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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doc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doc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doc

编号:_________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

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并因此可以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6.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1.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_____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材料的保管工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执行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3.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登记备案和公司董事会允许,不得对外报送、报道、泄露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资料。

第五条保密义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该信息,其本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第六条责任追究

1.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如下的相应处分:(1)责令责任人改正并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责任人;

(3)取消或扣减发放责任人当月的月绩效工资;

(4)将责任人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5)对责任人降职、撤职;

(6)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7)解除与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2.公司外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提请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因此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提出法律诉讼;如因此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变更与补充

企业基本情况信息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

填制说明: 一、企业性质:根据企业编码第六位生成:“1”为国有企业、“2”为中外合作企业、“3”为中外合资企业、“4”为外商独资企业、“5”为集体企业、“6”为私营企业、“7”为个体工商户、“8”为报关企业、“9”为其他。海关注册

登记编码中第五、六位为英文字母的:国有为“加工A”、集体为“加工B”、私营或个体工商户为“加工C”。 二、企业类别:海关对企业实施的分类管理类别,如A/B/C/D. 三、保证金额:可暂时不报。 四、内销比例:三资企业按外经部门批准文件填报。来料加工企业无内销权限,可填报为“0”或“无”。 五、备案(批准)机关:三资企业填批准成立的机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以上一般为“东莞市外经贸局”)。来料加工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中第五、六位为英文字母)填批准来料加工协议的机关,经营进料加工的国内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中第五、六位为英文字母)填批准进料加工合同的机关。报关企业填准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机关。 六、生产类型:技术先进、产品出口、服务、其他。 七、行业种类:从以下方式中选择:1、电子信息 2、机械设备 3、服装纺织 4、鞋类 5、旅行箱包 6、玩具 7、家具8、塑料制品 9、金属制品 10、化工产品 11、医药 12、木制品13、报关行 14、食品 15、轻工 16、水产 17、纸制品 18、皮革 19、印刷 20、石材 21、钟表 22、家用电器。 八、报关类别:无报关权、自理报关、专业报关、代理报关。 九、开户银行:人民币基本帐户 十、报关有效期:《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通过2005年年审的《注册登记证明书》自动延至2008年,具体日前对应注册日前。来料加工企业无报关权,不用填。 十一、主要产品:进出口量较大的前1-5项。 十二、备注信息:有则填,无则不填。 十三、投资方式:“产权”、“现汇”、“实物”,一种或多种。 十四、生产品牌:产品的品牌,可填1-5项。 十五、报关业务(财务)负责人:可以是报关员(会计员),也可以是该部门的负责人。 十六、上市公司:可以是本企业或投资方。 十七、联网企业:指是否与海关联网监管。 十八、生产车间面积、仓库面积:指实用面积。 十九、厂区面积:指占地面积,包括宿舍在内。一般指围墙内的占地面积。 二十、银行信贷等级:注册登记企业在银行的信贷级别。 二十一、报关方式:企业日常的实际报关方式,自理报关或委托报关。 二十二、软件管理模式:指财务软件名称。 二十三、认证标准类型:指ISO认证名称。 二十四、照片要求:规格为4R′彩色照片,存储格式为.JPG格式。

成都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战略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1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 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 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四章责任及处罚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pdf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零一二年六月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五)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一)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7月)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中的内容与外部单位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二)并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三),上述文件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治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阻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 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阻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要紧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操纵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米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打算;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阻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要紧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深交所20110615)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相关事项 2011年6月15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报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应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上市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见附件): (一)向本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本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8股)。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本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本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我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三、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五、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证公函【2011】15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年3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第八号》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在前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我部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 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内部信息机知情人管理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2009年10月3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中英文内幕知情人保密协议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甲方:Party A: 地址:Address: 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 乙方:Party B: 地址:Address: 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 本保密协议的当事方为: The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为强化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confidentiality of insider information of Electronic Corp.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and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investors, Party A and Party B hereby enter into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upon consultation. 1 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1 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公司内幕信息,即乙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under the Agreement shall mean the Company’s insider information that concerns the business or finance of the Company or may have a material effect on the trading price of the securities and derivatives thereof and that hasn't been publicized in the information-disclosure media designated b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1.2 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五)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业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备按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报备》等规定进行备案,其他需要备案的人员按照本备忘录规定报备。 三、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节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b6255846.html,)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相关会议;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如采销中心重大采购合同、商信中心重大协议;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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