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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政府采购

嘉兴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车辆定点加

油项目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嘉政采竞(2013)第07号

采购单位:嘉兴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代理机构: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3年11月22日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谈判项目要求 (16)

第四章.嘉兴市政府采购汽车定点加油协议 (18)

第五章评标办法 (22)

第六章谈判相关文件格式 (24)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缴、退投标保证金流程 (31)

供应商注册流程 (32)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报名表 (33)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经嘉兴市财政局采监处确认,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嘉兴市财政局委托[委托号:20130050],就下列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谈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谈判文件编号:嘉政采竞(2013)第07号

二、采购组织类型:政府集中采购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谈判项目:嘉兴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项目

五、采购内容:详见谈判项目要求

六、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供应商资格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之供应商资格规定;

▲2、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1)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在嘉兴市本级有加油网点.

七、报名及采购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1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不含节假日)

2、报名及采购文件获取的地点:嘉兴市广场路350号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窗口(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0573-********) ,谈判文件可自行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八、报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报名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需提供的单位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2、政府采购项目报名表。

九、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供应商应于2013年12月4日前交至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支票、银行汇票或法律法规定的其它形式。

单位全称: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分行

银行帐号: 19—399901040041558

十、谈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3年12月6日09:30前将谈判文件密封送交到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逾期送达作无效文件处理。

十一、谈判时间及地点:

本次谈判将于2013年12月6日09:30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进行,供应商被授权代表需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开标会议。

十二、谈判公告发布于: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b18281674.html,);和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b18281674.html,/jxggzyjyzx/)。

十三、业务咨询: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瑶;联系电话:0573-******** 传真:0573-********

十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采监处;电话:0573-********、82180293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3 年11月2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谈判。

2.定义

2.1 “供应商”系指向代理机构提交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2.2 “产品”系指供方按谈判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3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 “项目”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5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文档等。

2.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谈判方式

本次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4.谈判委托

供应商被授权代表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如供应商被授权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六部分)。

5.谈判费用

不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体参与谈判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7.关联企业参与谈判

7.1本谈判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

7.2▲关联企业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谈判;一经发现,将导致谈判响应同时被拒绝。

7.3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采购活动,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的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8.转包与分包

8.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8.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9.特别说明

9.1▲供应商谈判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9.2▲供应商谈判不得含有任何虚假材料,否则作无效处理;成交后发现的, 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民事上之赔偿不免除作假供应商之行政与刑事责任。

10.质疑

10.1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0.2供应商认可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复评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提出疑义。

二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的构成

1.1谈判公告

1.2供应商须知

1.3谈判项目需求

1.4评审办法及标准

1.5合同主要条款

1.6谈判文件相关文件格式

2.存在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3.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要求不合理的,供应商必须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3.2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注: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

3.3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4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5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或者修改谈判文件。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 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谈判响应文件由资格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二部份组成。

1.1资格技术文件:

▲1.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3谈判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1.1.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

▲1.1.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1.6供应商承诺函

1.1.7供应商情况介绍;

▲1.1.8对本项目系统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油品油质,加油方式,加油车辆管理等;

▲1.1.9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1.1.10距谈判人最近的服务网点的详细介绍,包括资质资格、技术力量、工作业绩、服务内容及承诺;

1.1.11优惠条件:供应商承诺给予谈判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付款条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当优惠条件涉及“报价单”中的各项费用时,必须与谈判价格相统一;

1.1.12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注:复印件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1.2 商务文件:

▲1.2.1谈判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1.2.2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1.2.3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2.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1▲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方与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1.2▲谈判计量单位,除谈判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谈判响应报价

3.1谈判响应报价应按谈判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2▲报价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3▲谈判响应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 谈判响应报价

3.1谈判响应报价应按谈判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3.2▲报价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3.3▲谈判响应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4. 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4.1▲自谈判响应截止日起 30天谈判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如采购人认为必要可延长,但至总计最长不超过45 天。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2在特殊情况下,谈判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4.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谈判文件。

5.保证金

5.1▲供应商须提交谈判保证金。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2 保证金形式:(1)银行支票、(2)银行汇票、(3)银行保函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5.3 未中标人,其保证金在该项目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退还。

5.4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

5.5保证金不计息。

5.6下列情况,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6.1 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文件的;

5.6.2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6.3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5.6.4其他严重扰乱竞争性谈判程序的;

6. 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6.1▲谈判响应文件中, 资信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正本各1份和副本各2份。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并注明“正本”字样,谈判响应文件正本除本谈判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资信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可密封包装在一起,封口上要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

6.2▲谈判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署名,供应商应写全称。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

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7.无效响应文件条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谈判将响应文件被作无效文件处理:

7.1未按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

7.2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或未按规定地点送达的

7.3未按规定密封、签章的;

7.4超出经营范围参加谈判的;

7.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7.6谈判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书的,或谈判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7.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8谈判供应商提出采购方不能接受之条件的;

7.9 两份谈判响应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两处或两处以上差错相同;两处或两处以上技术文件文字表述相同连续二十行及以上的;

7.10存在带“▲”条款的负偏离的;

7.11本谈判文件其他部分已规定为无效响应文件的情形;

7.12评审专家认定的其他必须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的。

四、谈判前的准备

1.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启封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会议并签到,如未按时签到,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2 启封谈判文件时检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交纳情况。

1.3 准备工作程序:

(1)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主持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

(3)告知是否应有回避人员;

(4)公证处或第三方监督人员检验谈判响应文件密封的完整性并签字确认;

(5)宣布谈判期间的有关事项;

(6)会议结束。

1.4 采购代理机构做会议记录,并由记录人、监督人和供应商签字确认。

五. 谈判程序

1. 谈判响应文件初审。

2. 澄清有关问题。对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谈判

3.1 谈判顺序按投标签到顺序进行。

3.2 谈判小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各供应商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内容包括:

产品技术要求、交货期、交货地点、要求提供的商务和技术相关文件等(如为多轮报价时还包括谈判报价)。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须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人应与本代理机构协商后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此变动必须在第二轮报价前作出。

3.3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持法人资格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到达现场参加谈判,并自觉接受上述证件的检验。供应商不参加谈判的,视为供应商放弃谈判。

3.4 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时,必须要求所有供应商将最后一次商务、

技术要求和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密封提交至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将对所有供应商的应答材料同时拆封。

4. 谈判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谈判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谈判文件的谈判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谈判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谈判将被拒绝并且其谈判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5. 谈判将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 谈判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和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

6. 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谈判结果公正性的活动,将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资格被取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评审原则。谈判评审小组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审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谈判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8.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六谈判结果的确定

1.谈判结果确定

1.1采购单位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可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2没有事先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交采

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对谈判结果进行确认。

2. 成交公告。公告七个工作日。

3. 成交通知书。公告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授予

1.签订合同

1.1成交供应商自接到成交通知书后10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谈判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1.2成交供应商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谈判保证金并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

2.履约保证金

2.1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无息退还。

2.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的,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谈判项目要求

1.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组织实施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项目的招标工作。

2.投标方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并在嘉兴有销售和服务网点。

▲3.中标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到2014年1月至12月底止),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加油卡(包括纸质卡和IC卡)方式,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加油卡由定点供油商制作,一般应设置“加油单位”、“车牌颜色”等项目(如使用IC卡的必须设置“加油密码”)。在加油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颜色、加油密码和加油卡对应项目完全一致时方可加油。用记帐簿到定点加油公司各网点加油,加油时,定点加油站加油工核对车号、型号后,在加油卡上填写每次加油时间、加油数量并签名。车辆驾驶员在加油站处填写每次加油时间、加油数量并签名。

▲4.投标方必须保证所供成品油质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5.如发生使用单位就油质、售后服务不能到位等而向招标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投诉,招标方经查属实的,将影响中标人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资质审查的通过。

6.本次招标为一个招标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即汽油97#、93#、90#;0#柴油、-10#柴油等各种车辆用油。如参加供应商为2家的,入围1-2家;如参加供应商3家以上(含),入围2-3家。

7.谈判货币应为人民币。

▲8.货款结算方式:按照《嘉兴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规定》规定,车辆加油经费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每月结算一次(如使用IC卡的,市财政局按一定数额打入IC卡)。

9.协议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浮动,而引起油价上浮或下调的,中

标单位应在调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报市财政局采监处和加油单位,并及时调整收费价格。

10.如发现中标单位擅自抬高价格、弄虚作假,经查实后,除扣减当月油费外,同时支付相应金额赔偿,并中止协议的执行和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定点供油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局采监处将取消其定点供油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嘉兴市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B、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合同规定的;

C、中标后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D、中标后拒绝签订协议或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

E、油料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F、随意抬高价格,超过投标收费标准的;

G、加油网点工作人员责任性差,因工作差错造成加油单位经济损失的;

H、拒绝接受有关单位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11.谈判时间:2013年12月6日上午9:30;

12、本次谈判项目的供油商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

13、以上条款的解释权属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章.嘉兴市政府采购汽车定点加油协议

嘉政采合[2013]第XX号

甲方: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甲方”系指嘉兴市招投标中心。

(3)“乙方”系指提供定点加油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2、服务范围

为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

3、服务手续

各单位公务用车凭卡或记帐簿到定点加油公司各网点加油,加油时,定点加油站加油工核对车号、型号后,在加油卡上填写每次加油时间、加油数量并签名。车辆驾驶员在加油站处填写每次加油时间、加油数量并签名。

4、结算价格

本协议采用先加油后付款的方式。

定点加油企业以挂牌价(嘉兴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下浮X分人民币供油。

协议期内,由于市场价格浮动,而引起油价上浮或下调的,中标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招标方并提供价格调整的依据,并于三日内报市采购办。

5、结算方式

加油单位可在每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向加油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加油发票;

(2)结算期间内该单位所加油品的对帐单,加油对帐单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卡号、加油时间、油品种类、数量、单价、金额等;

(3)乙方根据以上材料制作的结算单。

6、质量、计量保证

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时,应按照乙方谈判文件中的保证执行,且所加油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因油品质量给甲方及其所代表的单位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有关权威部门在对成交方的油品质量和加油器具进行检查中如发现乙方在油品中掺杂使假,或在加油器具上做手脚,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立即终止该单位定点加油合同,全额扣缴履约保证金,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由此给甲方及其所代表的单位造成损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油品的供应保证

乙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均必须保证对甲方所代表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优先供油。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定点加油合同,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基本服务要求

8.1、不论何种情况,保证24小时良好加油服务。

8.2、保证上述车辆加油时场地畅通,做到加油及时。

8.3、所有加油操作人员能文明用语,礼貌对待车辆驾驶员。

8.4、认真协助好用户做好对驾驶员的监督,不允许用容器加油,杜绝人情油的现象发生。

8.5、不因用户车辆的多少而采取不同的态度。

9、履约保证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的谈判保证金自动准尉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及加油单位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有效期期满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9、投诉

为了保障乙方和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加油单位可就乙方的加油质量、计量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投诉。

(2)乙方也可就加油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投诉。

(3)嘉兴市财政局采监处投诉电话:0573-********、0573-********

10、履约期监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市采购办、市招投标中心将会同法定检验机构和加油单位对乙方合同执行的情况(含质量、计量、服务等)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将情节,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或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与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致);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11、违约责任与终止合同

11.1使用方向甲方反映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确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在甲方和使用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甲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定点加油的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违约造成使用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

(1)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合同应履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

(3)未履行基本服务要求以及乙方承诺的服务承诺的。

(4)出现人为、恶意造成的严重质量、计量问题;

(5)不为加油单位严格把关,私自允许车辆驾驶员用容器加油的;

(6)向加油单位供应油品时,油价未按承诺的下浮比例执行的;

(7)对限车号、限油站、限油品、限当日交易金额、限地区等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

11.2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乙方应对甲方和加油单位签订新的定点加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1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嘉兴市财政局采购办、秀洲区财政局、南湖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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