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考点4】恶意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P485)
1.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者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
2.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5】外商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2014年多选题)(P485)
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07:15
【例题·多选题】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中,专属适用中国法律、不得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有()。(2014年)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采购合同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考生应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不属于“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单元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制度
【考点1】商务部的核准与备案(2015年重大调整)(P485)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核准与备案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解释】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4)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者核准的凭证。
(2)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者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或者核准的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核准。
3.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我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考点2】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2015年重大调整)(P486)
根据2014年12月27日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1.核准与备案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改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或者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考点3】外汇管理(P503)
1.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2.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考点1】对外贸易的一般规定(P487)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称的“单独关税区的是()。(2014年)
A.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B.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京津冀一体化都市圈
D.海南经济特区
【答案】B
2.对外贸易经营者(2013年单选题)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解释】国家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目前,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涉及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类别,而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主要是烟草专卖品。国营贸易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3年)
A.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特许制,经营者需经审批并获得外贸经营资格
B.国家可以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C.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工商总局或其委托的
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答案】B
【解析】(1)选项A: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特许制,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2)选项B: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3)选项C: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个人,给予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权是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一大进步;(4)选项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货物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解释】自动许可申请仅具有“备案”意义,商务部对于申请应当许可,这也是“自动”的含义所在。
(2)限制进出口的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4.技术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解释】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限制进出口(2013年单选题)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解释】(1)自由进出口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2)限制进出口的: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是()。(2013年)
A.许可证管理
B.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C.配额管理
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
【答案】A
【解析】(1)货物: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2)技术: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考点2】反倾销措施(P494)
1.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