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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已被浏览次发布时间:年月日1811 2011 537

则总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利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

度。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

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土地管理人员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章

第五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

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

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

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

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

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

土地进行登记。

(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等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使权,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区域

的共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

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

之日起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30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的依法

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苯后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30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二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证书实行查

验制度。

第十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省

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不含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 ((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章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的规定,组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州、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

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成都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

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有关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

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但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逐级上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建设用

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

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

耕地保护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政府领导任期

目标责任进行考核,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以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

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之和的至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2 1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

转用报批时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占用耕地的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开垦耕地,第二十三条并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缴耕地开垦费;占用

耕地的单位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预缴的耕地开垦费本息;未按规定开垦耕地的,

预缴的耕地开垦费不予退还。

自行开垦耕地的单位预缴的耕地开垦费存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开垦的耕地,不改变原土地所有权,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耕种;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垦的耕地,不改变原土地所有权,由该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安排耕种。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新开垦的耕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

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

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其中划为基本农

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等定级,并出具等级证书。个别地区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

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七条全省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按照《十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由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元至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30 10

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

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现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

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公顷含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20 () 20一次性开发(二)

国有土地公顷以上公顷含公顷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 50 20 50 (准;(三)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公顷以上公顷含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 50 600 600 (

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国有土地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600

单位和个人按前款规定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

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对( )

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和中低产田土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通过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土改造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

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元至元20 10

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复犀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建设用地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使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

设施等建设项目确属必须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与

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法律、行第三十四条.

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成都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用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

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

集镇建设,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供地方案除国家和省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建设项目的供

地方案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三十七条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因

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设用地的,应当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

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妥善安置人员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对具体建设项目

用地实行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其供地方案随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耕地补充方案由

市、县人民政府一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

务院批准。

第三十九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一)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前款规定的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一)

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

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

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

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全额支付,开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3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

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

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

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

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

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

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

调、挪用、截留。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

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

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

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四)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五)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可以实

行单位安置、自谋职业等办法。

第四十五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

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六条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十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以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

财政,百分之十五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十五上缴市、地、州财政,百分之四十缴县级财政,

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使用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公顷以上临10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

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 )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一)项目占用土地公顷含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 l 1 (

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占用土地公顷以上公顷含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 2 1 2

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公顷以上公顷含公顷以下;4) 1 4( (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

标准为每人至平方米;人以下的户按人计算,人的户按人计算,人以上的 4 4 5 20 30 3 3 户按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5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

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30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 )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

耕的必须复耕。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监督检查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土地监督检查遵循依法、及时、

准确的原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依法行使土地监督检查职权,任何单位、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十地监督检查业务和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后上岗。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五十六条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

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若发生留执送达,对留执过程及现场可实施拍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力:第五十七条.

(一)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议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

(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

(三)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

其依法履行职责;

(四)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

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撒销;

(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下级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依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下

级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统一佩戴土地监督检查标

志,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法律责任第七章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的,依其规第五十九条

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拒不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土地证书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查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或者涂改、伪造土地

登记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土地登记,并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50000

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20000 3000

第六十四条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

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利其他设施。

第六十五条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可查封其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

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第六十六条.

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

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不按经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可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10 30罚款。

第六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由有权机关注销土

地登记,并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的,或者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撤销其批准文件,由有权机关

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限期

拆除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15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则附第八章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土地整理工作流程

“生地”变“熟地”的工作流程 一、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概念 (一)关于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概念。 2007年1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已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此前, 2006年6月,我市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本市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将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收回、征收,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上述两个概念,一个是着重从土地储备的目的和意义方面说的;另一个是从工作实施的程序上说的。两者是统一的,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二)为便于开展工作,统一统计、报表口径,结合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的特点,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又将其细分为三个阶段,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不是国家或者市政府制定的,而是市土地整理中心制定的一个内部的工作阶段的分类方法,这里介绍一下。 第一阶段,土地收购阶段。 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被收购土地原权属方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或协议,并将按合同或协议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在本市,以下行为可认为是土地收购。 1、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土地收购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拆除地上物及腾空、移交土地。

2、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拆迁实施部门,签订居民房屋拆迁协议,收回住宅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明确补偿标准和居民安置方案,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规定的期限实施拆迁并移交土地。 3、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或直接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并将按该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协议对方将按规定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土地。第二阶段,土地整理阶段。 土地整理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收购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被收购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地上(地下)物拆除的过程。被收购土地达到场清地平(“净地”)并经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验收合格后,即为土地整理工作完成。 在统计时,土地整理工作的完成情况,按照统计时点被收购土地的工作部位进行描述,分为完成拆迁整理80%以上基本形成“净地”、完成拆迁整理50%以上、正在拆迁整理但未达到50%三种状态。 1、完成拆迁整理80%以上基本形成“净地”的,是指已收购的单宗土地基本达到“净地”条件。“净地”的含义为已收购土地的地上物拆迁完毕,且土地权属已注销登记至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名下。 2、完成拆迁整理50%以上的,是指已收购的单宗土地,地上物拆迁整理进度已达到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 3、正在拆迁整理但未达到50%的,是指已收购的单宗土地,地上物拆迁整理工作已经开始,但尚未达到整理50%的状态。 三是土地储备阶段。 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整理储备机构实施收购的土地已经拆迁整理完毕,并已配备规划指标,可随时上市进行交易的土地,如果要用一个有别于“净地”的词汇,我们认为“熟地”比较恰当。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走向一张图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走向“一张图”2019-05-2807:55来源:光明日报 小到家门口是建绿地还是盖商场,大到城市发展整体的定位走向,对老百姓来说,国土空间规划与自身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将统一融合为一个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5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赵龙表示,《若干意见》的发布正是要克服此前我国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存在的一些问题,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把每一寸土地规划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规划乱象使发展“受伤” 规划相互打架导致落不了地,规划朝令夕改,或者规划一套另做一套……长期以来,一些规划乱象在我国一些地方存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比较典型的一种现象是,同样一块地,国土规划中是基本农田,林地规划中是林地,而在城建规划中又被划为城市建设用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说,如果要调整地块规划需涉及诸多部门,程序十分复杂。 李晓江以此前已进行“多规合一”改革的海南省为例,改革前调研发现,海南全省各种土地、林地、建设、海洋等规划矛盾、重叠的土地斑块达数十万块,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问题。 究其原因,一直以来,我国各种规划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各部门的事权不同,规划目标不同,规划方法和重点也不同。因此往往容易造成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问题。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总工程师张晓玲将此前的这种规划管理体制形容为“九龙治水”,“协调不够,相互不通气,形成的规划自然就容易‘打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11?35 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已经2011年3月2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并如期完成我省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及指导原则 (二)目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各项土地整治活动,合理布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有必要开展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修编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引导资金,规范推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统筹协调农村土地整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民居住条件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村环境治理,更好地发挥土地整治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抓手作用。 (二)指导原则一要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和《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任务安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整治

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施工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1.1 本工程质量目标 单元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分部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且主要分部工程全部达到优良;保证单位工程优良;工程质量达优良等级,争创优良工程。 1.2 质量管理体系 1.2.1方针和目标 1.2.1.1公司的质量方针 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产品优良提高信誉 关注顾客增强满意科技先行持续改进 1.2.1.1公司的质量目标 工程优良率达到85%以上,年职工培训率35%,顾客满意度逐年提高,每年实现一项技术创新成果。 1.2.2公司质量保证机构 1.2.2.1质量保证机构 鄂尔多斯市通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管工作由质管办负责,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全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工作。质管办负责质量体系工作的专职人员有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16人,助理工程师20人。全公司共有经过培训并聘用的内部质量审核员40人。 1.2.3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1.2.3.1质量代表 由公司管理者代表任命本工程项目经理为公司驻工地质量代表,负责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1.2.3.2质量管理工程师 在本工地设立一名专职质量管理工程师,受质量代表直接领导,负责日常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工作。 1.2.3.3质量体系的建立 工程开工后,由公司委派专职人员进驻工地,协助建立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1.2.4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 1.2.4.1组织机构 项目部内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工兼任,副组长由质检处处长兼任,工程处、安全生产处等及各施工队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受项目经理领导,为工程质量的业务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针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加强质量管理过程控制能力,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 项目部设置的专职质量检验试验部门和人员除质检处、各施工队专职质检员、试验员外,各施工班组的班组长任兼职质检员。 1.2.4.2各部门质量职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4.09 【实施日期】2015.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5〕2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住宅用地分类管理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核实已供

住宅用地开、竣工情况,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统计分析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库存等情况。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科学编制今年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进行归类。分类名单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市、区),应明显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必要时可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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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一)路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前,会同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将全线的平面控制的导线点和高程控制的水准点进 行交桩,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可考虑布置二线导线和三级水准线路,进行路中线和路边线初步放样,打好定位桩,对原稻田和植被地进行处理,达到机械作业所要求的地面强度和稳定性,不出现陷机等现象。并清除地表树木和植被根茎,开沟排水,降低地下水位。 2)填料试验:对填料进行补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 批。 3)填筑试验路段:施工前,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用路基填筑料,总结出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工序,每层材料的松铺厚度及材料最佳的含水率等,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4)泥结碎石铺填 (1)清淤、清表并经压实后的地面,当地面横坡不陡于1:5 时, 可直接分层铺填分层压实。填土虚铺厚度不大于300mm,路基填筑时每填筑压实一层,检测一次标高与压实度。

当地面横坡陡 于1:5时,将原地面挖成宽度不小于1米的台阶,台阶顶面做成2%~ 4%的内倾斜坡。砂类土则不挖台阶,将原地面以下200~300mm的表土翻松,然后压实。压实后按照分层填土逐层压实的方法填筑路基。 (2)路堤填土高度小于800mm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翻松300mm,然后整平压实。(3)路堤填土高度大于800mm时,将路堤基底整平处理并在填筑前进行碾压,压实度不小于90%。 (4)地面翻松后分层整型、压实,压实度不小于技术规范要求。路基填筑时为满足修整边坡后的路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填筑时两侧超填50cm。不同土质填料分层填筑,填筑至路基顶面最后一层的压实厚度不小于 10cm,且此层填料最大粒径不大于10cm。(5)用透水性较小或不透水的土填筑时,其含水量控制在最佳含水量_2%的范围内,用作下层填料时,顶部做成4%的双向横坡,用以填筑上层时,不得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6)中途长期停工或雨后施工时,路堤表层及边坡应加以整理,不得有积水的地方,复工时,须重新检测路堤表层压实度及含水量,如压实度不满足要求,则重新翻松,待含水量接近正常时,重新进行碾压。

土地整理中心工作职责

土地整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参与拟定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和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负责省、市、县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立。 二、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整理年度工作计划,对各乡镇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制定进行技术指导,并对乡镇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三、承办纳入县级立项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组织县级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投资预算,并履行审查职责,对批准施工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校标准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把关、检查验收,并随时搞好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备案工作。 四、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实施县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协助省市土地整理中心搞好我县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踏勘、论证、立项、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评审签定、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管理、检查指导、验收复查等一系列的工作。 五、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和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概(预)算和预算初审;配合县财政局使用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好业务

经费;积极搞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和引资工作;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检查和资金使用的效益评价分析。

六、搞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开展与外市县先进工作单位的业务交流与合作,逐步提高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七、协助搞好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工作,并对中标施工单位进行组织、工作与技术方面的管理及协助监理单位搞好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监督。 八、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每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爱岗敬业。 九、随时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8]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3 【实施日期】2008.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

土地整理质量评估报告

X X X土地整理工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X X 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土地整理工程 设计单位:XXX设计院 建设单位:XXX 监理单位: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规模:土地平整XXX亩,工程造价XXX万元。 施工范围: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工程、其它工程。 开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竣工日期:XX年XX月XX日 监理依据: a)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 b)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c)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施工验收规范及国家、地方现行标准; e)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f)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一、工程监理情况: 1、监理工作就是“四控两管一协调”,而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核心,质量控制主要有: 事前控制:熟悉掌握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验评标准;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场材料报验;施工现场检查验收及核查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等。对重点工序质量控制关键点进行技术交底。 事中控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控制,主要采用巡视、旁站、平等检验等方法。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强化验收,过程控制。 事后控制:对已未完成的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审核材料抽验试验结果;及时跟踪工程内业资料整理。

二、工程实施情况: XXXX土地整理工程项目主要以下几个分部工程: 1)土地平整:XXX亩 2)农田水利工程:农渠XXXm;农沟XXXm,包括土方开挖、土方夯填、垫层、砌石分项等。 3)道路工程:田间路:XXXm;生产路:XXX m。 4)其它项目:标志牌X座 5)增加项目:增加排水沟,挡土墙等XX座 三、质量平定情况: 四、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情况:本工程施工质量、观感标准符合规范要求。 五、质量保证资料核查情况: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现场初验情况,总体该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经核查,本工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六、最终评估意见:经核定,XXX土地整理工程项目各分项分部工程检查合格,资料齐全,该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 监理单位:X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土地整治项目工作情况汇报

宾阳县和吉镇惠良村土地整治项目 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3月初以来,我镇党委、政府组织镇整治办工作人员专题就惠良村土地整治项目平整区土地重新调整分配及备耕备种进行宣传发动,成立了5个工作小组分别到村到点,多次组织召开各村干部、群众代表会议及户主大会,专题研究解决土地整治项目平整区土地重新调整分配问题,针对组织备耕备种进行多次宣传发动,并以上门座谈、发放通知,张贴备耕通告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备耕备种,同时全力协调配合施工方对工程质量问题按设计要求进行整改。至7月5日,已动工平整2295亩,涉及果粽、中良、三叉、新安四个自然村,已确权到户1500亩,尚未确权到户约800亩,其中果粽已动工平整的约1600多亩已分配到户约1200多亩,中良375亩已确权到队未确权到户,三叉、新安两村约300亩,现已全面确权到户。目前我镇党委、政府组织继续组织镇村干部对已动工平整土地确权到户工作,同时积极宣传发动群众进行晚稻备耕备种工作。计划在7月15日前全部完成已动工平整土地确权到户工作,并组织群众做好晚稻备耕备种工作,确保不丢荒土地,维护社会稳定。另外,针对部分群众对平整区的质量及部分水渠、道路不够畅通的问题,由镇整治办协调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群众代表(涉及的相关农户)进行现场办公,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进行限时整改,尽最大努力做到群众满意,保证工程的顺利推进。 二、主要存在问题 1、雨水较多,而平整区全部是水田,田面长时积水,以致材料无法送到位,施工难度大。同时施工方在平整区的工程技术力量、施工人员、机械等投入不足,致使施工进度相对缓慢; 2、部分群众对平整区整体质量不满意,以工程质量不好为由不配合分地,耕种作物。 3、群众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大局意识淡薄,造成镇党委、政府和村集体的决定决议,反复受阻,难以执行。

土地整理工程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

土地整理工程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 土地整理工程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提要:综合评价单位工程为合格工程, 观感质量得分率75%以上,技术资料齐全。落实工程合格的措施成立以项目经 理组成的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按照分公司总体规范要求,编制工程的质量实施 细节,施工中按实施细则进行操作。 一、质量目标 确保本工程达到合同工程标准,全部单位工程均达到部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做到各项工程合格,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本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工程。 综合评价 单位工程为合格工程,观感质量得分率75%以上,技术资料齐全。落实工 程合格的措施成立以项目经理组成的工程质量领导小组,按照分公司总体规范 要求,编制工程的质量实施细节,施工中按实施细则进行操作。 重点、难点施工方案、方法,现场项目经理必须以详细胡文字说明和图表 向公司汇报,公司将组织科研处、施工技术处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和对 方案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签字认可方可在现场实施。 每项工程现场条件、气候条件不具备不允许开工,技术不成熟不允许开工,材料和机具不充足不允许开工。没有批复开工报告不允许开工。 对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公司将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现场帮助工作。 赋予现场施工队按设计图施工,按施工规范施工和按施工程序施工不走样 的权利。发现未按设计或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无条件返工。 经常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监理活动,使施工人员人人懂得施工程序,掌握技术标准、验收标准。 对材料员、计量员、试验员、测量进行业务再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对质量的控制和监督作用。 赋予试验员、计量员和质检工程师处罚权。对于偷工减料、不重视不计量、忽视操作要求的单位处以罚款,罚款单送计财部,待验工计价时抵扣。 对操作层注重操作技术的教育和学习,对质量好、管理好的工点,组织现 场观摩学习;对质量差的工点组织现场亮相、找差距,促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按我公司已获认证的ISO9002标准,分解操作细则,统一做好质量的控制 和管理,公司将严禁按ISO9002质量体系的要求及公司的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和 相关第三方文件的要求,在工程项目中实施,确保每道工序处于受控状态。项 目部应根据ISO9002标准和质量计划要求,建立质量保证制度,使质量控制工 作落实在实处。主要质量保证制度如下: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法[2009]5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平衡和调整,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审议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你们,并请将此标准在本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公示期间征集的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0年1 月1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倍数计算方式,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新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降低补偿标准。考虑到部分市县原执行的征地年产值比较高,为了不降低标准,目前各地实际实施的年产值标准高于公布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计算方法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计算。 耕地等别对应的产值标准将根据农业产值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统计情况原则上每2-3年全省统一更新一次,逐步提高。 各地如要修改标准以及在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馈我厅。 附件:1、四川省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 2、四川省各市(州)征地补偿耕地等级及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09年11月26日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国土规划工作的请示》(国土资发…2009?202号)上的批示意见,为了切实做好《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年)》(以下简称《纲要》)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国土规划”要求,在扎实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系统总结国内外国土规划编制实施经验,准确把握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研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战略部署,立足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围绕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合理配置国土资源、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和改善国土生态环境,统筹提出国土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的战略目标和重大任务,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政策措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原则 (一)统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出发,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效率与公平、发展与保护、均衡与非均衡的关系,合理确定国土资源和地

域空间开发的规模、强度、结构、布局和时序,提高国土开发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 (二)着力解决国土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的重大问题。全面分析国土开发利用现状、发展趋势及面临的矛盾,立足区域协调发展、能源资源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社会民生建设等重要方面,明确规划需要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措施。 (三)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注重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和区划的衔接,统筹考虑人口变化、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对国土空间和国土资源的需求,发挥国土规划的综合协调与统筹管控作用。 (四)坚持科学决策、公众参与。构建跨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征求地方、部门、行业、企业、院所、专家和公众意见,加强协调、咨询和论证,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与战略研究成果。以国土资源大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基础地理测绘、海岸带和海岛调查、全国森林清查、全国荒漠化石漠化及沙化土地监测等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成果为基础,充分吸收国土资源战略研究、相关规划研究编制等重要成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收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指由省全额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项目是指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确定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的确定、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前资料整理和负责面积复核工作。 第五条项目投资实行一次性安排,超支不补。 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分配: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管理使用;补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按项目决算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项目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定。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可以单独承担个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地区应有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路、电、防洪堤等配套基础设施。 (二)项目规模:土地开发单块面积不低于200亩;土地整理2000——6000亩,相对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200亩;工矿废弃地复垦200——1500亩,单片面积不低于100亩。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0%。 第十条申报项目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 4、项目的平面布置图;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 办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土地整理项目的工作总结(2021版)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土地整理项目的工作总结(2021 版) The work summary can correctly recogni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evious work,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the next work,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土地整理项目的工作总结(2021版) 克什克腾旗宇宙地土地整理项目位于该镇的刘营子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0′08″—117°56′39″,北纬43°30′41″—43°33′29″。四至为:东至林西县边界,南至杨家大院和杨树林自然村,西到热水开发区,北至集通铁路边。建设期限约15个月左右。土地整理面积为19925亩,新增耕地面积2770亩,新增耕地率达到13%。项目总投资2188万元,平均亩投资为1100元。 一、工程概况 1、土地平整工程: 1.1土地平整173.58万m 1.2土地翻耕184.68hm

2、农田水利工程 2.1新打机电井86(眼) 2.2井房89(座) 2.3管道134249.2(米)2.4给水栓1656(个) 2.5涵管44(座) 2.6斗沟18046.3(米) 2.7农沟35670(米) 2.8排水井89(座) 2.9高压线路22400(米) 2.10低压线路18800(米) 3、田间道路工程。 3.1新建田间道路13275(米)3.2改建田间道路3545(米)3.3新建生产路26190(米)3.4改建生产路1950(米)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论三者关系及其协调发展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的规划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机。因此,我国各种、各级规划主管部门都在付出努力,积极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和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在2001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国土规划试点;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03年开始了区域规划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在城市规划领域也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为了增强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2003年开展了以大城市为主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尤其是面对我国日益迫切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可以说是“三面出击”,形成了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对“区域”的“围攻态势”,突出反映出目前我国空间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无序状态。从某种角度说,大家都来关心规划,探索如何做好规划,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是促进规划事业发展和走向兴盛的有利条件。但是,空间规划要成为政府的执行决策,要走法制化道路,要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摆脱编制无序和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从理论方法到管理实践,如何理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空间规划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1理论与经验借鉴: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1.1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从城市规划发展而来的 国内外规划发展历程表明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而且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及国土规划的联系非常密切,不是能够截然分割和彼此独立的。例如,1933年制定的《雅典宪章》指出:“每个城市应该制定一个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相一致的城市规划方案。” 区域规划在西方国家出现于1920-1930年代,主要目的是要从大的空间范围协调解决城市以及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城市就业问题、区域均衡发展问题等。与此同时,在城市规划中,也日益强调城市与周围地区的整体性或不可分割,如著名的“大伦敦规划”、“巴黎区域指导性规划”都突出体现了这一点。我国近年来的城市规划实践,也是越来越重视区域分析工作,注重从区域范围把握一个城市的发展。1990年代开始的城镇体系规划,就是应我国城市规划对区域背景分析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所以说“城镇体系规划实质上就是区域规划”(仇保兴,2004)。国土规划的概念源自日本,而日本的国

土地整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 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编制人: 总监理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2012 年8 月 20 日 优质范文.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受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的委托,对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施工进行全程监理,于2010年 10月19 日派驻项目监理部开始对该工程进行施工阶段 质量控制。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于2012年 8月 7日该工程达到竣工条件,经承包单位申请,我公司项目监理部于2012年8月20日牵头组织了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我项目监理部将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出具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绥阳县旺草镇人民政府 设计单位: 贵阳高新博地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名称: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 工程地点:绥阳县旺草镇下寺村让水坝 项目区面积:项目实施涉及项目区土地总面积2297.35亩,

动工面积1991.38亩。 投资额:638.76万元 优质范文. .. 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10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0年 3月30 日 依据贵阳高新博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图纸及贵州黔聚龙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图,工程含未利用地复垦、田块整理、沟渠、道路、防洪河堤、人行桥工程等。 (二)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承包单位: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范围:该项目规划设计所有工程 现场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各管理人员配备基本齐全,资格符合要求,各施工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符合要求,人员配备也基本满足施工要求。各类施工机械设计规格、型号、数量满足要求,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能按使用计划落实到位,施工过程中组织有序,与项目监理部的配合也比较好。 (三)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 1、现浇砼全部采用现场拌制砼,沟渠砼靠板为预制C20混凝土

四川省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9230

编制说明 各位评标专家: 通过我司对××土地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的全面分析和研究,编制了本工程的一标段技术标。 本标书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技术标附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证明》、《企业资信材料》等);第二部分为技术标相关表格(包括《近五年完成或在建类似工程业绩表》、《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申请人财务状况表》等);第三部分为技术标评标原则要求的内容(技术标评标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均包含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第四部分为其它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和有利于投标人的资料)。 特此提交各位专家审核。 投标单位:××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说明 在认真阅读设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通过对现场环境的仔细考察,我公司对该工程重点、难点等进行了仔细地分析和研究;对我公司管理的投资、工期、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组织协调管理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对承包管理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制订了具体的保证措施,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控制,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本着对业主资金合理利用的原则,以“科学、经济、高效”为指导思想,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结合我公司的施工水平和施工同类工程积累的经验编制本施工组织设计。我公司将以敬业、求实的工作作风,优质、高速、安全地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节编制依据 1、根据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施工图纸。 2、工地现场考察和踏勘所获得的资料。 3、我公司技术管理水平和机械设备能力。 4、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2—88、SD241.7—91》 2、《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 3、《四川省坡改梯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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