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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6)刑法(1).doc

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6)刑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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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外国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6)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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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8条。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1条、第12条。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4条。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0条等。注《香港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为40天(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为30天(第10条)。注参见《香港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1条,《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5条,《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助协助的协议》第12条等。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5条,《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互助协助的协议》第16条。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4条。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

11条等。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9条。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3条。注《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应在15天内(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规定为30天(第21条)。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3条等。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2条、第23条。注参见《香港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第18条。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5条。注参见张智辉着:《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注参见黄肇炯着:《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注参见张智辉着:《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注参见甘雨沛、高格着:《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注刘志伟、左坚卫:《外国被判刑人移管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另见张智辉着:《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美法律语言中的求同型近义词

英美法规、法律文件(包括契约、遗嘱、信托协议等)中经常有一个句子中出现几个近义词并列的情况;在理解和翻译上造成棘手问题。在原来只需要一个词表达之处,经常连用几个近义词,学者评论说:“(法律语言里)如果能串上六个词,似乎从不肯用一个字”。以下四个例句便来自实际的英文合同文本和法律条文,笔者将以此四句为例,对英美法律语言中的近义词堆积问题加以阐述。 例A:In the course of interpreting o`r constructing the contract,… 例B:Any Crown Servant... solicits o`r accepts any advantages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se. 例C:...Any such advantages as is mentioned in this o`rdinance is customary in any profession, trade, vocation o`r calling. 例D:The seller shall pay all the custom duties and tariffs for export of the Equipment. 上述例句的划线部分就是本文所指的近义词堆积部分。这样的句子在英美及香港法律语言中是屡见不鲜的。香港回归后,大量英文法律、文件有待于翻译成中文。如何处理好此类的近义词堆积,将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此类近义词的性质入手,着重分析其中的求同性近义词,并对近义词问题的解决提出一管之见。

一、近义词的两种类别 1.求异型近义词 这种类型的近义词着眼点在各近义词的意义差别部分。前述例句A、B 均属此类。 A 句中,interpret 与construct 两词都有解释的意思。但interpret 侧重于依文件起草背景来确定起草者真实意图的一种较自由的意图解释法,而construct 是指严格按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文意解释法。并列使用这一对近义词的目的是在其差别意处,谋求表达两者相异的意思部分。翻译时就不能拘泥于现成的英汉词典所列的汉语意项,而要使用能体现出差别对立的合适的中文词,这才是真正信实的译文。能体现二者差别的译文应为意图解释 (interpret) 和文意解释(construct)。 B 句中的solicit 与accept 情况亦同,两字均有“接受”的意思,其差别点在于solicit 侧重于招致和勾引(别人的行贿),而 accept 侧重于接受本身,所以能体现二者差别的译文应为“招引”(solicit) 与“接受” (accept)。 求异型近义词在近义词中占主要地位,法律家使用这些有细微差别的词是为表达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翻译时亦须传达原文想要表达的词间差异,方为信实的佳译。 2.求同型近义词

刑事诉讼流程图

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谢逸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9月13日 刑事诉讼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侦查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 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 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5]144 然而“,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

香港《人事登记条例》

《人事登记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香港境内的人及在其他地方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的登记及其详情的记录,及身分证的发给、携带、出示及应用,及为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而订定条文。 (由1979年第46号第2条修订;由1987年第32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9号第2条修订) [1960年6月1日]1960年A44号政府公告 (本为1960年第18号) 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人事登记条例》。 第1A条释义版本日期12/05/2003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2003年第9号第3条修订) “入境事务队成员”(memberoftheImmigrationService)指担任《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附表1指明的职级的人;(由2003年第9号第3条增补) “入境事务审裁处”(ImmigrationTribunal)指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53F条设立的入境事务审裁处;(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由1997年第363号法律公告修订) “已打孔身分证”(perforatedidentitycard)指已由登记主任以机器打孔显示失效日期的身分证;(由1983年第11号第2条增补) “永久性居民身分证”(permanentidentitycard)指载有“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字句的身分证;(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 “申请人”(applicant)指─ (a)申请根据第3条登记的人; (b)以家长身分,为不足18岁者申请根据第3条登记的人; (c)根据本条例申请身分证的人; (d)以家长身分,为不足18岁者根据本条例申请身分证的人;(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 “身分证”(identitycard)指根据本条例发给的身分证,并包括永久性居民身分证;(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身分证明书”(certificateofidentity)一词的涵义,与《入境条例》(第115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7年第32号第3条增补。由1997年第80号第103条修订) “指明日期”(specifieddate)指根据第(2)款指明的日期;(由2003年第9号第3条增补)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 o- 詳題 - 30/06/1997 o第1條 - 簡稱 - 30/06/1997 o第2條 - 釋義 - 09/05/2003 o第3條 - 索取或接受利益 - 09/05/2003 o第4條 - 賄賂 - 09/05/2003 o第5條 - 為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等而作的賄賂 - 30/06/1997 o第6條 - 為促致他人撤回投標而作的賄賂 - 30/06/1997 o第7條 - 與拍賣有關的賄賂 - 30/06/1997 o第8條 - 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 - 09/05/2003 o第9條 -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 30/06/1997 o第10條 - 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 - 09/05/2003 o第11條 - 行賄者與受賄者即使目的未達仍屬有罪 - 30/06/1997 o第12條 - 罪行的罰則 - 01/07/1997 o第12A條 - 串謀 - 30/06/1997 o第12AA條 - 資產的沒收 - 01/07/1997 o第12AB條 - 就沒收令提出的上訴 - 01/07/1997 o第12AC條 - 有關沒收令法律程序的訟費 - 01/07/1997 o第13條 - 特別調查權力 - 01/07/1997 o第13A條 - 提交物料及提供協助令 - 01/07/1997 o第13B條 - 根據第13A條獲得的資料的披露 - 01/07/1997 o第13C條 - 發布根據第13B條披露的資料的限制 - 01/07/1997 o第14條 - 獲得資料的權力 - 01/07/1997 o第14A條 - (由1996年第48號第17條廢除) - 30/06/1997 o第14B條 - (由1996年第48號第17條廢除) - 30/06/1997 o第14C條 - 限制令 - 01/07/1997 o第14D條 - 限制令的更改及撤銷 - 30/06/1997 o第14E條 - 指示的申請 - 30/06/1997 o第15條 - 法律顧問及有特權的資料 - 30/06/1997 o第16條 - 獲得協助的權力 - 30/06/1997 o第17條 - 搜查的進一步權力 - 01/07/1997 o第17A條 - 旅行證件的交出 - 08/07/2005 o第17B條 - 旅行證件的發還 - 08/07/2005 o第17BA條 - 離開香港的准許 - 08/07/2005 o第17C條 - 有關擔保、報到等事項的進一步條文 - 08/07/2005 o第18條 - (廢除) - 30/06/1997 o第19條 - 習慣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 30/06/1997 o第20條 - 被控人的聲明及陳述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 - 30/06/1997 o第21條 - 金錢資源或財產的證據 - 30/06/1997 o第21A條 - 公職薪俸等的證明書 - 09/05/2003 o第22條 - 給予或收取賄賂的人不作從犯看待 - 01/07/1997 o第23條 - 向參與犯罪者獲取證據的權力 - 01/07/1997 o第24條 - 舉證責任 - 30/06/1997 o第25條 - (廢除) - 30/06/1997 o第26條 - (廢除) - 30/06/1997 o第27條 - 向律政司司長報知瑣屑無聊、虛假或無根據的申訴 - 01/07/1997 o第28條 - 獲判無罪時的訟費 - 01/07/1997 o第29條 - 虛報犯罪等的罪行 - 30/06/1997 o第30條 - 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 - 17/06/1999 o第30A條 - 對舉報人的保障 - 30/06/1997 o第31條 - 就第II部所訂罪行提出檢控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 - 01/07/1997 o第31A條 - 檢控罪行的時限 - 30/06/1997 o第32條 - 他罪成立的裁定及罪行詳情的修改 - 30/06/1997 o第33條 - 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後果 - 01/01/2000 o第33A條 - 法庭禁止僱用被定罪人的權力 - 01/07/1997 o第34條 - 若干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及已廢除條例所訂罪行 - 30/06/1997

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1、立案 法律无小事,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所消耗的成本是不小的,所以在收到相应的材料之后,有关的司法机关就会对材料进行甄选,看是否有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说这是当事人误报,将民事或者是行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这样的话就不会浪费警力和司法力量。 2、侦查 在确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出动了,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了,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或者是为了防止有流动性的犯罪嫌疑

人逃窜、有破坏性的犯罪嫌疑人再度进行犯罪,而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比如说拘留等。 3、起诉 在搜集完全证据,已经有很大把握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当然了,个人也可以提起,但是刑事犯罪情节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所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4、审判 在公安机关或者是个人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方面根据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有关的程序步骤,对案件进行梳理,最后裁定谁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 5、执行 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机关对裁定的内容进行执行,判有期徒刑的就抓捕入狱,该罚款就罚款,有效的执行能够确保法律的尊严。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有

两高司法解释(694)

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香港法律)第8章 证据条例

章:8 证据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证据的法律。 [1889年1月18日] (本为1886年第26号,1889年第2号,1911年第31号(第8章,1950年版),1973年第4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99年证据(修订)条例》(1999年第2号)的过渡性安排条文见载于该条例第7条。 条: 1 简称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据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 条: 2 释义25 of 1998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法院”、“法庭”(court) 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任何其他法官,亦包括每名藉法律或经各方同意而有权限聆听、收取与审查关乎或涉及任何诉讼、起诉或其他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证据或 关乎提交仲裁的任何事宜或根据委任书命令须予研讯或调查的任何事宜的证据的裁判官、太平 绅士、法院人员、专员、仲裁员或其他人; (由1911年第50号修订;由1911年第62号附表修订; 由1912年第27号修订;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比照 1851 c. 99 s. 16 U.K.] “政府化验师”(Government Chemist) 指由总督委任为政府化验师的人,以及由总督书面委任对物品或物质进行化验或分析并根据第25条签署关于该等化验或分析的证明书的其他人;(由1969年 第31号第2条增补。由1973年第42号第2条修订) “银行”(bank) 指藉宪章、或根据或凭借任何条例或国会法令设立而合法经营银行业务的任何法团、公司或社团,或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外地银行公司;(由1950年第9号附表修订;由1984 年第37号第11条修订) “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 包括─ (a) 在银行的通常业务中使用的任何文件或纪录;及 (b) 任何如此使用的纪录,而该纪录是以可阅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备存,并能复制成可阅 形式者。 (由1984年第37号第2条代替)

刑事诉讼法选择题复习

刑事诉讼法选择题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2.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3.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4.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 5.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6.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贪污案前,被告人张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法院该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7.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专利申请资助计划 申请须知 1.中、英文申请表格均可使用,但填报时务须以打字方式填写。 2.申请表格共分三部分,申请人/公司必须填写第一、第二及第三部分。请尽量 提供适当的支持文件。表格内如某部分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不适用或无法提供,请在适当位置填写“ 不适用"或“ 无"。 3.填报资料时务请扼要清楚。如有需要,亦可附加纸张填写额外资料。 4.申请表内须提供申请人/发明者的个人资料,以便办理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的 申请。如有需要,有关资料或将以机密方式向执行机构透露,以便进行评审工作。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或更改在申请表内填报的个人资料。如欲提出这项要求,请致电3841 4739与创新科技署聯系。 5.发明人必须亲自参与面谈以解释本发明的背景,提供本发明的详细资料,以 及指出本发明所具备的科技元素。 6.为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文件的正本, 包括专利检索报告,以供查阅。 7.(适用于个人申请人) 申请人不得与指定专利代理机构的东主、股东、管理人 员以及负责处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商业、个人或其他利益关系或联系。 8.(适用于公司申请) 申请公司的东主、股东或管理人员不得与指定专利代理机 构的东主、股东、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处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商业,个人或其他利益关系或联系。 9.申请人须遵守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申请人应禁止其参与负责 处理专利申请的董事、员工、代理人、供货商、顾问、承包商和其他人员,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如“防止贿赂条例”中所定义)。 如申请人或其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供货商、顾问、承包商和参与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的其他人员在进行专利申请时违反任何“防止贿赂条例”的条款,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香港政府有权立即暂停和/或终止该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并要求申请人承担任何或所有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香港政府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从寒战浅谈香港政治法律体系】

【从寒战浅谈香港政治法律体系】 ● 相信我,没有剧透 ●相信最近不少港产片影迷都是奔着《寒战2》进影院 我已不例外,作为寒战系列的忠实影迷,对第一部的研究不下十遍 ● ● ● 在寒战1中,大家是否还记得保安局局长陆明华(刘德华)在记者面前说过:香港是践行普通法的先进城市。那么什么是普通法,跟基本法又是不是同一回事呢?简单来讲: 普通法(commonlaw)

,即习惯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civilcode)体系两种。中国(大陆)、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判决依据的;而作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由于案例法(即普通法)是自下 审员,(地 一位做 念,Bar 律师,中国大陆是没有这个区分的),他跟我说:第一因为香港的法官很注重自己的声誉,判得好不好很多同行前辈和新闻媒体都看着,第二香港是采用习惯法的,就说你这个法官判的案子会成为下一个同类案子的参考依据。大家有没有发现,第二部出场领饭盒的“政府官员”人数明显比第一

部要多,有点搞不清这些打酱油的关系呢?我先抽丝拨茧,香港是实行行政主导的 代议民主制 (官方说法),参照市政管理学的说法即是市长议会制,就是权力集中在特首(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手中。目前,香港政府部门的大致架构就是 “ 划” 长, 是做个抛砖引玉。 在寒战2中李子雄饰演的律政司司长黎永廉在前前警务处处长蔡元祺(张国柱饰演)的帮助下“联合”一部分立法会议员、政商界人士准备与保安局局长陆明华(刘德华饰演)竞争下一届特首。就官员级别来说,律政司司长跟保安局局长不是在同一个档次上,翻看香港历任特首的资料来看,第

(一)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一) 王以真 一、香港法院体系 香港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有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及裁判法院。在香港法院体系中还有死因裁判庭,它与行使审判权的普通法院有显著区别。 为了说明各级法院的案件管辖权,必须首先说明香港仿效英国将刑事案件分为简易罪和公诉罪(或译可诉罪),以及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的案件。与之相应的,在诉讼程序上有简易程序和公诉程序之分。 (一)最高法院 香港最高法院是由上诉法庭和高等法院组成的。 上诉法庭是香港最高审级的法院,专门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地方法院和土地审裁处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就其他下级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上诉法庭有1位首席大法官及9位大法官。审理案件时每个上诉法庭只有2至3位大法官组成,所以同时可以组成3个法庭分别进行诉讼。首席大法官是法庭的当然庭长,另2位副庭长从9位大法官中产生。 上诉审一般不接受新证据,实行公开审判。大法官在审阅原审案件材料后,开庭聆听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辩论,然后酌情作出维持原判决、变更原判决或发回重审的裁判。 不服上诉法庭的裁决,可以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兼有上诉审权和初审权。凡是各下级法院无权审判的第一审民、刑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庭受理。谋杀、误杀、强奸、大量毒品等最为严重的公诉案件归属高等法院管辖。不服裁判法院对成年和未成年被告的刑事裁决的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1位大法官受理。

高等法院共有20余位大法官,地位平等,分别受理不同性质的案件。 高等法院原讼庭适用公诉程序并有陪审团参加审判。庭审向公众公开。各方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律师出庭聆讯并参加辩论。 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的裁判可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不得向上议院上诉。 (二)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对于部分民事、刑事案件具有初审权,对刑事案件没有上诉审权,仅对印花税额的民事案件有上诉审权。 凡是不属于高等法院管辖的较严重的公诉案件,地方法院有权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审判公开进行,由1位地方法院法官及陪审团审判。各方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其律师出庭聆讯并参加辩论。 不服地方法院的裁判可向上诉法庭上诉。 现有37位法官分驻港岛、荃湾和沙田等各地方法院。 (三)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是香港的基层法院,分设于港岛区、九龙区和新界区各地,约有10座。 裁判法院有权受理属其管辖的成年人实施的较轻微的公诉罪及简易罪案件,有权判处3年以下监禁及一定数额的罚金。 约8座裁判法院设儿童法庭,专门审判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及14岁至16岁少年实施的、除杀人以外的犯罪案件。对18岁或18岁以下青少年的看管、保护事项也有权处理。

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政比较——论文

《比较政治制度》作业(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题目: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政”制度比较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年级:09(级) 姓名:刘盼 学号: 00930016 任课教师:李慧勇 作业成绩:

新加坡与香港的“廉政”制度比较 摘要:新加坡政府的政治廉洁度已成为亚洲国家的范例,其政府围绕廉政和反腐而进行的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制度建设为其廉政建设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近年来,我国香港地区反腐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就,2003年,透明国际公布全球政府清廉指数排行榜,中国香港位列14,居亚洲第二,新加坡则居第一。作为亚洲乃至世界“廉政”典范,香港与新加坡在执政上对我国内陆地区有很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字:新加坡香港“廉政”建设借鉴 一、新加坡与香港“廉政”建设的相同点 作为世界“廉政”的楷模,新加坡政府的政治廉洁度已成为亚洲国家的范例,其政府围绕廉政和反腐而进行的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制度建设为其廉政建设的成功提供了保证。而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香港,在这方面的投入也不承多让。二者在这方面有许多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建立了独立的廉政机构,并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公务员制度新加坡和香港的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反腐机制。这一机制既包括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及晋升机制又包括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这些机制在廉政建设中各自起到了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首先,在公务员选拔上,以薪养廉——使人不必贪,给予公职人员适当足够的工薪报酬,使之依靠正常收入而不必通过贪污腐败便能维持自己及家人基本或体面的生活,从而达到使人不必贪的目的,从源头上确保了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廉洁度。其次,针对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各机构可能的腐败行为,建立了内外结合、上下协调的权力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新加坡和香港先后成立了反贪调查局和廉政公署,从而使得各个部分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牵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严密的监督网。 (二)发达的经济为各自的“廉政”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从透明国际历年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可以看出,公务员表现比较清廉的国家,全是经济发达地区。这个事实证明,反腐败是一项耗资巨大的社会工程,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建立起相应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建设较高素质的执法队

香港法律对西方法律的吸收与借鉴综述

香港法制对西方法制的吸收与借鉴综述 由于香港曾经长期为英国统治,香港法律对西方法律的借鉴主要表现为对英国法律的继受。香港法直接、全方位、大量继受了英国法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本土的判例法和制定法,从而形成了一套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完备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占领香港之前,香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华人习惯和宗族规范,并且有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领域没有法律加以调整。刑事案件则适用《大清律例》。英国统治香港以后,1844年香港《最高法院条例》规定英国法律适用于香港。自此,英国判例法和制定法开始“种植式”的移植到香港。①判例法是英国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代表了英国法的传统。香港当然继受了英国法的这一传统,在许多重要的法律关系领域几乎全部继受英国判例法的内容和体系,从而形成了许多具有普通法法系特色的法律部门。制定法也是英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法对判例法起补充或修改作用。香港制定法分为条例和附属立法。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称为条例。附属立法通常由行政机关制定,其内容规定相应的规则、细则等辅助条例的实施。在港英政府时期,香港的条例大多是仿照英国制定法而制定,在内容和体例上与英国制定法大致相同。 一、契约法 在契约法法律部门,香港几乎全部继受英国契约法的原理和体系。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英国契约法上的对价原则。在英国,对价是伴随着违约损害赔偿诉权而出现的。16世纪的英国各种不同的关于契约的诉讼形式都要求有契约以外的因素证明其可诉性。而当时商业行为中大量存在的非正式待履行契约由于缺乏印签、交付特定物等外在形式而得不到救济。在1602年斯莱德案件(Slade’s Case)中法官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诉权作为非正式契约的诉权方式。在违约损害赔偿诉权中对价就是证明这种诉讼形式可诉性的外在因素。②对价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应无故得益,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有某种回报。1875年Currie v. Misa充分体现了对价的内涵:“合约一方获得的某些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另一对方须付出或承担的宽容、损害、损失,或责任。”③英国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形成了有关对价制度的若干规则,如:(1)对价无需相等;(2)过去的对价无效;(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英国关于对价制度的这些原则都为香港法所接受。 二、财产法 在财产法法律部门,香港财产法承袭了英国财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许多具体制度。在英国,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这种划分与不同的诉讼形式有关。在12世纪,英国财产的诉讼形式分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对物的诉讼可以确保原告重新获得被侵占的原物。这种能通过对物的诉讼而请求返还原物的特定财产称为不动产。如果诉讼的结果只能使原告获得损害赔偿,而不能使原告重新获得原来的财产,这种诉讼称为对人的诉讼,而相应的财产称为动产。后来两种诉讼程序消失了,但是这种对财产的划分方法保留了下来。 ④根据这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形式所划分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含义。在英国法上不动产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附着或产生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如土地通行权、土地收益权等。香港财产法继承了英国财产法这种不动产的概念。香港《物业转移及财产条例》第2条界定的土地财产不仅包括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于建筑物上的实物, ①英国学者戴西认为普通法的扩展类型有三种:种植式、移居式和征服式。他认为,印度和香港属于第一种,美国属于第二种,南非属于第三种。 ②王延川:《英国对价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当代价值》,河南大学学报,第51卷第4期,第69页。 ③徐静琳著:《演进中的香港法》,上海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④赵秉志主编:《香港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4页。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评析】 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但王家兄弟故意伤害他人、肆意毁坏集体财产,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触犯国家刑法,可能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刑事诉讼加以评价和处理。作为村干部,更应主动动员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纠纷进入刑事诉讼的轨道。 李家老二的做法基本得当,但仍应分清不同诉讼的性质;当然,诉讼在本案中的意义已不仅仅“给个说法”、“讨个公道”了。 (二)诉讼的产生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 1.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 2.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 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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