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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知识点 梳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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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产生的。

2.法以“人”的权利规定为主要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立法主体不同、效力等级不同。

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

5.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卫生法律是《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6.“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勿罪”出自《秦律》。

7.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资格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8.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医疗事故共分四级,其中一级共2等,二级共4等,三级共5等,四级不分等。

9.中华医学会成立1915年。

10.青霉素是由弗莱明发现的。

11.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母婴传播、性传播、血液传播。

12.《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13.《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包括百日咳等共25种。

14.现代医学称为“经典”性病的包括: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

15.主管全国医师的机构是卫生部。

16.我国的性病监测病种包括:淋病、梅毒、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艾滋病。

17.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一级医疗事故。

18.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19.经医师资格考试或助理医师考试,取得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以申请注册,受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0.医师改变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内容的,应当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要求封存,但不得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主观性病历资料,如术前讨论记录、会诊

记录等。

22.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

23.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24.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首次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从1999年开始。

25.申请个体执业行医,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

26.医疗纠纷的客体为: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27.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

2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相关医疗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9.医患法律关系包括: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强制医疗关系。

30.“京师民有痘者,令移居出城,杜传染”出自《大清律》。

简答

1.什么是卫生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卫生法以卫生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四种社会关系:卫生组织管理、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和国际卫生关系。

2.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异同之处?使命是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的社会医疗秩序和公民的健康利益。差异:(1)从表现形式上看,医学伦理一

般是不成文的。卫生法所体现的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一般是成文的;(2)从调整范围上看,医学伦理要宽于卫生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所谴责的行为;(3)从实施手段上看,卫生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止一切违法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学伦理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护。

3.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法规、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违“法”(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5)须造成患者较“明显”的人身损害(6)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4.哪些情形下,对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

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

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6.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

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案例

1.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 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

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

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问:(1)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吗?为什么?(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1)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

要件。(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2.某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

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从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问:本案这位眼科医学博士的做法是否构成犯罪?医学博士不构成犯罪。理由:他的行为,既不是盗窃尸体占为己有,也不是侮辱尸体以泄私愤,更不是出卖尸体非法牟利,因此不具有主观恶意。他是为了履行救死扶伤的职务,是在角膜供体来源奇缺,病人要失明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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