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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1.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

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

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

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

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

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

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老年

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

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1.3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

保费豁免的责任:

1)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2)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期间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

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犯罪、拒捕、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

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

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7)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8)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或老年

疾病、或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

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以上除外责任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合同效力

2.1合同生效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

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

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犹豫期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投保人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

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

部保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参加过由本公司承担费用的身体

检查,则须扣除相应的体检费用。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为自合同生效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时止。

2.4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

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

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

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3保险费

3.1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

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

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

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

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3.2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合同效

力的中止和恢

复投保人分期交纳保险费时,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保险费交纳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

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如果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合同效

力的恢复达成一致,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时本合同自

动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

3.3保费豁免在缴费期间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并持续至观察期结

束后仍符合该状态的,本公司豁免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后

的各期保险费。

保费豁免期间,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投保人应自

被保险人被确定恢复日常生活能力时起,继续交纳以后各期保

险费。

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

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

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4.2受益人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长期护理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险金、癌症保险金和老年疾病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保险金申请资

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长期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老年护理保险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金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癌症保险金、老年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1)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

判决书原件;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4.4宣告死亡的处

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4.5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

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

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6索赔时效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其他事项

5.1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

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

费。

5.2合同内容变更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

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3地址变更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

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

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4年龄确定与错

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5.5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6款项扣除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

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

在给付款项中扣除。

老年疾病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而造成部分心肌的缺血坏

死。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典型的提示急性心肌梗死的心前区痛;

2)专用于诊断急性心肌梗死的特异性心肌损伤标志物(如心

肌酶、肌钙蛋白)出现有诊断意义的改变;

3)最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死;

4)左心室功能降低的证据,如左室射血分数降低(EF<45%)

或者由于心肌梗死所致的显著室壁运动异常、室壁运动减

低或无运动。

中风(脑血管意外)指因脑梗塞、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地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索赔时必须提

交CT、MRI或类似的影像学检查证据。

偏头痛所致的脑症状、外伤或缺氧所致的脑损伤以及仅累及眼睛、视神经或前庭功能的血管病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之内。指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理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 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 (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含阿尔茨海默病)指被保险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或者其他痴呆。

1)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种进行性脑变性疾病,表现为弥漫性大

脑皮质萎缩并具有特征性组织病理学改变。

2)痴呆是一种器质性精神疾患,表现为全面的智能丧失,包

括记忆力、判断力、抽象思维能力障碍和人格改变。

理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地丧失独立

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2)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检查分数小于16;

3)为避免伤害他人或其自身而处于持续的看护状态。

指由于脑内部分区域变性引起多巴胺水平下降,从而导致的缓慢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理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地丧失独立

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8“老年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永久不可逆性”,是指理赔时

须满足已丧失某种活动能力持续超过180天。

9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

1)进食: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的能力。

2)洗澡:沐浴、淋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的能力。

3)更衣:穿脱、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以及脱戴义肢及其他

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

4)移动:从床上移动至座椅、轮椅或其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

5)步行: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

6)如厕:独立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

10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和本公司对该保单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其金额为实交保险费

总额减去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11指下列情况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12按“同期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

按日复利计算。

13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医院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

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

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

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实习总结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实习总结 金融保险系寿险教研室刘桂梅 一、实习基本情况 我于2009年8月8日至28日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工进行了为期20天的实习。在这20天的时间里我学到、体会到了很多很多,对提高我今后的实践教学能力大有裨益。 2004年10月3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即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8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健康)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正式开业。中国人保健康是在温家宝总理的亲切关怀下,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等著名企业发起设立的现代股份制保险公司。公司由5家股东投资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占51%的股份,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占19%的股份,中国华闻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持有余下的股份。温家宝总理作了“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精心组建,规范运作,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务必办好”的亲笔批示,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也作了“一定要在为中国最广大的民众提供健康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全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当好带头人,为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闯出一条新路”的专门指示。公司充分依托中国人保(PICC)的品牌和资源优势,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整合外部社会资源,致力于成为中国专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引领者,把人保健康建设成为理念先进、制度科学、技术领先、影响广泛的大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肩负着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领导的重托,中国人保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自开业以来,中国人保健康牢记公司使命、勇担社会责任,始终坚持专业化经营方向,引入国外健康保险经营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开发专业化的产品、推出专业化的服务,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始终坚持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配合国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积极拓宽健康保险业务经营领域,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合作的新模式,不断提升健康管理能力;始终坚持广泛服务社会民众,致力于促进全民健康,提高保险覆盖面,着力完善民生保障,不断提升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2008年,人保健康实现保费收入137.78亿元,占健康保险市场份额接近24%。截至2008年底,公司总资产超过170亿元,实现投资收益率6.31%。2009年7月17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半年工作会议报告,上半年,人保健康共实现保费收入27.1亿元,在专业健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2013-022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中行转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 2013年5月2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田国立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本行董事会已召开会议 选举田国立先生为本行董事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核准 田国立先生的任职资格。 本行董事会于此正式宣布:自2013年5月31日起,田国立先生 就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田国立先生简历如下: 田国立先生,1960年生,自2013年4月加入本行。2010年12 月至2013年4月担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其间兼任中信银 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历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总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3年7月至1999年4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副行长、总行部门总经理及行长助理。1983 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田国立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至2016 年召开的本行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根据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自担任本行董事长之日起,田国立先生同时担

任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本行董事长的报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构成。本行董事长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由本行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每年的薪酬分配方案,并向本行董事会提出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董事长不在本行附属机构领取酬金。 就本行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外,田国立先生与本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在过去三年也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于本公告发布日期,田国立先生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上文所披露外,就田国立先生的委任而言,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田国立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行董事会对田国立先生的加入表示热烈欢迎。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189个) (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4号) 本附加险条款是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K) K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04.洪水扩展条款 K05.冰雹扩展条款 K06.雷电扩展条款 K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11.地震扩展条款A K12.地震扩展条款B K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5.自燃扩展条款 K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20.碰撞扩展条款 K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25.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K26.扩展恐怖主义风险责任条款 K2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K28.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K29.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K30.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K31.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K32.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K33.冷库扩展条款 K34.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35.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6.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7.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8.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39.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1.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4.加班及快运费用条款 K4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46.空运费扩展条款 K47.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48.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K49.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50.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 K51.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K52.临时移动扩展条款B K5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K5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K55.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56.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57.新取得财产条款 K58.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K59.其他物品扩展条款 K60.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61.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K62.85%扩展条款 K63.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64.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K65.看护、保管和管理财产条款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手册(2010年A版)

引言 (3) 第一章 总则 (4) 1.1.手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4) 1.2.手册的适用范围 (4) 1.3.手册编制的依据 (4) 1.4.手册编制的原则 (5) 1.5.手册编制的特征 (5) 1.6.手册的管理 (6) 1.7.手册的维护与监督 (7) 第二章 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7) 第三章 内部控制组织机构 (8) 第四章 内部控制执行与考核 (9) 第五章 内部控制基本框架 (10) 5.1.内部环境 (10) 5.2.风险评估 (24) 5.3.控制活动 (33) 5.4.信息与沟通 (39) 5.5.内部监督 (50)

引 言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整体重组改制、独家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成立于1950年的铁道部工程总局和设计总局。股份公司是集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和其它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注册资本212.999亿元人民币。 股份公司辖有全资公司28个,控股公司15个,分公司4个,参股公司3个,共46家二级子公司。在2010年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名列第137名,2010年蝉联全球最大承包商第二名,在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9位。 股份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编号:601390),2007年12月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正式上市挂牌交易(股票编号:0390.HK)。作为在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始终致力于管治水平的提升,曾荣获“2009年度中国100家最佳管理上市公司”、“2009年中国证券市场年度金鼎奖”、香港上市公司“管治卓越奖”等多项殊荣,自2009年起,连续两年获得“中国上市公司最佳董事会”、“中国上市公司最佳治理董事会”的奖项。 股份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则,逐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2009年,股份公司开展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旨在梳理和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搭建全公司相对统一的内部控制平台,以确保在合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整体内部控制水平。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pdf

大类 中类 小类职业类别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负责人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内勤)1 一般职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职员(外勤)2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负责人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内勤) 1 一般职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 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及其他成员组织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 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 成员组织职员(外勤) 2 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外勤)2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负责人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内勤)1一般职业企业单位人员企业单位职员(外勤)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子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种苗繁育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园艺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食用菌生产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热带作物栽培工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药喷撒工4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农作物收割机械操作工3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学研究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地整治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土壤肥料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指导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作物遗传育种栽培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工程技术人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业技术员2农牧渔业农业技术人员农作物植保员2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沼气工4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节能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太阳能利用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驾驶操作员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修理工3农牧渔业农林专用机械操作与服务人员农机服务经纪人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园艺产品加工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棉花加工工3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热带作物初制工2农牧渔业农业加工制造人员植物原料制取工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等级分类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20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模板)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开办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合法权利,规范业务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以下简称: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并满足一定天数要求时,甲方将在保留原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规则基础上,对于满足存款金额要求的日期,根据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的累计天数,给予对应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具体收益说明请见本协议第六条。 若乙方在协议未到期时提前解约,则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仅按原有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规则计、结息,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本协议提及的“存款余额”,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签约账户每日日终的存款余额。 第二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支持个人人民币普通活期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子账户),支持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支持个人外币存款账户、个人支票账户。本协议后续条款提及的“活期存款账户”,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本条款规定的可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账户。 若账户处于冻结(包括金额冻结、账户借方冻结、账户贷方冻结、账户借贷方冻结、圈存)、已关户等非正常状态,不能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 第三条乙方可根据需求办理其名下一个或多个活期存款账户的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以及签约/解约关系查询,但同一活期存款账户在一个协议有效期内只能签约一款中银步步高产品。 第四条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签约、解约、查询时,应由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配发的借记卡或存折到甲方网点柜台办理,如乙方委托他人代理,还须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若签约账户为无要求支取方式的,仅限至原开户机构办理;若签约账户为凭密码支取方式的,除个人人民币医保存款产品(含:单卡、单折、卡折合一)仅支持省内网点办理外,其它活期存款账户均支持在甲方联网网点办理。 第五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查询等各环节均不收取手续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doc 60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服务网点环境建设规范 (2) 第一节服务网点的分类 (2) 第二节服务网点建设总体要求 (4) 第三节服务网点建设要求 (5) 第三章基本服务礼仪 (9) 第一节仪容 (9) 第二节着装 (9) 第三节仪态 (10) 第四节工作环境 (11) 第五节常用礼节 (11) 第六节交流礼仪 (15) 第七节电话礼仪 (16) 第八节接待礼仪 (17) 第四章网点服务规范 (18) 第一节服务岗位 (19) 第二节网点日常管理 (21) 第三节服务行为 (25) 第五章销售服务规范 (31) 第一节职业道德 (31) 第二节销售行为 (32) 第六章承保服务规范 (34) 第一节职业道德 (34) 第二节承保各环节服务 (35) 第七章理赔服务规范 (37) 第一节职业道德 (37) 第二节理赔各环节服务 (38) 第八章投诉服务规范 (45)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定义 (45) 第二节职业道德 (45) 第三节投诉处理服务 (46) 第四节典型投诉处理 (49) 第九章内部服务规范 (52) 第一节服务原则 (52) 第二节业务处理 (53) 第三节办公事务 (54) 第十章服务禁语 (54) 第一节通用禁语 (55) 第二节销售服务禁语 (56) 第三节承保服务禁语 (56) 第四节接报案服务禁语 (57) 第五节查勘服务禁语 (57) 第六节定损服务禁语 (58) 第七节单证收集服务禁语 (59) 第八节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 (59) 第九节内部服务禁语 (5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2.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均应热情大方、礼貌尊重、不卑不亢、专业高效。 3.各级机构人员工作期间应以“维护公司利益、高效开展工作”为原则,强化内部服务意识,主动沟通协调,换位思考,不推诿、不拖沓,提升内部服务效率。 4.各级机构人员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客户服务规范、客户服务承诺,以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 5.各级机构人员在内外部服务过程中均应遵循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指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接待客户咨询,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受理本级机构、下级机构咨询,解答上级机构询问过程中,第一个接受来访(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尽最大可能为客户/同事排忧解难,做到第一受理人对问题跟踪处理,不敷衍、推诿,直至处理完毕为止。确属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第一受理人应引导客户/同事到具有相应处理权限的同事处办理,并负责获得接办同事“事项已办理完毕”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推荐下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 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 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 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 产的损失;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健康或公司)秉承中国人保“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光荣传统,本着“心系人民,健康中国”的社会责任,践行“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积极参与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始终致力于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公司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进步等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2011年,中国人保健康实现规模保费103.14亿元,同比增长10.9%,健康保险市场份额保持行业第三位,标准保费和规模保费分别位居全国人身险公司第九位和第十一位。 一、科学发展、稳健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2011年,中国人保健康认真贯彻中国保监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落实中国人保集团新的发展战略和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发展形势和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了业务拓展平稳有序、经营成本控制良好的经营目标。 (一)加强市场研判和业务企划,实现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保健康密切关注保险市场发展动态,及时、主动调整业务发展策略,积极开展业务推动,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销售队伍的积极性,推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政府委托业务,持续推进政府委托业务二次开发,积极推进适应人保健康特点的个险业务发展模式,有效应对银保新政,不断强化银行渠道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人保集团内交叉互动工作,探索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实现公司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短期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协调推进、新单标准保费快速增长的良好格局。 (二)大力推行低成本发展策略,强化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1.持续改善业务质量。加强业务风险评估和业务质量监控。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医疗数据实时共享的“医保通”、“社保通”系统。完善医疗服务巡查机制,加大医疗审核和重大案件调查力度,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2.加大财务管控力度。坚持低成本发展战略,实施严格的费用定额管理,推进费用成本从结果管控向过程管控转变,严格控制费差损。 3.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加大应收保费和预付赔款管理力度,开展银行账户清查工作,资金使用和运转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资本市场变化,优化资产配置比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三)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最全《中国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手册》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手册(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全面推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铁股份成本〔2014〕1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提高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结合局实际,特制定《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手册(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手册》),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 2.适用范围 本《项目管理手册》适用于局、子分公司在建的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 3.遵循原则 工程项目管理遵循“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全员、全过程、全覆盖”原则,体现股份公司提出的“13化”管理内容和“12大集中”管控要求。“13化”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层级化、要素管控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产品清单预算化、管理

责任矩阵化、成本控制精细化、管理流程标准化、作业队伍组织化、管理报告格式化、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化、绩效考核科学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团队理念国际化;“12大集中”管控包括物资集中采购配送、设备集中采购和租赁、劳务分包集中管理、资金集中管理、施工组织设计集中管理、限价集中管理、管理策划集中进行、责任成本集中管控、二次经营集中组织、合同集中管理、业务流程集中制定、督导检查集中进行。 4.编制依据 4.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铁股份成本〔2014〕107号文),以下简称《办法》。 4.2股份公司全面推行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动员大会领导讲话及要求。 4.3《中国中铁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意见》(中铁股份规划〔2014〕86号文)。 4.4《中国中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中铁股份规划〔2014〕87号文)。 4.5《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中铁股份规划〔2014〕104号文)。 4.6股份公司关于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等其他相关配套文件。

中国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基本情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作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唯一银行合作伙伴,为奥运盛会的圆满举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7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2011年和2012年,中国银行连续两年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中的唯一入选全球性系统重要银行的金融机构。2012年末,中行资产总额达到12.68万亿元。 在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将爱国爱民作为办行之魂,将诚信至上作为立行之本,将改革创新作为强行之路,将以人为本作为兴行之基,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建设国际一流的大型跨国经营银行集团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中国银行发展战略 核心价值观追求卓越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 战略目标 追求卓越持续增长建设国际一流的大型跨国银行 战略定位 以商业银行为核心。多元化服务、海内外一体化发展的大型跨国银行 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主要指资金业务)。 11月1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2013年可持续金融全球峰会”在北京开幕,中国银行以“绿色赞助商”身份赞助支持了该峰会。 [2013年]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长城奖” [2013年]美国通讯公关职业联盟“年度报告综合类评比金奖” [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年会“国有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榜百强企业” [2013年]《贸易金融》杂志“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2013年]《银行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最佳金融企业形象奖”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 录 一、公司简介 (2) 二、财务会计信息 (3)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49)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53) 五、偿付能力信息 (54)

一、公司简介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中文(全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ICC HEALTH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文(缩写):人保健康 英文(缩写):PICC HEALTH (二)注册资本 人民币3,970,388,716元 (三)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 (四)成立时间 2005年4月8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公司目前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如下业务: 1.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 2.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3.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 4.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 5.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6.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法定代表人 周树瑞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95591/4006695518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 编报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2011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 资产 货币资金177,362.76266,616.81 交易性金融资产46,975.38 47,654.5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9,400.00 97,800.00 应收利息27,592.15 23,198.11 应收保费34,924.66 38,281.22 应收分保账款123,798.05 22,873.0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832.95 16,138.28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93,390.81 40,586.63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1,091.69 1,009.75 保户质押贷款260.70 - 存出保证金430.16 107.47 定期存款111,115.20 31,088.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369,863.35 1,833,742.21 持有至到期投资110,593.89 - 长期股权投资50,026.65 50,026.65 存出资本保证金72,921.29 60,000.00 固定资产19,047.51 20,601.29 无形资产2,805.75 2,449.74 其他资产127,187.06105,416.40 资产总计2,397,620.02 2,657,590.0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工业制造、科研咨询、工程监理、资本经营、金融信托、资源开发和外经外贸于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企业集团,总部设在北京。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建设部批准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资 格证书。2000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获得英国皇家UKAS证书。2002年被北京市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通过香港品质保证局质量/环保/安全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国际资格证书。作为全球最大建筑工程承包商之一,连续七年进入世界企业500强,2012年排名世界企业500强第112位,排名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商第39位,在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12位。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50年3月成立的铁道部工程总局和设计总局,后变更为铁道部基本建设总局。1989年7月,铁道部撤销基本建设总局,组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000年9月,与铁道部“脱钩”,整体移交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2003年4月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2006年11月,成为首批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企业。2007

年9月1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12月3日和12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截至2012年底,职工总数为287813人,其中在岗职工234219人,管理人员154528人。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56095人,股份公司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达到14294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971人,高级工程师9326人,高级会计师919人,高级经济师971人。拥有高层次技术专家644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 名、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5名、国家勘测设计大师5 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员285名。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经营业务的运营主体,拥有下属子、分公司48家和其它项目机构,主要分布在全国除台湾省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并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和项目部等境外机构。具体包括中铁一局、二局、三局、四局、五局、六局、七局、八局、九局、十局、大桥局、隧道、电气化局、建工、港航局、航空港、上海局等17家施工企业集团;中铁二院、设计咨询、大桥院、西北院、西南院、华铁咨询等6家勘察设计科研企业;中铁山桥、宝桥、科工、装备等4家工业制造企业;中海外、中铁国际、委内瑞拉分公司、老挝分公司、东方国际分公司等5家国际业务公司;以及中铁置业、资源、信托、物贸、交通投资、建设投资、海西投资、中原投资、成都投资、昆明投资、青岛投资、北方投资和建设分公司等10余家房地产、金融、投资管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第五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5.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5.2.1 柜面服务案例 (1)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分析: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

(完整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办法表格

附件1 项目业主基本情况调查表 项目业主基本情况调查表表格编号0201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规模投资额度项目用途预计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业主情况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公司规模所属行业上级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社会信誉合作方评价 业主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有无垫资要求 资金到位情况垫资数额支付条件有无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投标保证金额履约保证的方式及数额 建设方对承包商要求 与建设方接触情况描述 竞争对手与业主关系描述 工程设计情况 建设方倾向性 项目所在地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分析 建设方供应物资情况调查 建设方指定分包的调查 调查人审核人批准人 时间时间时间

附件2 项目施工现场情况调查表 项目施工现场情况调查表 表格编号 0202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现场条件拆迁情况场地平整通水情况通电情况道路情况污水排放主要桥梁是否扰民地质条件周边社区周边环境政府机构施工材料当地劳务 现场情况及周 边环境简图 施工现场总体 评价 现场施工时可 能遭遇的疑难 问题 制表人审核人批准人时间时间时间

附件3 项目投标评审表 项目投标评审表 表格编号 0203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 风险程度 可采取的措施低高 1 2 3 4 5 一、商务及合同风险评估 1 业主背景(如国有背景应低) 2 产权背景(如国有背景应低) 3 财经能力(如财政资金应低) 4 业主人员态度、文化及合作 5 如工程不能完成对企业的社会影响6 合同无定量或要承包商算量的风险7 合同蓝本采用风险 8 合同条文苛刻程度 9 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延期罚款等10 指定分包商/材料商管理风险 11 工程变更后处理风险 12 可索赔风险,包括工期等 13 被指定分包商/材料商索赔风险 14 结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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