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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工程地质勘察的最终成果,是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报告是否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特点,关系到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能否安全可靠、措施得当、经济合理。当然,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勘察阶段,报告反映的内容和侧重有所不同;有关规范、规程对报告的编写也有相应的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

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八、4

刖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根据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程中,组织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的调查和研究,总结了行业勘察文件编制的经验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9 章,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

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同时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

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目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勘察纲要

4.

筑工程

一般规定

4.1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4.2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4.3

岩土参数统计

4.4

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4.6 结论与建议

5. 市政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5.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5.4 岩土参数统计

5.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5.6 结论与建议

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6.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6.4 岩土参数统计

6.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结论与建议6.6

7. 特殊场地

7.1 一般规定

7.2 特殊性岩土

7.3 边坡工程

7.4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9. 图表

9.1. 一般规定

9.2 平面图、剖面图和柱状图9.3 原位测试图表

9.4 室内试验图表

9.5 统计表

总则11.0.l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1.0.4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

1.0.5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相关责任及签章

2.0.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

确依据的技术标准。.

勘察依据什么标准合适?

1.优先满足任务要求(很多情况下通过设计要求提出);

2.优先满足勘察项目所属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土的定名、分类、地震效应评价等】2.0.2 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

2 基本规定

2.0.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

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

2.0.4 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0.5 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符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

2 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3 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4 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5 其他管理规定。

2.0.6 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

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7 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

2.0.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2.0.9 1 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

2.0.10 2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2.0.113 岩土参数统计;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 2.0.12.

5 结论与建议。

2.0.9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 或A4 ,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面及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2 目次;

3 文字部分;

4 图表;

5 附件(必要时)。

3 勘察纲要

3.0.1 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写。

3.0.2 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

3.0.3 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

3.0.4 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

3.0.5 1 工程概况;

3.0.6 2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3.0.7 3 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3.0.8 4 执行的技术标准;

3.0.9 5 选用的勘探方法;

3.0.10 6 勘察工作量布置;

3.0.117 勘探点回填及场地恢复;

3.0.12 8 拟采取的质量、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3.0.13 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3.0.14 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3.0.15 1 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2 3.0.16.3.0.17 3 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

3.0.18 4 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

3.0.19 5 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

3.0.6 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

3.0.7 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0.8 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 房屋建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2 4.1.1 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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