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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未上金保工程区县)

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重庆市南川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7]7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的精神和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认真履行该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臵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就医信息。

第七条乙方应在其显要位臵悬挂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制作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设立工伤人员就医咨询服务台,设臵“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向工伤职工公布,还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种单据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保证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八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九条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加强对工伤人员的住院管理,对住院工伤人员的身份,应在医生或护士办公室有明显标识。

第十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在乙方就医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检查时,乙方应根据甲方开具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垫付费用通知书》的内容,直接垫付医疗费或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检查费;未有甲方开具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垫付费用通知书》的,乙方应直接向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在诊疗服务中,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应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等有关规定管理,并履行相关申报手续,

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负责为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住院申报表》(表一)。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在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本协议所称挂床住院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住院工伤职工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离开医院或虽经乙方同意但累计离院时间一周内超过24小时的行为;2、住院工伤病人入院指征不明确、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的检查但未进行实质性的治疗或未进行实质性治疗的时间超过5日以上;3、晚上不在病房住宿者。

乙方同意工伤职工离院应有工伤职工请假的详细记录,包括请假条、工伤职工离院、返院时间记录和工伤职工签名等。记录不详的视同为挂床住院。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在乙方治疗涉及特殊医用消耗材料时,按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67号)中《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的价格规定执行。因伤病情治疗需要,涉及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超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规定的标准,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一次住院医疗费发生额超过二万元和住院时间每超过60日时,乙方需填写《重庆市医疗(康复)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报甲方,甲方有权对该工伤职工治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乙方在承担工伤医疗时,工伤职工的住院总医疗费用中药品费所占比例、超标准和目录外医疗费用占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必须执行“协议医疗机构服务指标”(附后)。

第十八条乙方应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情给药,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业病职工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门诊开药一般不超过10天(职业病2周),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且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职业病3种)以上。

第十九条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三),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在乙方配臵辅助器具的,严格

执行《重庆市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在乙方治疗伤病情稳定后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乙方应及时提出康复治疗建议,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四),经甲方核准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是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甲方审定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如需调取、查看、复制、封存认定前和认定后工伤职工的病历及有关资料等,乙方应予合作。乙方按期向甲方报送《重庆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季报表》(表五)。

第三章费用结算与给付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期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每月1—10日向甲方申报工伤职工上月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医疗费用电子文档报盘模板规定,报送工伤医疗费用电子文档。甲方对工伤职工所发

生的由乙方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实行医疗费用报盘自动审核。

2009年12月31日前申报纸质工伤职工医疗费的,乙方在每月1—10日向甲方申报工伤职工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以上两种方式均要求同时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核结算表》(表六)或《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鉴定检查费审核结算表》(表七)和提交工伤职工医疗的原始发票[发票粘贴在《重庆市工伤待遇报销发票粘贴单》(表八)上]、住院费用清单、报销联处方笺(应有职工本人、家属或用人单位代表签字);并提供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的原件供审核,审核完毕退还医院,另需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工伤职工涉及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第二十七条甲方按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并按核定的项目、金额在每月底将符合基金支付的金额拨到乙方。甲方向乙方拨付费用时,预留5%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支付。因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下达时间滞后而延误甲方支付乙方医疗待遇的,乙方应为其垫付费用;甲方在收到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书的次月底将符合基金支付的金额拨到乙方。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纠纷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暂缓向甲方申报结算其费用,待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方可向甲方申报结算。

第二十九条乙方在承担工伤医疗中,工伤职工、家属或单位同

意使用超目录、超价格的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费,其超出部分应由同意方承担。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在乙方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一)未经甲方、工伤职工、家属或单位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在乙方就诊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四)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乙方应单独记帐和收费;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未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所有规定条款执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已经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或基金支付的,经审核查实,甲方有权在下月结算费用时扣除。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规费用金额的5—10倍违约金(具体倍数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各方若对乙方投诉有理由,乙方性质恶劣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扣除乙方当月保证金。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甲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乙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甲方责令退还,并按本协议第三十一条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诊疗期间发生有违反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与乙方解除、终止服务协议:

(一)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服务质量投诉超过两起,经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一年内协议服务机构收治工伤职工不足10人或一年内市级转诊协议服务机构收治转诊工伤职工少于30人的;

(五)不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拒签服务协议的;

(六)被卫生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七)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拒不整改的;

(八)转让协议服务资格的;

(九)从解除、终止服务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并通过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按照工伤医疗费用报盘模板规定报送工伤医疗费用电子文档报盘工作的,甲方不再与乙方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乙方在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并扣除保证金1%。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仅适用于乙方履行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本部,不包括乙方对外承包的医疗科室,乙方与他人联合办院、乙方在本协议限定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和乙方的其他分支机构等。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

甲方:乙方:

重庆市南川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住院申报表(表一)

险经办机构。

2.急、危、重病时,5个工作日内补办此表。

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

经办机构报送。

2、工伤职工因病情特殊不能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者,用人单位在入院后5日内填报。

3、工伤康复职工在康复协议机构治疗因残情特殊,需超过工伤康复期限继续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病康复治疗的,协议康复机构应在规定的康复期结束前一周填报。

4、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协议机构保存,一份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三)

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2、此表一式三份,协议医疗机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各一份。

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审批表(表四)

单位名称:编号:

2、协议医疗机构意见应注明进行康复治疗的理由。

3、此表一式三份,协议康复机构、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保存一份。

重庆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情况()季报表(表五)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制表人:

填表说

明:1、该表由协议医疗机构每季度末上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累计数为年初至本季度末的总数。

17

——

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表六)

送审单位(公章):单位:元

填表说明:此表由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填写一式两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份交送审单位,一份留存。

经办机构(章):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审核人: 送审人:

18

——

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鉴定检查费审核结算表(表七)

填表说明:此表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协议医疗机构或参保单位汇总填写一式两份,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份交送审单位,一份留存。

经办机构(章): 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 审核人: 送审人:

19

——

重庆市工伤待遇报销发票粘贴单(表八)

重庆工伤2021标准明细(最新)

2021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简表)

2020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8546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 版)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

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体制改革,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过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企业工资费用中社保部份缴纳比例 按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计算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10%,个人2% 工伤保险:工资总额2% 生育保险:工资总额0.9% 失业保险:工资总额2%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 件 渝劳社发〔200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

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第五条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计算缴纳。 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

2017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2017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表 项目 待遇 备注 计算基数 月份比例 支付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原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经劳鉴委确认,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医疗费用 实报实销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8元/天 《关于报销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通知》市外就医: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50元/人/天;住宿费100元/人/天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国家标准 基金 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停工留薪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 大部分护理 40% 部分护理 30%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16个月 伤残津贴 (保留工作) 五级 70%

用人单位 保留劳动关系,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其余同一至四级 六级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六级 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60个月 用人单位 本人提出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48个月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完整word)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XXXX公司 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范文)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生工伤的员工凭甲方出具的证明信(需加盖专用章)到乙 方就诊,乙方及时给予处置;重症患者应立即进入“绿色通道” 抢救,所发生费用由收费处记账后即可做检查、治疗、用药、住院等一切与伤情有关的医疗服务。 2.甲方发生工伤的员工需住院治疗时,乙方予以优先办理入院手续。 (急诊入院可两日内补足押金)如出现住院押金补足时,病人可先行出院,甲方须七日内结算费用。 3.乙方提供病房按工伤保险的价格以普通病房为标准结算。 4.甲方受伤员工住院治疗时,乙方应提供最好的专家或专科医生予 以治疗,如因病情需要可提供科内会诊,院内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服务。 5.乙方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承诺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 格《河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理检查、用药及收费。如病情需要用《河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特殊检查时,需双方协商签字后方可进行(紧急抢救除外)。如发生滥用药、大处方乱收费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甲方如遇有急、危、重患者而有使用救护车需要时,乙方应及时 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可免收救护车费用。 7.甲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发生与此次工伤病情无关的其他疾病, 乙方应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及甲方。乙方对工伤职工其他疾病治疗的费用必须单独列项并单独结算。此项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甲方对此费用不予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预交押金贰万元整,用于紧急医药费用储备。 2.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便捷、便利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关于 医疗服务及费用的相关查询和确认监督。 3.在出现重大工伤事故时,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建议 或适当的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以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负责为工伤职工救治建立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一切 就诊治疗记录,此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备查。5.乙方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下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应及时通知 甲方代理人。并为该工伤职工及时、快速的办理转诊、转院或外请专家等手续,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协议内容,都将视为无效,任何一方违背以上约定,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滦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人: 手机:手机: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078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重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2020年重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和方式 第一章:赔偿标准 第二章:赔偿项目 第三章:赔偿计算方式 第四章:其他备注 2020版白皮书

第一章:赔偿标准 2020年重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二、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章 程 和 制 度 二零一二年三月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缩写为IACQ。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重庆保险业的区域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重庆市区级保险社团组织可以加入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提高保

险业服务重庆地方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3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重庆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2018年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重庆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 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2018年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 3、辅助器具费用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停工留薪期工资 8、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9、转院费用 重庆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2018年重庆市九级工伤赔偿计算: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2018)培训讲学

赤峰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7]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和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本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有工伤保险医疗门诊标牌,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关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就医信息。 第七条乙方应在其显要位置悬挂由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制作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设立工伤人员就医(咨询)专(兼)职医生门牌和服务台,设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向工伤职工公布,还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种单据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保证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就医管理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深度解读重庆市原保险保费 收入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原保险保费人身险业务收入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 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9)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五险中,不管是哪类保险都不是免费给劳动者提供的。有的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有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其中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小编马上为您带来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

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 人总数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8)

重庆工伤2020标准明细(最新)

2020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简表)

2020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0年重庆市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进行深度剖析,从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解读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 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数据解读报告旨在全面梳理重庆市原保 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 (1) 第二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9)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市已缴工伤保险工伤等级赔付标准 ——李玉霞工伤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重灾区,其案件难易程度在法律工作者眼中却只能排到初级。因为我国的法律在这类纠纷中已经非常成熟,其赔偿标准已经精确到每个项目的计算数据都有法可依。现列举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应承担的费用及依据,以供有需要的人士作为参考。 注:若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本篇所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1、工伤保险条例30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在目前实践中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劳动者自付。 五、定残后的护理费(鉴定结论出具后)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Model of medical service agreement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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