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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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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2.0.3 市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务的地区。

3.0.7 开发区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 城市总体规划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 分区规划district pla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4 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 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结构urban po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4.2.2 城市人口年龄构成age compos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 城市人口增长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op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

人口数之比。

4.2.7 城市人口预测urban pop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4.4.2 城市布局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4.4.3 城市形态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份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4.4.4 城市功能分区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4.4.5 工业区industrial districts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4.4.6 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4.7 商业区commrcial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4.4.8 文教区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4.4.9 中心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4.4.10 仓储区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4.4.11 综合区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4.4.12 风景区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4.4.13 市中心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4.4.14 副中心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 居住区规划

4.5.1 居住区规划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5.3 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1 城市交通urban transportation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4.6.2 城市对外交通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4.6.3 城市交通预测urban transportation forecast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4.6.4 城市道路系统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4.6.5 城市道路网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们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4.6.6 快速路express 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4.6.7 城市道路网密度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mass rapid transit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坳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4.6.9 步行街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者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1 城市给水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4.7.2 城市用水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4.7.3 城市给水工程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4.7.4 给水水源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4.7.5 水源选择water sources selection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4.7.6 水源保护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4.7.7 城市给水系统water supply system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1 城市排水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2 城市污水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4.8.3 生活污水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4.8.4 生产废水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4.8.5 生产污水pollu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4.8.6 城市排水系统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7 分流制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8 合流制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9 城市排水工程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8.10 污水处理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4.9 城市电力工程

4.9.1 城市供电电源power source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4.9.2 城市用电负荷electrical load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4.9.3 高压线走廊high tension corridor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4.9.4 城市供电系统power supply system

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4.10 城市通信工程

4.10.1 城市通信communication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4.10.2 城市通信系统communication system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4.11 城市供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供热district heating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4.11.2 城市供热系统district heating system

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2 城市燃气工程

4.12.1 城市燃气gas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4.12.2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gas supply system

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1 城市绿化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4.13.2 城市绿地系统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4.13.3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4 公园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4.13.5 绿带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4.13.6 专用绿地specified green space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4.13.7 防护绿地green buffer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4.1 城市生态系统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4.14.2 城市生态平衡balance of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4.14.3 城市环境污染c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

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4.14.4 城市环境质量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4.14.5 城市环境质量评价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4.14.6 城市环境保护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

5.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4.1

5.2 历史地段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4.1

5.3 历史文化保护区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

5.4 历史地段保护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4.1

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2 城市防洪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4.16.3 城市防洪标准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4.16.4 城市防洪工程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4.16.5 城市防震earthquake hazard p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6 城市消防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4.16.7 城市防空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1 竖向规划vertical planning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integrated design for utilities pipelines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年进行的规划。

5 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5.0.2 规划审批程序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5.0.4 选址意见书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5.0.8 建筑面积密度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5.0.9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0.10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0.11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5.0.12 建筑红线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5.0.13 人口毛密度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5.0.14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5.0.15 建筑间距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5.0.16 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5.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5.0.18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修订稿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 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英文对照)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munici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6、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即: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 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7、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8、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9、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10、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国泊位是指地块应配置的停车的车位数。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等。 1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成,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2、建筑间距系数:是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13、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4、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筑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 15、住宅平均层数:是指各种住宅层数的平均值,即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之比。单位:层。 16、住宅建筑净密度:是住宅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17、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单位:m2/hm2。 18、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住宅总建筑面积与居住用地面积之比。单位:m2/hm2。 19、人口净密度:是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人口净密度=居住总人口/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20、人口毛密度:是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公式为:人口毛密度=居住总人口/居住用地总面积(人/hm2) 21、生地: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22、毛地: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23、熟地:经过“几通一平”的开发或已经拆迁完毕,可供直接建设的土地,即建筑地块产品。 24、飞地:又称插花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处于他人土地范围内。 25、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6、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7、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_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一、总则 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 1、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3、市 municipality; 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 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围,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建筑高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节骑楼..............................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2.0.3 市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规定。 表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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