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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住房基金,下同)的征收、缴纳以及基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其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手续时,应当先缴清社会保险费。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员工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条前款规定的参保员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该单位上月(或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或当年度)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员工工资收入超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员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参保员工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园区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参保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该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减少手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与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协议,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征收。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不实的;

(三)不设置账簿的;

(四)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五)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而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并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每年定期向缴费员工发送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权益记录单,反映参保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当年度缴费情况以及医疗、住房等支付情况。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账户入账比例。本规定实施后的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账户入账比例分别如下:

(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

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参保员工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后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账户入账比例进行适时调整,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实行分账计息:

(一)养老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二)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以下办法计息:当年度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累计结余额按居民三个月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三)住房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园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等行为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员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员工也可以向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罚: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苏州新区、市区、相城区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苏州新区、市区、相城区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素颜的马尾https://www.wendangku.net/doc/d714816562.html,/xiaoangelinajolie 2011-04-11 12:14:26 苏州高新区社保缴费 社保可以自己交纳,但交费蛮高的即全额交清,交费趋势随生活水平上涨;也可以单位出面交纳。分两种情况:现在分析个人交和单位交的区别: 个人养老交社平工资20%,医疗为社平工资的10%;有单位的话,单位养老保险承担20%的12%,医疗为10%的8%即个人只交一个8%和2%即可。 苏州市社保缴费比例(2009.1—2010.12):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5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不缴。 社保五金按缴费基数来算,分等级的,由单位选择 (实际上应由收入相应等级决定,但个别单位较黑,都按的最低一档)。 单位缴纳33%,个人缴纳11%+5元大病保险; 具体以苏州新区最低缴费基数1800, 则单位交1800X33%=594元 个人交1800X11%+5=203元 区域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上限 下 限 补 缴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总计 企 业 个 人 企 业 个人 企 业 个 人 企业 个 人 企 业 个 人 企 业 企 业 缴 纳 新区市区1139 2 18 00 26 39 20 % 8% 9% 2%+5元/ 月大病 2% 1% 1% / 1% / 33 .0 0% 59 4. 00 吴中1139 2 18 00 - 20 % 8% 9% 2%+5元/ 月大病 2% 1% 1% / 1% / 33 .0 0% 59 4. 00 相成1139 2 18 00 - 20 % 8% 9%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证明业务经办规程 一、开具单位参保证明 1、实施范围 园区社保(公积金)参保单位可以打印单位参保证明,用以说明该单位在园区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2、经办流程 ①用人单位正常为在职员工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 ②用人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至中心本部(单位服务科)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办理。 ③中心审核该单位介绍信,开具《单位参保证明》并盖业务专用章。 3、经办要点 ①单位介绍信应当写明办理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负责人(或经办人,下同)信息、单位信息及单位参保证明用途等。仅限介绍信指定公积金负责人开具,并验证其身份证。 ②单位证明按档案编号与介绍信同时归档。 4、证明模板 (一) 单位参保证明 XXXX(苏州)有限公司,代码 (012345),自2003年10

月至2012年12月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保障等。目前共有参保人员100人。 特此证明。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4-1 (二)附 参保单位介绍信格式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单位代码:)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前往你处办理单位参保证明打印的业务,该证明用于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参保单位 (盖章) 年月日

二、个人参保证明打印 1、实施范围 员工在园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交纳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本人可以打印个人参保证明,用以说明员工本人在园区范围内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的情况。 2、经办流程 ①用人单位正常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园区社保(公积金)。 ②员工本人携带个人会员卡至中心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办事大厅自助终端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③员工携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件至中心本部或者乡镇办事处柜台,中心审核员工个人参保证明后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3、经办要点 《个人参保证明》仅限员工本人携个人会员卡在自助终端自行打印,中心或乡镇办事处柜台不受理柜面打印《个人参保证明》。 4、证明模板 甲类计划 会员参保证明 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张三(个人编号01234567,身份证号码000000190001010000),已经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目前公积金关系所属单位为XXXXXXXX单位。园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员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八条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019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及比例

2019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及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10%,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1%,工伤保险:单位0.5-1.2%,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0%~12%。 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对职工很重要,职工在职期间所能享受到的保障性待遇以及退休后的退休金、医疗福利等都与之息息相关,我国各个城市城市对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具体政策并不是都一样的,那么2017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多少呢?为您解答。 一、2017苏州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 基数上限为218940元(1824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 2、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8245元。 (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4、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6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即32364元(2697元/月)。 5、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基数上限为312342元(2602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2468元(5206元/月)。 6、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补缴): 基数为96054元(8005元/月)。 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来核定的,具体表现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 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 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调整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 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 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 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创造园区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含住房保障项目,下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保障项目,保障参保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为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员工):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园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园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将依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苏州园区公积金缴纳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费比例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缴纳方式数额有所不同,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社会保障计划分类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 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第三条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员工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第五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参保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按退休时上年度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需补足的年限及当年度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退休前的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全部纳入退休后的医疗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员工,不愿意本细则按第五条规定补足所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清退其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园区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个人账户。医疗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为: (一)在职员工医疗个人账户的每月入账金额按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月缴费基数的3%记入,支用额如有结余的,可以结转累计使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代码:第页 填表人:填报时间:经办机构盖章: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和经办机构各一份。 2、本表仅供单位申报首次在园区参保的员工情况时填写。 3、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4、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护照、台港澳通行证;会员身份证号码中,如遇"X",以大写"X"表示。 5、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是否缴交住房”栏填写“是”,同时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补贴”栏填写“否”。 6、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必须选择“是否缴交住房”,如填写“是”,则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补贴”。参加乙类计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费比例一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补贴”填写“否”。 7、户口性质填写:本地、外地、境外。其中本地指户口为苏州大市范围内人员,外地指户口为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中国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境外指外籍人员。 8、“文化程度”填写: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职高、职专、技校、高中、初中、小学、小学以下。 9、“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填写: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初级以下、无。其中正高级指取得正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副高级指取得副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中级指取得中级职称证书的人员,初级指取得助理级、员级职业证书的人员。 10、“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无。其中一级指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人员,二级指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人员,三级指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人员,四级指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人员,五级指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人员。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1)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相应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参保员工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按规定正常缴费满10个月。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生育津贴; (四)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参保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参保女员工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员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退休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生育津贴。参保女员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 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 (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 (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 (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 (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九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其偿还限额和偿还年限仍按本细则实施前的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行。初次核定的购房贷款偿还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原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限额和摊还购房贷款期限的

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 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___ __条款(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

在园区,只交社保却不会用真是亏大了!连百度都不知道的问题,这篇微信就解决了!

在园区,只交社保却不会用真是亏大了!连百度都不知道的 问题,这篇微信就解决了! 交!交!交!每个月都交五险一金但交的具体是啥有啥作用一点也不清楚有时还嫌扣的太多自己到手的工资少要知道五险一金要这么交才算没有白交! 园区交的五险一金包括社保与公积金两个部分 园区社保公积金园区社保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本身含住房个人账户,乙类住房公积金另行缴纳。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加入社保的一律都是乙类。 缴纳基数: (甲类)下限2697元/月(乙类)下限2697元/月缴费比例:甲类的缴费比例为46.5%(含16%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8.5%(含8%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比例为28%(含8%住房公积金)。乙类的缴费比例为3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0.5%,单位缴费比例为20%。乙类应另行缴交住房公积金,可选择缴纳比例分16%-24%五个档次,一般单位都是缴第一个档(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8%)。自从2011年7月1日园区新政策实施后,园区公积金购买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 园区医疗保险待遇 持统一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市民卡A卡)可以在苏州市所有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医疗报销比例:门诊: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在职员工在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负600元以后,在3800元以内的(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可以报销60%。住院:起付线(基层医院300元,二类医院500元,三类医院6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按90%比例结付,超过4万按95%比例结付。同一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社保转移 社保转移只需要转移医疗、养老保险就可以了。而且不管你是在园区、市区之间互转,还是在苏州市内、市外互转,都是下面这三个流程: >>>>1、准备材料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2、开具证明到原参保地提出转移申请,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办理转移 在新就业地参保后,把'社保缴纳证明'交给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转移接续,其余的事社会保险机构会自动帮你转过来的。接好后通知你,就行了。园区公积金转移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 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缴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本人公积金月缴交额推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苏州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计算);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包括:

(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养老统筹账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养老统筹包括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基金; (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养老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社会统筹账户入账基金;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时,从本人公积金养老专户、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中扣除的养老统筹账户基金;参保员工办理出国定居或回乡务农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时,从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的社会统筹基金)。 第七条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积金养老专户储存额仍按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员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之后的余额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第八条参保员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苏州工业园区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A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B、C选其中之一):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一)乙方的工作地点为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A条款(A、B 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带薪假期,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每月8—日为发薪日,工资发放形式为(口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 乙方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680 元。 (二)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A )方式确定(A、B、G D选其中之一): A、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1770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B、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G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元。甲方确定、 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响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 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以乙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 (三)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苏州工业园区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修订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口元工资□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期间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园区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按计划公积金制度为乙方缴纳园区公积金。乙方可通过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对账单或园区公积金网站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 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 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苏州最全的社保问题答疑

市区社保:12333 住房公积金:12329 园区社保住房公积金:62888222 吴江社保:634934812 园区社保好还是市区社保好? 市区社保和园区社保,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缴纳比例。其中,社会保险金(五险)的部分,市区缴纳的比例整体比园区高出12%,且高出的部分基本由企业承担。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在哪些方面? 可以用来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子、贷款、相应账户购房一次性提取、偿还购房贷款、租房、本人和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重大疾病。 社保断缴有什么影响? 社保中断最直接的影响是:断保期间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能报销,个人账户的钱也不能用了。另外公积金贷款、落户、子女上学等方面都有要求社保正常缴纳时间。 关于医保门诊报销? 医保帐户余额用完后,个人用现金支付在600~3500元限额内可以报销60%。 关于医保住院报销? 住院报销有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要自己支付,起付标准以外的费用才能报销。 A、园区住院:起付线(基层医院300元,二类医院500元,三类医院6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按90%比例结付,超过4万按95%比例结付。同一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B、市区住院:在起付线(乡镇300元,区级600元,市级8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按90%比例结付,超过4万按95%比例结付。同一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苏州养老和医疗保险累计年限是多少? 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满15年,医疗保险费用累计缴纳女满25年、男满30年。累计的意思就是,中断接着续交,交够年限就可以,达到退休年龄后就可以终身享受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到了退休年龄还不够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有3种选择:A、养老保险,苏州本地居民可申请继续按月缴纳,直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外地人若差额不超过五年的,也可以可申请继续按月缴纳,直到达到规定缴费年限,若差额超过5年,无法在苏州享受终身。 B、医疗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部分55周岁),可以申请对不足年限进行一次性补齐未缴够年限的金额。 C、退保领取个人帐户。 苏州社保如何办理异地转移? 社保转移只会转医疗、养老保险年限,到原参保地提出申请,拿到社保缴纳证明,到新参保地提出申请转移接续,其他的事就是社保单位会帮你搞定。 离职后公积金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可提取可转移,带好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就可以办理一次性全额提取。转移则需要拿新就业参保地的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去原社保单位办转出,然后再到新参保地办转入。苏州在哪些区域之间工作地变化不用办转移?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苏园劳保〔2011〕25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 (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4、利息 用人单位在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加收其利息。利息按补缴对应年度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用人单位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加收利息。 5、记账计息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二)补缴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类型及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按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 例记载,2011年6月30日前的其他个人账户按2011年7月1日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 6、补缴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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