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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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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体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2016〕42号)第五条第(二)点精神,以及《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等3份文件的通知》(南文体〔2016〕117号)中《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二)点内容,和《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南文体〔2017〕58号),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发展实际,制订本认定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项目资金由南海区文化体育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成立“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认定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5人组成,成员从南海区文体旅游项目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其职能为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条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与扶持资金申报与评审同步进行,每年接受申报一次。对最终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由区文化体育局认定为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在本方案实施前已认定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单位,可直接获得南海区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

地)资格,并有资格申报扶持资金。已被认定并获得扶持资金的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本项目。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

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在南海区工商注册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1、符合我区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环境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2、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产业特色,在全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3、园区运营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内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指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前三项有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目录》所明确的行业类别),入驻园区的文化企业数量必须占园区总企业数的50%以上或文化企业建筑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60%以上。

4、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合法依规,内容健康。

5、园区运营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6、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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