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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之制

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之制
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之制

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之制

武沐/王素英

【专题名称】宋辽金元史

【专题号】K23

【复印期号】2015年04期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京)2015年1期第65~74页

【英文标题】There Are Only the Title of Tuguan and No Institution of Tuguan in the Yuan Dynasty

【作者简介】武沐(1958-),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素英(1986-),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兰州嘉峪关 730020)。

【内容提要】元代是土官大量出现的时期,但是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制度,这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1)元代虽有土官,但元代史籍中很少用“土官”一词。(2)元代流官与明代流官名同实异,元代流官指的是流内官,与土官无关。与土官相对称的流

官是在明朝开始流行的。(3)元代没有明代那种专门针对土官的职官体系和土官制度,元代土官在册封、承袭、任用、升迁、惩罚等方面均与非土官无大的区别。(4)元代有针对土官世袭的制度,但这不是元代独有,仅凭这一点不足以断定元代有土官制度。

【关键词】元代/土官/制度/辨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土官制度(亦称土司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向来被学术界所关注,近年来更是热议的

焦点,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观点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许公武首倡“土司制度肇始于秦汉

之世”;①凌纯声提出“土司之起源……其起源甚早,如蜀汉昭烈授罗伽李恢为郡功曹书佐、主薄,晋帝用兴古爨琛做本郡太守”;②朱祖明、刘介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宋代;③

杜玉亭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④江应樑、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明代。⑤这其中

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兴盛于明朝,衰落于清朝的观点影响最为流行,李幹《略论元代土

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⑥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⑦等多数论著均持此说。之所以会有

如此多的分歧,与如何定义“土官”有直接关系。如果认为“土官”是中央政府授予土著

之人的官,使之世护其民、世领其地,或者认为“土官”即少数民族官员的话,那么“土

司制度肇始于秦汉之世”的观点便可成立,而唐朝“羁縻府州”的首领亦可视为“土官”。如果认为土官制度是在“土官”一词出现后,针对土官而形成的一种制度的话,那么土官

制度的出现或可在元代,或可在明代。本文同意江应樑、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明代

的观点,并愿在同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此类问题进行辨析。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二、元代的流官与土官

(一)元代的流官

元代的“流官”与明代的“流官”名同而实异。元代流官称谓沿袭了唐宋以来的传统。唐朝官制是三省六部制,有文官和武官两大体系。文官体系分为流内官与流外官。流内官

为九品十八级,且从四品开始,每级又分为上下两等;流外官也分为九等,只是流外官实

际上不属于官,只能称为吏。同时在流内官中又有散官与职官之分,散官没有实际权力,

仅挂名而已,地位完全比不上职官。《旧唐书·百官一》载:“亲王国令,旧规流内正九品,太极年改。公主家令,旧规流内正八品,太极年改。”《新唐书·百官一》载:“凡

流外九品,取其书、计、时务,其校试、铨注,与流内略同,谓之小选。”《宋史·太祖三》载:“诏中书吏擅权多奸赃,兼用流内州、县官。”《宋史·礼二十一·宾礼三》

“百官相见仪礼条”载:“公参之礼,列拜堂上,位高受参者答焉……流外见流内品官,

并趋庭。”《元典章·吏部》卷2“官职二”对流内、流外官吏亦有详尽规定,如“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受宣者”迁转规定:

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已受江南勾当任回:受宣者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拟同正八;历受敕者:正、从六品拟同从八品;七品、八品拟同正、从九品;正、从

九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

该条下有“至元新格”规定:“诸在流品人员,凡能任繁剧,明达吏事,深识治礼或

器非一用”;“内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据应入流品有出身吏员、译史人等,亦自

至大二年正月以前入役者,考满加散官一等”;“迁调官员”“军官、匠官、站官、医官、

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职官荫子例”:“今江南历仕官

员荫叙定例:正六品官子巡检内任用,渐次转入流品;从六品子,止于近上钱谷官,虽任

数十界,别无入流之例”。《元史·选举志二》“铨法上条”载:“凡匠官……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给食钱。”

将流内官省称为“流官”至迟在金代就已出现,元代开始流行。《金史·宪宗传》载:“有司言,诸路猛安谋克,怙其世袭多扰民,请同流官,以三十月为考。”《元典章》中

流官一词多见记载。《元典章·吏部》卷2“官职二·品官子孙当儤使”载:“今议得:若依已拟,止于六品、七品子孙内当儤使者,满日诠注流外监当儤使,切缘三品以下至五品

子孙便于合得品从叙用流官。”《元典章·吏部》卷3“官制三·杂职依前考第品级迁升例”载:“流官内选用者,任回,理流官月日。”《元典章·吏部》卷5“职制二”有“流官五品以上封赠”、“流官封赠通例”等规定,如“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尚书省次第议行封赠之制”。《元典章·吏部》卷6“吏治职官吏员”规定,内外诸衙门、令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人等,一半应由无过文资流官内选取。《元史·选举志一》“科目条”载:“流官子孙荫叙……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

以上者,与教授。”《元史·选举志三》“铨法中”载:

大德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流官于巡检内用,杂职于省劄钱谷官内用……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

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凡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

《元史·百官志六》载:“经正监条”:“监卿、太监、少监并奴都赤为之,监丞流

官为之”。《元史·百官志八》“序”载:“每所置提领一员,正八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流官内铨注。”

明初“流官”一词仍可指流内官,如《明兴野记》洪武元年十二月载:“是年,上命

织五彩诰命……楷书文章,新旧勋迹,所授散官及姓名于上,分某卫某所,或世袭、或流官。”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明人所言的流官不仅包括了流内官,而且还包括了流外官以及

正军的所有军职官员。这说明明代“流官”一词虽然是从元代“流官”一词演变而来,但

只是沿用了元代流官的称谓,其内涵较元代要宽泛得多。明代的流官已成为一个泛词,除

土官外,基本都是流官。现代一些论著中往往将明代流官一词解释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所以称之为流官,颇有望文生义之嫌。明代的流官固然可以全国范围内调动,但唐宋

乃至元代的流官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动,所以流动只能是明代流官的特点之一,而不是

称之为流官的原始。

(二)元代的土官

1.元代史籍中的土官

“土官”一词的含义大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作为礼仪中的官名、五行属土之官或土地

神出现的。这在《礼记·月令》、唐陆龟蒙《祝牛宫辞序》以及《宋书·礼志四》中可见

记载,但这一类土官与本文的讨论无关。⑧另一类是作为土著首领的“土官”。这在宋代

以前鲜见记载,宋代开始零星使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18载:元祐三年(1088)十二月丁酉,“枢密院言,归明土官杨昌盟等乞依胡田所请,存留渠阳军,县依旧名,事应旧送

县者,令渠阳寨理断,徒已上罪即送沅州”。洪迈《容斋四笔·渠阳蛮俗》载:“蛮酋自

称曰官,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幙,邦人称之为土官”。南宋范成大撰《桂海虞衡志校注·志蛮》载:北宋皇祐四年(1052),广源州壮族首领侬智高起义失败后,朝廷“因其疆域,参

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凡五十余所。推其雄长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制如官军”,“有知州、权州、

监州、知县、知洞,皆命于安抚,若监司给文帖朱记”。⑨这些壮族首领被一些现代学者

称之为广西土官的肇始,但值得一提的是,《桂海虞衡志校注·志蛮》的作者并未使用

“土官”一词。

元代亦很少使用“土官”一词。如元代官方法律文献《元典章》中“土官”一词仅在

同一案例中出现过两次。⑩在元代丞相脱脱和史官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的《宋史》、《辽史》、《金史》中,“土官”一词也仅在《宋史》中出现过1次,(11)仍然与宋代渠阳蛮有关,其载:“后以渠阳为诚州,命光僭之子供备库使昌达、供备库副使杨昌等同知州事,

而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皆罢戍,择授土官,俾乂间毁楼橹,撤官舍,护领居民入砦。”(12)

不过相较“土官”而言,元代史官更愿意用“土人”、“土兵”等词。《宋史》中

“土人”一词出现过44次,“土兵”一词出现过33次,这其中还有几处“土人”的记载或

可作为“土官”存在的佐证。《宋史·地理志六》“广南西路”载:“广南东、西路……

民性轻悍。宋初,以人稀土旷,并省州县……大率民婚嫁、丧葬、衣服多不合礼。尚淫祀,杀人祭鬼。山林翳密,多瘴毒,凡命官吏,优其秩奉。春、梅诸州,炎疠颇甚,许土人领任。”《宋史·职官志十一》“俸禄制上”载:

客省及皇城以下诸司副使,二十千。内殿承制,十七千。崇班,十四千。春绢各五匹,冬十匹,绵三十两。带阁门祗候并同。供奉官,十千。带阁门祗候者,十二千。春绢四匹,冬五匹,绵二十两。侍禁,七千。带阁门祗候者,一十千。殿直,五千。带阁门祗候者,

九千。并春、冬绢各四匹,冬绵十五两。三班奉职、借职,四千。春、冬绢各三匹,钱二千。下茶酒班殿侍,一千。春、冬绢七匹,冬绵十五两。下班殿侍,七百。春、冬绢各五匹,二项并蕃官并土人补充者。

《宋史·食货志上三》“漕运条”载:“绍圣二年,置汴纲,通作二百纲。在部进纳

官铨试不中者,注押上供粮斛,不用衙前、土人、军将。未几,复募土人押诸路纲如故。”不仅如此,在元代史籍中“土人”一词更是大量出现,且“土人”遍布大江南北。然而即

使如此,宋人、元人不常用“土官”一词确属事实。

2.明人笔下的元代土官

明人笔下的元代土官多集中在《元史》等史籍中。笔者将此类土官大体分为三种:

第一类是明人笔下的宋代土官。《元史·世祖十一》载:“至元二十四年冬十月乙酉……罗北甸土官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并内附。”至大三年(1310)正月,湖广省

乖西带蛮阿马等联结万人入寇,元廷遣万户移剌四奴领军千人,及调思、播土兵并力讨捕。

(13)至大四年(1311)十一月,“立乖西府,以土官阿马知府事,佩金符”。(14)《元

史·泰定帝一》载:“泰定元年二月丁亥,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万来降,土官三百六十

人请朝。湖广行省请汰其众还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觐,从之。”《元史·文宗二》载:“天历二年二月癸丑,诸王月鲁帖木儿等至播州,招谕土官之从囊加台者,杨延里不花及

其弟等皆来降。”《元史·顺帝五》载:“至正九年夏四月辛丑,师壁安抚司土官田驴什用、盘顺府土官墨奴什用降,立长官司四、巡检司七。”《元史·顺帝七》载:“至正十

六年春正月戊申,云南土官阿芦降,遣侄腮斡以方物来贡。”《元史·外夷传三·缅传》载:

云南省遣云南诸路宣慰使都元帅纳速剌丁率蒙古、爨、僰、摩些军三千八百四十余人

征缅,至江头,深蹂酋首细安立寨之所,招降其磨欲等三百余寨土官曲蜡蒲折户四千、孟

磨爱吕户一千、磨柰蒙匡里答八剌户二万、蒙忙甸土官甫禄堡户一万、木都弹秃户二百,

凡三万五千二百户,以天热还师。

《元史》乃明代史官所撰,但其中有如此多的宋代土官,究竟是宋代原本就称其为土官,还是明朝史官根据明人的习惯称这些宋代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结合上述可知,还

是后者为主。

第二类是明人笔下的元代土官。蒙古人在统一中国过程中,为了巩固和扩大政权基础,相继采用了“参用汉人”、(15)“参用南人”、(16)“参用土人”(17)的政策。土官就是

在蒙古统一江南的过程中,伴随“参用土人”而出现的。《元史·世祖十三》载:“金竹

府知府扫闾贡马及雨氈,且言:‘金竹府虽内附,蛮民多未服。近与赵坚招降竹古弄、古

鲁花等三十余寨,乞立县,设长官、总把,参用土人。’”《元史·顺帝一》载:“平伐、都云、定云酋长宝郎、天都虫等来降,即其地复立宣抚司,参用其土酋为官。”《元

史·地理四》“木来军民府条”:“中书省奏置散府,以布伯为达鲁花赤,用其土人马列

知府事”。《元史·百官志七》“诸蛮夷长官司”载:“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

其土人为之。”《元史·世祖十四》载:

至元二十九年九月丁卯,中书省臣言:“茆灊、十围、安化等新附洞蛮凡八万,宜设

管军民司,以其土人蒙意、蒙世、莫仲文为长官,以吕天佑、塔不带为达鲁花赤。八番斡

罗思招附光兰州洞蛮,宜置定远府,就用其所举秃干、高守文、黄世曾、燕只哥为达鲁花赤、知府、同知、判官”。制曰:可。

《蒙兀儿史记·昔里钤部传》附《爱鲁传》载:至元十三年(1276),特磨道首领侬士贵、左江土酋李维屏、右江土酋岑从威等二千余人至云南行省,各持土物纳款,“是岁广

中降者八十余州,籍四十万户,东招靖江,南开广道,不劳一矢而安定”。《元史·成宗二》载:“大德二年冬十月壬戌……立平珠、六洞蛮夷长官司二,设土官四十四员。”

《元史·地理志》载:“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赴阙,定其地

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听顺元路宣抚

司节制。”

元代之所以大量任用土官,除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外,统治中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

即“参用土人”大多是在民族成分复杂、朝廷鞭长莫及的西南边远地区实施。对于蒙古人、色目人而言,因畏惮瘴疠,大多不敢到这些地区赴任,有的地方甚至连汉人也不愿去,所

以不得不“参用土人”。《元史·世祖十二》载:“湖广省言:‘左、右江口溪洞蛮獠,

置四总管府,统州、县,洞百六十,而所调官畏惮瘴疠,多不敢赴,请以汉人为达鲁花赤,军官为民职,杂土人用之。’”《元史·仁宗三》载:“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元史·选举志三》“铨法中条”载:“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

不许铨注。”《元史·赛典赤瞻思丁传》载:“又患山路险远,盗贼出没,为行者病,相

地置镇,每镇设土酋吏一人、百夫长一人,往来者或值劫掠,则罪及之。”可见土官的使

用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用的特殊措施,它是蒙元职官体制的一种补充和延伸。

除流内官外,土官亦可担任流外官。《南村辍耕录》卷2“土人作掾”载:“至元间,别儿怯不花公为江浙丞相,议以本身所辖土人不得为掾史。时左丞佛住公谓曰:‘若然,

则中书掾当用外国人为之矣。’相有赧色,议遂不行。”

第三类是受明人影响而泛化的土官。《明太祖实录》卷67洪武四年七月乙未载:“遣

工部主事王伯彦往河州赐山后七驿世袭土官劳哥等文绮、银椀。”这条史料中的土官劳哥

在《明兴野记》中记为土官剌哥。《明兴野记》载:

(洪武四年)二月……韦正遣人招抚山后好来、阿仁、剌哥、美吉、朵的、云都、亦思

麻因等七站人民。并下缺军总旗仲与等七人,委监站掌印,以土官为副,共牧人民。以归

德州土官王伦奴为千户,设西番、达达二百户所,具奏。上准设,给以诰敕……

(洪武十一年)六月……以陕西都指挥叶升代镇河州……十一月,剌哥站土官剌哥率合

族酋长,以牛、羊、马匹、羊毛至河州易粮。升见头畜无数,欲尽得之,诡文密奏西番侵

河州。上允其奏,悉收诛之。升拘番货牛、羊、马匹,尽入私家,其余六站番民,闻之皆

遁去,朵甘思、乌思藏之路自此亦梗,不复通往来矣。(18)

对于这几条记载中的土官剌哥,包括明朝人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是元代遗留下来的

土官,但此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从人名上看剌哥很像是蒙古人,而元代绝不将蒙古人称

为土人或土官;第二,如果是明代的土官,则明代驿站属流官系统,也不可能称其为土官。所以这应该是明朝初年的人按照明朝的理解将本不应称为土官的蒙古人泛称为土官。类似

的情况还有,《明兴野记》至正二十六年载:“四月,克泗州,徐州土官参政升(陆)聚降”。《明兴野记》洪武二年四月载:

至巩昌,土官汪灵真保率军民以降……十二月,达遣大都督冯胜追思齐至临洮,土官

平章赵脱儿挟思齐出城降……达以二城降兵土著者仍为土著,客兵分调各卫听征……八月,遣凤翔卫指挥韦正领全卫马步兵,请临洮代之……河州土官院使锁南领番戎至城下哨掠。

《明兴野记》的作者俞本是明初随邓愈一路征战到河州,并将其所见所闻以编年体的

形式记录下来。这其中所说的土官汪灵真保属色目人,土官平章赵脱儿为吐蕃人,亦属色

目范畴,河州土官院使锁南为蒙古人,元朝官方是不会将这些人视为土官的。如《元史》

卷4《世祖一》载:“中统二年六月丙辰,以汪良臣同签巩昌路便宜都总帅,凡军民官并听良臣节制。”《元史·世祖十二》载:“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己酉,巩昌汪惟和言:‘近括

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帝曰:‘汝家不与它汉

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元典章·吏部》卷1“官制一·拾存备照品官杂职”中便宜都总帅为正三品官员。《元史·汪世显传》中也未将汪世显、汪良臣、汪惟和及其

后裔汪灵真保等称为土官,可见这是元末明初民间汉族人将所有少数民族首领泛称为土官

所致。

考察了元代流官与土官之后不难发现:(1)元代土官大体可归类为两大性质的土官,一类是未被朝廷任命的土官,即土酋;一类是被朝廷任命的土酋,属于元朝官僚体系之内的

官员。(2)元代土官并不像明代那样是相对流官而言的,元代土官既可以是流内官,也可以是流外官,既可以是文职,也可以是武职,并无“文”、“武”之分。元代的流官仍然沿

袭了唐宋以来称谓,主要指九品十八级的流内官(含杂流官)。明代学者以及现代学者往往

用明代人的习惯理解元代流官,以至于留下了元代也有与土官相对应的流官的印象,这是

一个隐形的误区。(3)元代“土官”一词的使用并不广泛,《元史》中“土官”一词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大多为明史官按照明代的习惯所致。(4)元代土官仅仅是一个表明身份的称呼,指此官职为土人担任,用今日的话说就是“本土官员”或“当地干部”,并不能证明元代

是否存在着土官制度。

三、元代没有土官制度

所谓土官制度是针对土官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以往学者在论述元代存在土官制度时,大多从元代的职官体系、土官世袭、土官册封、土官选用、升迁、惩罚等方面入手,本文

也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辨析元代并没有针对土官而建立的一整套土官制度。

(一)职官体系。元代并不存在针对土官设置的一整套职官体系,如《元典章·吏部》

卷1“官制一·内外诸官员数”中是将元代内外诸官员分为有品级官员与无品级官员,而不是分为流官与土官两大类。在有品级官员中又分为朝官、京官、外任官,而朝官、京官、

外任官类下又分有色目、汉官等,却未将土官单独列为一目,即所谓“江南归附之初,民

情风土特异,除授官员,南循资格。在后评定日久,南北通除,别无升等之例”。(19)元

代土官出身于军政合一的部落,但土官一经封授,既可以是职官,也可以加授散官称号。《元典章·吏部》卷1“官职一·职品”所载的各级职品中均将土官所担任的官职列入其中,如从二品流内官中就将荆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南、沿边溪洞宣慰使,福建、八

番顺元等处、广西两江、大理金齿等处宣慰使司元帅,广南西道、乌撒乌蒙等处、罗罗斯、曲靖等路、临安广西元江等处宣慰使兼管军万户等列入。《元史·文宗四》载:至顺二年五月己丑,置八百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以土官昭练为宣慰使都元帅。又置

临(江)[安]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孟定路、孟肙路并为军民总管府,秩从三品。者线、蒙庆甸、银沙罗等甸并为军民府,秩从四品。孟并、孟广、者样等甸并设军民长官司,秩从五品……庚寅,立云南省芦传路军民总管府,以土官为之,制授者各给金符……

癸巳,云南威楚路之蒲蛮猛吾来朝贡,愿入银为岁赋,诏为置散府一及土官三十三所,皆

赐金银符。

《元史·太平传》至正十五年载:“时诸军久出,粮饷苦不继。太平命有司给牛具以

种麦,自济宁达于海州,民不扰而兵赖以济。议立土兵元帅府,轮番耕战。”

有学者将元代土官分为:行中书土官,宣慰使司土官,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土官,路总管府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县丞土官,州县及秩如下州的长官司土官,

土巡检、土千户、土酋吏之类土官等七大类,(20)这也是大多数支持土官制度建立于元朝

的学者最常用的论据之一,并将其视作元朝土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元朝的一项重要创造。殊不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只有在明朝才成为土官专用的职官,元代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是最普通的地方行政机构之一,其长官多为蒙古人、色目人,并不是土官特

有的职官,只有“土人为之”者方可称为土官,但并不代表这些“司”就是土司。《元史·百官七》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

请则为达于省。”《元史·世祖二》载:“中统三年十二月丁巳,立十路宣慰司,以真定

路达鲁花赤赵瑨等为之。”即使是西南边远地区由土官担任首领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

司等,即所谓“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21)亦

如前所述,其性质依然是职官,土官只表明担当者的民族身份,而不是一种官制。同样土

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职官也仅仅表明了担当者的民族身份,而不是一种土官性质的官制。

(二)册封制度。许多论著还将元代土官的诰敕、印章、虎符、朝贡等列为土官制度的

内容。诰敕、印章、虎符、朝贡等制度在《元典章·礼部》中有详尽的记载,作为元代土

官固然要遵守这些制度,但这些制度是全体官员都要遵守的,并不是针对土官建立的,它

是元代职官的基本制度,而不是元代土官独有的制度。

(三)选用、升迁、惩罚。元代土官在选用、升迁、惩罚等方面既有同于非土官的地方,也有别于非土官之处,这是元代土官较为特殊的方面。《元史·选举志二》“铨法上条”载: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军民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

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

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保,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元史·选举志三》“铨法中条”载:“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

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保举是元代选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官与军官均可依

例保举,《元典章·圣政》卷1“典章二·举贤才”载:

天下之大,不可亡治,择人乃先务者也。仰御史台、翰林院、国史(院)、集贤院、六部,于五品以上诸色人内,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已上,行省、行台、宣慰司、肃政廉访

司各举五人。务要皆得实才,毋但具数而已。

从制度层面讲,土官与非土官同样可保举,但由于土官保举“多有泛滥”,才出现了

上述记载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这不属于制度层面的规定,只是执行政策中的一些措施。

元代对于“有勋劳”的土官是要进行升赏的,相反则要惩罚。《元史·刑法二》载:“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

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查《元典章》并无此项规定,但《元典章·吏部》卷2“官制二·选格”中有一条记载与此相关,其载:“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除达鲁花赤、回回官员另行定夺。”这说明土官与外任官执行的是同一规定,只是在执行

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吏“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所以有关土官“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的规定并不表明是针对土官专门制定的。

元代对于边远地区任职者的期限、考核亦有涉及到土官的记载,《元典章·吏部》卷2“官职二·远方官吏月日”载:

吏部呈:钦奉圣旨节该:“诸衙门令史、译史、宣使人等,今后一百二十月为满”。

钦此。本部议得:远方令史、译史人员等月日内,甘肃、福建、四川,此间发去九十月为满,土人一百二十月。两广、海北海南道,此间发去八十月为满,土人一百二十月。云南

行省八十月为满。俱呈找详。都省议得,下项去处虽系远方,平顶日久,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自大德元年三月初七日以后勾当人员,此间发去者俱以九十月为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元史·选举志四》“考课条”亦载:

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

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

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合准

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上述记载表明,按照元朝通例,各处行省令史,通例任满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土

人依例也是以一百二十月为满,后经部议,以九十月为满,只有在云南、甘肃、福建、四

川等边远地区任职的非土官可适当缩短任职期限,一般为六十至九十月为满。由此可见,

元代土官与非土官在任职期限方面执行的是同一法律和同一标准。

在惩罚方面,《元典章·新集》卷6“刑部·土官取受无禄同有禄人断”载:

延祐七年二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延祐七年九月十七日奏过事内一件:“御史台官人每,备着陕西行台文书,俺根底与

文书有:‘云南建昌路张姓的同知,因事取受人的马匹上头(事),本处廉访司官要了他的

招状,依例断七十七下,例降散官二等。他是本土人有。依先定来的(例),依旧勾当’。

么道,说将来的上头,俺叫刑部定拟呵,‘是本处土官无禄人有。依无禄例,减一等,断

六十七下,依旧勾当’。么道,定拟了,呈与俺文书有。俺商量来:待异者无禄减等断罪呵,土官犯罪不殿降,依旧勾当,更兼承袭父兄的职事。他是受宣命的人有,难比无禄的人。如今将他依着有禄人的例要罪过,今后拟这般土官犯赃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省咨请钦此实行。

《元典章·圣政》卷2“典章三·霈恩宥”载:“湖南、云南边境诸蛮,互相仇杀,掳掠人民。如能悔过自新,即与免罪。”《元史·刑法二》载:“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

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雠杀者,坐以叛逆之罪。

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上述记载透露出如下信息:(1)土官中有无禄土官与有禄土官之分。(2)元代无禄土官有罪或可享受一定的减罪处罚,

如“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或“本处土官无禄人有,依无禄例,(罪)减一等”。(3)这些规定都具有地域性,如“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明确指的是云南土官,而左右两江所部土

官似乎并不在此规定之内。《元史·吕思诚传》载:“思诚纳印绶殿前,遂出佥广西廉访

司事。巡行郡县,土官有于元帅者,恃势鱼肉人,恐事觉,阴遣其子迓思诚于道,思诚缚之,悉发其阴私,痛惩其罪,一道震肃。”实际上元代对待土官的原则是“叛则讨之,服

则舍之”,(22)并不是一味怀柔。如果认为蒙元统治者自身属于边疆夷狄,较少有“华夷

有别”、“内华夏、外夷狄”的大汉族的正统观,对其他边疆蛮夷的防范较少。这种观点

只说对了一部分。在汉族统治者的“华夷之辨”中的确是将境内民族分为“华”与“夷”

两大类,即“华夷之辨”,且“华夷有别”。蒙元统治者虽然较少有“华夷之别”的区分,但民族等级观念更为突出,不仅有蒙古人与色目人之别,蒙古人与汉人之别,而且还有蒙

古人与南人之别,蒙古人与蛮夷之别。这其中蛮夷的地位最低,而元代土官基本为蛮夷,

所以针对上述记载而言,元代土官所享受的减罪处罚应当是有限的。(4)这些规定亦存在着一定的时限性,如无禄土官,罪减一等只存在于延祐七年(1320)以前,按照上述记载,延

祐七年后,大凡受宣命的土官犯赃,难比无禄之人,只能“依着有禄人的例要罪过”。总

之上述这些规定既存在着有别于非土官之处,也存在着相同之处,但就不同之处来看,基

本上属于“有例可依,无法可循”的性质,大多为临时性、区域性的规定,属政策层面,

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即国家制度层面。

(四)世袭制度。《元史·仁宗三》载:“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元代土官可以世袭在许多论著中同样被列为元代土官制度的主要

内容,但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那就是世袭乃土官与生俱有的属性,没有世袭土官也就不

成其为土官,但是部落首领世袭历代如此,并非元代创新或独有,元代只是沿袭了前朝的

做法。从“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来看,元朝将土官世袭纳入职官管理体系,更多的是着

眼于土官能否按照元朝规定的继承资格和继承顺序承袭,而不是废除这一制度。如《元史·世祖八》载:至元十七年(1280),“亦奚不薛病,遣其从子入觐。帝曰:‘亦奚不薛

禀命,辄以职授其从子,无人臣礼。宜令亦奚不薛出,乃还军。’”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制

度配合,单独拿是否允许世袭作为元代有土官制度的论据不足以说明问题。实际上,元代

土官世袭与元代职官荫子、军官承袭是一脉相承的。元代职官荫子、军官承袭制度已非常

完备,这在《元典章·吏部》卷2“官制二”之“承荫”、“承袭”、“儤使”中对职官子、军官子、低品级职官子的承荫、承袭、儤使讲得十分详尽。如果说职官荫子、军官承袭是

七品以上普通职官以及军官所享受的特权,那么世袭则是土官享有的特权,是元代秩官荫

子制度在土官的延伸,虽有差别,但性质是相同的,它不是制度上的问题,是土官本性所

决定的细节上的差异。

(五)元代土官有纳赋税者,也有不纳赋税者,这要视土官归附元朝中央的程度而定。《元史·信苴日传》载:世祖忽必烈平定大理,大理旧主段兴智入觐,险地图,“条奏治

民立赋之法”。《元史·世祖七》载:至元十六年(1279),纳速剌丁将大理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界内,招忙木、巨木秃等寨三百,籍户十一万二百,“诏定赋租”。纳过

赋的土官很可能享有俸禄,而不纳赋的土官则无俸禄,所以上述《元典章·新集》卷6“刑部·土官取受无禄同有禄人断”所载土官分为有禄土官与无禄土官,很可能区别就在于此,而这也是元代土官与普通职官的一大区别,即部分不纳税赋的土官只有品,没有秩,不享

有俸禄,这其中未入流的低级土官最多。但这些均无法构成判断是否存在土官制度的因素。

注释:

①许公武:《土司制度考略》,《中国边疆》1943年2月第1卷第1期。

②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上、中、下)》,《边政公论》1943年第2卷第11、12期;1944年第3卷第1、2期。

③参见朱祖明:《改流前之天全土司》,《康导月刊》1943年12月第1卷第2期;刘介:《宋代僮族地主在土官统治下的经济形态》,《民族团结》1963年3月号。

④参见杜玉亭:《试论云南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团结》1963年2月号。

⑤参见江应樑:《略论云南土司制度》,《学术研究》(昆明)1963年第5期;张永国:《也谈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昆明)1964年第3期。

⑥李幹:《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

⑦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⑧《宋书》卷17《礼四》有“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的记载,但

与本文无关。

⑨范成大撰、严沛校注:《桂海虞衡志校注·志蛮》,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元典章·新集》卷6“刑部·土官取受无禄同有禄人断”。

(11)《金史》卷15《宣宗中》载:“遣监察御史粘割梭失往河中、绛、解等郡,同守

土官商度可保城池。”这里的土官是指守土之官,并非本文所指的土官。

(12)《宋史》卷494《蛮夷传二·城徽州传》。

(13)参见《元史》卷23《武宗二》。

(14)《元史》卷24《仁宗一》。

(15)《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6)《元史》卷14《世祖纪十一》。

(17)《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

(18)陈学霖:《史林漫识》附录(三)俞本《明兴野记》(《纪事录》),中国友谊出版

社2001年版。

(19)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吏部》卷2“官制二·承荫”之“职官荫子例”,中华书局、天津出版社2011年版。

(20)参见李幹:《略述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

(21)《元史》卷91《百官七》。

(22)《元史》卷120《立智理威传》。

元代元杂剧的体制特点

第六编元代文学 第二章元杂剧的体制特点 各个朝代代表性的文学样式 ?唐诗 ?宋词 ?元曲——散曲、剧曲 ?明清小说 元曲——包括散曲、剧曲 ?散曲——属于诗歌;包括“小令”和“套数”; ?剧曲——属于戏曲;即北曲杂剧,即“元杂剧”,标志着中国古代戏曲的成熟。?元代的戏曲种类——除了杂剧以外,还有南戏。 散曲 ?宋词后兴盛起来的特殊的诗体 ?散曲的每个曲子都有一个曲牌,分属不同的宫调 ?散曲包括“小令”和“套数”两种主要形式 小令 ?独立的只曲,与词的差别: –用韵加密,几乎句句押韵 –无双调、三叠或四叠的调 –可在本调之外另加衬字,更自由地表达思想感情 套数 ?也称散套,由两首以上的同一宫调的曲子相联而成,一韵到底,中间不换韵。?短的只用两个曲牌,长则可连用几十个曲牌。 ?“尾”或“尾声”作为最后一个曲牌。 第一节元杂剧的兴盛 一、元杂剧的兴盛原因 1.元杂剧兴盛的内部原因 2.元杂剧兴盛的外部原因

1.元杂剧兴盛的内部原因——元杂剧是融合了各种表演艺术形式而形成的一种完整的、成熟的戏剧形式。 ?唐代到宋金——中国戏曲形成时期 –唐代参军戏 –宋代的宋杂剧及其他说唱文学 –金代的金院本 参军戏: ?也称“弄参军”;始于东汉、盛于唐代的早期戏剧形式。 ?主要有参军、苍鹘hú两角色。一问一答,科白为主 ?“参军”以滑稽的语言、诙谐的动作进行表演,“苍鹘”嘲骂、以砌末敲打“参军” ,使观众笑乐。 ?戏剧划分行当之始。 宋杂剧: ?由艳段、正杂剧、杂扮三部分组成 ?艳段类似话本的“入话” ?正杂剧演出完整的故事,共有两段 ?杂扮多为调笑谐谑性质的段子 ?宋杂剧角色为4-5人 金院本: ?金院本来自于宋杂剧 ?南宋时,北方艺人继续演出的杂剧,并逐渐发展形成“院本”。 ?“院本”即在“行院”中演出的杂剧。“行院”指歌舞行乐之地。(行háng) 鼓子词: ?宋代民间兴起的一种说唱伎艺; ?用同一词调反复演唱,主要以鼓伴奏; ?分说唱相间、只唱不说两种形式; ?北宋赵令畤zhì有《商调·蝶恋花》鼓子词,讲述张生、莺莺故事。 蝶恋花(第四首) 赵令畤 庭院黄昏春雨霁。 一缕深心,百种成牵系。 青翼蓦然来报喜,鱼笺微谕相容意。 待月西厢人不寐。 帘影摇光,朱户犹慵闭。 花动拂墙红萼坠,分明疑是情人至。

元代的重要制度

四、元代的重要制度 (甲)中央政制: (一)由来: (1)两府: 一、北宋立国,以中书省主政,枢密院主军,文武对峙,号称「两府」。到南 宋孝宗时,更裁三省长官,以左右丞相代之,三省权力由是尽并於中书。 二、蒙古虽起自漠北,对汉制无所可否,但入主中原後,欲在某程度上以汉制 治汉地。因此在立制上,多人以汉臣意见为依归。汉族士大夫多视宋为文 化正统,故建议元仿宋制,而不效金夏之制。 三、蒙古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立中书省。及忽必烈称帝,建国曰元, 又依宋两府之制,立枢密院主军。 (2)尚书省: 一、元起自北方,其制不少仿自北方的金。金朝亦行三省合一之制,以尚 书省为宰相机关,直辖六部。元代由中书省直统六部之制,大体源於此, 只是易尚书为中书。 二、故在不少大臣心中,仍以中书省不过主出令,以之为唯一宰相机关实 为不当。因此自世祖至武宗之世,尚书省三立三废。可见,元制亦有源於 金制部分。 (3)宣政院: 一、蒙古起於漠北,元制亦有不少因应游牧民族的习尚而建,为中原政制所 无。蒙古崇尚喇嘛教,延八思巴为国师,对宗教极为重视。 二、又以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对帝国内不同种族间问题亦极重视。故在灭宋 前,即设宣政院主宗教及民族事务,不受中书省管辖。 (二)特色: (1)三省权力合而为一: 一、元以中书省为唯一宰相机关,直辖六部,裁尚书、门下二省。其後,更规 定「自今除枢密院、御史台、其余诸司及左右近侍,敢有隔越中书奏请政 务者,以违制论。」元代虽尚书省曾三立三废,但存在时间仅有八年。 二、宰相职衔迭有变化,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定制为八府宰相,依 次为右左丞相(正一品)、平章政事二员(从一品)、右左丞(正二品)、 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但可依情况虚置某些职位。 三、元代六部每部有尚书三员,正三品,均直接听命於中书省。元人尚右,故 右丞相为中书省的首席。元代经常以其中一员丞相总理省务,或虚置一丞 相位,或令其中一人主省政,故相权较宋代更集中。 四、元以枢密院主军事及宿卫,以知院(从一品)六人主之。枢密院法定地位 比中书省低,移文中书时用「呈」字。又八府宰中例有二、三人兼知院, 使宰相可过问军事。可见,元代军政大权大体集於中书,其法定权力比宋

元代行省制特点和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特点和历史作用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

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o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

元朝行省制度的内容

元朝行省制度的内容 1、在中央设中书省管理中央 2、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管理地方 3、设宣政院管理西藏 4、设澎湖巡检司管理琉球(今天台湾) 元朝民族融合的表现及作用 表现:1、汉人开发边疆 2、边疆各族内迁 3、契丹、女真等族汉化 4、回族开始形成 作用:促进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融合。 明加强君权的措施 朱元璋1、改革行政机构,加强君主权力、中央:废丞相,设六部、地方:废 行中书省,设三司2、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3、八股取士

明成祖1、削藩2、增设特务机构东厂 清朝君权强化的措施: 1、从议政王大臣会议到军机处的设立(雍正) 2、大兴文字狱(康熙、雍正、乾隆时最盛) 清朝前期是怎样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 1、统一台湾,设置台湾府 2、抗击沙俄,雅克萨之战,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 3、加强对西藏的管理,册封达赖、班禅制度,设置驻藏大臣 4、加强对新疆的管理,平定大小和卓叛乱,设伊犁将军,妥善安置回归祖国的土尔扈特部 清朝“闭关锁国”政策的原因?表现?影响 原因: 1、清朝统治者坚持以农为本的传统观念,推行“重本抑末” 政策 2、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稳定 3、他们认为天朝物产丰富,无所不有,不用同外国进行经济交流 4、清朝统治者担心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外国侵略,危及自己的统治 表现: 1 、实行严厉的禁海政策 2、只开广州一处作为对外通商口岸,规定由政府特许的“广州十三行”统一经营管理贸易 影响: 1、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 2、清政府闭关锁国,看不到世界形势变化,未能适时地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使中国在世界上逐渐落伍了

元代行省制度&汉代中外朝制度

元代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汉代中外朝制度 中朝即内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近臣所构成;外朝又称外廷,指丞相、御史大夫和九卿组成的官僚机构。 西汉初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丞相多由功臣列侯充任,权力极大。他们既能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令、辅佐皇帝总管全国政务,又能督察中央百官和地方二千石郡守、王国相。丞相权力的强大影响皇帝的集权。汉武帝时,为了限制丞相的权力,加强专制皇权,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这样,在宫廷内逐渐形成了新的决策机构——中朝。由尚书、侍中、常侍等组成中朝之职。以丞相为首组成的官僚机构则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外朝。自从中外朝分立之后,中朝决策,支配外朝,丞相的权力日益转移到中朝。和皇帝最为亲密的宦官、外戚,很容易变为中朝的主宰。元帝时,宦官弘恭、石显,即以中书的身分专断国政;哀、平之世,外戚王氏相继把持中朝,终于酿成新莽代汉的结局。东汉文献中已不大提到中外朝,但中外朝仍然存在,而且还有所变化。光武帝、明帝时吸取西汉覆亡的教训,对功臣、外戚防范甚严,不许他们进入宫禁,竭力把权势揽在自己手中。外朝的三公成为备员,中朝的尚书的地位便更加重要。章帝以后,在位者多为女主、幼君,依靠外戚宦官治理朝政,他们逐渐取代尚书而成为中朝的支柱。 汉武帝作为一位有作为的帝王,在政治体制上开设中、外朝,形成两个官僚系统:一个是由大将军、尚书等组成的中朝,又称内朝或内廷,是决策机关;一个是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是政务机关。 中、外朝体制形成的根源在于汉初政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换言之,它是君权与相权斗争的产物。汉初承袭秦制,以丞相辅佐皇帝,丞相权势之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形势在汉武帝即位之初仍然没有什么改变。他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权,可谓权倾朝野。汉武帝对此十分不满。一日,田蚡入宫奏事,武帝问他:"君除(任命)吏尽未?吾亦欲除吏!"仅一语便表明武帝不满丞相权柄之重,决心削弱相权,建立中朝。

元代科举制度简述——兼谈元代“五子登科”

元代科举制度简述 ——兼谈“五子登科” 元太宗窝阔台时期,曾开过一次科举,此后科举长期停开。《元史?选举志》卷八十一记载:“元初,太宗始得中原,辄用耶律楚材言,以科举选士。世祖既定天下,王鹗献计,许衡立法,事未果行。至仁宗延祐间,始斟酌旧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为本,试艺以经术为先,士褒然举首应上所求者,皆彬彬辈出矣。”史料记载表明,元代科举自太宗时期就已有人倡导,耶律楚材建议朝廷,以科举取士,才能网罗天下人才,为我所用,但未形成制度。元世祖时期,也曾有过实行科举的倡议,但“事未果行”。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元廷以行科举诏颁天下。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分为两榜,蒙古、色目人为一榜,考两场,即第一场考经问,第二场考时务策。汉人、南人为一榜,考三场,第一场考《四书》《五经》义,以规定的理学著作为考试用书,第二场考赋、诏、诰、表、章等文体选一,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元代的科举只设进士一科,其他如秀才、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等科都未设立。元代科举开得晚,且时开时停,总共只举行过十六次考试,其中有十次是在元顺帝(惠宗)时举行的,且每次录取的名额有限,全部录取的人数只有一千多人。有元一代,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的,还不到元代文官总数的3%。和其他仕途相比,科举所占比重微不足道。科举规模,无论就取录人数或进士的地位前途,都和唐、宋相两朝

难以相比。 元代科举制度也有一些创新,例如:最先把程朱理学规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程朱学说被明确扶上了正统地位,成为科举考试的权威学说。蒙古贵族官僚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在学习过程中,逐渐认识、了解了汉族文化,加强了蒙汉文化的交流。通过科举考试选拔上来的进士从政能力很强,为蒙元政治的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子登科”一词现在常被用作结婚的祝福词或吉祥语。其渊源出于《宋史·窦仪传》,记载:五代后周时期,燕山府(今北京一带)有个叫窦禹钧的人,他记取祖训,教导儿子们仰慕圣贤,刻苦学习,为人处世,不愧不怍。结果,他的五个儿子仪、俨、侃、偁、僖都品学兼优,先后登科及第,称为“五子登科”。窦禹钧本人也享受八十二岁高寿,无疾而终。当朝太师冯道还特地写了首诗:“燕山窦十郎,教子有义方;灵椿一株老,丹桂五技芳。” 据此,《三字经》中有“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的名句,歌颂此事。后来,根据“五子登科”的典故又逐渐演化出有关的吉祥图案,以寄托一般人家期望子弟都能像窦家五子那样联袂获取功名,象征了历代寻常百姓“及第封侯”的愿望。如今,“五子登科”被赋予新的涵义,其中的“五子”指代“妻子、儿子、房子、票子、车子”的理想生活。十年寒窗,正是为了“一举成名天下知”,出将如相,平步青云。金玉满堂中,五个嬉戏

元朝实施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元朝实施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篇一: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影响 1.主要特点: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2.行省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历史上看,金因地方 上战争的需要,设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而历史上,魏晋时期也曾推行过尚书台制度。(2)从现实原因看,元朝统一中国后,疆域辽阔,需要加强中央对全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3)根本目的是元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全国的统治而采取的。 3.行省制度的历史影响: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 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是

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篇二: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唐朝实行的节度使导致权利的分散国家动乱、宋朝时期彻掉所有武官官职全部由文官担任又太过绝对。总结历史经验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 第二就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元朝时期我国疆域空 前辽阔,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使大权收归中央。权利不分割,维护国家平稳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进而更好地对国家进行控制管理。 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它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一直保留至今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又一次民族融合的局面。 行省制度的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

公元1279年,随着宋朝的灭亡,中国历史进入了元代

元代文学 概说 公元1279年,随着宋朝的灭亡,中国历史进入了元代。 元原是北方的一个蒙古族政权,后来不断壮大,统一了北方,并进而统一了南方,结束了晚唐以来长期几个民族政权同时并立的分裂局面。元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把各族人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区人)四等,实行民族歧视,蒙古族居于统治地位,汉人则处于社会的底层。又由于元代科举废立无常,特别是元初近半个世纪不设科举,断绝了文人进入上层的道路,使得长期以来处于社会上层的文人,也被打入底层,所以当时有“九儒十丐”之说。文人的这种厄运,却正是元代戏曲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些文人在仕途无望的情况下,为了谋生,不得不加入到戏曲创作的行列中去,这无疑提高了戏曲创作队伍的文化水平,使戏曲这种民间文学大放异彩;另一方面,文人为了发泄心中的痛苦,往往借助于戏曲这种形式。正如明人胡侍所说:“中州人每每沉抑下僚,志不获展……于是以其有用之才,而一寓之乎声歌之末,以舒其怫郁感慨之怀,盖所谓不得其平而鸣焉者也。”(《真珠船》)元代的文学成就主要体现在戏曲上。元代的戏曲形式主要有杂剧、散曲、南戏三种。这三种戏曲形式都涌现了一些优秀的作家和作品,对于明清的戏曲产生了重要影响。除戏曲外,诗歌和散文也有一定的成就,但远不足与戏曲相提并论。 第一章杂剧 杂剧主要存在于元代,可以说,它是元代文学的主体,代表了元代文学的最高成就。 元代的杂剧从唐代的参军戏、宋代的杂剧、宋金院本等发展而成。它在体制上有自己的特点:用北曲演唱,一般一本四折,有的还有楔子,用作交代人物、剧情或串联两折。每折限用同一宫调,而且一韵到底,中间不能换韵。剧中男主角称为末,女主角称为旦,根据主唱者角色的不同,分为旦本、末本。一本戏只能由一人主唱,其他人一般只能说白。角色除旦、末外,还有副末、冲末、外末、贴旦、老旦、外旦、净、丑等配角。杂剧主要由歌曲与说白两部分构成。歌曲主要用来抒情、渲染,往往写得较典雅;说白主要用来对话或独白,往往用白话来写。元杂剧的发展以大德(1300年前后)为界大致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前期的创作中心在大都(今北京),后期的创作中心在杭州。前期的主要作家有关汉卿、王实甫、白朴、马致远等,这是元杂剧创作的黄金时期;后期的主要作家有郑光祖、宫天挺、秦简夫等,这一时期的杂剧创作已走向衰落。 第一节关汉卿 关汉卿是中国古典戏剧的奠基人,他生而倜傥,博学能事,滑稽多智,蕴藉风流,为一时之冠。在当时的“玉京书会”及表演场所非常活跃。可惜留下来的生平资料却寥寥无几,由此也可见杂剧作家在当时社会上的地位。据有关资料,关汉卿一生至少写了60余种杂剧,但留存至今的只有十几种。尽管如此,仅凭这些作品,关汉卿也足以彪炳千秋,流芳百世了。 关汉卿的杂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公案剧。以《窦娥冤》、《鲁斋郎》、《蝴蝶梦》为代表。《窦娥冤》取材于“东海孝妇”的故事,其主旨是通过窦娥的受冤,揭露社会的不公正。作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突出这一主题的:一方面强调窦娥的弱小、善良、无过失,另一方面突出各种社会因素对她造成的种种不幸,这两种相反的情况构成了作品的悲剧特征,也构成了窦娥的冤屈。《窦娥冤》实际上也表现了人类社会一个普遍的现象——善与恶的斗争。例如:【正宫?端正好】没来由犯王法,不提防遭刑宪,叫声屈动地惊天。顷刻间游魂先赴森罗殿,怎不将天地也生埋怨。 【滚绣球】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跖颜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元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哎,只落得两泪涟

对元朝行省制的认识

元朝行省的基本特点与评价 有元一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省制度的开创,它为后世提供了借鉴,成为今天省制的模板,是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七百年来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既深且巨。行省制度的开创与统治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同时,它又有自身的特点所在。这些决定着它的性质不是单一的。下面就行省的特点做进一步论述。 (一)基本特点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面对“旧俗”与“汉法”之争,采取了先进的汉法,在中央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因机构设置在京师大都,故此得名。一方面,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相当现在的国务院,管理全国事务。另一方面,它与前代中书省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还管理地盘。当时称它所管辖的河北,山东等地为腹里。它的二重属性由此初见端倪。中书省设立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这就是行省的由来,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元朝除中书省之外,又设立了11个行省,如四川行省、河南江北行省、岭北行省、征东行省等。开始这些行省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行(署理、代理)中书事,后来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即便如此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原有性质,如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至正集》卷三二《送蔡子华序》)《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管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互为表里。”以上二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此外,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典章》卷七吏部一,职品)元末柳贯、孙作、虞集又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沧螺集》卷二《送淮南省掾梅择之序》;《道园类稿》卷四三《靖州路达鲁花赤鲁公神道碑》)这些都说明了它具有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官府的双重属性。 元代蒙古族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要维持对全国范围的有效控制,维持其特权,势必加强地方事权,以便应付地方反抗,而且元代地域辽阔,若仍以宋、金三司分权形式,势必造成中枢机构管理的困难和地方行政的不便,也不利于地方职能的发挥。普遍意义上讲,以往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多数是为了管理的行政事务,安抚百姓,防止暴动,为中央管理户籍,征收赋税。元朝也不例外,然而行省的设置又有其特点,到底是为朝廷办事的。如面对“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土赋居天下十六七”(《金华集》卷八《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浙省题名记》)的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则以搜刮财富为基本宗旨,其治所往往设在便于与朝廷联络和指挥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境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行省,则往往以控制军事重镇为重心。至于“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元史》卷三一《明宗本经》)的岭北、辽阳行省则以“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

元代的科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元代的科举制度 篇一:科举话旧--浅谈辽金元三朝的科举制度 科举话旧--浅谈辽金元三朝的科举制度 辽代科举至圣宗耶律降绪统和六年(988年),方行贡举。其规制“颇用唐进士法取人”,也就是说,辽代的科举制度 是大致仿照了唐代的科举制度的。最初每冬只放进士一二人,开泰元年(1012年)后逐渐增加取士人数,每科录取50~70人左右,并规定契丹人不准应试。取士人数最多时,达一百三十余人。进士分甲、乙两科,最初只设乡贡、礼部试二级(元代的科举制度)。到重熙五年(1036年)十月,巡兴宗耶律宗真在丞相张俭的建议下,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为题,试进士于廷,廷试亦成为辽之科举制度。辽代约开贡举56次,所取状元可考者53人。56次贡举,对于一个先后存在209年的少数民族掌权的朝代而言可谓不少。但是进士出身,真正任命为官者,却少得可怜,可见辽统治者对科举的真正含义还缺乏科学的研究,又因辽之契丹文难考,保留的辽代科举资料又甚贫乏,笔者才疏,故只能粗略简述这些,有待他人继续研究。

金代的科举制度是在总结了辽代的科举制度的经验教 训后建立的。“辽起唐季,颇用唐进士法取人,然仕于其国者,考其致身之所自,进士才十之二三耳”。就是说,辽代 虽然沿用唐朝科举制度而行科举,但进士出身被任命为官的,也只不过十分之二三,科举只不过是个摆设。“金承辽后, 凡事欲轶辽世,故进士科目兼采唐宋之法而增损之,其及第出身,视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就是说金代科举虽采唐 宋之制但能扬长避短,对进士出身者能予器重,而法亦非常严密。金在开国之初,考试分词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类。词赋进士考试、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进士考经义、策论各一道。录取名额不定,考试亦不定期。到天会五年(1127年),金军占领河北、河东之后,官吏贫缺,急需补充。金太宗便根据辽、宋旧制的不同,下诏对南北士人各以其素习之业取士,号称“南北选”。至天眷元年(1138年)五月,熙宗亦 下诏,命南北选各一词赋、经义两科进士。天德二年(1150年)将南北选合而为一,并取消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到世宗完颜雍时,科举考试得以进一步改革:一是增加了时务策,海陵王时科举不考时务策,“士人不以策论为意”,影响了人才质量,为此世宗提出“并答时务策,观其 议论,材自可见,卿等其议之”;故官员缺额较少,后罢掉 南北选,每科取士不过六七十人,官吏缺员严重,有鉴于此,世宗便命“自今文理可采者取之,毋限于数。”自此后,第

科举制度: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会试、殿试 童生试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 乡试是明、清时在各省省城和京城举行的科举考试。照例每三年举行一次,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皇家有喜庆之事加科称为恩科,由皇帝钦命正副主考官主持,凡获秀才身份的府、州、县学生员、监生、贡生均可参加。考试通常安排在八月举行,因此叫“秋试”。按四书五经、策问和诗赋分三场进行考试,每场考三天。举人一词,在元代以前,是指各地举荐进京参加会试的秀才;到明代,成了乡试合格秀才的专称。乡试第一名称解元,读书人成了举人才有资格进入更高层次的会试。 会试 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进士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中,通过最后一级考试者,称为进士。是古代科举殿试及第者之称。意为可以进授爵位之人。此称始见于《礼记·王制》。隋炀帝大业年

元代行省制度的意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元代行省制度的意义 篇一: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影响 1.主要特点: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2.行省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历史上看,金因地方 上战争的需要,设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而历史上,魏晋时期也曾推行过尚书台制度。(2)从现实原因看,元朝统一中国后,疆域辽阔,需要加强中央对全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3)根本目的是元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全国的统治而采取的。 3.行省制度的历史影响: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 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是

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篇二: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唐朝实行的节度使导致权利的分散国家动乱、宋朝时期彻掉所有武官官职全部由文官担任又太过绝对。总结历史经验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 第二就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元朝时期我国疆域空 前辽阔,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使大权收归中央。权利不分割,维护国家平稳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进而更好地对国家进行控制管理。 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它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一直保留至今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又一次民族融合的局面。 行省制度的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

2018届高考历史模拟题通史专题汇编24元朝

训练24 元朝训练题 1.据记载,元代中书省多次要求各地行省“除重事并创支钱粮必合咨禀者,议拟咨来。其余公事应合与决者,随即从公依例与决,毋得似前泛咨(凡事都请示中书省)”。这反映了元代行省( ) A.部纷争使行政效率低下B.具有决策重大事务的权力 C.缺乏地方管理上的自决权D.部存在着权力制衡机制 2.在元人叶子奇《草木子》一书中记载,元世祖忽必烈有一个说法:管行政的中书省是我的左手,管军事的枢密院是我的右手,管监察的御史官是我用来医治这两手的。这说明( ) A.官僚政治的工具性B.三权之间相互牵制 C.大大提高行政效率D.家国一体政治特征 3.元朝设置行省时,多人为打破山川地形的自然疆界,如从地理位置上以及属于南方,其生活习俗与差距很小,不将它们划人而划入。可推知元朝设置行省的出发点是( ) A.传达行政命令B.提高地方行政效率 C.防止地方割据D.扩大的疆域 4.《元史·百官志》记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材料表明宣慰司属于( ) A.行省属下分治军民的机构B.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C.主管边疆民族事务的机构D.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5.元朝时,科举制经历了先废除后重建的过程,实行时间并不长的科举考试却选用了最能体现儒家思想精髓的《四书章句集注》作为考试容,而且要求学生按程朱理学的观点答题。这反映元朝( ) A.游牧文化与汉文化的完全融合B.重视文化遗产的政治利用价值 C.削弱科举制度的人才选拔功能D.致力于提高读书人的社会地位 6.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淮、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这反映了元代行省( ) A.战略地位的相当重要B.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C.实现了地方高度自治D.削弱了地方与中央的联系 7.元史专家箫启庆认为,元朝视儒士与僧侣一样,为了救济在战乱中流离失所,甚至沦为奴隶的儒士,元朝特别设立了“儒户”,让部分读书人取得优先赋役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储备人才的用意。比较而言,成为儒户的读书人,其地位应在贵族、官吏之下,与僧侣相同,但较一般民众为高。这种说法( ) A.不符合元朝读书人的真实生活状况B.体现了不同学者对史料的不同解读 C.揭示了元朝文化落后的政策原因D.为认识元朝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 8.“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此由中央政府常派重臣镇压地方之上,实为一种变相之封建。而汉、唐州郡地方政府之地位,渺不再得。此制大体上为明、清所承袭,于地方政事之推进,有莫大损害。自此遂只有中央临制地方,而中央、地方共同推行国政之意义遂失。”这说明该制度( ) A.是中央派出机构,非地方行政机构B.地方缺乏自主性,不利地方政事推进 C.所辖地区广阔,并且拥有较大权力D.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为后世所沿用9.终元一代,行省官发动叛乱或自行举兵,约有三次,这三次极少数短暂的反派或举兵,均是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一、县试 县试为童试考试中的第一场。童试是预备考试,通过才能取得秀才资格。县考(州试同)在二月由县官主持,儒学署教官监试。考前一个月,由县署公告考期,童生向县署礼房(属于礼部的下官对口单位)报名。 报考人填写亲供、互结、具结。1、履历:本身姓名,年岁,籍贯,体格,以及『身中面白无须』等文字照片字样。2、亲供:填写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存殁(mò)履历,过继的人要写本人亲生父母三代。3、互结:考生取具同考的五人,写具五童互结保单,作弊者五人连坐。4、具结:请本县廪(lǐn)生具保,称之(认保),保其不冒籍,不匿丧,不替身,不假名,保证身家清白,非娼优皂吏之子孙,本身亦未犯案操践业。完成以上,方准考,名册分存县署。 各县皆有考场,考四场还是五场由县官决定。普通科考棚,大小均座北朝南,最南有东西辕门,圈以木栅,有一大院,院北为正门,叫「龙门」,龙门后为一大院,供考生立院等候喊名。再北有三间大厅,中间为过道,考官坐西间,面东点名。再北有很多简易多排座位,供考生写作。入场前,有(搜子)搜查考生全身,防止怀挟抄写等纸张入场。每场一天,黎明前,由县官点名,童生带考篮,内装文具食物,戴无顶官帽入场。如考生多,预先分排,每排五十人,院中立有糊纸灯牌,容易看清,依次渐行,点名入场。先教官向考官一揖致敬,立考官背后,再集合做保廪生,次第向考官一揖致敬,立考官旁监视。童生点名入中厅大堂接卷,高声唱某廪生保,廪生确认后应声唱廪生某保,此为(唱保)。如做保廪生对考生有疑时,立即县官查察或扣考,大堂上有刑枷伺候。考生按卷上座号,入座,衙役用牌灯巡行场内,考题贴板巡回展示,诸考生开始写作。卷有红线横直道格,每页十二行每行二十字,发素纸两张以起草之用,唯题目及抬头字,草稿中亦需填楷书。第一场为正场,录取较宽,文字通顺者即可录取,取者准许府考,以下各场是否参加,由考生自己决定。自第一场至末场,每场考试隔数日揭晓一次,第一场未取者,不能考第二场,文字较差者被淘汰,至末易能录取人数甚少,为录取秀才名额的二倍。再第一场取前列者,下一场提坐(堂号),接近主试官,监试加严,或受面试,其人数以十名至二三十名为度。各场考试不外四书文,试帖诗,五经文,诗,赋,策,论,性理论,圣谕广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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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 简介编辑 行省一词,源于金朝。金国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剩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 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盛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使命编辑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剩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剩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剩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

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盛河东行盛北京行盛山东行盛西夏中兴行盛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盛云南行盛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盛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经费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

关于元代行省制度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元代行省制度教学的几点思考 作者:袁廷虎 行省制度是元朝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历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列举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作为元朝主要政治制度的行省制度,人教版教材用一段文字和一幅地图的方式加以呈现,人民版列有专门的标题介绍,但两个版本的叙述都不够翔实。岳麓版教材对地方行政制度的介绍只延续到宋代,元明清三代只字未提。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师生常常出现理解障碍,如行省与中书省是什么关系?教材中的宣慰司与行省是什么关系?行省握有各项大权,为何又能加强中央集权?若行省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明初朱元璋为何又要废行省而设三司?既然明初已经废除行省,为何又说行省是中国省制的开端,等等,概念的模糊势必影响教学的质量。在高考试题设置的新材料、新情境中,考查内容往往超越了课本的表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教材关于元代行省制的内容进行深度挖掘,并试图对一些重要概念提出自己的教学思考。 1.行省与中书省 行省究竟是一个怎样性质的机构?人教版和人民版都称之为地方行政区划,依此我们可以将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概括为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教材又说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这似乎又与学生熟悉的郡、县存在明显差别,行省与中书省只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吗? “省”在古时为王宫禁地的称谓,引申为中枢机要的名称,因此行省的本意为代表中央行使权力。行省最早可上溯至魏晋的行台,在蒙古灭金的过程中正式形成并逐渐演化成地方最高官府,蒙元在灭金的过程中仿行金朝这一建置,并在日后的军事行动中随战事而推进。由于行省多是以受朝廷派遣,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许多行省长官皆以中书省“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大致相当于分支与母体,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省言“宰执之名,不宜轻授”,①行省长官兼挂中书省宰执的头衔被取消,行省由此逐步转化为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成为中书省的下属,接受中书省的节制和领导。 可是,即使在制度定型、行省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具有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元史》在叙述全国行政区划时称“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②将两者并列。就全国范围而言,行省并未覆盖全部路府州县,离大都较近的山东、山西、河北等土地都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这就是说,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中书省,将全国大部分州县交给自己的分支机构――行中书省统辖,但仍保留了一小部分由自己直辖。“在管理层次上,中书省统行省、行省统路府州县的三级关系并未完全普及于全国,而更全面地看毋宁说是中书省与行省共统路府州县的两级关系”,①都省与行省“官名品秩略同”,文书往来亦用对等“咨文”,都反映了两者“平等”的关系,而此特点为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因此,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具有双重性,“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质的基本方面。事实上,行省在具有上述基本性质的同时,仍然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② 行省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又直接导致行省的职权也具有双重性。既然行省是从中书省分出去的“治外”机构,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就会存在,当然也会被授予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自人民、军旅、赋役、狱讼、缮修,政令之属,莫不总焉”。③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要高,至少中书省在制度上还不掌握军权。从行省设置的目的和作用看,主要是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派出机构还是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这种权力的全面性、高级别性和高机动性,使得行省与前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教材中称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

科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产生的影响 (2011-09-29 19:14:08) 一、我国古代科举选官制度的兴衰 隋朝建立伊始,便将运行了700余年之久的察举制承继过来,建立了科举制度。经历了唐代的勃兴、宋代的改革、明代的极盛,科举到清末走向了衰亡。 (一)科举选官的兴起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大业年间,隋炀帝还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但此时的进士科并没有被有意识地增加什么特别的含义,和秀才、明经等没有根本差别。真正的进士科的重要性是唐以后迅速发展并取代其他科目的。 唐朝继承和完善了隋朝的科举制度。表现在: 一是贞观时增加了考试科目,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 二是武则天时,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大量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三是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以后成为定制;把诗赋作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内容,有利于唐诗的发展。 但总的说来,科技选官从录取的数量上来看在唐初的选官制度中还是很低的。统治者出于稳定政权的需要,必须任用一批贵族官僚和地主出身者。 (二)科举选官成熟:制定成式 经过唐代的奠基,科举制在宋代、元代进入改革和发展时期,明代制定成式后,科举尽显成熟的魅力,其政治地位也进一步提高,终至鼎盛。 宋代的科举制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严格了考试程序,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并且在武则天首创殿试的基础上使之成为定制,皇帝直接掌握录取权,进士及第者称为“天子门生”。 第二,简化考试科目,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 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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