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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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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2.风景名胜区的开发

(1)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2)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④乱扔垃圾。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个等级。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很多,包括森林、草原、海洋、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其中野生动植物还有陆生与水生之分。正是由于保护区类型众多,保护对象复杂,任何一个行业部门都难以有效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有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协调和综合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管理的部门和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2.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构成及管理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3个区域。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繁殖培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森林公园管理法律制度

1.森林公园的概念

根据林业部颁行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森林公园是指森林资源丰富,自然景观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经批准供人们旅游观光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3级: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市、县级森林公园。

2.森林公园的管理部门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享有经营管理权。

3.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

(1)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

(2)公安机关设在森林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维护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及其他财产。

(3)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发证,并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禁止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旅游者;禁止无证导游。

(4)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

(5)旅游者应当文明游园,爱护森林资源和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森林公园制度。

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①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

②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③随意丢弃生活垃圾;④伤害或者擅自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⑤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文物的概念

文物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历代旅游者都把文物当作旅游活动中欣赏、参观、游览的主要对象之一。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因此,国家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我国的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名胜古迹源远流长,历史文物难计其数,风土人情各异,人文旅游资源丰富多彩,种类众多、品质上乘,名列世界前茅。

2.文物保护管理

2002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根据该法,文物保护的具体规定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文物的所有权。我国的文物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3种。

归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归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包括: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

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

(2)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和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别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现有2350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保护好文物保护单位,避免它们在建筑施工中受到破坏,并使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与受保护的文物相协调以及维护文物原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①划定保护范围、建立记录档案;②将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③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受破坏;④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修缮。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也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就是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应保持它原来的形状、结构、色彩,以及尽可能选用与文物材质相同的材料。文物的价值在于一个“古”字,只有“修旧如旧”、“迁旧如旧”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

此外,《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在我国的文物保护中居特别重要的地位。截至2005年5月,经国务院核定,我国共有103座历史文化名城。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的方针。

3.文物的管理

(1)出土文物的管理

①考古发掘的规定。考古发掘,是对埋藏在我国领域内的地下、水中的文物进行考古发掘。为加强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法》对考古发掘做出了严格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改造报批手续。”也就是说,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科研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②出土文物的归属。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移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③出土文物的调用。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④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单位保护文物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省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2)馆藏文物的管理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3)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依法继承或者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上述方式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4)文物出境的管理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除经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境展览以外,一律不得出境。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从指定口岸出境,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五、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管理法律制度

1.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概念

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国家级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国家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审定,并正式批准授牌。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批准建立国家地质公园85个,并有20处世界地质公园。

2.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管理部门

1999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建立地质公园计划,目标是在全球建立500个世界地质公园,其中每年拟建20个,并确定中国为建立世界地质公园计划试点国之一。

在中国,为配合世界地质公园的建立,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8月成立了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领导小组,及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制定了有关申报、评选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

3.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的保护

地质遗迹是在地球形成、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受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自然产物。它不仅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珍贵的、不可现行的地质自然遗产。

国家地质公园的建立是以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续发展为宗旨,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依据《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而开展的工作。

六、世界遗产及其保护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勉遗产公约》,该公约包括前言和38条正文,1975年12月生效。

公约的宗旨是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户外性有效制度。

为有效保护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保护世界遗产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并规定,在尊重遗产所在国的主权、不使所在国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失的前提下,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依照该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一个政府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并根据各缔约国的申请编制《世界遗产名录》,对被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由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安排保护、保存、陈列以及传与后代的义务。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的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4类。2001年5月起加设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作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补充。

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该公约,截止2007年6月,我国共有35处自然、文化遗产被收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列世界第三位。其中文化遗产24处,自然遗产6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文化景观1处,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处。

第三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一、旅游区(点)的概述

1.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范围、级别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进行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1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5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规定。

二、旅游区(点)质量评定监督部门及其权限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对于初步评定的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采取分级分示、征求社会意见的方法。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并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A级、AAAA级和AAA级旅游区(点)。评定的AA级、A级旅游区(点)须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条件和依据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条件确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评估得分,并结合《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得分综合进行。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主要是依据以下12个条件:①旅游交通;②旅游条件;③卫生状况;④旅游安全;⑤邮电服务;⑥旅游购物;⑦经营管理;⑧资源与环境的保护;⑨市场吸引力;⑩年接待旅游者规模;?旅游资源吸引力;12旅游者抽样调查满意率。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旅游法规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守则

第九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刘启云29页22645字)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发展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数量、特色和价值以及对旅游资源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旅游业,充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并把其视为旅游业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并从1985年开始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目录,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世界旅游组织于1980年发表的《马尼拉宣言》指出,各国的旅游资源,由自然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对这些资源必须加以有控制地利用,否则将有遭受破坏和毁坏的危险,满足旅游需求不应损害旅游地区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加以保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9月2日国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使旅游资源的保护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满足旅游者旅游愿望的客观存在物。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种类、分布状况以及开发和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该国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由于旅游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与其他传统资源相比,旅游资源的内容和构成上都要复杂得多,因此,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24日颁布、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饭店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为了规范旅游饭店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旅游局于2003年公布了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以下简称《划分与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旅游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预备星级评定的机构 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符合标准规定的饭店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2.预备星级评定的范围 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或饭店更新改造后,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1年。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1年后,应申请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是指用星的数量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5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1.星级评定的机构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机构备案,并负责推荐五星级饭店。 2.星级评定的范围 饭店开业1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3.星级评定的标准 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地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但是,被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4.星级评定的复核制度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国家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复核检查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1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三、旅游饭店治安管理制度 饭店的治安管理是饭店诸多问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开办旅游饭店的治安规定 按照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饭店除应经过饭店业主

旅游资源概述

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直接用于旅游目的的人工创造物。凡是足以构成吸引旅游者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亦即旅游者的旅游对象或目的物都是旅游资源。从现代旅游业来看,凡是能激发旅游者旅游动机,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价值的因素和条件即旅游资源”。凡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现象和事物均称为旅游资源。对旅游资源的定义比较确切和规范的是:“所谓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有吸引力、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具备一定旅游功能和价值,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事物和因素”。(国家旅游局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制定的《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试行稿)》) 二、旅游资源的分类 (1)依据旅游资源属性的分类 依据旅游资源本身的基本属性,可以将旅游资源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有一些学者认为旅游资源划分为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和社会旅游资源三种。也有的将旅游资源按科学属性划分为自然景观旅游资源、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和服务性旅游资源3个景系(大类)。根据教学需要,本书采用两分法的分类系统,划分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2个大类,以下分为12个基本类型,72个类型。 自然旅游资源:地文景观(典型地质构造遗迹、标准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点、岩石与矿物、自然灾变遗迹、山岳景观、 峡谷景观、火山熔岩、岩溶景观、风沙地貌、丹霞地貌、海岸与岛礁、其它地貌、) 水域风光(江河、湖泊、瀑布、泉、海洋、其它水体) 大气与太空景观(气象、气候、天象奇观、太空景观、) 生物景观(森林景观、草原景观、古树名木、奇花异卉、观赏动物、表演动物、珍奇动物、自然保护区) 人文旅游资源:文物古迹(古人类遗址、军事遗址、古建筑、石窟碑碣、古代工程、陵墓、名人遗址、重要史迹、其它古迹) 古典园林(帝王园林、私家园林、寺庙园林、公共园林) 文学艺术(游记、诗词、楹联、题刻、神话传说、书法、绘画、影视、戏曲、音乐、舞蹈)宗教文化(宗教建筑、宗教活动、宗教艺术) 城乡风貌(历史文化名城、现代都市、特色城镇、乡村景观) 现代设施(现代建筑与大型工程、科学教育文化设施、体育健身设施、娱乐休闲设施)民俗风情(传统民居、民族服饰、特色饮食、婚恋、节日庆典、礼仪) 饮食与购物(名菜佳肴、土特产品、旅游纪念品、购物中心与特色市场、著名店铺)(2)根据旅游资源管理级别的分类 世界级旅游资源

旅游法规--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教案

班级:学科:旅游政策与法规二次备课人:

按照GB/T14308 —2010 ,星级饭店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础条件要求 ◇必备条件:必备项目检查表规定了各星级应具备的硬件设施和服务项目。 ◇设施设备:一星级、二星级饭店不作要求。◇饭店运营质量:包括总体要求、前厅、客房、餐饮、其他、公共及后台区域等6 个大项。一星级、二星级饭店不作要求。2、服务质量总体要求 ◇服务基本原则 ◇服务基本要求 3、管理要求 ◇应有员工手册。 ◇应有饭店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 ◇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 ◇应有完善的部门化运作规范。 ◇应有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班次、接受指令与协调渠道、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应有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对每一个服务项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 ◇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定岗位的技术工作如锅炉、强弱电、消防、食品加工与制作等,应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标准的书面说明,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知晓并熟练操作。 ◇应有其它可以证明饭店质量管理水平的证书或文件 4、安全管理要求 ◇星级饭店应取得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许可,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行。

◇水、电、气、油、压力容器、管线等设施设备应安全有效运行。◇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防控制度,确保安全监控设备的有效运行及人员的责任到位。 ◇应注重食品加工流程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应制订和完善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意义: 二、旅游星级饭店评定的机构及权限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职责和权限省级星评委 地区星评委 三、旅游星级饭店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四、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星级复核: ◇年度复核: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由饭店对照星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相应级别星评委,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各级星评委应于本地区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星级饭店,相应级别星评委根据情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1号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旅游景区运营法律实务

旅游景区运营法律实务 一、概述 (一)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览的明确的区域场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康体健身,求知等旅游需求,应具备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二)旅游景区运营 旅游景区在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和专项性体育功能的同时,必须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用以支付维持景区进入良性循环。否则,旅游景区的发展将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景区运营的属性既有社会性,又有经济性。 所谓景区运营是指旅游企业在一定期限,利用旅游景区的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同时,为实现自身生存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进行的决策,及其为实现决策而进行的各种策划和管理的过程。 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国旅行社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营体制不断创新,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我国旅游业发展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举世瞩目。改革开放前,旅游业以外事接待为主,只具备产业雏形,不完全属于产业范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民营企业开始开发自然景区,浙江、广东等地的民营企业开始开发本地小型景点或资源品位、价值较低的景区以满足当地居民日益增长的旅游需要。1997年中国大通实业有限公司以委托经营方式掌管湖南张家界黄龙洞景区,1998年初,万贯集团以协议方式创造“碧峰峡”模式,以后有许多知名民营企业进入旅游景区开发领域。2001年初,四川省宣布出让三星堆遗址、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等十大景区经营权,受到众多民营企业的欢迎,但遭到景区主管方的反对,同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不断有景区出让经营权给民营企业。从2002年开始中国是世界上旅游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从一个旅游小国步入旅游大国。旅游业日益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旅游景区运营中常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经营权的转让 国家对旅游景区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这种落后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经营权是属于市场的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守则修订稿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守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5854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Tourism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党政一把手管理旅游个方面工作同时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旅游直接管理人,各旅游行业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工作管理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景点管理及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旅游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旅游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不定时对各旅游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平培训和教育。 二、要根据本地旅游景区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关的景区工作人员得的管理制度及防范安全事

故预案和防控突发传染病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我乡各工作个人员在旅游工作中是否做到为并且要督促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档案,健全各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的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景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尤其是黄金周前及举办重大活动时要与相关部门开展以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以及经营特种旅游项目的企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和防控突发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的检查,特别是对景区内住宿、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消防、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技能情况;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或拖延整改的场所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其整改。 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旅游经营单位建立良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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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分类管理: 1.国家级{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 2.地方级(国家级以外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4、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措施。

国家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障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颁布的浩繁民事和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中,非常器重对旅游业的法律保护。然而,因为旅游活动领域存在着某些分歧于普通经济或民事关系的特别的权利义务。仅靠通用性法律的个别原则和规定,缺乏以调整这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如许, (二)我国现行旅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经由十几年的建立,我国旅游法律法规的扶植已初具范围,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示在:1.至古尚出有同一的旅游根本法 目前我国虽已经颁布了许多旅游法律法规,笼罩面也比较广,但法律效力却不下。从理论上说,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居主导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旅游基本法作为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应该规定旅游业的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以确保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从各国旅游立法的实践来看,大多制定有旅游基本法,好比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日本的《旅游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游法》等,都是具备旅游“宪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不克不及不说是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中的严重缺点。 2.有些法律制度还是空黑 今朝有些旅游法律制度依然是一片空缺,如我国已有很多宾馆饭铺,但却缺累一部存在充足威望的法律或法规来标准这些饭馆的制作和谋划。又如,跟着旅游消费者的一直增添,我国也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去保护他们的开法权益,仅靠现有的《中华国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敷的。别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夸大纵背法律关联,即当局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其特色便是夸大当局对旅游企业的把持。但在旅游运动和旅游业务范畴内的大部门法律关系倒是横向法律闭系,即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或各个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些横向的法律法规不敷,必定招致相称一部分旅游争议的处理缺少法律根据,使某些合法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3.部分法律规定彼此抵触,有些法规带有显著的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点 现有的旅游法规中,有些地方的规定互相盾盾,使有关当事人莫衷一是。例如,在旅游饭店级别确定尺度方面有两个规则,分辨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商务部制定,两个规则在内容上有差别,但有雷同的法律效力。这不克不及不说是立法技巧上的缺短。 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过时。其起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制按时,我国还没有转入市场经济轨讲。现在,经济运转机制改变了,法律和法规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以顺应新的局势。 4.许多法律法规的内容不敷具体,部分法规缺乏通明度 应该说,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已经为某些领域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比方,在观光社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保护方面等都具有了相应的条件,但目前这些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是细线条的。 缺透明度是中国部分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又一问题。在履行改造开放后,中国仍旧存在一些所谓“内部规定”。这些规定已对大众公然, 2、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需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须要性 1.我国旅游工业生长的须要 旅游业是一个跨部门多、关涉面广、受制约因素多的产业。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造成了相称大的规模,其社会位置和作用愈来愈重要,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也愈来愈庞杂。因此,单靠发展早期的国家宏观管理和劣惠政策的推进已远近不够,最近几年来,企业之间利用不合法手段盗取贸易机密、匪用企业名称、侵害企业好处等竞争行为,倾销混充真劣产物、侵略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私行削减服务名目、转变旅游日程等背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大全 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乡党政一把手管理旅游个方面工作同时为安全第...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党政一把手管理旅游个方面工作同时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旅游直接管理人,各旅游行业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工作管理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景点管理及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旅游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旅游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旅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不定时对各旅游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平培训和教育。 二、要根据本地旅游景区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制定相关的景区工作人员得的管理制度及防范安全事故预案和防控突发传染病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我乡各工作个人员在旅游工作中是否做到为并且要督促旅游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相关安全生产档案,健全各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的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景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尤其是黄金周前及举办重大活动时要与相关部门开展以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以及经营特种旅游项目的企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和防控突发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的检查,特别是对景区内住宿、娱乐场所的防火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消防、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技能情况;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要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对存在安全隐患而拒绝或拖延整改的场所和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其整改。 六、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旅游经营单位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促进其健康发展。 七、要落实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值班制度,确保旅游个方面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对旅游安全工作的动态管理。发生旅游安全事故要尽快逐级上报,并及时会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总监工作内容成本会计工作内容 欢迎下载使用,分享让人快乐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 律制度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权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 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五个应当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三个配合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游经营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旅游资源分类方法

表1 旅游资源分类表 主类亚类基本类型 A 地文景观AA 综合自然旅游地 AAA 山丘型旅游地 AAB 谷地型旅游地 AAC 沙砾石地型 旅游地 AAD 滩地型旅 游地 AAE 奇异自然现象 AAF 自然标志地 AAG 垂直自然 地带 AB 沉积与构造 ABA 断层景观 ABB 褶曲景观 ABC 节理景观 ABD 地层剖 面 ABE 钙华与泉华 ABF 矿点矿脉与矿石积聚地 ABG 生物化石点 AC 地质地貌过程形 迹 ACA 凸峰 ACB 独峰 ACC 峰丛 ACD 石(土)林 ACE 奇特 与象形山石 ACF岩壁与岩缝 ACG 峡谷段落 ACH 沟壑地 ACI 丹霞 ACJ 雅丹 ACK 堆石洞ACL 岩石洞与岩穴 ACM 沙丘地 ACN 岸滩 AD 自然变动遗迹 ADA 重力堆积体 ADB 泥石流堆积 ADC 地震遗迹 ADD 陷 落地 ADE 火山与熔岩 ADF 冰川堆积体 ADG 冰川侵蚀遗 迹 AE 岛礁AEA 岛区 AEB 岩礁 B 水域风光BA 河段BAA 观光游憩河段 BAB 暗河河段 BA C 古河道段落BB 天然湖泊与池沼BBA 观光游憩湖区 BBB 沼泽与湿地 BBC 潭池 BC 瀑布BCA 悬瀑 BCB 跌水 BD 泉BDA 冷泉 BDB 地热与温泉 BE 河口与海面BEA 观光游憩海域 BEB 涌潮现象 BEC 击浪现象BF 冰雪地BFA 冰川观光地 BFB 长年积雪地 C 生物景观CA 树木CAA 林地 CAB 丛树 CAC 独树 CB 草原与草地CBA 草地 CBB 疏林草地 CC 花卉地CCA 草场花卉地 CCB 林间花卉地 CD 野生动物栖息地 CDA 水生动物栖息地 CDB 陆地动物栖息地 CDC 鸟类栖 息地 CDE 蝶类栖息地 D 天象与气候景观DA 光现象 DAA 日月星辰观察地 DAB 光环现象观察地 DAC 海市蜃 楼现象多发地 DB 天气与气候现象 DBA 云雾多发区 DBB 避暑气候地 DBC 避寒气候地 DBD 极端与特殊气候显示地 DBE 物候景观 E 遗址遗迹EA 史前人类活动场 所 EAA 人类活动遗址 EAB 文化层 EAC 文物散落地 EAD 原 始聚落 EB 社会经济文化活 动遗址遗迹 EBA 历史事件发生地 EBB 军事遗址与古战场 EBC 废弃 寺庙 EBD 废弃生产

旅游政策法规饭店管理

课题 课时 2 授课时间 学情和教材分析学生基础薄弱,学习积极性不高,要用不同方式引导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 目标 教学资源教材;网络资源 教法 学法 情境教学法;启发教学法 教学设计思路 一、提问并导入新课: 二、新授课: 第一节概述 一、饭店业的产生及发展 1.客栈时期(现代饭店的雏形时期,12-18世纪) 2.大饭店时期(大旅馆时期,18-19世纪) 3.商业饭店时期(现代饭店时期,20世纪初) 4.旅游饭店时期(饭店联号时期,20世纪中期以后) 二、旅游饭店的概念和特征 1.旅游饭店的概念 旅游饭店是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

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称之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二、旅游饭店的概念和特征 1.旅游饭店的概念 旅游饭店是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称之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2.旅游饭店的特征 (1)旅游饭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旅游者 (2)旅游饭店具有现代化的设施、管理和服务 (3)旅游饭店的设立须经特定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审批 《、合作建设旅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格执行合资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 三、饭店法的概念和立法状况 1.饭店法的概念 广义:是指在饭店筹建、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饭店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所调整的是饭店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行政关系、消费关系等。 狭义:是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饭店根本法,如法国的《饭店法》、中国香港的《酒店旅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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