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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分类施策、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和防治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具体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影电视、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与检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疫情监测、除治方案设计与技术指导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跨市、县(区)范围的松林,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疫情监测、防治、检疫封锁经费;

(二)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疫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松材线虫病防

治经费时,应当向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截留、挪用防治资金。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及其防治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检疫检查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同时将检疫情况告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

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

达次日起五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查。

配备检疫人员的木材运输检查机构在检查(巡查)中,应当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检查。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十七条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从事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松木材料的清理、除害处理、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林地、仓库、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对进出境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互相通报有关检疫信息。

第二十条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应当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所有人的除害处理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防治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时,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经防治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暂扣,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暂扣期满,经查实对具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具有前述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第三章预防与除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网络,配备监测人员,并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域实行常年定点监测。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技术规程,根据下列分工,组织进行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建立疫情调查技术档案,及时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调查情况:

(一)国有林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五)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第二十五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

病死松树由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和防治技术规程进行统一清理。

第二十六条清理病死松树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松树的统一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清理病死松树所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组织清理的单位按规定办理。

清理病死松树和为预防松材线虫病进行松林更新采伐的,其采伐指标在采伐限额内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树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其他植物的检疫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促

进森林健康。

对已经发生或者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公益林,可以采取合理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古松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未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

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责令改正;检疫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进行除害处理、使用疫木等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法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核发许可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

(三)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二)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易发生松材线虫病,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

(三)疫木,是指染疫的松科植物、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5-31_(1)

DB CS B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20□□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3.5 20□□-□□-□□发布20□□-□□-□□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DB□/□□□□-20□□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 (9) 附录B (13) 附录C (22)

DB33/□□□□-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控要求。 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与纺织染整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附件 北京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按照现阶段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森林资源及松林资源概况 北京市行政区划16个区。全市林地面积1622.17万亩,有林地面积1101.80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3%,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8.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2平方米。林业在首都生态环境建设、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及塑造国际型大都市形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北京现有松林159.22万亩。其中油松林面积144.78 万亩,占林分面积的16.14%,在优势树种面积比例中居于第三位,仅次于侧柏、柞树面积。落叶松林面积14.44万亩,占林分面积的1.61%。主要树种林分面积情况见表1,松林面积分区情况见表2。 表1 北京市主要树种林分面积统计表

本表数据摘录于北京市第八次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成果报告 表2 北京市松林面积分区统计表 面积:万亩;占比:% 本表数据摘录于北京市第八次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成果报告 (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 我市积极开展了2018年松材线虫病疫情集中普查工作,春季普查4-6月,秋季普查9-10月,两次普查完成了对北京市16个区主要松树分布区全覆盖、拉网式排查,普查覆盖16个区、183个乡镇、77个街道、12个国有林场、15个木材经营场所,普查面积159万亩。

全市16个区累计发现死亡松树6588株,采样送检50余份,从目前各区上报数据和各专业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反馈结果来看,在我市尚未检出松材线虫。 二、目标与任务 (一)防治目标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总要求,以有效截断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快速彻底除治为目标,加强执法监管和检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目标管理,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严防死守,有效防止松材线虫病入侵,保护我市松林资源安全。 (二)防治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落实各级政府对松材线虫病的防控主体责任; 2.全市各区、有林单位等要监测到位,及时发现,及时处治; 3.提前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等相关物资储备; 4.组织开展全市各级森防部门和应急防控队伍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操作和流程; 5.通过演练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疫情除治 (一)防治区划 北京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共区划为三个区,分别是除治区、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9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导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管理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 具有艾滋病、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及相关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计划生育、工商、劳动、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外经贸、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各相关团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消白烟政策

1.上海 2017年6月6日 《上海市燃煤电厂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试行)》采取烟气加热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的燃煤电厂可免于测试但不得无故停运相关设施,其中,采取烟气加热技术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5℃以上,冬季(每年 11 月至来年 2 月)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 78℃以上;采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能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必须持续稳定达到 54℃以上,冬季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 56℃以上。 有色烟羽观测: 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下,有色烟羽观测适宜的环境条件是: (1)现场地面环境温度高于 17℃; (2)现场地面环境相对湿度低于 60%。 观察者在白天进行观测,与烟囱的距离应足以保证对烟气排放情况清晰地观察。观察者应以摄像设备记录烟羽排放视频 15s,并记录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等现场数据,视频材料作为明显有色烟羽判定依据。 2.天津 2018年2月16日 天津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4.5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火电厂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采取相应技术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控制要求。 4.6燃煤发电锅炉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后,可利用余热对烟气再加热。

4.7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3.浙江 2018年5月8日 浙江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1.6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按附录B执行。 采取烟气加热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相关设施运行正常的燃煤电厂可免于测试,其中,采取烟气加热技术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5℃以上,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78℃以上;采取烟气冷凝再热技术且能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正常工况下排放烟温必须持续稳定达到54℃以上,冬季和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排放烟温应持续稳定达到56℃以上。同时,企业可以安装摄像头监控烟囱烟羽,在确保不见有色烟羽时适当降低排放烟温,并固定每小时的第15分钟、30分钟、45分钟及整点拍照留档一年备查,视频资料保存一年备查。采用其它技术的,经专家评估达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烟羽同等效果的,也可免于测试但不得无故停运相关设施。 有色烟羽观测: 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下,有色烟羽观测适宜的环境条件是: a)现场地面环境温度高于17℃; b)现场地面环境相对湿度低于60%。 观察者在白天进行观测,与烟囱的距离应足以保证对烟气排放情况清晰地观察。观察者应以摄像设备记录烟羽排放视频15s,并记录环境温度及相对湿度等现场数据,视频材料作为明显有色烟羽判定依据。 4.河北 2018年3月 河北省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62—2015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5 - 03 - 31发布2015 - 04 - 01实施

DB33/ 962—2015 目次 前言.................................................................................................................................................................... I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7) I

DB33/ 962—2015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工艺废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的相关规定;工艺废气中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艾滋病防治知识竞赛题库

艾滋病防治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题 1、艾滋病的英文缩写是 A、HIV B、AIDS C、HB D、HCV 2、艾滋病医学全名为 A、免疫缺陷综合征 B、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C、先天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D、继发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3、世界上第一例艾滋病报道是1981年首先报道的 A、南非 B、美国 C、中国 D、泰国 4、艾滋病病毒的发现者是哪国人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5、我国于年发现首例艾滋病 A、1981年 B、1985年 C、1990年 D、1991年 6、_ _ 是目前艾滋病最严重的地区 A、亚洲 B、欧洲 C、非洲 D、美洲 7、世界艾滋病宣传日为每年的月日 A、3月1日 B、3月24日 C、6月26日 D、12月1日 8、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A、2005年3月1日 B、2006年3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9、《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12月1日 C、2007年3月1日 D、2007年12月1日 10、我国艾滋病的流行现正处于 A、传入期B扩散期C、快速增长期D、稳定期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入___类传染病。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丁类 12、我国传染性疾病中死亡人数中最多的疾病是 A、狂犬病 B、乙肝 C、结核病 D、艾滋病

13、年,我国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 A、1996年 B、1998年 C、1999年 D、2000年 14、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的方针 A、堵源截流、标本兼治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打击为主、综合治理D宣传为主、防治结合 15、从年开始,我国政府就明令禁止进口血液和血液制品: A.1985 B.1988 C.1990 D.1994 16、十二五规划艾滋病控制目标是:到2012年,把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 A.100万人以内 B.120万人以内 C.150万人以内 D.200万人以内 17、目前我国实行艾滋病和制度 A、自愿咨询、免费筛查 B、免费咨询、有偿检测 C、自愿报告、免费检测 D、自愿咨询、自愿检测 18、艾滋病疫情由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县、区级 1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A、省级B省、设区的市级C、市级D、县、区级 20、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A、本人 B、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C、本人、父母或兄弟姐妹 D、本人、同事或同学 2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单位或学校所在地 D、确诊医疗机构所在地 22、预防艾滋病是谁的责任 A、卫生部 B、政府 C、全社会 D、医院 23、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最高层次的领导组织是 A、卫生部 B、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C、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基本原则是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B、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

DB 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11-10 发布2018 -12- 10实施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辖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根据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婷。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1508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本文是关于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松材线虫病,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及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下简称发生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以下简称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毗邻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指挥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定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防治工作,落实必要的防治设备和经费; (三)协调解决毗邻地区之间、有关部门之间联防联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方案的设计、技术指导、检疫检查、除治质量的监督检查。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口物品的检疫,防止松材线虫病从境外传入或者输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进行检疫检查。

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电力、电信、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建设,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第八条发生区和毗邻地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检疫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松材线虫病检疫任务,其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旅游风景区、仓库、建筑工地、木材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等有关场所实施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在发生区和与其毗邻地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途经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进行检疫检查。 第十二条禁止将松科植物繁殖材料,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第十三条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合格或来自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四条发生区内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禁止调出。 第十五条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应当依法检疫和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后方可调出。 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发生区内的松木、松材及其半成品、成品运输证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松材线虫病及预防措施

松材线虫病及预防措施 发表时间:2012-03-07T15:17:20.40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2月下供稿作者:余向军 [导读] 危害较轻,病死树数量少且分散,病死株率在10%以下,采用全面清理病死树的措施。 余向军(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赤岭口木材检查站,安徽祁门县 245600) 中图分类号:S7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286-01 摘要:探讨松材线虫病多发生的地域分布、发生原因、规律及预防措施,从而达到防治松材线虫的目的。 关键词:松材线虫;发病分布;发生规律;预防措施 松材线虫(North American pinewood nematode;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该线虫属蠕形动物门、线虫纲、垫刃目、滑刃总科、伞刃属。线虫成虫虫体长约1毫米,雌虫尾部近圆锥形,末端圆;雄虫尾部似鸟爪,向腹面弯曲[1]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枯萎病,是一种毁灭性虫害。它是通过松墨天牛(Monochamus alternatus)等媒介昆虫传播于松树体内,从而引发松树病害。被松材线虫感染后的松树,针叶黄褐色或红褐色,萎蔫下垂,树脂分泌停止,树干可观察到天牛侵入孔或产卵痕迹,病树整株干枯死亡,最终腐烂。 一、分布状况 安徽省主要分布合肥市(肥东县)、铜陵市(郊区)、安庆市(郊区)、滁州市(南谯区、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山区、当涂县)、宣城市(广德县)。全省松材线虫病呈扩散蔓延形势,对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以及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大面积松林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与祁门县相邻的石台县、青阳县已被国家确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二、病因及症状 病因:本病由松材线虫引起,线虫的耐久型幼虫自天牛造成的伤口侵入健康松树小枝,并进入树脂管内。这时线虫有强烈的治病作用。待受侵树木停止分泌松脂时,树体中线虫开始繁殖,以树脂管为通道向其他部位扩散,到针叶开始黄时,树木的整个木质部都有大量幼虫存在,翌年,在罹患病的树林内寄生的松墨天牛羽化时又会携带大量线虫,并“接种”传播到健康的松树上,导致病害的扩散蔓延。 症状[1]:病原线虫侵入树体后,松树的外部症状表现为针叶陆续色,流动,萎蔫,而后整株干枯死亡,枯死的针叶红褐色,当年不脱落。松脂停止松材线虫病症状发展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首先外观正常,但树脂分泌量减少或停止,蒸腾作用下降;接着针叶开始变色,树脂分泌停止,通常能够观察到天牛或其它甲虫为害和产卵的痕迹;再就是大部分针叶变为淡褐色,萎蔫,可见到甲虫蛀屑;最后针叶全部变为黄褐色或红褐色,病树整株枯死,此时树体一般有多种次生性的害虫栖居。 三、发生规律[1] 松材线虫病多发生在每年7-9月份。高温干旱气候适合病害发生和蔓延,低温则能限制病害的发展;土壤含水量低,病害发生严重。在我国,传播松材线虫的主要媒介是松墨天牛。病原线虫近距离由天牛携带传播,远距离则随调运带有松材线虫的苗木、枝丫、木材及松木制品等传播。松树线虫雌雄虫交尾后产卵,每雌虫产卵约100粒。虫卵在温度25℃下30小时孵化。幼虫共4龄。在温度30℃时,线虫3天即可完成一个世代。松材线虫生长繁殖的最适温度为20℃,低于10℃时不能发育,28℃以上繁殖会受到抑制,在33℃以上则不能繁殖。 四、危害 松材线虫外形极小,小到肉眼无法辨别。一只天牛身上,能寄生几千万甚至数亿条松材线虫。松材线虫则是松树的第一号天敌。死亡速度快,松材线虫病一般在病原线虫侵染松树体内后的半个月至一个月即可出现针叶萎蔫变色的外部症状,外部症状出现后约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即可死亡。 五、预防措施 (一)检疫措施[2] (1)检疫检验方法: 直观检验:此种方法主要在产地调查时使用。在调查时仔细观察树木发育是否正常,注意察看有无树脂分泌减少、停止,针叶变褐、萎蔫,枝干及整株枯死的现象,同时观察树干上有无天牛蛀食的痕迹、产卵孔、羽化孔等,如有再行解剖检查。 解剖检验:用工具将可疑感病的树木锯断劈开,看材质重量是否明显减轻;木质部有无蓝变现象;树干内有无松褐天牛栖居的痕迹。漏斗分离检验:从罹病木发病部位或天牛栖居处钻取木材组织并粉碎,用双层纱布包好,置于下方带有胶管和截流夹的玻璃漏斗上,加水浸泡12小时,取下部浸泡液离心,取其沉淀液15ml,置于解剖镜下,对照松材线虫的形态特征进行检查鉴定。 (2)检疫处理:木材及其产品在使用前或出境、进境前用60℃热处理或杀线虫剂处理。检疫中发现有携带松材线虫的松木及包装箱等制品,应立即用溴甲烷熏蒸处理;或浸泡于水中5个月以上;或立即送工厂果,实施清理病死树和病区皆伐时,所有伐桩高度低于5厘米,病区除治迹地清理干净,所有松树枝桠全部烧作。伐桩处理。一是伐桩全部连根挖出后集中除害处理。二是伐桩全部去皮后喷16%喹硫磷、丁硫克百威乳油1:100倍液至伐桩湿透(或磷化铝1—2粒),再加套0.8毫米以上厚度的塑料农膜袋,并在四周压土。 2.死树处理。 (1)清理下山的病枝、根桩等集中及时烧毁。 (2)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可定点加工方法处理。 (3)疫木的管理、利用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化学防治。 清除传媒松墨天牛:在晚夏和秋季(10月份以前)喷洒杀螟松乳剂(或油剂)于被害木表面(每平方米树表用药400-600ml),可以完全杀死树皮下的天牛幼虫;在冬季和早春,天牛幼虫或蛹处于病树木质部内,喷洒药剂防治效果差,也不稳定。伐除和处理被害木,残留伐跟要低,同时对伐根进行剥皮处理,伐木枝梢集中烧毁。原木处理可用溴甲烷熏蒸或加工成薄板(2cm以下)。原木在水中浸泡100天,也有80%以上底杀虫效果。这些措施都必须在天牛羽化前完成。在天牛羽化后补充营养期间,可喷洒0.5切片后用作纤维板、刨花板或纸浆等工业原料以及作为燃料及时烧毁。对利用价值不大的小径木、枝桠等课集中烧毁,严防遗漏。 (二)农业措施。 林地清理,砍除和烧毁病树和垂死树,清除病株残体,这是一种较可靠的对策。特别是在危害区采用此法抑制病原的扩散是切实可行

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

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HANGZHOU INSTITUTE ENVIROMENNTAL PROTECTION,CCRI. 二OO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 (1) 1.1项目由来 (1) 1.2编制依据 (2) 第二章工程内容及污染源强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拟建项目工程概况 (3) 2.2营运期污染因子及源强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选址周边环境及保护目标. (6) 3.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7) 3.2水环境质量现状 (7) 3.3声环境质量现状 (7) 3.4环境保护目标 (7) 3.5项目选址 (9) 第四章环境影响预测主要结论 (9) 4.1建设期环境影响主要结论 (10) 4.2营运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0) 第五章对策措施 (15) 第六章总量控制及公众参与 (18) 6.1总量控制 (19) 6.2公众参与 (19) 第七章环境可行性及评价结论 (20) 7.1环保审批原则和符合性 (21) 7.2选址合理性分析 (23) 7.3小区内部功能布局合理性分析 (23) 第八章环评总结论 (25)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项目由来 21世纪是竞争的世纪,面对城市竞争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构筑大城市框架,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的战略构想,2007年8月16日下午,绍兴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开发建设“越州新城”事宜,并已原则通过了《越州新城概念性规划研究成果》。越州新城的第一重大举措就是推进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将秉承以人为本、保护文化、建设古城的原则,通过原汁原味的保护、原模原样的恢复、有根有据的重建、有脉有络的创新,把这一区域建设成为集文化、娱乐、旅游、休闲、商贸、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旅商发展区,成为连接柯桥与绍兴城区,有着浓郁绍兴文化氛围的文化城市景观胜地和浙东古运河的核心区块,必将更好地传承绍兴历史文化脉络,成为古城保护一大新的亮点。 目前迎恩门区块存在四大问题:一是功能分区混乱。传统的商业用房与居民住房甚至污染企业混杂,同时区块中缺少成熟的商用、居住和办公用地。二是市政基础设施缺乏。由于缺少统一管理和规划,老街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都急需改善,系统配套设施缺乏。三是环境状况较差。公用设施严重不足,环境杂乱,影响了交通和居民的生活。四是地区传统丢失。街区内的一些建筑质量不佳,老房子年久失修,历史遗迹缺少保护和修缮。 为加快越州新城建设、提升古城形象,改善当地群众居住条件, 绍兴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成立绍兴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通过实施绍兴市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恢复历史遗迹,美化生活环境,提升绍兴城市门户形象,解决民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环保管理部门的意见,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委托我单位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所在对该项目实地踏勘,收集有关资料,工程分析污染源调查和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的基础上,根据环评技术规范,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分析,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环保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审查,并作为项目规划设计与环境管理的依据。

松材线虫病防治施工合同

山阳县2012年夏季松材线虫病除治施工合同 甲方:山阳县林业站(森防站) 乙方:孙建虎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全面清除病害木,减少病源,降低传播媒介虫口密度,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天竺山林区的松材线虫病病害木、疑似病害木和华山松大小蠹危害木的伐除清理施工作业,特签订如下承包合同: 一、作业内容 松材线虫病病害木、疑似病害木、华山松大小蠹危害木以及其它原因死亡树木的伐除、枝桠梢头木屑(1厘米)的清理、烧毁、伐桩施药防治,本次共规划清理除治200株。 二、施工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时间全面完成作业任务。 三、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除治所需的农膜、农药、油锯等物料。 2、负责除治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全程督促检查工作。 3、确定需要除治的病害树木,并逐株打号标记。 4、为乙方伐木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1份。 四、乙方责任 1、负责组建25人施工专业队,要求队员年龄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有伐木经验。 2、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作业要求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凡打号标记的病害树木全部按要求伐除、清理,对伐桩进

行全面除害处理。伐桩高度均低于5厘米,所有伐桩施药处置率和处置合格率均达到100﹪。 3、自备伐木工具和工人食宿,费用自理。 4、承担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民工的人身安全、药品使用安全、森林防火安全及其它安全责任。 5、在县森防站、天竺山林场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施工作业,按照要求实施伐除,不得乱砍滥伐。 6、伐除的木料、枝梢、木屑等必须全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东坡工区门前)集中烧毁。 7、木料运输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 8、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除治作业任务。 五、合同金额 1、除治费用:按要求完成整个清理除治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工人实际出工天数付给乙方工资,每人每天150元。付给乙方工队代工负责人每天200元。 六、兑现办法 乙方严格按照作业要求施工结束后,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由甲方按实际除治合格株数核算兑付工程款。 七、奖惩办法 在甲方验收过程中,如存在以下问题,均予以罚款处理,并要求自费限期改正,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1、作业区内发现遗留有疫木的每根罚款1000元; 2、伐桩漏施的每个罚款500元; 3、伐桩处理不合格的每个罚款100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浙江省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卫生防疫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疾控中心招考面试各专业试题及答案-精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笔试面试题 目录 2012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面试题 3 2012福建省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面试题 3 2012广州市疾控笔试题 4 2012广州越秀区疾控笔试题 4 2012广东省厅考试笔试题 5 2012江苏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考试题 5

2012江苏无锡市疾控面试题 5 2012江苏张家港事业单位面试题 5 2012江西省疾控疾病控制岗位面试题目 6 2012昆山预防医学招聘的面试题 6 2012南京市疾控中心面试题 6 2012宁波市鄞州区卫生系统面试题 6 2012苏州市疾控中心计免科面试题 6 2012武汉某事业单位面试题7 2012浙江省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面试题7 2012中国CDC笔试题7 2011长沙县疾控考试题8 2011长沙县疾控面试题8 2011长沙市天心区事业单位笔试题8 2011长沙市天心区医务招考笔试题9 2011池州市事业单位招聘面试题9 2011成都某县疾控中心面试题9 2011湖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题9 2011临沂市事业编考试卫生类考试题10 2011南京市疾控考试题11 2011南京事业单位招聘预防医学考试题12 2011南京市六合区卫生事业单位笔试题13 2011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系统面试题14 2011南京市六合区卫生系统下半年面试题15 2011宁波市鄞州区预防医学招聘考试笔试题15 2011无锡崇安区卫生系统招聘面试题16 2011武汉预防医学笔试题16 2011武汉市某市单位面试题16 2011上海市浦东新区疾控笔试题17 2011山东事业单位面试真题17 2011山西省河津市招考公共卫生笔试题17 2011新疆区县级疾控中心面试题17 2011浙江省疾控中心招考试题17 2010安徽铜陵疾控面试题目18 2010长沙宁乡县CDC面试题18 2010长沙市天心区事业单位招聘试题18

松材线虫病及预防措施

松材线虫病及预防措施 摘要:探讨松材线虫病多发生的地域分布、发生原因、规律及预防措施,从而达到防治松材线虫的目的。 关键词:松材线虫;发病分布;发生规律;预防措施 松材线虫(NorthAmericanpinewoodnematode;Bursaphelenchusxylophilus),该线虫属蠕形动物门、线虫纲、垫刃目、滑刃总科、伞刃属。线虫成虫虫体长约1毫米,雌虫尾部近圆锥形,末端圆;雄虫尾部似鸟爪,向腹面弯曲[1]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枯萎病,是一种毁灭性虫害。它是通过松墨天牛(Monochamusalternatus)等媒介昆虫传播于松树体内,从而引发松树病害。被松材线虫感染后的松树,针叶黄褐色或红褐色,萎蔫下垂,树脂分泌停止,树干可观察到天牛侵入孔或产卵痕迹,病树整株干枯死亡,最终腐烂。 一、分布状况 安徽省主要分布合肥市(肥东县)、铜陵市(郊区)、安庆市(郊区)、滁州市(南谯区、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山区、当涂县)、宣城市(广德县)。全省松材线虫病呈扩散蔓延形势,对黄山、九华山等风景名胜区以及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大面积松林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与祁门县相邻的石台县、青阳县已被国家确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二、病因及症状 病因:本病由松材线虫引起,线虫的耐久型幼虫自天牛造成的伤口侵入健康松树小枝,并进入树脂管内。这时线虫有强烈的治病作用。待

受侵树木停止分泌松脂时,树体中线虫开始繁殖,以树脂管为通道向其他部位扩散,到针叶开始黄时,树木的整个木质部都有大量幼虫存在,翌年,在罹患病的树林内寄生的松墨天牛羽化时又会携带大量线虫,并“接种”传播到健康的松树上,导致病害的扩散蔓延。 症状[1]:病原线虫侵入树体后,松树的外部症状表现为针叶陆续色,流动,萎蔫,而后整株干枯死亡,枯死的针叶红褐色,当年不脱落。松脂停止松材线虫病症状发展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首先外观正常,但树脂分泌量减少或停止,蒸腾作用下降;接着针叶开始变色,树脂分泌停止,通常能够观察到天牛或其它甲虫为害和产卵的痕迹;再就是大部分针叶变为淡褐色,萎蔫,可见到甲虫蛀屑;最后针叶全部变为黄褐色或红褐色,病树整株枯死,此时树体一般有多种次生性的害虫栖居。 三、发生规律[1] 松材线虫病多发生在每年7-9月份。高温干旱气候适合病害发生和蔓延,低温则能限制病害的发展;土壤含水量低,病害发生严重。在我国,传播松材线虫的主要媒介是松墨天牛。病原线虫近距离由天牛携带传播,远距离则随调运带有松材线虫的苗木、枝丫、木材及松木制品等传播。松树线虫雌雄虫交尾后产卵,每雌虫产卵约100粒。虫卵在温度25℃下30小时孵化。幼虫共4龄。在温度30℃时,线虫3天即可完成一个世代。松材线虫生长繁殖的最适温度为20℃,低于10℃时不能发育,28℃以上繁殖会受到抑制,在33℃以上则不能繁殖。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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