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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个体进行物质上救济为最终落脚点,它反映了尊重公民个体权利的主流价值观念,倡导个体权利制约社会公共权力。从刑事赔偿的本质以及形成机制看,刑事赔偿只能在个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和不断提高的民主社会才能产生并找到存在的适宜土壤。就刑事赔偿的原则及刑事赔偿的方式略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修改

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实行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客观上已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危害结果,国家才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之一种,当然适用违法责任原则。

但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违法责任原则的缺陷在刑事赔偿领域日益明显——据此原则办理案件时遭遇颇多困惑。如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并未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涉案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导致无罪判决,引起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再如,违法责任原则对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因而不能达到刑事赔偿从法律上对不公正审判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之目的。因此,自我国《国家赔偿法》公布以来,有关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

笔者认为,违法责任原则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其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拘留权并无过错,但在其后的侦查中却由于执行拘留的条件不是最终定罪的依据,难以认定当事人犯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公安机关在行使拘留权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进行,不是错误拘留,并未违法。同样,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甚至证据较为充分,但在审判阶段却因种种原因,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如受害人陈述、专业技术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等证据发生变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从而引起赔偿请求人以检察机关错误逮捕为由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按照违法责任原则,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进行,无违法行为,不是错误逮捕,可以据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是,对于受害人来说,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遭受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从受害者角度看,《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责任原则确属不当。

其二,在审判环节,《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对刑事自由裁量权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为了保证法官判案的客观、公正而专门赋予的,但自由裁量权毕竟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官自由裁

量权的不当运用极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当前的事实也确是如此。但是,由于违法责任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作为归责的标准,它构成了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而法官不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仅仅是"不当",并不"违法",如此而已,即使轻罪重判这种典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国家赔偿法》也将它排除了,被告人不能因此请求刑事赔偿,这显然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是不合情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仅从程序或形式上判断刑事司法行为违法,并不能决定刑事赔偿责任一定成立;反之,刑事司法行为没有违法,也不能说刑事赔偿责任一定不成立。因此,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相反,严格责任原则却能从根本上解除因应用违法责任原则而产生的矛盾。由于严格责任并不评判引起侵权行为的原因、性质和内容,也不必查明侵权行为人是否违法,它仅从侵权结果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也就是说,不管司法机关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依照法律,只要这种行为的结果给当事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并且损害又没有法律依据,国家都应当赔偿。如此,法律倡导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同时,在当前人权意识日渐高涨的现代民主社会,严格责任原则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无疑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由违法责任原则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

二、刑事赔偿方式可行性的实践思考

刑事赔偿方式,是指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用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各种方式,我国的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由于法律在刑事赔偿的方式如何适用等方面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分歧,刑事赔偿采用何种具体赔偿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与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赔偿方式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思考。

(一)、精神损害的刑事赔偿问题

在受到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损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也表现在精神上,也就是说,国家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仅给受害人人身羁押赔偿金,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错误拘禁给公民精神痛苦往往是十分强烈的,会极大地毁坏其身心健康。因此,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权益一样都应得到法律的一体维护,而且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存在获得法律救济的现实理由,而我国刑事赔偿法对此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而没有包括精神损害。

国家侵害的强度大于民事侵权,民事如果可以赔偿,那么刑事就更应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说,将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并不是不可行的。

(二)、律师费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无标准可循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就可以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提起公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因而,如果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用,而被告人一审被判或者二审被判无罪的,国家应当赔付人身羁押赔偿金,当然也应支付律师费用。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收费不尽一致,导致在审理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是否赔付律师费用执法不统一。一般掌握的标准就是如果确系被告人无罪,可以赔偿律师费用,但是要按照国家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或者酌定进行补偿,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律师收费的标准赔偿;如果被告人有责任则不予赔付律师费用。这就导致了在赔付律师费用中,只有被告人是完全无辜的,才有可能获赔律师费用。这就导致了在赔付律师费用中,只有被告人是完全无辜的,才有可能获赔律师费用。笔者认为,律师费用是一项合理的费用,应该予以赔偿,这是前提。同时不能以被告人是否有责任而决定赔或者不赔,而应在赔偿数额上甚至是赔偿的比例上参照相应的标准或者进行适当的酌定赔偿。

(三)、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履行缺乏监督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赔偿方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仅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严重侵害,当然也会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们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妨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交。因此,在违法行为被纠正以后,对因此造成的对公民的名誉、荣誉的损害,必须予以切实的补救。金钱补偿并不是大部分赔偿请求人的追求,他们更在意的则是名誉的恢复和精神上的抚慰。因为其中一些赔偿请求人在被赔偿义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所在单位也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的甚至会除公职,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补充方式,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机关缺乏对刑事赔偿的深广理解,总是感觉向普通公民进行赔礼道歉,有损赔偿义务机关或单位领导的声誉,或者通过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不将赔礼道歉写进决定的主文,而只是在赔偿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予以表述,没有把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作为一项可以执行的条款。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对此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赔礼道歉应该采用书面的方式,由赔偿机关将道歉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受害人,并于适当的范围内进行。掌握的原则应该是在多大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在多大范围内消除,以便恢复受害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名誉与荣誉,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有的单位在某人被追诉后,将其作为法制教育的典型在其所在的单位宣传,那就应该到相应的工作单位予以宣布。如果必要,还应到所在的社区、街道予以公榜告示。总之,无论请求人是否提出了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都应该从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法律的规定,尽量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国家赔偿法》虽然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于一体,但这部法律对刑事赔偿的范围、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的程序等进行了专门的较完整的规定,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刑事司法机关侵犯造成损失的获赔权得以落实,也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侵害造成损害,向国家请求赔偿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刑事赔偿的立法和执法机制尚存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效力范围,自2010年6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以及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社保费的管理工作。 社保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 第四条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社保费收取的标准、程序、方式和地点等有关事宜,并填写《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告知单》(附件1),分送给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保费。 对建设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社保费按如下方式进行缴纳: (一)建设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和已开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到市建管站办理缴纳社保费手续; (二)市建管站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标价或发包价)计算社保费的预收数额并收取社保费。收费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沈阳建筑大厦东侧四

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后,市建管站为缴费单位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社保费专用收款收据; (四)社保费收取后按相关程序,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条市建管站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缴费标准,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核制度,填报《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附件2)确保社保费足额收缴。 第八条凡发生欠缴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协议书》(简称《缴费协议书》附件3),确定分期缴纳的日期、金额和相关责任,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书。 第九条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的工程项目,应出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办理通知单》(简称《社保费办理通知单》附件4),由建设单位分送相关的管理机关,做为已办理完缴纳社保费的证明。 第十条对一次性缴纳全部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社保费后,即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对分期缴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市建管站在收到建设单位首次缴纳社保费和签订《缴费协议书》后,才可为缴费单位出据《社保费办理通知单》。 第十一条市建管站根据收取社保费的日期、金额、建设单位名称、建筑施工企业类别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归类建账,以备查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缴费协议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市建管站除按规定收取2‰滞纳金外,还将向其下达《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催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催缴通知单》附件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单10日内到市建管站缴纳社保费。对收到《催缴通知单》仍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单位,市建管站按照协议书中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题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方面,如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方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等。狭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的划分。 2.生育保险制度 答: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3.养老保险 答: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手段是在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收入保障。 4.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答:是指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通过税收形式筹措医疗保险基金,采取预算拨款给国立医疗机构的形式,向本国居民直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医疗服务。 5.失业 答: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答:(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4)严格区分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 (5)统筹基金、共担风险原则。 (6)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问答

湖州市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统一规划,由全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湖州市社保卡是按国家统一标准设计制作,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发行的,具有信息记录、业务经办、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为规范和方便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其金融应用使用个人金融借记账户。 二、湖州市首批社保卡发行对象有哪些? 答:社保卡的发行对象包括市范围内(吴兴区、南浔区、开发区、渡假区)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今年,我市试发行10万张左右的社保卡,首批发卡范围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人员:一是机关事单位参保人员;二是参保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参保人员; 三、社保卡是什么样子的? 答:湖州市社保卡是按国家统一标准设计的,正面为国徽图案,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反面印有个人信息和个人金融账户对应银行标志、银联标志,社会保障卡卡号为随机产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卡上还装有集成电路芯片,记录了持卡人的社会保险信息。 卡反面的下部有一串数字,为金融借记账户的账号,在这串数字的后面装有隐形磁条,供金融借记账户使用,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载了金融IC卡账户。 四、医保其他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社保卡? 答:社保卡的发行以医保应用为先,按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计划安排,逐步扩大发行范围。2012年全面扩大社保卡的发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手中原来的医保IC卡在1年内按计划分批换发为社保卡。 五、社保卡除了医保应用以外,还可用于哪些地方? 答:社保卡发行初始阶段,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先行应用,以社保卡为载体实现医保就医结算“一卡通”。今后,将逐步扩展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业务领域,例如,将逐步扩展到养老金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登记及培训等业务。所以说,通过社保卡的发行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效率。 六、为什么要在社保卡中加上金融功能? 答:2011年5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改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减少直至取消业务办理中的现金结算,区县以上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要采取银行卡或社保卡的形式。2011年7月,人力社保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印发了《关于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提出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要求尚未发行社保卡的地区,在发卡伊始即加载金融功能,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保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的目标。所以,我市首批发行的社保卡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 七、社保卡有哪些功能?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建筑工程社保返还

建筑工程社保返还是怎么一回事?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具体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携带中标通知书和投标预算到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计算应缴金额,领取银行进账单。 (2)建设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划缴手续。 (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到帐后,建设单位携带银行进账单回执到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相应征收点换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经施工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下述顺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使用: (1)工程项目开工时,由征管机构直接划缴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大病医疗保险费,汇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2)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依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上述社会保险费支出后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机构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为确认施工企业结算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主体资格,协助施工企业加强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结算管理,在宁施工企业均须向市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作为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退款的必备资料。申领《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按要求填写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申请登记表(可网上下载)、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社会保障费的竣工结算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1)《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证书》;(2)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3)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结算单(加盖财务专用章,可网上下载);(4)、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竣工结算申请(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可网上下载);(5)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016773784.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引言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等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言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大的现实就是旧的二元体系没有被完全打破,新的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处在一个非常困难的半截状态。本文将在下面部分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3号黑体) 1.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二级标题4号黑体) 建国以来,由于特定的环境,我国采取了牺牲农业,优先;牺牲农村,优先发展城市的发展战略。为保证这一战略的实施,国家运用行政手段,人为的建立起了城乡二元的治理结构,这种政策的长期实施,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乃至出现了断裂。这种断裂不仅仅是表现在某一方面,而是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方面的。 2.城乡社会经济的二元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新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先是在城市国有中建立起来,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而言的。如”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行,是公认的新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郑功成,2002)。在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被比较完善的建立了起来,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却始终滞后,农村社会保障状况令人堪忧。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目前国家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仍然是剩余型的,即只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排除在外了;此外,社会保障资源的城乡占有也是存在巨大差距的,“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费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张亨明,2008)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按照党和政府有关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在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以及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发展的滞后,使得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1.家庭保障功能的退化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一直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方面,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特征是自给自足,个人的生老病死只能依靠自己或家庭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农业社会,家庭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载体,家庭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生活,只有

社会保障卡用卡须知

社会保障卡用卡须知

社会保障卡用卡须知 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有什么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规划,由全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参保人员统一发行,应用于就业服务、劳动管理、工资收入管理、职业资格、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个领域接触式CPU唯一的集成电路卡。并逐步扩展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领域进行“一卡通”的应用。 二、社会保障卡有哪些主要基本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社保和金融功能: 1、社保结算和支付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实时结算相关费用;离退休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等。 2、社保信息查询功能:社会保障卡记录了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持卡人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终端、SN12333查询网站、12333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的缴费情况及待遇享受情况。 3、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银联功能,可作为银行卡使用,持卡人可用于缴纳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领取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工商保险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 三、社会保障卡怎么激活? 参保人员需激活社会保障卡后方可使用。社保业务的激活需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始密码修改进行社保功能激活。金融业务的激活须到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四、社会保障卡信息到哪儿进行查询? 1、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 2、可登录陕西省的SN12333专用网站进行网上查询; 3、也可到设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进行自助查询。 五、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如何进行挂失与补办?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立即进行口头挂失。持卡人在确认遗失卡后须进行书面正式挂失。 口头挂失必须分别对社保业务和金融业务完成暂停办理。金融业务通过拨打开户银行服务电话完成,社保业务通过拨打12333电话办理。 持卡人在确认遗失卡后,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开户银行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30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导致暂时或永久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帕累托最优:也称为(Pareto efficiency),是指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的余地;换句话说,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3.企业年金:又称企业或雇主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4.储蓄医疗保险:是指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步积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5.部分性失业:在经济学范畴中,一个人愿意并有能力为获取报酬而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的情况,即认为是失业。失业率是劳动人口里符合“失业条件”者所占的比例。实际上,确定确实在找工作的失业人员数量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找到工作前失业救济金已经过期的那些人的数量。失业的历史就是工业化的历史。在农村这并不被看作是一个问题,尽管农村劳动力的隐性失业人员几乎没什么事.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答:1.现收现付制;2.基金积累制;3.部分积累制 2.简述失业的类型。 答:1.;2.;3.;4.;5.;6. 3.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 答:(1)稳定社会的“减振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尊敬的各位领导、党员同志们: 你们好!我受县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今天来这里学习。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我感到十分的荣幸。说实话,当我站在这里的时候,心里实在是很紧张,不知该说些什么,怎么说,紧张的连话也讲不好。说是让我在这里给大家讲讲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过去我可从来没有系统说过,也没有在这样的大场合下说过,我怕说得不好。因为在座的很多比我学得好,研究得更深更透,所以我很担心说不好,而耽误了大家的宝贵时间。当然,今天我来这里主要的任务还是来学习的,向大家学习!组织上既然要我给大家讲点什么,总得说点什么。尽管有过多次上讲台的机会,但一站在这里,总还是有点紧张,请大家多包涵。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说的这些内容,有些来自领导和专家的观点,有的是我自己的理解和体会,也不知对不对,说错了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社会保障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强调优胜劣汰,追求效率第一,在市场经济中缺乏效率的企业和缺乏竞争力的个人都面临被淘汰的风险。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社会财富大量

增加的同时,也必然面临失业、贫穷、伤残以及人的生、老、病、死的保障等许多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市场无法解决、不愿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这就产生市场失效,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而,客观上要求能够有某一种制度来应对这些问题,弥补市场的缺陷。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这种要求,并应运而生。政府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克服了市场缺陷,逐步解决了整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降低了个人的竞争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反过来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社会保障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完善的,其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具体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弱势群体、贫富不均等社会问题就会产生,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影响。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臵、贫困有援助,保障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张“安全网”,从而有效缓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从我国的国情来说,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社会稳定尤其重要,人稳定社会才能稳定,而社会保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是保证社会稳定最有效的工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二)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对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助推器”作用。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说,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通过调节总需求对经济发展在一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_论文(同名13787)

社会保障论文 姓名:王喜赫 学号:A12110244 班级:人管1103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改革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正文: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 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20世纪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有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均的30倍之多(城镇居民455元,农民15元),两者差距悬殊。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医疗保障是社区化不是社会化,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此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有的借给了企业周转,有的用来投资、炒股,更为严重者利用职权进行贪污,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流失。 1.3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 产业结构转换使得农村人均耕地减少,土地对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渐下降,其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 013.84 m2,全国有6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533.6m2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20.01~26.68万;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我国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五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殊体制,很难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制约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1.4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进入了典型的老年社会。 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2.1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 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与农村很不平衡。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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