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VAR1

VAR1

VAR1
VAR1

VAR

VaR(Value at Risk)一般被称为“风险价值”或“在险价值”,指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大可能损失。假定JP摩根公司在2004年置信水平为95%的日VaR值为960万美元,其含义指该公司可以以95%的把握保证,2004年某一特定时点上的金融资产在未来24小时内,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损失不会超过960万美元。或者说,只有5%的可能损失超过960万美元。与传统风险度量手段不同,VaR完全是基于统计分析基础上的风险度量技术,它的产生是JP摩根公司用来计算市场风险的产物。但是,VaR的分析方法目前正在逐步被引入信用风险管理领域。

用在险价值法(VAR)计量风险

在风险管理的各种方法中,在险价值法(VAR方法)最为引人瞩目。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年里,许多银行和监管当局开始把这种方法当作全行业衡量风险的一种标准来看待。

(一)在险价值(VaR)的计算

在险价值法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把银行的全部资产组合风险概括为一个简单的数字,并以美元计量单位来表示风险管理的核心-潜在亏损。VaR实际上是要回答在概率给定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组合价值在下一阶段最多可能损失多少。在正态分布情况下,根据计量经济学的知识可得出:

VaR =w0ua d t1/2

其中,w0 为初期投资额,m 和d2分别为特定资产的日(或者周、年)回报率的均值和方差,d则代表资产回报率的标准差,t为持有该项资产的期间。

此公式的含义是:在特定资产回酬率R服从正态分布的情况下,一定投资额w0在置信度1-a的范围内,在持有时间t内发生的最大损失。

如要求置信度为95%或99%,即a=5%或1%,应该查相对应的10%和2%的正态分布表,相应公式可变为:VaR =1.645 w0dt1/2或者VaR =2.33 w0dt1/2

由此可见,为了计算VaR的数值,首先必须估算出资产回报率的均值和标准差,目前一般是通过对观察值进行加权来计算出来的。

实例如下:假定有一3年期100万美元国债券,假定过去10年此类债券价格的平均波动率为1.23%,如果此种国库券半年后出售,价格波动服从正态分布,并确定为95%的置信水平,则有:

VaR =100×1.645×1.23%×0.51/2 = 1.44(万美元)

这表明,依据历史统计资料,我们至少有95%的把握可以保证3年期国库券价格在以后6个月出售,最大损失不超过1.44万美元。由于是单边概率,我们还可得出结论:依据历史统计资料,至少有95%的把握可以保证3年期国库券价格在以后6个月出售,最大盈利不会超过1.44万美元。

(二)在险价值法的特点

1.可以用来简单明了地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单位是美元或其他货币,没有任何技术色彩,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可以通过VaR值对金融风险进行评判;

2.可以事前计算风险,不像以往风险管理的方法都是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

3.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的风险,这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所不能做到的。

(三)在险价值法的应用

该方法主要应用于:

1. 用于风险控制。

目前已有超过1000家的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养老金基金及非金融公司,采用VaR 方法作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手段。利用VAR方法进行风险控制,可以使每个交易员或交易单位都能确切地明了他们在进行有多大风险的金融交易,并可以为每个交易员或交易单位设置VAR限额,以防止过度投机行为的出现。如果执行严格的VaR管理,一些金融交易的重大亏损也许就完全可以避免。

2. 用于业绩评估。

在金融投资中,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交易员可能不惜冒巨大的风险去追逐巨额利率。公司出于稳健经营的需要,必须对交易员可能的过度投机行为进行限制。所以,有必要引入考虑风险因素的业绩评价指标。

(四)在险价值法的局限

当然VaR方法也有其局限性,VaR方法衡量的主要是市场风险,如单纯依靠VaR方法,就会忽视其他种类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另外,从技术角度讲,VaR值表明的是一定置信度内的最大损失,但并不能绝对排除高于VaR值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假设一天的99%置信度下的VaR=1000万美元,仍会有1%的可能性会使损失超过1000万美元。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给经营单位带来的后果就是灾难性的。所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VaR方法并不能涵盖一切,仍需综合使用各种其他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亚洲金融危机还提醒风险管理者:在险价值法并不能预测到投资组合的确切损失程度,也无法捕捉到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间的相互关系。

1 计税基础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

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 0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 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

的金额。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通常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上述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了100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所得税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

「例」沿用上述举例,假定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5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负债产生的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33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

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3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

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

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4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

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5 确认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

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

所得税资产。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所

得税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不予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 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

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

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

期的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

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

得税:

(1)企业合并。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7 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

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

期日)。

(4)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8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商誉”等科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

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编辑本段]

什么是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编辑本段]

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见“可变现净值”);

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

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

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

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

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

只要某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是被并企业的,都需对其确定公允价值,如企业的研究开发成本、行动计划成本、开发某配方成本等等。

[编辑本段]

确定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意义

1、作为被并企业的亲驻的底价,形成确定产权交易双方成效价的基础;

2、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升值或贬值部分;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商誉或负商誉(见“商誉和负商誉”);在完全权益法下对上述差额必须在资产受益期内予以摊销,故公允价值是确定商誉价值的重要依据之一(见“权益法”)。虽然在权益结合法下按账面价值入账,但公允价值对其仍有特殊意义,即公允价值仍然作为确定换取净资产应付的股份数的依据,以使交易更加合理。

[编辑本段]

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其影响

1、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该准则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而不再单独计提。受此影响,在目前房地产价格处于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拥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房地产类企业,会受到利好的影响。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筑物,是作为企业的存货核算的,其计价基础仍采用成本模式,并不受公允价值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即使为了适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将其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改售为租,在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其公允价值超过账面成本的部分也只能调整期初的股东权益,而不会影响当年的利润。所以,预计2007年房地产行业会因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而出现大面积业绩上升的说法,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当然,如果2007年期间或之后,房地产行情仍保持大牛市的话,因新会计准则给该行业带来的利好还会逐渐显露出来。

2、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例如企业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再如,企业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如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此外,企业可以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或为消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被列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报告价值即为市场价值,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较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和动向,其业绩即会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业的投资策略与市场行情相左,其当期利润就会因此受损。所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与老准则采用"只报忧不报喜",从而使金融工具报告价值经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

3、其他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至少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事项除前文分析过的两项外,还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交易或事项。新会计准则之所以对这些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主要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对于企业间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出和换入的资产,实质上是确认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售出"与"购入","售出"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价之差即为企业实现的收益。而同类业务在老会计准则下只能按账面成本计价,不能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为企业损益;类似地,如果企业在债务重组中用以清偿债务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

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高出的部分连同获得的债务豁免,可以增加当期利润;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在企业当期损益中。这些交易事项中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计价模式而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低估的缺陷,从而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

普惠金融体系

这个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 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目前的金融体系并没有为社会所有的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务,联合国希望通过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的发展,促进这样的金融体系的建立。

普惠金融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涵:

1、首先是一种理念: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纳斯教授说:信贷权是人权。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获得金融服务机会的权利。只有每个人拥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

2、为让每个人获得金融服务机会,就要在金融体系进行创新,包括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

3、由于大企业和富人已经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低端客户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这就是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为此,首先要在法律和监管政策方面提供适当的空间。其次,要允许新建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国内最早引进这个概念的是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网络。为了开展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的推广活动,他们决定利用这个概念进行宣传。白澄宇提出用“普惠金融体系”作为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 的中文翻译。也有人提出用“包容”等名词,但经过考虑,觉得其他词汇不能表达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最后还是用“普惠”这个概念,就是要让所有人平等享受金融服务。

2004年11月,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的主页开通,首页的标题就醒目地写下了网络的宗旨:“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11月9日召开的网络成立大会上,我们再次提出这个概念,并写进了网络的倡议书。

《建设中国普惠金融体系: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内容简介:让所有人都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是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检验标准。普惠金融体系主张让所有人都得到相应的金融服务,只有包括穷人、富人、一般

人和大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不同服务对象都得到金融服务,各类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组织都有机地融入金融体系,才称得上是普惠金融体系。普惠金融体系强调包容性,惠及所有人,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微小型企业。普惠金融的愿景是通过完善金融体系,运用金融手段,在金融服务领域寻求社会公正,将所有的人都纳入经济增长轨道,并使其公平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达到社会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和理想。

建立普惠金融体系

近年来,我国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有了长足的发展,形势喜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出“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但是,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研究国际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对我们有一定的启迪和借鉴作用。

世界银行的CGAP(扶贫协商小组,专职管理小额信贷的部门)是一个制订小额信贷标准、运行手段、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的全球性资源中心,旗下有31个成员组织,包括多边和双边国际援助机构及私营捐助者,致力于建设包括服务穷人在内的普惠性金融体系。

CGAP最近出版了一本名为《服务于所有的人——建设普惠性金融体系》(Access for All --- 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s)的书,该书介绍了小额信贷基本原则、服务对象和发展历史,以及目前国际最新的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念。笔者认为,CGAP是当今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倡导者。与国际上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强调扶贫目标和宗旨,但不强调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相比,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既强调小额信贷的扶贫目标,也强调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信贷的历史

在过去,发展中国家中就有非正规的储蓄和贷款小组存在。早在1462年,意大利就出现了第一家官办的典当行,以应对社会上的高利贷。1515年罗马教皇授权典当行的利率足以覆盖运营成本。

18世纪70年代,“爱尔兰贷款基金系统”成立,向没有抵押的贫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运营高峰时,每年给20%的爱尔兰家庭提供贷款。

19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了信贷合作社。从1865年起,合作社运动在欧洲和北美快速发展,最终蔓延至发展中国家。20世纪初期,这些类型在拉丁美洲得到当地化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一些国家的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农民合作社努力扩大农业信贷,这些机构获得低息贷款,再以补贴利率贷给借贷户。这些政策银行由于低利率无法覆盖成本,损失了绝大多数的资本金。

20世纪70年代初,现代小额贷款(信贷)诞生了,一些试验项目向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开展微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先驱者包括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拉美的行动国际(ACCION International)和印度的自我就业妇女协会银行。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世界小额信贷项目不断改进创新。例如,印尼的名为BRI 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传统小额贷款的模式,不断使自己的农村信贷部成为能覆盖成本(通过合理利率)和达到高还贷率的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机构,使它能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于大规模的客户群体。

20世纪90年代初,“小额贷款”开始被“小额信贷”所取代——不只是贷款,而且还提供储蓄、保险和汇款结算等服务。

现在,传统小额信贷和较大规模的金融体系的边界开始模糊,在一些国家,银行和一些商业机构也正在进行小额信贷经营。人们越来越强调应建立为穷人服务的完整或普惠性金融体系。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和基本原则

如图所示,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大约包括下述6类人中的3类。一般说来,社会人群可分为6类:赤贫者、极贫者、贫者困、脆弱的非贫困者、一般收入者和富裕者。小额信贷一般覆盖其中的3类:极贫者、贫困者和脆弱的非贫困者。

图中的赤贫者约占贫困线以下人口的10%;极贫者占40%;贫困者占50%。此为理论意义上的说法,实践中则复杂得多。而且,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已将服务对象扩展到小企业甚至中型企业。

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如下:(1)穷人需要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贷款,还包括储蓄、保险和资金结算等。(2)小额信贷是与贫困斗争的有力工具。(3)小额信贷意味着要建设为穷人服务的金融体系。(4)小额信贷能够实现自负盈亏,而且如果它的目标是服务于非常大规模的穷人,它也必须这样做,也就是说它的服务收费应足以覆盖其运营的一切成本。(5)小额信贷的目标在于建立持久的地方金融机构。(6)小额信贷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没有收入或还贷手段的赤贫者,其他形式的扶持可能更有效。(8)利率封顶的限制政策使穷人难以得到贷款,因而伤害了他们。小额贷款的成本高于大额贷款,利率封顶使小额信贷机构难以覆盖其运营成本,因此不利于对穷人贷款的供给。(9)政府的职责应是使金融服务有效,而不是自己去提供金融服务。政府自己几乎不可能良好地运作贷款业务,但它能营造良好的政策支持环境。(10)捐助者的资金与私营资本应是互补而不是竞争的关系。捐助者的补贴应设计为一定时期的支持,尤其是在机构启动时提供支持,以使它顺利发展到能够吸引私人资金的投入。(11)小额信贷发展的主要瓶颈是缺少强有力的机构和经营管理团队。捐助者的支持应集中在能力培训和提升上。(12)小额信贷的成长有赖于它自己关注、测定和披露其运作

业绩。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和财务报表不仅能帮助各有关方判断该机构的成本和效益,而且也有助于它改进运作水平。小额信贷机构需要发展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运营报告。例如还贷和自负盈亏状况,也需要社会发展状况指标,例如服务客户的数量和客户的贫困状况。

小额信贷的今天

小额信贷在过去30年取得的成就令人刮目相看,它已表明,穷人是可靠和可持续的客户,也产生了一批专为穷人服务的有实力的机构,而且开始吸引私营部门的兴趣。

正如20世纪90年代时“小额贷款”的称呼让位给“小额信贷”,现在很多人所提议和倡导“小额信贷”的名称也应取消。有观点认为,不仅仅是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也在为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应该承认,在这些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可持续经营业务中,穷人和低收入客户是其中的一部分。“微型”或“小额”这一类词汇,往往会使人联想到某些“小的”或“边缘”的概念。但在今天,小额信贷不应被边缘化或理解为金融体系中的狭窄空间。在发展中国家,它的潜在市场实在是太大了。

今天,将小额信贷有机整合到更大的金融体系中的进程正在开始,然而,这一进程在各地区和各国并不平衡。传统的小额信贷与更大规模金融体系的边界也开始变得模糊。许多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努力地在基层耕耘,也不断地服务于更大规模的客户;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不断地面向低端市场,服务更多比较贫困和偏远地区的客户。不同机构对服务对象的选择形成交集时,它们也履行了关于“服务于更广大客户群体”的诺言。

尽管小额信贷已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未来的使命依然任重道远,这关系到如何保证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群体都能获得应有的服务。今天,从小额信贷发展到普惠性金融体系,针对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仍面临三个主要的挑战:首先,如何为大规模的群体进一步扩展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其次,金融服务怎样到达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群体;最后,如何降低客户群体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双方的成本。

针对上述问题,最为可能的答案是:将为穷人而设立的金融服务作为每个国家主流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将包括穷人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地溶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才能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

在客户层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中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行动。

在微观层面,金融体系的脊梁仍然为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它直接向穷人和低收入者提供服务。这些微观层面的服务提供者应包括从民间借贷到商业银行以及位于中间的各种类

型。

中观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了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一系列的能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提高技能、促进透明的要求。这涵盖了很多的金融服务

相关者和活动,例如审计师、评级机构、专业业务网络、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结算支付系

统、信息技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等。这些服务实体可以是跨国界的、地区性的或全球

性组织。

宏观层面。如要使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蓬勃发展,就必须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是主要的宏观层面的参与者。

虽然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一直十分依赖国际捐助者的资助,但是为贫困群体服务的金融体系还是有赖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建设,应培育大量有实力、可持续经营的金融服务供给

者为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服务展开竞争。这些服务供给者应从国内的正常融资渠道获得资金,

例如公众储蓄、批发贷款融资或资本市场的投资等等。当然在已成功挖掘国内资源的同时,

国际资金在扩展金融服务方面仍可能继续发挥作用。事实上,国际资金对上述微观、中观和

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的启动和加速推动建设国内普惠性金融体系的进程,都是能够有所

为的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本文首先考察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然后对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性与差异进行了比较,并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启示。本文研究表明,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达的合作金融组织、强有力的政府扶持、完善的法律制度,都是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启示

一、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一)美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美国虽然只有3%的农业人口,但却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这与其高度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并为农业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支持是分不开的。

1、有多元化、复合型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美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格局是,以商业金融机构及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1)农村商业金融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类。美国有近90%的商业银行都经营农贷业务,尤其是设在小城镇的4000多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比重一般在50%以上(于海,2003)。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多,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状况;同时,美国农业实行农场主规模经营,农场主的资产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等支持。(2)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用银行、合作社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统一由联邦政府委托农业信贷管理局(NCUA)领导。不以盈利为目标,目的是通过传授金融知识,帮助无力获得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培育良好的金融意识和理财能力(闫永夫,2007),因而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以互助合作精神为宗旨,吸纳社员入股,吸收社会存款。(3)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由国会扶持的小企业管理局和由政府/农业部扶持的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组成,是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的。

2、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得到政府强力支持。美国虽然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但农业生产的固有缺陷(如农业生产风险高,农业投资回收期长)无疑影响着农村金融供给,由此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运作需要政府的支持,尤其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拨款。此外,为了鼓励信用社的发展,政府在《联邦信用法案》中明确规定信用社是一个非盈利性的合作互助组织,其收入不构成利润,并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对其社员获得的收益也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3、城乡金融市场资金依赖关系十分密切。美国城市金融市场特别发达,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柱。首先,发达的城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是美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其

次,农村信贷资金越来越依靠在城市金融市场大量发行债券融资。美国合作性质的协会和银行不办理一般性的存款和储蓄,它们和农民家计局的信贷资金大都依靠国家在城市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筹集。

(二)法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法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悠久,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基本特征是:

1、有较为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法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由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土地信贷银行和大众银行组成。这些银行大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兼有商业性和政策性,还有合作性,是政府推行农村经济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的重要工具。

2、有发达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实行上官下民的合作体制。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不仅是法国最大的银行之一,而且是按“上官下民”组建的互助合作银行,实行半官半民、官办为主。其体系由国家总行、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三个层次组成,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在政府的支持下,由下而上逐级建立起来的。总行是会计独立的官方金融机构和法人总代表,也是最高管理机构,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都是群众性合作组织。

3、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法国政府自二战后正式将农业投资列入国家财政预算,通过扩大农村社会性支出(如农民的免费医疗、农村社会福利设施)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等方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经济环境、以此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同时,对符合政府政策要求及国家发展规划的贷款项目,实行低利率优惠政策。政府还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以鼓励农业经营者对农业投资,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则由政府补贴。

(三)德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1、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主、其他金融机构为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德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分为四部分,一是合作金融体系,包括中央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合作银行;二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德意志土地垦殖银行、土地改良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农业地租银行。它们大多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合作银行体系提供协助;三是审计机构,由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委托审计协会对合作银行进行审计;四是行业自律组织——信用合作联盟,职责是向会员合作银行提供信息服务,协调和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搞好宣传和处理公共关系,管理信贷保证基.金。在德国农村金融市场,专营农业金融的商业银行比较少,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是最重要的农业金融机构,60%以上的农业信贷是由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

2、合作金融组织是按真正的合作制原则组建的。合作银行体系顶端是中央合作银行,中间是三个区域性合作银行,底层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及2万多个分支机构。这种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以基层信用社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参股,形成了“信用社—联合社—地区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的合作组织体系,各级合作组织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自下而上人股,自上而下服务。其运作过程是:中央合作银行只对地方合作银行提供业务指导和金融服务,并受中央银行委托,负责对信用社机构进行审计和监督。

3、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从1954年起,德国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贷,补贴范围涵盖所有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加工、水利设施、土地改良与归整、房屋建筑、农业结构调整、生态农业、环境保护、旅游以及创立新企业等。享受补贴的贷款项目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补贴资金根据项目来源或性质而定,或是来自联邦财政或州财政,或是联邦或州财政各承担一部分。支持方式有:(1)限制农贷最高利率,对参与农贷的金融机构实行利息补贴,或减少其存款准备金比例;(2)通过州立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州立银行为州政府公共性质银行,主要任务是管理各会员储蓄银行的流动性,协助州政府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对政府发生的公共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及无偿拨款;(3)由土地改良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安排长期低息贷款。

(四)日本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1、有较为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合作金融是农协办理的信用事业,是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支柱,其贷款总额占各项支农贷款的比重达到90%以上。政府金融是指由政府财政拨款以及由地方自治团体筹建地方财政资金,对农林渔业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或由作为政府专门金融机构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按国家政策对农林渔业进行长期低利贷款,是农协金融系统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补充,也是那些不能在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获得贷款者的最后依靠。

2、合作金融体系寓于农业合作组织之中。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协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又是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金融部门。农协的信用机构有三个层次:基层农协信用组织、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和中央级的农林渔业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央金库”)。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分为渔业、林业、农业三个系统,由农户入股参加基层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故三级组织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均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上级对下级组织负责提供服务和业务指导。

3、政府扶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力度很大。农业信用保证与保险制度是日本政府扶持合作金融的重要措施,该制度是根据1967年《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实施的。信用保证制度是授信人为了规避信用风险,确保信用清偿,或在信用不能清偿时取得补偿而采取的防护措施所形成的条例和规定。日本农业信用基金协会专门为其会员的农业贷款提供担保,该协会在各都、道、府、县设置,全国共有47个机构。信用保险是一种以信用风险为目标的新型保险业务,被保险人是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此外,政府还广泛推行。了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并对农协信贷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比较分析

从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来看,尽管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传统不同,但农业生产的共同特点以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使得农村金融市场表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

(一)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共性

1、各国均有职责明确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季节性、风险性等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它要求有政策型、合作型和商业型等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市场。上述各国均建立起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并存的正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与民间金融共同构成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从其农村金融组织分工来看,商业金融主要提供中短期贷款,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极短期贷款,政策金融作为推行政府农业政策的工具,主要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民间金融则在调剂农村资金余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可见,这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既保障了农村资金的相对独立运行,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和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2、各国都将合作金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支柱加以培育和发展。在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各国存在三个方面的相似性:(1)合作金融组织架构基本相似。各国均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并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下而上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的特征。在组织体系构建上,各国都首先建立基层信用社,然后建立地区性联合组织或合作银行,进而建立中央级联盟或合作银行,最终形成“自下而上”的合作银行系统,逐步实现组织机构的系统化。实践证明,合作金融组织自成体系,既能为自身发展提供较大空间,也能在更大范围体现合作制的原则和特点。(2)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各国合作金融机构在不断改革、演变和发展,但各国对合作制原则始终不变。合作金融组织始终发挥着小而灵活的优势,本着为中低收入阶层服务的宗旨,办理商业银行不愿办理的业务。合作金融的实质在于合作,无论是基层合作组织内部社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还是各级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均充分体现了合作的本质特点。在保证各级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结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

良性合作,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3)政府极力支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如美国信用社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交利息税;德国政府通过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向欧盟预算缴款返回等方式对农业合作信贷系统提供支持;法国按规定对合作金融组织的支农信贷给予利息补贴;日本为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合作金融组织向农户提供农业贷款时,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

3、各国都高度重视利用农业保险制度来支持和保护农业。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共同特点有:一是开办较早、经验丰富、技术完善。如美国开办农作物保险的历史已有百年,法国在18世纪就开办了农作物冰雹保险;二是有健全的法律。美国1938年颁布《联邦作物保险法》,之后进行了多次修正;日本1929年颁布《牲畜保险法》开始实行农业保险,1939年又创立了《农业保险法》,1947年又将前两个法规合并修订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三是建立专业性保险机构,或从原始的互保协会发展成专业性保险公司,并利用专业和私人保险公司共同开展农业保险;四是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五是开展综合保险。从开始的单一保险过渡到承保农作物综合保险,承保农作物的种类范围越来越大。

4、各国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的特殊性,使农业贷款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非均衡性和风险性,因而要弥补农业金融吸引资金能力差、水平低的不足,保证农业资金的充分供给,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参与成为各国的共同特征。为了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作,上述各国政府均采取了各种支持政策:一是允许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政府担保债券、吸收存款和借取外币筹资,并通过其向农业农村发放低息贷款;二是对商业银行的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三是利用财税、金融优惠政策鼓励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发展。如支持合作金融发行农贷债券,允许其在经营中免交存款准备金、营业税和所得税,积极支农的商业银行也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有力地保证了农业资金如实用于农业,也为非农资金向农业转移奠定了基础;四是各国政府都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差异

1、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方式存在差异。如德国的合作银行是非官方的组织。法国的合作金融

具有法律上的二重性:上官下民,半官半民,这种组织体制较好地解决了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为分散的农业生产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难题。如何让分散的农业生产者顺利地获得政策性金融服务,通常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全国各地遍设政策性金融组织分支机构;二是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郑燕洪、雷连鸣,2005)。这种“半官半民”的体制,会以“民有”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可解决农民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矛盾,基层单位的合作又较好地避免了金融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2、各种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对作用有一定差异。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能满足有商业银行信贷条件,故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但日本农业则是小农经济,农业的弱质性十分明显,商业银行就不愿介入,更多的则是依赖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向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3、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有一定差异。总结上述各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基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分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市场导向型模式,即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无论是合作金融还是政策金融的利用,政府始终都特别注意保护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在市场机制主导之下,以提高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如美国、法国和德国,商业金融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政策金融和合作金融的资金来源,很大部分也依托城市金融市场发行证券融资,农村政策金融也是在注重保护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基础上被利用的,合作金融组织也始终坚持市场原则和合作原则,只在上层组织结构中才引入政府干预因素。另一种是政府导向型模式,即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中,政府的导向作用远超过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使农村金融市场成长带有强烈的政府意愿,以实现政府的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例如日本,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突出,政府特别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相比美、法、德等国,日本是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的国家。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成长都贯穿着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只是在由谁发挥主导作用上存在一定差异。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