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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编号:GZCG-J2016

编制:生产技术部

审核:

批准:

2016年03月20日发布2016年04月01日实施贵州水投水务岑巩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中心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目录

1、水质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2、化验室日常内务管理规定

3、数据处理管理规定

4、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5、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6、理化分析室操作规定

7、稀释硫酸操作规定

8、事故分析及处理规定

9、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0、仪器故障处理办法

11、化验人员受伤处理办法

12、化验人员中毒预处理办法

1、高压蒸汽消解锅的操作规定

2、烘箱使用操作规程

3、蒸馏水器的操作规程

4、架盘天平操作规程

5、电子天平操作规程

6、HI9370型便携式余氯比色计操作规程

7、7230型分光光度计操作规程

8、PHS—3S酸度计操作规程

9、H-STZ浊度仪操作规程

10、恒温水浴锅操作规程

11、LKH—150B生化培养箱操作规定

12、化验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与检查表

贵州水投水务岑巩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管理作业指导书【1】

水质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 依据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结合化验中心现有仪器设备﹑人员数量﹑检测环境等条件,制定本工作职责。

2.目的

为加强水质管理,明确各班组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1净水班组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净水班组负责夜间18:00至早上7:00水质检测工作, 检测水样为水源水﹑沉淀水﹑清水库﹑出厂水;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溶解氧、PH、余氯、耗氧量;检测频率耗氧量为每2小时检测一次,其他项目为每1小时检测一次,并填写相应表格.

净水班组各生产工序应相互协调,树立“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思想,严把质量关,检测数据发现异常时,要及时上报解决, 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3.2化验中心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2.1.每小时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工作时间为早上8:00至下午17:00,检测的水样、项目、频率同于上述净水班组内容。

3.2.2.每天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2.2.1原水:水位、流向、水温、色度、浑浊度、嗅和味、氯化物、总硬度、肉眼可见物、PH值、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溶解氧。

3.2.2.2出厂水: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氯化物、总硬度、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

3.2.3.每旬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负责对管网水的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旬一次检测。

3.2.

4.每月检测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负责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未梢水进行全分析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铝、铁、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砷、铬(六价)、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氨氮进行检测,其中原水增加检测溶解氧、水温2项。若遇水质超标要连续监测,并向领导汇报,直到恢复正常为止。

3.2.5. 负责对净水剂做混凝搅拌实验,提供数据,供生产参考。

3.2.6. 负责对每批净水剂取样检验工作。

3.2.7. 负责对用户反映的水质问题,及时取样,及时处理。

3.2.8. 负责对化验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2.9. 每周负责向生产技术部上报水质情况周报表。

3.2.10.负责向生产技术部上报年度水质情况总结说明,做好源水Ⅲ类水的统计。

4.相关记录

水源水﹑沉淀水﹑清水库﹑出厂水24小时检测表

水源水﹑出厂水日常规检测表

管网水检测表

原水、出厂水、管网未梢水全分析检测表

净水剂质量检测表

水样混凝试验原始记录

重量法测定原始记录

容量法原始记录

浊度,pH值测定原始记录

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测定原始记录

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

细菌总数检验原始记录

总大肠菌群检验原始记录

化验室日常内务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化验室清洁、卫生、安全、文明地开展监测活动,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和准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质检测过程中化验室设施、环境等的内务管理。

3 管理制度

3.1 化验室日常内务管理

3.1.1水质检测人员根据所承担的分析工作,负责其相应的化验室内务管理工作。

3.1.2 遵守化验室各项制度,保持化验室整洁、安静,注意桌(台)面和仪器的整洁,化验操作室内严禁进食、存放与化验无关的物品。

3.1.3 化验室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装配必要的化验设施,保证照明、通风能满足工作需要。

3.1.4化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要求放置在固定的处所;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1.5化验室需装设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试剂柜、消防灭火器材等);对消防灭火器材应做到定期检查,不任意挪用,保证随时均可取用;化验室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气源、火源,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

3.1.6 节约水电,离开化验室时要洗手并关好门窗、电闸、水阀及其他开关。

数据处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数据处理是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数据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为了规范化验室的数据处理程序,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特制定此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心的数据管理。

3 管理制度

3.1各种测量、计算的数据需要修约时,应遵守下列规则:四舍六入五成双。

3.2若拟舍弃的数字为两位以上数字,应按规则一次修约,不得连续多次修约。

3.3在多次平行试验中,若出现可疑数值时,按照Q值检验法或格鲁布斯检验

法进行检验,以确定可疑数值是否需要保留。

4 参考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5750—2006)

5 相关记录

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化验试剂安全存放、保管、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验试剂存放、保管、使用

3 管理规定

1 化验室内化学试剂按毒品类,常用类,试剂类,标准物分类分柜存放,由专人保管,并定期巡视检查使用及保管情况,以防变质泄漏。

2 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遵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3 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洗涤干净,分开使用。倒出的化学试剂不准倒回,以免玷污。

4 挥发性强的试剂必须在通风橱内取用。使用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要注意避免明火,绝不可用明火加热。

5 纯度不符合要求的试剂,必须经提纯后使用。

4 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5. 相关记录

化学试剂使用记录表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品、腐蚀品)的购置、保管和领用制度,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处于安全状态,消除安全隐患。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中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3职责

3.1采购员根据仓储状况拟订好物资请购计划,按公司规定进行询价并报主管

领导审批后到合法地方购买。

3.2对每一种危险化学品建立帐目,领用时如实登记所领物资的名称、规格和

数量。

3.3定期检查保管情况。

3.4化验中心全体同志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

4管理规定

4.1 剧毒品的管理规定

4.1.1剧毒危险物品应限量(一般以一年正常用量为限)贮存,存放在剧毒物保险柜中,双人双钥匙,并根据其化学性质分类或隔离存放。

4.1.2剧毒危险物品的入库、出库都要严格如实登记,帐物相符,不得涂改。

4.1.3剧毒品领用须经中心主任同意,采取即领即用的原则:什么时候使用就什么时候领取。

4.1.4剧毒物品配制试剂后,使用人应立即将剩余的剧毒物品交回仓库,并如实记录实际使用量,领用人签名确认。

4.1.5每半年对库存的剧毒危险物品盘点一次,过期报废的剧毒、危险物品严禁用于实验,由安全员交给国家指定的单位处理

4.1.6存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皿应处理至不再对人畜或环境造成危害时才可丢弃。

4.2 腐蚀品管理规定

4.2.1全面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4.2.2严格控制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量,禁止大量存放;

4.2.3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存放时必须分类隔开,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应尽量放在试剂柜的底层。

4.2.4拿取、使用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必须戴好防护手套、;

4.2.5含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废液排放时必须充分稀释或中和至不再对

下水设施及环境造成破坏时才可排放;

4.2.6强碱液不得长期保留在玻璃瓶中;

4.2.7一旦酸、碱溅到身体上应尽快用大量水冲洗,但不得擦拭;

4.3含有危险化学品废液的处理

4.3.1本中心所使用的化学试剂很多是有毒、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的物质,为了保护化验人员和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环境,对化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

4.3.2 所有酸、碱废液都必须中和或用水稀释到PH值7左右才可排放;

4.3.3剧毒和危险品严禁直接排入下水系统,其中易溶于水的废弃物转化为

无毒(沉淀)或用足量的水充分稀释后排放,不溶于水的有机溶剂必须根据其性

质适当处理至不具有毒性、挥发、燃烧的性质后才可以排放。

4.3.4任何固体化学废弃物不能以固体的形式排入下水系统或以垃圾形式处理,任何少量的含有水溶性危险化学品的废液都可经充分稀释后排放。

4.3.5所有自行处理不了的化验废弃物,化验人员妥善收集后由安全员统一交给国家指定的单位处理。

5.相关文件

化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6. 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试剂领用单

危险化学品试剂退库单

危险化学品试剂盘存表

理化分析室操作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理化分析室内日常安全操作,消除安全隐患。

适用于理化分析室日常操作。

3.管理规定

3.1所有试剂均供分析使用,不得食用;试剂瓶有完整标签。

3.2稀释硫酸时必须仔细缓慢地将硫酸加入水中。

3.3倒用硝酸、双氧水和氢氟酸等需带上橡皮手套,开启乙醚和氨水等易挥发试剂瓶时,决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的脸部,以免发生伤害事故。3.4产生毒害气体的反应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处理。

3.5酸碱及毒性溶液决不可将移液管直接用口吸取,必须用洗耳球来进行。

3.6易燃、易挥发和腐蚀性药品不允许在烘箱内烘烤。

4.相关文件

稀释硫酸操作规定

1.目的

保证稀释硫酸的安全。

硫酸的稀释。

3. 操作规定

3.1 按要求计算好所需水和浓硫酸的体积,并将所量好的水倒入用于稀释的容器中;

3.2戴好耐酸防护手套;

3.3打开水龙头使水池内蓄了大约两三厘米高的自来水后,关掉水龙头,轻轻打开浓硫酸瓶盖,在尽量靠近水池水面的上方量取所需的浓硫酸体积,并及时将剩下的浓硫酸盖好盖子,放到试剂架上;量出的少量超量的浓硫酸不得再倒入硫酸瓶中,需用吸管吸出并排入水池中。)

3.4在用玻璃棒不断搅拌水的同时缓缓地将量好的浓硫酸注入到已量好体积的水中;若水的温度已能明显感觉到烫时应停下来放置一段时间,冷却下来后再继续稀释;(在放置期间绝对不得离开)

3.5稀释完后将稀释好的稀硫酸转移至贴好标签的试剂瓶中保存;

3.6所用的量筒、玻璃棒等清洗干净放好;

3.7将剩下的浓硫酸交给安全管理员保存;

事故分析及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水质检测事故界定及处理程序,以控制事故的发生,使事故发

生后及时和程序化处理。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水质检测事故处理程序。

3.职责

3.1当事人必须及时将事故上报给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部门或公司协助处理。

3.2中心主任负责及时上报水质检测事故的情况和组织采取前期应急处置措施。

4.事故的界定

4.1样品丢失或损坏,样品错号,受污染,项目漏测或超出保存期限。

4.2人员、测试设备、仪器、测试条件不符合测试工作的要求以及试验方法错误,而造成检验结果错误。

4.3检测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制度而造成人身伤亡或仪器设备损坏、精度下降。

4.4因对剧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检测不及时造成生产水质异常。

4.6化验操作失误或防护不到位,造成化验人员受伤、中毒,或试剂泄露影响环境等。

5.管理程序

5.1事故报告程序

5.1.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凡属人身、仪器设备、水质影响等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生产。

5.1.2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事故报告,由中心主任审核认可后交部门领导,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处置经过、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等,。

5.1.3 重大事故发生后,本中心应在一周内向部门提交事故处理的专题报告。

5.2事故的处理程序

5.2.1 中心主任和安全员组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

5.2.2 中心主任和安全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5.2.2.1 如属测试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对样品复检,直至得出正确的检测结果。

5.2.2.2如属样品丢失、损坏、错号、受污染、漏测或超出保存期限等,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采样、补测等,以达到质量控制的要求。

5.2.2.3如属仪器设备损坏、人身伤亡事故,由中心主任安全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5.2.2.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工资、行政处分等;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化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仪器数据的准确,确保化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2 适用范围

适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安装、调试、校验

3 管理规定

1 化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建立电子版档案。包括仪器设备一览表,仪器设备技术参数表, 仪器设备档案登记表, 仪器设备检定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验收和调试记录等。

2 化验室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保养维修,均应严格遵守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大型仪器设备上机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3使用仪器前,要先检查仪器是否正常。

4仪器发生故障时,要查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绝不允许仪器带病运行。

5 仪器用毕后,要恢复到所要求位置,做好清洁工作,盖好防尘罩。

6 计量仪器(包括天平、砝码、滴定管、容量瓶等)要定期由计量部门校验、标定,以保证测量值的质量。

7 化验室仪器设备分人员保管,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养,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 相关文件

仪器故障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与检查表

5. 相关记录

化验室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

化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化验室仪器设备校正记录

仪器设备检定表

仪器故障处理办法

1.目的

排除故障,保证仪器运行安全。

2. 适用范围

化验中心所有检测仪器

3.处理办法

3.1 检测过程中如遇仪器故障应立即关机、检查原因、原因不明或不能排除的,

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人,请人及时修理。

3.2 若突然停电,应立即关闭仪器设备的电源,及时了解停电原因并处理。3.3 若突然停水,应立即停止与水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关闭水阀门,及时

了解停水原因并处理。

3.4 如有气瓶或气路管道漏气,应立即停用仪器,关闭气源阀门,及时修复或

更换。

3.5 上述经处理恢复正常后,如不影响测试结果,可继续进行检测。如影响测

试结果,应重新启动仪器设备,按正常规程操作。

4.记录

仪器使用登记表

化验人员受伤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在本中心内发生意外受伤、化学性烧伤的处理方法,尽可能有效地降低

其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程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受伤和化学性烧伤的应急处理方法。

3. 受伤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法

在本中心内意外碰伤、割伤等皮外受伤时,用清洁水清洗伤口,用消炎药消毒、止血、包扎伤口,视受伤程度决定是否送医院进行一步诊治。

4. 化学性皮肤烧伤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法

4.1 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沾污的衣裤、鞋袜等。

4.2 无论酸、碱或其他化学物烧伤,立即用大量流动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15~30分钟,然后用干净消毒纱布包扎伤口。

4.3 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上油膏或红药水、紫药水,不用脏布包扎

4.4 烧伤病人应及时送医院。

5. 化学性眼烧伤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法

5.1 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15~30分钟,千万不要未经冲洗处理而急于送医院。

5.2 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如无冲洗设备,也可把头部埋入清洁盒水中,把眼皮掰开,眼球来回移动洗涤。

5.3 病人应及时送医院。

化验人员中毒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在本中心内发生中毒事故的处理方法,尽可能有效地降低其对人体造成

伤害的

程度,以及有效地阻止化学毒物对环境的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中毒的应急处理方法。

3.发生中毒事故的处理程序

3.1 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主任。

3.2 主任应第一时间打电话:120通知救护中心,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应对中毒者进行现场急救。

3.3 参加救护者,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中毒现场必须戴防毒面具或供氧式防毒面具。如时间短,对于水溶性毒物,如常见的氯、氨、硫化物等,可暂用浸湿的毛巾捂住口鼻部。在抢救病人的同时,应想方设法阻断毒物泄漏处、阻止蔓延扩散。

3.4 病人送医院急救。护送者要向院方提供引起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如化学物不明,则需带该物料及呕吐物的样品,以供医院及时检测。

3.5 报告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污染的现场进行检验、监测,并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对造成危害的区域进行相应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发生中毒事故的现场处理方法

4.1发生事故时,对直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观察:

1.1.1脱离现场,沐浴、更衣。

1.1.2收监住院或门诊观察进行医学监护,监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

1.1.3禁止吸烟、喝酒、不准热水浴和运动。

4.2 对急性中毒者,应采取以下医疗措施:

4.2.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用大量流动清

水冲洗

15~30分钟,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头部受污染时,

首先注意眼睛的冲洗。

4.2.2 除中毒症状处,还应检查有无处伤、骨折、内出血等症状,搬运患者

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4.2.3口服中毒者,如为非腐蚀性物质,应立即用催吐方法,使毒物吐出。

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水的异物,但不能催吐。

4.2.4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

高压蒸汽消解锅的操作规定

1.目的

保证使用高压蒸汽消解锅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高压蒸汽消解锅的使用与保养。

3. 操作规定

3.1使用前必须检查安全排气阀是否畅通,橡胶密封圈是否正常,锅盖的卡扣是否正常,锅体是否有裂纹等,若发现其中任意一项不能满足要求,都禁止使用;

3.2开始加热时要密切注视压力表的指针能否正常指示,不能正常指示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3严禁将安全排气阀的排气口对着自己、他人或行人过道;

3.4当压力表的指针已达到0.165Mpa时安全阀仍不能开启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4.注意事项

4.1不同类型的物品,切勿放在一起消毒,待灭菌的物品应妥善包扎,各包之间留有空隙,以提高蒸汽的穿透力。

4.2 消毒时,要将放气阀打开,使器内空气逸去,否则达不到预期消毒效果。

5.记录

压力表检定证书

烘箱使用操作规程

1.目的

安全使用烘箱。

2.适用范围

烘箱的使用与保养。

3.1禁止易燃、易爆物质在烘箱中烘烤;

3.2烘烤温度范围设定不得超过10℃至300℃;

3.3烘烤物不得超出隔离板的承重能力(15公斤);

3.4必须定期检查烘箱的温控系统是否正常;

3.5禁止烘箱开启后无人值守;

4.使用程序

4.1仪器检查正常后接通电源;

4.2再次确认有关响应正常后设置控温温度;

4.3等达到控温温度后再将被烘烤物放入;

4.4按有关要求加热够所需时间时切断电源;

5.记录

烘箱检定证书

蒸馏水器的操作规程1.目的

安全使用蒸馏水器。

2.适用范围

蒸馏水器的使用与保养。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污水水质检测实验报告

污水水质检测实验报告 班级: 姓名: 学号: 一、实验目的: (1)、学习和掌握测定水中溶解氧、pH、浊度、氟化物、铁、氨氮、六价铬、硫化物、钙、亚硝酸盐氮、有效氯(总氯)COD和

总磷的方法。 (2)校园内湖塘是校园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接纳水体。本实验旨在了解各湖塘接纳污水水质情况,掌握铬法测定污水COD的方法及原理,同时了解其他水质指标,如SS、NH3-N、PO43-。 二、实验原理: (1)重铬酸钾法测定污水COD 实验原理:化学需氧量是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物污染物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用氧量(mg/L)表示。化学需氧量愈高,也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愈多。常用的氧化剂主要是重铬酸钾和高锰酸钾。以高锰酸钾作氧化剂时,测得的值称CODMn。以重铬酸钾作氧化剂时,测得的值称CODCr,或简称COD。重铬酸钾法测COD的原理是在水样中加如一定量的重铬酸钾和催化剂硫酸银,在强酸性介质中加热回流一段时间,部分重铬酸钾被水样中可氧化物质还原,用硫酸亚铁铵滴定剩余的重铬酸钾,根据消耗重铬酸钾的量计算COD的值。 (2)、氨氮的测定 氨+碘化汞钾→黄色络合物 ↑ 氨与碘化汞钾在碱性溶液中(KOH)生成黄色络合物,其色度与氨氮含量成正比,在0~2.0 mg/L的氨氮范围内近于直线性。 (3)、亚硝酸盐的测定——重氮化比色法 亚硝酸盐+氨基苯磺酸(重氮作用)+ -萘胺→紫

红色染料 亚硝酸盐和对氨基苯磺酸起重氮化作用,再与 -萘胺起偶合反应,生成紫红色染料,与标准液进行比色。 三、实验装置: (1)、器材 GDYS-101M多参数水质分析仪

(2)、药品 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各种相关试剂 (3)、样品 信息楼前池塘水 四、注意事项: (1)树叶、木棒、水草等杂质应从水样中除去。(2)废水粘度高时,可加2-4倍蒸馏水稀释,摇均匀待沉淀物下降后再过滤。五、实验步骤: 样品(ml)试剂(一)试剂(二)显色时间 (min) 氨氮10 0.2 1支10 10 0.2 1支— 蒸馏水(对 照) 亚硝酸盐10 0.2 1支20 蒸馏水(对 10 0.2 1支— 照)

现场检测试验实施管理细则

现场检测试验实施管理细则 一、概述 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及规划对质量控制的要求,管理细则主要是对其进 行控制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从而保证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应性和有效 性。 二、人员 本试验室已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和资源,明确其职责,对不符合检测工作进行控制,区分检测程序的偏离,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这种偏离。 试验室从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方面保证试验室及所有人员与检 测活动、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存在利益关系。所在母体组织通过公正性声明确保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试验室所有人员承诺确保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外泄。 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均由母体授权任命,当人 员发生变更时报监理、业主备案。 三、部门职责 1、选定料源:主要指地方材料(包括土、砂石材料、石灰)等,按设计文件提供的材源,通过试验,选择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开采方便,运输费用低的

料场供施工使用。 2、试样管理;包括试样的采集、运输、分类、编号及保管。 3、验收复检:指对已进场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材料)按技术标准或试验规程的规定,分批量进行有关技术性质试验,以决定准予使用或圭寸存、清退。 4、标准试验:指完成各种混合材料的配合组成设计试验,提出配合比例及相关施工控制参数。 5、工艺试验:包括试验路铺筑、混合材料的预拌等过程中的试验工作,为施工控制采集有关的控制参数。 6、自检试验:包括配合比例、压实度、强度(包括各类试件的成型、养护和试验)、施工控制参数、分项或分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试验等。 7、协助试验:指为监理试验室提供其复核试验所需的一切材料(同 现场监理人员一同取样,每种材料取两份,一份留自己试验用,一份送监理试验室),为现场监理人 员抽检试验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人员协助,以及委托试验的送样任务。 8、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为调查处理提供真实、齐全的试验数据、证据或信息,参与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9、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分析报告,随时掌握施工质量动 态,供有关人员参考。 10、参与现场科研试验工作,推广及应用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1、关键岗位质量职责11、1主任岗位职责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全体试验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对分管部门工作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 编号:GZCG-J2016 编制:生产技术部 审核: 批准: 2016年03月20日发布2016年04月01日实施贵州水投水务岑巩有限责任公司水质检测中心

水质检测管理细则目录 1、水质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2、化验室日常内务管理规定 3、数据处理管理规定 4、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5、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6、理化分析室操作规定 7、稀释硫酸操作规定 8、事故分析及处理规定 9、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0、仪器故障处理办法 11、化验人员受伤处理办法 12、化验人员中毒预处理办法 附 1、高压蒸汽消解锅的操作规定 2、烘箱使用操作规程 3、蒸馏水器的操作规程 4、架盘天平操作规程 5、电子天平操作规程 6、HI9370型便携式余氯比色计操作规程 7、7230型分光光度计操作规程 8、PHS—3S酸度计操作规程 9、H-STZ浊度仪操作规程 10、恒温水浴锅操作规程 11、LKH—150B生化培养箱操作规定 12、化验室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与检查表

贵州水投水务岑巩有限责任公司水质管理作业指导书【1】 水质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 依据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结合化验中心现有仪器设备﹑人员数量﹑检测环境等条件,制定本工作职责。 2.目的 为加强水质管理,明确各班组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1净水班组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净水班组负责夜间18:00至早上7:00水质检测工作, 检测水样为水源水﹑沉淀水﹑清水库﹑出厂水;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溶解氧、PH、余氯、耗氧量;检测频率耗氧量为每2小时检测一次,其他项目为每1小时检测一次,并填写相应表格. 净水班组各生产工序应相互协调,树立“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思想,严把质量关,检测数据发现异常时,要及时上报解决, 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3.2化验中心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2.1.每小时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工作时间为早上8:00至下午17:00,检测的水样、项目、频率同于上述净水班组内容。 3.2.2.每天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3.2.2.1原水:水位、流向、水温、色度、浑浊度、嗅和味、氯化物、总硬度、肉眼可见物、PH值、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溶解氧。 3.2.2.2出厂水: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氯化物、总硬度、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 3.2.3.每旬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负责对管网水的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旬一次检测。 3.2. 4.每月检测水质检测工作职责:

水质检测评价报告

水质检测评价报告 一、时间:2013年1月1日~2013年3月31日 二、地点:校内(半霞湖、润泽湖、河道、竞慧西) 三、采样点:河道中游(动力保障部段) 半霞湖文心剧场前 竞慧西图书馆北侧水塘 润泽湖竞秀北楼前 四、检测项目:水温、PH、DO、COD、BOD 五、检测频次: 六、检测方法:

七、检测数据记录 a) 河道检测记录 b) 半霞湖检测记录 c) 竞慧西检测记录 d) 润泽湖检测记录

注:1)—对BOD项目的检测因试剂原因,检测频次低。 2)—受天气影响,检测时间具有间断性(为使结果具有可比性,在阴雨天气三天后进行检测)。 八、数据分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见附录 我学院适用于第Ⅲ类、Ⅳ类标准 (1) 由数据和分析图显示:四湖区PH值均达标,且在正常范围内。润泽湖因湖区面积较大,补给水缓冲作用不明显,PH值较为平均,河道水因其流动性强,PH值受降水影响较为平均。出现明显的幅度,可能是测量误差。

(2) 由数据和分析图显示:随着温度的上升,四湖区水中DO值普遍下降,均在达标值范围内。竞慧西及润泽湖水因流动性能差,水中DO值偏高,但起伏较为平缓,均在达标范围内。 (3) 由数据和分析图显示:四湖区COD值均在达标值范围内,较去年同期相比,四湖区COD值均有所降低。半霞湖湖区COD值较河道高,原因为水域面积较大和湖区较深,同时补给水减少,缓冲作用不明显,水中还原性物质和杂质较河道多。 由数据显示:四湖区的BOD值均达标,在正常范围内,其中河

道水流动性大,水质较好。四湖区BOD值相差较大,原因为半霞湖湖区及润泽湖湖水域面积较大和湖区较深,流动性能差,水体中的藻类及微生物生长旺盛,在补给水减少的情况下,缓冲作用较流动性能好的河道不明显,说明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相对较多。 补充说明: 1、随着气温的升高,湖底底泥的上翻,四湖区水浊度、色度均较大,透明度降低,水体表色因补给水及流动性能的不同有明显差异。半霞湖水体表色以黄褐色为主;润泽湖水体表色以墨绿色为主;河道水以绿色为主。 2、1、2月雨水较多,为确保水质稳定,雨水后3天再测。 综上所述: 河道水因其为流动水,总体水质较半霞湖及润泽湖要好。四湖区水质变化平缓,较去年相比,整体水体环境较为稳定。 检测人:孙玉彤 报告制作人:孙玉彤 报告审核人:胡学军 2013-4-9

上海市供水管理机构

目录 供水行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0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5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21 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 30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机构职能 37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机构设置 38 供水行业热线电话 45 中心城区自来水公司及其服务中心 46 供水行业主要服务窗口 47 自来水价格 49 深井水价格 50 排水费收费标准 5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52 网上受理项目名称 53 用水计划的核定审批 54

供水行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供水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 《城市供用水合同(民用)》 《上海市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水质环境监测实验报告

水质环境监测实验报告 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 销售大厅服务岗: 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 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 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 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 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 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 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 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 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 流程 行为 规范 迎接 指引 递阅 资料 上饮品 (糕点) 添加茶水 工作 要求 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 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 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

注意事项 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 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 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 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 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

待; 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 班中工作程序工作 要求 注意 事项 饮料(糕点服务) 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 托盘; 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 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 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 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 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 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 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 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 子; 下班程 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 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 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

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

水质检测报告

公司Qianxinan Huaka Detection CO.,LTD 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委托单位: 报告日期:

声明 1、本报告只适用于检测目的范围。 2、本报告仅对来样或采样分析结果负责。 3、本报告涂改无效。 4、本报告无编写、复核、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5、本报告无本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骑缝章及章无效。 6、未经本公司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7、本检测结果仅代表检测时委托方提供的工况条件下项目测值。

项目名称: 编写: 复核: 审核: 签发: 签发日期:2018年04月11日 本公司通讯资料: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水质监测 检测报告 一、检测目的 二、检测内容 检测内容详见表2.1。 表2.1 检测内容

三、质量保证 1、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GB12348-2008),检测分析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2、检测分析仪器均采用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仪器。 3、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4、检测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进行三级审核,确保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四、质控手段 1、样品检测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空白实验、加标回收率、质控样跟踪。 2、质控样品测定结果详见表 4.1。 表4.1 质控样品测定结果 五、检测结果 样品类型:地表水 5.1地表水的样品信息详见表5. 1。

表5.1地表水的样品信息 接样日期:2018年04月05日来样编号: 5.2地表水的检测结果详见表5.2。 ————报告结束————

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运管中心)

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履历表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水水质管理 第三章制水水质管理 第四章管网水质管理 第五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六章水质应急处臵 第七章水质信息报送 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2013修订版)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7)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为确保上海城投供水水质符合并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各项指标要求,满足上海发展及市民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范围内供水企业(包括城投原水公司、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浦东威立雅等)的水质管理与检测活动。供水水质管理涵盖原水及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用户受水点全过程的管理与检测。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供水水质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检测制度。三级管理为水厂(含原水厂)、供水企业、集团公司,四级检测为车间小化验、水厂大化验、供水企业、集团公司。 (二)三级管理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水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专门水质管理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定企业的水质目标和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企业自检和考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与接受上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检测

和临时抽检,将“提高水质,优质服务”作为供水企业的永恒主题。 (三)运管中心主要负责生产运行管理中原水、制水、输配、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密切关注运行中的水质变化,指导原水预处理及水厂制水工艺优化,水质参数调整以及管网水质优化控制。协调各供水企业对突发水质事件的处理。制定水质考核指标和水质考核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水质报表,对水质数据进行审核、整理、统计、分析。监管新水厂、泵站、新排管道的冲洗通水并网和“三定”冲洗。监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协助处理用户水质投诉和水质事件。 (四)原水公司主要负责青草沙水库原水、陈行水库原水、黄浦江松浦原水、临江备用水源以及原水输水管渠水质管理和水质检测。对管辖区的水源地进行力所能及的管理和巡视,建立取水口附近及库内水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做好原水渠道的水质管理,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处理。 (五)制水分公司主要负责从水厂进水到出厂水制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和检测。包括水质质量的控制,净水原材料质量控制,水质化验室质量控制,制水工艺控制,制水全过程水质在线监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供水分公司主要负责水厂、泵站等调节构筑物的输配出水至用户笼头水区段内的水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配备水质管理员和应急处臵队伍,对管网水质进行全过程监控,定期对管网进行三定冲洗,确保新排管道水质合格后并网。负责热线反映的用户水质问题投诉处理,重大水质事件及时上报。

水质检测报告

水 质 检 测 报 告 报告编号:S-1908AJ144 采样日期:2019年08月 06日 采样地点:建华水厂 收样日期:2019年08月 06日 签发日期:2019年08月 常规检测项目 计量单位 限值标准GB5749-2006 检测结果 单项结论 微 生物指标 总大肠菌群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符合 或 CFU/100mL 耐热大肠菌群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符合 或 CFU/100mL 大肠埃希氏菌 MPN/100mL 不得检出 未检出 符合 或 CFU/100mL 菌落总数 CFU/mL ≤100 0 符合 毒 理指标 砷 mg/L ≤0.01 <0.001 符合 铬(六价) mg/L ≤0.05 <0.004 符合 汞 mg/L ≤0.001 <0.0001 符合 硒 mg/L ≤0.01 <0.0004 符合 氰化物 mg/L ≤0.05 <0.002 符合 氟化物 mg/L ≤1.0 0.30 符合 硝酸盐氮 mg/L ≤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0.35 符合 三氯甲烷 mg/L ≤0.06 <0.0002 符合 四氯化碳 mg/L ≤0.002 <0.0001 符合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 mg/L ≤0.7 0.20 符合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 mg/L ≤0.7 <0.23 符合 感官性 状和一般化 学指标 色 度 度 ≤15 8 符合 浑浊度 NTU ≤1(水源与净水设计条件限 0.56 符合 制为3) 臭和味 / 无异臭异味 0 符合 肉眼可见物 / 无 无 符合 pH / 6.5-8.5 6.9 符合

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为加强技术资料的管理,保障检测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本站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由质量室统一管理; 2、各室如需新购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需报质量室统一购置; 3、质量室应注意采集技术资料信息,及时更新有关技术资料; 4、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由质量室建立档案,统一编号、保存; 5、质量室应建立资料借阅制度,技术资料原则上只供本站人员借阅,借阅、复制技术资料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6、技术资料应根据有关要求、分类、重要性等情况确定保存期限。一般情况下各种法规、标准、规范应保存至有效期过后两年;检验报告与记录一般保存两年,当有合同要求时,记录的保存期应按合同要求执行;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技术档案,报经质量主管批准可延长保存期限; 7、超过保管期的技术资料应按规定报技术主管批准,登记后予以销毁; 8、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副本的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试验环境条件管理制度 为保障试验环境条件满足检验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1、检验室应保证检验时的现场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应对检验结果或对检验设备的计量准确度造成不利影响; 2、在检测站以外场所进行的检验工作,应首先确认环境条件就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范围。对检验环境条件有可能发生的变化要有足够的预见,以避免对检验操作及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3、对开展检验工作的环境条件要进行监测、控制与记录,项目负责人应确保环境控制设施运转正常,认真填写设备使用与环境监测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报告室主任或质量主管。 4、检验室应注意周围环境因素,如灰尘、电磁干扰、温度、湿度、电源电压、噪声、振动、雷电、有害气体等的影响,以免影响工作质量。 5、检验室应制定停电、停水、火灾等非正常情况的应急预案,在检验过程中非正常情况发

余氯的测定-国标法(水质检测)

1 余氯 余氯是指水经过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余留的有效氯。其作用是保证持续杀菌,以防止水受到再污染。余氯有三种形式: 1.总余氯:包括HOCl、OCl-和NHCl2等。 2.化合性余氯:包括NH2Cl、NHCl2及其它氯胺类化合物。 3.游离性余氯:括HOCl及OCl-等。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集中式给水出厂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不低于0.3 mg/L,管网末梢水不得低于0.05 mg/L。 余氯的测定常采用下述两种方法,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和3,3,,5,5,-四甲基联苯胺比色法,前者可测定游离余氯和各种形态的化合余氯,后者可分别测定总余氯及游离余氯。 1.2 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 1.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分光光度法测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的游离余氯。 本法适用于经氯化消毒后的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游离余氯和各种形态的化合性余氯的测定。 本法最低检测质量为0.1 μg,若取10mL水样测定,则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1mg/L。 高浓度的一氯胺对游离余氯的测定有干扰,可用亚砷酸盐或硫代乙酰胺控制反应以除去干扰。氧化锰的干扰可通过做水样空白扣除。铬酸盐的干扰可用硫代乙酰胺排除。 1.2.2 原理 DPD与水中游离余氯迅速反应而产生红色。在碘化物催化下,一氯胺也能与DPD反应显色。在加入DPD试剂前加入碘化物时,一部分三氯胺与游离余氯一起显色,通过变换试剂的加入顺序可测得三氯胺的浓度。本法可用高锰酸钾溶液配制永久性标准液。 1.2.3试剂 1.2.3.1 碘化钾晶体。 1.2.3.2 碘化钾溶液(5 g/L):称取0.50g碘化钾(KI),溶于新煮沸放冷的纯水中,并稀释至100mL,储存于棕色瓶中,在冰箱中保存,溶液变黄应弃去重配。 1.2.3.3 磷酸盐缓冲溶液(pH=6.5):称取24 g无水磷酸氢二钠(Na2HPO4),46g无水磷酸二氢钾(KH2PO4),0.8 g乙二胺四乙酸二钠(Na2EDTA)和0.02 g氯化汞(HgCl2)。依次溶解于纯水中稀释至1000mL。 注:HgCl2可防止霉菌生长,并可消除试剂中微量碘化物对游离余氯测定造成的干扰。HgCl2剧毒使用时切勿入口或接触皮肤和手指。 1.2.3.4 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溶液(1 g/L):称取1.0g盐酸N,N-二乙基对苯二胺[H2N.C6H4.N(C2H5)2.2HCl],或 1.5 g硫酸N,N-二乙基对苯二胺[H2N.C6H4.N(C2H5)2.H2SO4·5H2O],溶解于含8 mL硫酸溶液(1+3)和0.2 g Na2EDTA的无氯纯水中,并稀释至1000 mL储存于棕色瓶中,在冷暗处保存。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1、试验室制度及职责 1.1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项目总工的领导下,负责试验室全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试验规程及试验方法。 (3)负责组织各项试验、测试,对试验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报告进行归档。 (4)组织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合理安排试验室的工作。 (5)参与驻地工程项目的施工调查及质量事故分析,并向上级领导汇报调查情况。 (6)定期组织并参与工作检查、交流、评比活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2试验员岗位职责 (1)在试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内的材料试验及检验工作。 (2)贯彻国家、上级单位对产品质量检验有关的政策、方针、法令、条例和制度,严格控制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结构的内在质量。 (3)掌握各种产品的检验标准,检测规范,检测细则,检测方法。 (4)积极推广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为工程服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3试验室管理制度 (1)在项目部总工的领导下,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对接受委托的样品依程序进行随机抽样,并按照规定进行送检。 (2)按规定要求整理测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及时发送至相关部门。

同时应做好资料收集、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3)认真做好资料保密工作,未经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借出、复印。 (4)技术资料、规范、文件由专人负责管理,技术资料分长期保存和定期保存。 (5)试验人员均应接受相应技术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资格后方可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6)信守职业道德,遵守企业制度,服从现场生产安排,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7)遵守安全用电和防火等要求,保证试验室环境干净、整洁。 1.4试验资料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与检测项目无关的人不得查阅检验报告。 (2)认真管理试验标准、规范、产品质量的政策法令文件,检验人员如需借阅必须办理手续。 (3)检测报告发放仅向监理或工程甲方,严禁将报告发给无关单位或部门。检验报告的发放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4)完成交工验收、技术档案及各项的试验资料和报告。 (5)资料员应采取有效措施作好技术资料的防霉、防虫、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6)对于超过保存期的资料应登记,报经负责人批准后在监督下进行销毁。 1.5检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1)出现不合格材料,试验室应立即通知项目部停止该批材料的使用,同时口头报告现场试验监理。 (2)对不合格品的不合格项进行分析,在可处理达到合格的情况下,监督工人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再通知试验室,工地试验员在试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复检。 (3)若复检合格,请试验监理工程师确认试验结果并通知现场使用,反之,清退出场。 (4)现场材料检测流程图见图7.5-1。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规定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规 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L,冬季控制在-L ,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2.水厂化验员将原水、净化构筑物出厂、出厂水监测结果和药耗指标按月汇总报告厂领导,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以解决。水厂内部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总工办。

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对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合同段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 结合《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制定本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工地试验室, 现场作业试验组, 及所有在本标段从事试验检测的工作人员。 3.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各部门, 施工作业队, 混凝土搅拌站、在涉及工程试验检测业务时必须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任务 1.机构设置 1.1. 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11标工地试验室, 由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试验室授权管理, 受项目经理部直接领导。 1.2.工地试验室按检测功能分为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土工室、集料室、力学室、样品室、标养室、办公室。

1.3.各搅拌站、作业队设专职试验人员, 人员由项目经理部管理, 接受工地试验室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2.试验检测任务 2.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公司有关试验和计量认证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方法及规章制度;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的要求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定期对试验室进行内部审核或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预防或纠正体系运行过程中的不符合项, 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文件, 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2.负责水泥、钢材、砂石料、外掺料、外加剂等主要建筑材料( 常规指标) 的进场检验, 钢材的焊接性能试验检测。 2.3.负责路基填料的试验选定工作, 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标准击实试验; 协助工程技术部门进行工艺试验, 确定路基填筑的施工控制参数; 负责路基填筑压实质量检测; 负责地基承载力试验。 2.4.负责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配合比试配设计工作, 以及混凝土、砂浆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检测。 2.5.编制项目的工程试验检测计划, 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降低工程成本, 加快工程进度。 2.6.参加工地砂石料场及取土场的选择与质量检验, 按规定频率和方法进行材料取样自检, 把好原材料质量关; 对有出厂合格证或技术证件的原材料要抽检, 经试验合格后再使用。 2.7.了解有关工程数量、施工进度及已完工工程数量, 根据工程进度及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颁布时间:2006-6-22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市给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局”。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中的“市给水处”均修改为“市水务执法总队”。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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