有上述损伤情形,但已依据其它条款评定伤残程度的,不能再依据本条款评定伤残程度。

2.2脊柱与四肢损伤

2.2.1比照5.8.6.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其中一椎体压缩程度达一椎体的1/3,另一椎体为粉碎性骨折者。

2.2.2比照5.8.6.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1)四肢长骨骨折,并发骨不连(1年以上),已经采取至少一次手术治疗或若无法(或难以)手术的,也已采取适当的非手术治疗的;

2)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合的。

2.2.3比照5.9.6.2)“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1)寰椎和枢椎骨折。

2.2.4比照5.9.6.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1)膝关节前或后交叉韧带、内或外侧副韧带完全断裂,经手术治疗后仍存在关节活动失稳;

2)外伤性膝关节内翻或外翻畸形≥20°。

2.2.5比照5.10.6.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1)寰椎骨折,影响功能。

2.2.6比照5.10.6.5)“一侧髌骨切除”。

1)一膝内外侧半月板完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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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比照5.10.6.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1)膝关节二韧带断裂或一半月板破裂(切除)+一韧带完全断裂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2.2.8比照5.10.6.9)或5.10.6.10)“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 以上”或“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肱骨、尺骨及桡骨、股骨、胫骨及腓骨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2.9比照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肩胛骨骨折累及肩胛盂、肩峰骨折明显移位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致功能丧失25%以上;

2)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致功能丧失25%以上;

3)肩袖损伤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致功能丧失25%以上;

4)锁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肩关节功能致功能丧失25%以上;

5)一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或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影响膝关节功能致功能丧失25%以上;

6)外伤性膝关节反屈畸形;

2.2.10比照5.10.6.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跟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

2.2.11比照5.10.6.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跟骨、距骨、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跗骨间关节脱位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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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术后;

2)楔骨、骰骨2处以上骨折;

3)3个以上跖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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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

1.鉴定标准相关说明

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中第6.10款:本标准四肢重要神经是指……(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和胫神经),其中腓浅神经应该为腓深神经,系书写标准时笔误。

1.2对标准中有关定义、术语存在争议时,以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为准。

1.3标准中“须手术治疗的”,是指具有手术指征,并行手术治疗的。具体可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临床诊疗指南或专业参考书确认。鉴定时对手术指征、手术方式等有争议时,应聘请原医疗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临床医学专家进行评估。

1.4标准中轻伤以上条款的骨折,不包括未达到髓腔或板障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皱褶,也不包括单纯的鼻颌缝分离。

1.5引用标准条款,一律采用“数字.数字.数字空格小写字母)”的书写形式,如5.1.2c),其后不再加“条”、“款”等字符。

2.头部损伤

2.1头皮损伤

2.1.1损伤致头发脱落且较多,发根外露:确有肿胀、

出血点等外伤指征,比照头皮擦伤、挫伤鉴定。

2.1.2损伤致头发脱落后不再生长,局部缺失:如果伴头皮缺损、头皮撕脱,则按照相关条款判定;没有头皮撕脱或缺损,单纯头发脱落不能生长,原则上不能比照头皮缺损面积判定。

2.1.3帽状腱膜下血肿的计算:通过CT或MRI确定帽状腱膜下血肿,可直接测量血肿面积或用CT、MRI计算面积。注意损伤不同时期的血肿变化,多次进行检查的以最大值确定血肿面积。

2.2颅脑损伤

2.2.1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颅内血肿须手术治疗:对临床上已行手术治疗,但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者,不鉴定为重伤二级时须有充分依据。

2.2.2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未经手术治疗恢复的,以鉴定为轻伤一级为宜。

2.2.3单纯颅骨砍(刺)痕为轻微伤;颅骨外板骨折累及板障、额窦前壁凹陷性及粉碎性骨折应依据5.1.4d)鉴定为轻伤二级;5.1.4d)中的颅骨骨折包含颅底骨折,但需要影像学检查支持。

2.2.4外伤性脑梗死的鉴定:外伤性脑梗死可见于颅脑损伤、颈部损伤及失血性休克等,鉴定时应分析伤病及因果关系,依据外伤史、发病时间、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包括血管造影)、有无既往疾患、年龄及血生化等指标综合分析。

2.2.5脑受压体征/神经症状与体征:症状与体征必须同时出现;一过性症状与体征不能作为鉴定重伤的依据;症状与体征的缓解或消失必须是治疗的结果;症状与体征必须有损伤基础。

仅有单一症状或/和体征则需慎重,如病历中仅有颈项强直(+),或仅有肌力4级,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

2.2.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仅有头痛、头晕和脑膜刺激征,但不伴较长时间意识障碍、未危及生命的,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

3.面部损伤

3.1面部瘢痕

3.1.1面部瘢痕:长度或者面积之一达到规定,即可依据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3.1.2面部同时存在条状与块状瘢痕:须分别计算条、块状瘢痕的面积之和,或者长径之和,其中之一达到相应条款规定的程度,即可依据该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3.2面部色素

较深的擦伤、划痕所致的面部色素改变持续时间较长,是否构成轻伤,应以在受伤180天后鉴定为宜。

4.口腔损伤

4.1唇损伤

标准中5.2.4c)所指的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唇红及口腔粘膜;单纯唇红贯穿不符合5.2.4c)规定,依据5.2.5i)规定,鉴定为轻微伤。

4.2牙损伤

4.2.1牙脱落包括牙齿三度松动无法保留须拔除的。

4.2.2牙损伤应根据外力大小、年龄、有无牙龈萎缩及程度、有无牙槽骨疏松、吸收及程度等,综合分析伤病关系后鉴定。需行牙齿X线片和(或)CT检查辅助判断。

4.3颞颌关节脱位

不属于肢体大关节,不能依据肢体大关节脱位条款鉴定为轻伤二级;后遗功能障碍时(如张口受限等),应依据其他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5.耳部损伤

5.1耳根部创口或瘢痕:参照耳郭损伤标准鉴定损伤程度。

5.2耳廓挫伤:参照《标准》第5.2.5c)中“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

5.3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内经手术修补愈复,或不能确定为6周不愈合,鉴定为轻微伤;注意伤病关系鉴别,直接、间接外力所致鼓膜穿孔的鉴别。

6.眼部损伤

6.1眶壁骨折

6.1.1双侧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6.1.2双眼八个眶壁中,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两侧眶内壁骨折除外),鉴定为轻伤一级。

6.2瞳孔问题:5.4.4c)规定,“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为轻伤二级,

但以下情况也符合本条款规定:

6.2.1瞳孔完全失去正常形态特征,不论瞳孔散大还是缩小,符合本条款。

6.2.2瞳孔呈不规则性散大,可测量长径直径是否达到0.6cm以上,达到者符合本条款。

7.颈部损伤

7.1颈部损伤标准中皮肤(体表)的损伤是指颈前部,不包含颈后部(项部),项部皮肤损伤可参照胸、腹部(即躯干部)皮肤损伤标准鉴定。

7.2颈部大血管:“颈部大血管”仅出现在重伤一级条款中,应指危及生命的颈部大血管破裂,特指颈总动脉。对于颈内动脉、颈外动脉和椎动脉可依据相应标准鉴定。

8.胸部损伤

8.1肋骨骨折

8.1.1肋骨2处以上骨折:指确认2处以上完全骨折,可以鉴定为轻伤二级。

8.1.2肋骨骨折如果仅为骨皮质连续性未中断的损伤,如骨皮质挫伤、翘起卷曲、皱褶、凹陷,可根据附则6.7及相关标准规定,依据5.6.5a)鉴定为轻微伤。鉴定中可参考CT结果(如多平面重建,MPR)、骨痂生长部位、形态等情况综合判断。

8.2胸腔大血管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适用5.6.2j)。

8.3肺萎陷如果具备手术指征,最终未行手术治疗,经

保守治疗痊愈,依据第5.6.3e),鉴定为轻伤一级。

9.腹部损伤

9.1肾动脉、肠系膜上下动脉等损伤,不能依据腹腔大血管条款鉴定。

9.2肠系膜上、下动脉损伤:出血聚积于腹腔且量较大,须行手术清除,依据5.7.2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二级;腹腔积血经非手术治疗治愈,依据5.7.4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鉴定为轻伤二级。

9.3肾动脉损伤:依据损伤的程度、是否须手术治疗、伴发损伤或并发症(如肾破裂、肾周血肿、肾包膜下血肿、腹膜后血肿、肾动脉瘤、肾动静脉瘘、失血性休克等),依据5.7.2g)鉴定为重伤二级,或依据5.7.4e)鉴定为轻伤二级。

10.直肠肛管损伤

直肠肛管锐器裂伤行腹腔镜手术治疗,无肛门狭窄或大便失禁的,参照5.8.4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11.脊柱、四肢损伤

11.1横突撕脱性骨折:鉴定为轻微伤。

11.2外伤性椎间盘突出:根据外力大小、合并损伤(如椎体骨折、滑脱等)、年龄、有无退行性变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时须慎重。

11.3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是指横突、

临床专业医学生学好法医学的意义

临床专业医学生学好法医学的意义 【摘要】结合贵阳医学院当前临床专业人体解剖学及法医学教学现状,通过对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近年来医疗纠纷相关案件鉴定工作的分析,阐述了临床专业学习法医学的必要性,以此加强对临床医学生毕业后从业素质及对医疗纠纷防范的培养。 【关键词】临床专业;法医学;医疗纠纷;解剖学 随着我国国民人文素质及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在网络信息及各类媒体传播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种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使得临床工作者面临更多的压力。为了适应现代法律及医学的发展,结合对贵阳医学院人体解剖学、法医学教学现状及鉴定中心近年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分析,提出当前临床专业医学生学好法医学的重要意义。 1 临床专业人体解剖学及法医学教学现状 1.1 临床专业人体解剖学教学现状 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人体教学标本匮乏,使得我院人体解剖学实验教学中每组(10~30 人)才能解剖一具尸体。而人体解剖学作为医学领域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是临床医学的重要基础,其实际应用意义很强。具有描述多、解释少、名词多、推理少、理论抽象、实践性强、易懂难记等特点,涉及医学名词多达6 184 条,决定了人体解剖学是一门较难学的课程[1]。而临床专业只有牢固掌握所要学习的人体解剖学知识,才能为后续学习其他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教学资源匮乏加上扩招后学生基础差异大,以致很多医学生在学完人体解剖学相关课程后,理论与实践脱节,基础不扎实,严重制约了后期其它专业课程的学习,同时也增大了将来从事临床工作中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 1.2 临床专业本科生法医学教学现状 我院临床专业法医学开设时间为五年级第二学期,教学大纲结合我院教学实际而制定,总学时为24 学时,指定为选修课。教学目的主要是使学生通过学习法医学课程,明确临床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知识的意义,掌握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能使用所学法医学知识去解决今后在临床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与法医学有关的问题,为司法部门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 课程开设时间恰逢医学生毕业面临考研及找工作,就业的压力大及教学内容陈旧导致学生迟到、旷课、请假的人数较大,教学取得的实效很少。学生不能真正理解学习法医学的重要性,选修法医学仅仅是为了完成学分。 2 临床专业医学生学好法医学的必要性 2.1 强化医学基础,巩固人体解剖学知识 尽管我院人体解剖实验教学中心已将上千张照片、多个视频、动画传到网上多媒体教学系统中,仍不能很好地满足教学的直观需要。而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用于人体解剖实验教学的资源已无法完全满足每位学生动手参加尸体解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学习人体解剖的基础知识,只能从网络教学系统及图谱等资料中学习。 理论与实际脱节,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善教学条件,争取更多的尸源。另一方面就是让学校教务部门重视法医学课程,根据当前形式,针对开课时间、教学内容等做出调整,以适应当前临床专业学习法医学的需求。在掌握法医学理论体系的前提下,让临床专业医学生到现场观摩尸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回顾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XX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3月9日出生,27岁,住址:XXXXXX。 在场人员: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XX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XXXX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27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一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司法鉴专用章

声明 (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 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 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 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 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

共页第页——————————————————————————————————————————————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 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 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 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 (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司法鉴定报告书模板

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对xxx伤残鉴定意见书 XX法[20xx]临鉴字第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XXX 委托鉴定事项:对XXX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受理日期:20XX年X月XX日 鉴定材料:1、XXXXXXXXX委托书1份 2、XX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3、DR、CT、MRI片共XX张 4、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在场人员:XXX XXX XXX XXX 鉴定地点:XXXXXXXXXX 鉴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被鉴定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现住址:河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XX年X月XX日被鉴定人XXX因 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X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XX年X月XX日我所接受XXXXXXXXXXX委托对X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X月XX日对其进行活体检查。 三、检验过程 1、查阅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号:152342)记载: 入院日期:2013年6月30日 主诉:外伤后头痛头晕并双下肢疼痛2小时 体格、专科检查摘要:T:36.3℃,P:86次/分,R:19次/分,BP:100/60mmHg;神志清,精神差,左枕部肿胀、压痛;胸廓无畸形、压痛;左小腿中段及右股部中上段肿胀、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左手背有一约9cm长纵形裂口,部分深达骨膜,皮肤挤皮下组织向两侧潜行剥离,宽约4cm,左腕部背侧约6×5cm大小范围内有多条不规则裂口,皮缘不整,部分伤口深达骨膜,皮肤与皮下组织有剥离,皮瓣厚薄不均,皮肤有部分缺失,创面污染重,有玻璃碎块及沙粒残留,手指活动尚好;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头颅SCT:1、枕骨左侧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枕部头皮损伤。X线片: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股骨骨折。 入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①脑挫裂伤;②蛛网膜下腔出血;③枕骨骨折;④左枕部头皮挫伤;2、右侧胫腓骨骨折;3、左侧股骨骨折;4、左手背皮肤撕脱伤;5、左腕部挫裂伤。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左手及左腕部伤口给予清创缝合,抗生素应用,术前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后在麻醉下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右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架固定术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

法医鉴定程序(20200521123835)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 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 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 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 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 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 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 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 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 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 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 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 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 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04级临床专升本法医学(A) 答案

泰山医学院临床学院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 2004级临床医学专升本 法医学 试卷(A ) (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30分) 1.法医物证学:①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②解决亲权鉴定和③个人识别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医学鉴定人:①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医学问题,②接受聘请并进行法医学鉴定的③临床医生。 3.脑死亡:①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②不可逆的③完全丧失。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4.尸斑:①死后血液循环停止,②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坠积于低下部位的血管内,③并透过该处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斑痕。共三个要点,各为1 分。 5.腐败静脉网:①内脏血液受腐败气体推动,②充盈皮下静脉,③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6.硬脑膜外热血肿:①头部受火焰高温的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后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②硬脑膜及颅骨板障内血管破裂,渗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形成血肿;③一般好发于颞顶交界处。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7.维斯涅夫斯基氏斑:①冻死尸体中胃粘膜糜烂,②胃粘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③沿血管排列,颜色暗红、红褐或深褐。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8.毒品:①指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②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③包括阿片、吗啡、海洛因、冰毒、二乙麦角酰胺等200余种。共3个要点,各为1分。 9.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①呼吸道烧伤所引起的②急性喉头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头炎、气管炎、支气管周围炎等病变。③是烧死的确证。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10.医疗终结时间:①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的时间;②或有一定程度的并发症,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的时间;③目前医疗条件无法处理的时间。 共三个 二、 述题(每题3分,共30分) 1. 法医学鉴定的原则。 答:①依法鉴定的原则;②鉴定的客观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③鉴定的时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 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在

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 1、承担的任务不同。 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 2、思维不同。 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的意义: 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 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 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 2.伤残程度:○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 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 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 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 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 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 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 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 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 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 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 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 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 具 体 划分 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96-100% 100 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GB/T16180-1996)鉴定伤残程度。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为部位丧失劳动能力。 8.诈伤及造作伤鉴定9.医疗纠纷鉴定 10.损害赔偿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2011. 2. 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四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 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 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 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 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 (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 磨、摧残和迫害。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 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 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 1.临床法医学鉴定: 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③活 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④现场勘验。⑤制作鉴定书。共5个要点,各为0.6分。 3.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②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料,提交原鉴定人,行补充鉴定。③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④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4.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特点:答:①对象是活体,涉及领域与临床医学一致, 但目的不同。前者提供证据。②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③工作面广,难度大。鉴定人既具有临床知识,又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④对鉴定时限有严格要求。共4个要点,各为0.75分。 5.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注意事项:

法医临床鉴定范文

法医临床鉴定范文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 、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 、病历资料: 3 、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 、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

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 第105 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 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四川******* 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xx] 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成都市公安局派出所 委托鉴定事项:损伤程度鉴定 委托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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