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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5.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

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7. 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8.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9. 第十八条改为第*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0.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

11.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

(1) 序号30、31,改为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31

JD1

锅炉水(介)质处理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


32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2) “表中序号“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33至69改为34至70。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注:

“(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

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增加TOFD、DN项目,并且按照序号7和8列入其中,见下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7

TOFD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8

MFL

漏磁检测


(2) 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序号“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

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删除表1备注中的文字。

四、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

1. 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

“—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2. (一)至(十一)的修改

(1) 将(一)改为1.,修改为:“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 将(二)改为2.,修改为:“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 将(三)改为3.,修改为:“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删除(四)、(五)。

(5) 将(六)顺序号改为4.,内容不变。

(6) 将(七)顺序号改为5.,其中的1.至6.顺序号改为(1)至(6),内容不变。

(7) 将(八)至(十一)顺序号改为6.至9.,内容不变。

3. 删除第“(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及其内容,修改后作为附件3(见本修改单的八)。

4. 删除第(十三)。

5. 增加以下内容:

“(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项目

甲类

乙类{注(1)}

丙类{注(2)}


规模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


续表



项目

甲类

乙类{注(1)}

丙类{注(2)}


技术

力量

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60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30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专项培训)


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4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0%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

的比例不小于30%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2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其他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












五、“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部分内容的修改

1. 表头修改为: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 注


2. 有关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内容删除。

3. 以原甲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及其“备注”内容进行修改,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备 注


GJ1、GD1

修改

GJ1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高级检验师持证年限+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7年);

(2)锅炉检验师10名(每名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4年);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2名

限制造监督检验


GJ1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6名,且所有承压类高级检验师的持证经历之和(高级检验师持证年限×0.4﹢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0.6)不少于36年;

(2)锅炉检验师10名(每名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4年,且有不少于70学时的超临界电站锅炉检验的专业培训与实践经历);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0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3名

注明其检验的锅炉最大参数


GD1


RD8

修改

RD8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4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续表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备 注


DJ1、 DD1的(1)、(2)、(5)项修改

DJ1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

(2)压力管道检验师10名;

(5)油气储运、材料、防腐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




DD1


JD1修改

JD1

水质检测师、水质检测员各2名

不少于5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包括独立的分析天平室和通风柜




JD2修改

JD2

水质检测师1名,水质检测员2名

不少于3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包括独立的分析天平室和通风柜


增加

JD3

有机热载体检测师(或水质检测师)1名,有机热载体检测员1名

不少于50m2的化学分析场所,其中包括独立的分析天平室;不少于5m2有防盗设施的独立药品间;3个以上通风柜及灭火器、防毒等安全设施


FD1

修改

FD1

安全阀维修人员10名(Ⅰ级4名、Ⅱ级6名),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Ⅰ级、Ⅱ级各3名)




续表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备 注


FD2

修改

FD2

安全阀维修人员3名(Ⅰ级2名、Ⅱ级1名),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Ⅰ级、Ⅱ级各1名)




KJ2

修改

KJ2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各2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RBI的(1)、(2)、(3)修改,增加(5)

RBI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8名;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8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5)每名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4年,且有不少于70学时的RBI专业培训和2次的实践经历




4. “检验仪器设备”部分的修改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仪器设备


GJ1、GD1、

GJ2、GD2第(8)项以后项修改和增加

GJ1

(9)应力测定仪※;

(10)垢样分析设备※;

(11)水(介)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

(12)TOFD检测设备;

(13)氧化皮剥落测量设备;

(14)氧化皮厚度测量及寿命预测装置


GD1


GJ2


GD2


RD8第 (1)~(3)、(5)~(6)、 (16)~(19)项

修改

RD8

(1)具有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

(2)具有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多通道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大于等于20通道);

(3)大容积气瓶自动磁粉检测设备{(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于规格(φ355~φ610)×12000mm的气瓶检测}和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

(5)便携式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6)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45MPa);

(16)数控气瓶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和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

(17)瓶阀、端塞装

卸工具或装置;

(18)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9)气瓶自动喷丸装置


续表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仪器设备


DJ1、DD1第(2)以下的修改和增加

DJ1

(3)超声波探伤仪;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C、S、P等16元素);

(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6)金相显微镜(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7)全站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接地电阻测试仪;

(10)静电阻测量仪;

(11)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12)埋地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3)埋地管道探测定位仪;

(14)便携式硬度计;

(15)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16)电火花检测仪;

(17)涂层测厚仪;

(18)杂散电流检测仪;

(19)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20)数字万用电表;

(21)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22)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23)硫酸铜参比电极;

(24)手持型GPS定位仪;

(25)拉力计;

(26)便携式测温仪;

(27)埋地管线外防腐层状况综合检测评估系统(软件)


DD1


DJ2、DD2第(1)以下的修改和增加

DJ2

(2)超声波探伤仪;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C、S、P等16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金相显微镜(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

(6)全站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接地电阻测试仪;

(9)静电阻测量仪;

(10)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11)地下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2)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

(13)便携式硬度计;

(14)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DD2


续表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仪器设备


DJ2、DD2第(1)以下的修改和增加

DJ2

(15)电火花检测仪;

(16)涂层测厚仪;

(17)杂散电流检测仪;

(18)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19)数字万用电表;

(20)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21)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22)硫酸铜参比电极


DD2


JD1的修改

JD1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

(3)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

(4)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

(5)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

(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7)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

(8)浊度计;

(9)含油量分析仪;

(10)电热干燥箱;

(11)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2)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3)高纯水制备设施(出水质量达到实验室一级试剂水要求);

(14)药品冷藏设备


JD2的修改

JD2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酸度计;

(3)电导率仪;

(4)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5)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6)浊度计;

(7)电热干燥箱;

(8)箱

式电子炉(马福炉);

(9)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0)蒸馏水器或纯水制备设施;

(11)药品冷藏设备




















续表



修改

条款

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仪器设备


增加

JD3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残炭测定仪;

(3)运动粘度测定仪;

(4)闭口闪点测定仪;

(5)自动电位滴定仪;

(6)卡氏水分测定仪;

(7)密度计(精度0.001 g/cm3);

(8)蒸馏仪;

(9)电热干燥箱;

(10)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1)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2)药品冷藏设备


5. “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注(5)”(按照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1) 删除“(5)”、“(6)”。

(2) 将(7)的顺序号改为(6),内容修改为:

“申请RBI核准项目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过国家及省部级成套装置RBI相关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已通过验收鉴定)或RBI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并且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监督辅导下,开展了5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成套装置的RBI试检验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验证。相关人员要在已进行过RBI工作的检验机构实习半年以上,并且通过专门的RBI考试。”

(3) 将(8)的顺序号改为(7),内容修改为: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或者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均可以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应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人员条件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附件E、附件F、附件G以及附件H规定的条件。申请在线校验的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离线校验的资质。”

(4) 在修改后(7)项后增加(8)至(11)项内容:

“(8)综合检验机构申请附件1中的“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所列的核准项目的,应当满足附件2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一)款、第(三)6款除外,但对应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所要求的各个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仍应执行表4的规定],综合检验机构不按照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级别核定。取得核准后,禁止从事其监督检验范围内生产环节的无损检测工作。

“(9)乙类核准要求

“①与申请的核准项目相对应的检验师1名,检验员2名。

“②申请FD1、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1、JD2项目的,水质检测员2名;申请JD3项目的水质有机热载体检测员2名。

“④RTⅡ、UTⅡ、MTⅡ、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

“⑤申请GJ3、GD3、RJ2、RD2、DJ2、DD2项目的,RTⅢ或UTⅢ级无损检测资格1人项。

“⑥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焊接(或材料、或锅炉、或化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1名。

“(10)丙类核准要求

“①所申请的核准项目,至少有2

名相应项目的检验员。

“②申请FD2项目的,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③申请JD2项目的,水(介)质检测员2名。

“④至少有RTⅡ或UTⅡ、MTⅡ或PTⅡ各1人项(仅从事机电类项目的检验机构不作要求)。

“⑤至少有一名工程师。

“(11)申请GJ1和GD1项目的,应当满足如下检验经历的要求:

“①GJ1(制造监督检验):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不少于30台次。

“②GJ1(安装监督检验)资质:具备GJ2资质,且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不少于10台次。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制造的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应达到300人·台。

“③申请GD1资质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a.具备GD2资质,独立完成亚临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不少于20台次,对存在的超标缺陷进行的安全评价不少于20件次。

“b.内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内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内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水冷系统、省煤器系统、过热系统及再热系统的宏观检测、无损检测、金相检测、力学性能检测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400人·台。

“c.外部检验经历,持锅炉检验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全过程参与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所实施的超临界及以上机组电站锅炉(3家以上锅炉制造单位不同型号的电站锅炉)外部检验项目[指在一个外部检验项目中同时参与了锅炉本体检查、水(介)质化验检查、热控和保护检查等检验主要项目]应达到500人·台。”




六、对“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

增加“ (九) 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项目或者专门设立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和国家标准GB12135《气瓶检验站技术条件》进行核准,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更换气瓶阀门,但是不准从事气瓶及气瓶阀门的修理和改造。”

七、对“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

1.有关条文的修改

(1) (一)修改为:“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无损检测工作。无损检测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全部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核准后颁发的《核准证》中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无损检测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变更核准。”

(2) (三)2.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一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

资格证,或者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所有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 (三)3.修改为:“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无损检测Ⅱ级及以上资格证。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 (三)4. 修改为:“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或者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六年及以上者。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 (三)5.修改为:“技术负责人或无损检测责任师的岗位,一般应当由持有关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持证人员担任。申请2项及以上的机构,担任技术负责人和无损检测责任师的人员中,Ⅲ级持证人员不少于2名。”

(6) (五)1.修改为:“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指营业执照所注明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m2。”

(7) (七)修改为:“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当明确以各自独立工程项目方式开展检测项目时的技术与质量的控制要求,包括针对项目管理的指令流程与方式、项目检测资源与相关责任人的配置规则、技术与质量管理的方式与控制手段(含检测过程的控制、质量监督机制、过程检测结果的审核与通知方式、检测报告的出具等内容)。”

(8) (八)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测工作,并且得到见证机构对其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相应项目检测工作的评价文件,提供完整的试检测工作程序、记录、报告等相应的见证资料。其中所提供的试检测报告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9) (八)的2.修改为:“2.UT项目,超声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m;”

(10) (八)的5.修改为:“5.ET项目,电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11) (八)的6.修改为:“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在此后增加“7.TOFD项目,应独立完成总长度不少于300米焊缝的TOFD检测工作,提

交TOFD检测图谱、检测报告;

“8.MFL项目,漏磁检测报告不少于3份,试检验管道长度不少于50公里,应能模拟在役管道检测时的操作工艺。”

2.“表4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的修改

(1) 在“单项”中后增加两项,如下表:



申请核准项目与数量

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持证人员数量


Ⅲ级

Ⅱ级


单项

TOFD

≥1(UT)

≥1(RT)+2(MT)+1(PT)


MFL



≥5(ET-C-3)+3(UT)


(2) 在“单项”中的“ET”项目,其“Ⅲ级“对应的“—”修改为:“≥1”;其“Ⅱ级“对应的“≥2+1(UT)”修改为:“≥2(ET)+1(UT)”。

(3) “表4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数量要求”后, 注(2)、(3)、(4)的修改:

“(2)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无损检测持证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其聘期不少于2年。

“(3)申请RT项目,现场拍片人员应持有射线检测项目资格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4)申请MFL项目的,应至少具有油气储运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技术人员1名;材料、机械、电磁物理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1名;金属腐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3. “表5 无损检测仪器装备的基本要求”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修改条款

修改后内容


无损检测项目类别

对应

项目

修改

条款


射线检测(RT)

仪器或设备

的基本要求

第7项

7. X射线机自校验装置1套(自校准时需要;包括阶梯试块、秒表及量具等)


备注

若配备γ射线机,还应当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γ源存放场所和射线计量仪


超声检测(UT)

仪器或设备

的基本要求

第3、4项

3.超声检测常用的JB4730标准规定的标准试块,至少有1套;

4.超声探伤仪自校验装置1套(自校准时需要;包括示波器及调试用试块等)


涡流检测

(ET)

无损检测项目类别



电磁检测(ET)


(2) 增加的内容










在“表5 无损检测仪器装备的基本要求”的“声发射检测(AE)”后增加以下内容:



无损检测项目类别

仪器或设备的基本要求

备 注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

1.双通道TOFD超声检测仪1台;

2.不同频率的TOFD探头至少3对(频率范围为2.5-10MHz);

3.带位置传感器的扫查装置及相关附件1套;

4.满足JB/T 4730.10要求的12-100mm对比试块1套;

5.满足JB/T 4730.10要求的12-100mm的模拟试块1套;

6.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1台;

7.满足JB/T 4730.3标准规定有关对接接头的标准试块1套




漏磁检测

(MFL)

1.智能腐蚀内检测器1台(检测精度见表6);

2.智能变形检测器各1台(检测精度见表7);

3.管道清管器1套;

4.管道内检测标准规定的灵敏度

调试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1套;

5.内检测数据分析软件1套;

6.地面标记模块50个;

7.管体腐蚀成像检测仪1台;

8.外壁漏磁检测仪1台;

9.超声波测厚仪2台;

10.有内检测器牵引试验场所




(3) 在“表5 无损检测仪器装备的基本要求”后增加表6、表7。

表6 智能腐蚀内检测器精度



检测内容

均匀腐蚀

点蚀

轴向沟槽

环向沟槽


检测概率为90% 时的深度

10%t

13%t

13%t

10%t


90%置信度时的深度尺寸精度

±10%t

±10%t

±15% t

±15% t


80%置信度时的宽度尺寸精度

±15mm

±15mm

±15mm

±15mm


80%置信度时的长度尺寸精度

±10mm

±10mm

±10mm

±10mm


轴向定位精度(m)

定标点距离的±1%


环向定位精度

±5°


注:t为管道壁厚

表7 智能变形检测器精度



检测内容

检测精度要求


轴向定位精度(m)

≤相对于定标点距离的1%


内径变化

≤±1%


椭圆度

≤±1%


弯头曲率半径D(mm)

≤±0.25D


弯头角度

≤±5°


八、原来“附件2”中的“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中的“(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的修改

修改为:“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

“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有以下类型:

“第一种,重组后的机构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应的法人组织合并变更登记(包括保留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lowest;);各分支机构检验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重组后的机构承担。

“注:分支机构的法人资格仅用于维持或办理分支机构员工于当地的社保与税务等事宜。

“第二种,以原有一个检验机构的名义,并以其为主体实施重组;参与重组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对全部参与重组机构的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实施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总部任命。

“第三种,多个机构联合后,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性,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未完全实施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的统一管理,不属于有效的合并重组。

“一、合并重组机构的核准程序为临时核准、换证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其中临时核准、换证申请的要求如下:

“1.临时核准申请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临时核准申请,并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临时核准申请报告。


“(2)重组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与各分支机构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约定。

“2.受理和审批

“接到临时核准申请后,核准机关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新机构无法在一年内取得新机构法人证书的可以延长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核准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申请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核准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二、鉴定评审补充要求

“1.第一种重组的机构,将其作一个整体进行鉴定评审,设有分支机构的,现场评审时对分支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2家。

“2.第二种重组的机构,将其作一个整体进行鉴定评审,现场评审时对分支机构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3.第三种重组的机构,各机构(原有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各申请机构逐一进行评审,对各机构分别颁发《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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