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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 562—2009)

《湖北省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 562—2009)
《湖北省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42T 562—2009)

ICS 93.020

P 24

DB42

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Inspection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for general land treatment project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T562—2009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土方工程 (3)

4.1围堰施工 (3)

4.2排水 (3)

4.3土方开挖 (4)

4.4 土方填筑 (5)

4.5地基处理 (6)

5 钢筋混凝土工程 (7)

5.1 模板 (7)

5.2钢筋 (8)

5.3 混凝土工程 (11)

6 砌体 (19)

6.1一般规定 (19)

6.2砌筑砂浆 (19)

6.3 石砌体 (20)

6.4 砖砌体 (22)

7 冬期施工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土方工程 (23)

7.3 砌筑工程 (23)

7.4 混凝土工程 (24)

I

DB42/T 562—2009

II

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整治办公室。

本标准协作单位:襄樊市华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发友、宁宇、刘强、王建国、李明洋、王志刚、周越颖、董明旺、袁福军、

万会杰、徐术坤、郭桂珍。

DB42/T 562—2009 土地整治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工程通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土方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冬期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土方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砌体和冬期施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尚应参照现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

GB 175-2007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9142-2000 混凝土搅拌机

GBJ 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JGJ 18-2003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5-200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表土剥离 surface soil peeling off

指将原表面种植熟土或比较肥沃的表层土进行剥离并集中堆放。

3.2

客土 borrowed soil

不在土壤的自然聚散地,从其它地方转运来的有利于农作物生长发育的土壤。

3.3

土地平整 land formation

为使灌水均匀并满足机耕等要求而进行的田面整平工作。

3.4

格田 check fiel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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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田面水平、四周被田埂包围的田块。

3.5

水平梯田 bench terrace

为保持水土、种植作物或树木而将缓坡地改成水平的台阶式田地。

3.6

坡式梯田 sloping terrace

是指在坡面上每隔一段距离,沿等高线开沟筑埂,把坡面分割成若干等高带状的坡段,除开沟和筑埂小部分改变了地形外,其它坡面原状不动的一种梯田形式。

3.7

隔坡梯田 interval terrace

是指在两个一次修平的水平台阶之间隔着一个保持原状的斜坡段,这是水平梯田和坡式梯田相结合的一种梯田形式。

3.8

表土逐台下移法 surface soil shift down

指梯田施工时先将最下面一台梯田修平,不保留表土,再将第二台拟修梯田田面的表土取起,推到第一台田面上,均匀铺好,如此逐台进行。

3.9

表土逐行置换法 surface soil displacement

指先将田面中部修平,再将其上下两侧表土取来铺上,挖上侧一定宽度的田面,填下侧等宽度的田面,使挖上填下后与中部共同形成一个平台。

3.10

表土中间堆置法 surface soil pile displacement

将拟修田面的表土全部取起,堆置在田面中心,待田面平整后,再将表土均匀还原到田面上。

3.11

片石 rubble

一般指用爆破或楔劈法开采的石块,厚度不应小于50mm(卵形和薄片者不得采用)。

3.12

块石 block stone

指形状大致方正,上下面大致平整,厚度为200mm~300mm,宽度约为厚度的1.0~1.5倍,长度约为厚度的1.5~3.0倍的石材。

3.13

“三三三”制 mix ratio

指人工拌合混凝土的一种方法。

3.14

围堰 cofferdam

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为建造永久性水利设施,修建的临时性围护结构。其作用是防止水和土进入建筑物的修建位置,以便在围堰内排水,开挖基坑,修筑建筑物。

3.15

DB42/T 562—2009 换填垫层法 cushion

挖去地表浅层软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回填坚硬、较粗粒径的材料,并压密实,形成的地基处理方法。

4 土方工程

4.1 围堰施工

4.1.1 一般规定

4.1.1.1 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3m。

4.1.1.2 围堰外形应考虑到河流过水断面被减小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影响导流等因素,且堰身强度和稳定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4.1.1.3 上、下游围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水工建筑物基础施工的需要。

4.1.1.4 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减少渗漏水。

4.1.2 土围堰

4.1.2.1 水深1.5m以内、水流流速0.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较小,有可靠的导流措施时,可筑土围堰。

4.1.2.2 堰顶宽度可为lm左右,当采用机械开挖基础时,基础宽度应视机械的种类而定,但不宜小于3m,迎水面的边坡坡度宜为1:2~1:3,背水面的边坡坡度可在1:2之内,内坡脚与基坑的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开挖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4.1.2.3 筑堰材料宜用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出水面之后应进行夯实,纵向围堰填土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

4.1.2.4 在筑堰之前应将堰底下河床底上的树根、石块及杂物清除干净。

4.1.2.5 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的危险时,可在外坡面用草皮、柴排、片石、草袋或土工织物等加以防护。

4.1.3 土袋围堰

4.1.3.1 水深在3m以内,流速在1.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有可靠的导流措施时,可筑土袋围堰。

4.1.3.2 围堰中心部分可填筑粘土及粘性土芯墙,堰外边坡为1:0.5~1:1,堰内边坡为l:0.2~l:0.5,坡脚与基坑顶边缘的距离和堰顶的宽度应符合4.1.2条的规定。

4.1.3.3 堆码的土袋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堆码密实平整。

4.2 排水

4.2.1 集水坑、沟排水

4.2.1.1 集水坑、沟排水适用于粉细砂土质以外的各种地层基坑。

4.2.1.2 集水沟沟底应低于基坑底面,集水坑深度应大于水泵吸水笼头的高度。

4.2.1.3 基坑开挖中,在坑底基础范围之外应设置集水坑并沿坑底周围开挖排水沟,使水流入集水坑内,排出坑外。集水坑宜设在上游,尺寸视渗水的情况而定。排水设备的能力宜大于总渗水量的1.5~2.0倍。

4.2.2 井点法降水

4.2.2.1 井点法降水适用于粉、细砂或地下水位较高、基础开挖较深、坑壁不易稳定和普通降水方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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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解决的基坑,应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地下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选择适宜的井点类型和所需设备。

4.2.2.2 降低土层中地下水位时,井点管深度不宜超出7m,应尽可能将滤水管埋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中,并接近地下水位线。

4.2.2.3 在水位降低的范围内设置水位观测孔,其数量视工程情况而定。

4.2.2.4 应对整个井点孔位加强维护检查,保证不间断地进行抽水,并防止管道堵塞。

4.2.2.5 应考虑水位降低区域构筑物受其影响而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并应做好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4.3 土方开挖

4.3.1 一般规定

4.3.1.1 基础开挖施工宜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开工前应做好计划和施工准备工作,开挖后应连续快速施工。

4.3.1.2 基础的轴线、边线位置及基底标高应符合表1的规定,检查无误后方可施工。

4.3.1.3 在附近有其他结构物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4.3.2 基坑开挖

4.3.2.1 应避免超挖,如发生超挖,不得用土回填,挖至标高的土质基坑不得长期暴露、扰动或浸泡。

4.3.2.2 基坑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底应比基础的平面尺寸增宽0.5m~1.0m,当不设模板时,可按基底尺寸开挖基坑。

4.3.2.3 基坑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方法等情况确定。

4.3.2.4 当为无水基坑,且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度可按表2的规定。

4.3.2.5 如果土的湿度有可能使坑壁不稳定而引起坍塌时,基坑坑壁坡度应缓于该湿度下的天然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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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 当基坑有地下水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以放坡开挖;地下水位以下部分,若土质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较深时,应加固开挖。

4.3.2.7 基坑土方开挖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3 沟槽开挖

4.3.3.1 开挖时土方堆置地点应离基坑(槽)边1m以外,堆置高度不宜超过1.5m,以免造成塌方或影响后续施工。

4.3.3.2 开挖过程中及雨后复工,应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3.3 沟槽的纵坡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槽底中线每侧宽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

4.3.3.4 沟槽边坡必须平整、坚实,严禁贴坡。

4.3.3.5 沟槽内不得有杂草、树根、腐植松散土。

4.3.3.6 沟槽土方开挖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 土方填筑

4.4.1 回填时,坑、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回填淤泥、腐植土、冻土及有机物质。

4.4.2 回填土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

4.4.3 铺土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含水量及所用机具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4的规定。

4.4.4 土方填筑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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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地基处理

4.5.1 一般规定

4.5.1.1 应根据设计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地基处理的目的、处理范围和处理后要求达到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5.1.2 应结合工程情况,了解当地地基处理经验和施工条件,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了解其它地区相似场地上同类工程的地基处理经验和使用情况。

4.5.1.3 应调查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4.5.1.4 了解施工场地的环境情况。

4.5.2 松软地基的处理

4.5.2.1 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换填垫层法。

4.5.2.2 换填垫层法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夯实机械,粉质粘土、灰土宜用蛙式夯、快速冲击夯,砂石等宜用振动夯等。

4.5.2.3 垫层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宜通过试验确定,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宜为200mm~300mm,为保证分层压实质量,应控制机械碾压速度。

4.5.2.4 粉质粘土和灰土垫层土料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2%以内;粉煤灰垫层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4%以内。最优含水量宜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按当地经验取用。

4.5.2.5 当垫层底部存在古井、古墓、洞穴、旧基础、暗塘等软硬不均匀的部位时,应根据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的要求予以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垫层。

4.5.2.6 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约20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防止其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

4.5.2.7 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150mm~300mm厚的砂垫层,以防止软弱土层表面的局部破坏,同时应防止基坑边坡坍塌。

4.5.2.8 换填垫层施工应注意基坑排水,除采用水撼法施工砂垫层外,不得在浸水条件下施工,必要时应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4.5.2.9 垫层底面宜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基坑底土面应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垫层施工,搭接处应夯压密实。

4.5.3 膨胀土基底(路基)处理

4.5.3.1 膨胀土地区的路基应避免在雨季施工,土方工程及防护加固工程应连续施工,避免路床和边坡长期暴露。

4.5.3.2 挖方路段应先做好路堑堑顶排水工程,施工期内不得沿路基坡面排水。

4.5.3.3 膨胀土地区的路基可采取换填好土、设置隔离层以及改良土质等措施。换填普通土时,可按路基土的施工要求进行压实,挖出的土不应堆积在路基两侧,以免积水。

4.5.3.4 良好排水条件下的路基可用原土填筑,施工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洒水均匀,大于25mm的土块含量应小于40%,且不能相对集中;

b) 宜采用含水量均衡(在一定的土层部位,土的含水量呈稳定不变状态)的土作为填筑用土。

4.5.3.5 膨胀土路基可采用水泥、石灰处治方法增加其稳定性。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石灰处治法适用于塑性指数大于7的土,石灰用量不宜低于8%;

b) 水泥处治法的水泥用量宜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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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石灰、水泥处治法适用于塑性指数大于30的土。拌和分两步,石灰与土拌合均匀后,再加水

泥拌匀。

4.5.3.6 膨胀土压实宜采用重型压路机在最佳含水量条件下碾压,要求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4.5.4 湿陷性黄土基底(路基)处理

4.5.4.1 湿陷性黄土路基应重视排水。无论在路基施工期间或道路竣工后,都应防止地表水浸入路基。

4.5.4.2 黄土路基基底处理,应按土的湿陷类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对墓穴、坑井等路基隐患,应作彻底处理。

4.5.4.3 湿陷性黄土路基的地下排水管道与地面排水渠道,应采取防渗措施。

4.5.4.4 湿陷性黄土的路基基底,若无不良地质或地下水影响,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只按一般土方施工技术要求,可不作特殊处理。

4.5.4.5 湿陷性黄土的路基基底处理方法有:

a) 重型压路机碾压;

b) 浸水湿陷;

c) 重锤夯实;

d) 石灰桩挤密加固;

e) 换填土。

4.5.4.6 黄土用作路基填料时,其压实要求与一般粘性土相同,为保证填土质量,填筑用土应使用充分扰动的土,大于100mm的土块应打碎,并应注意掌握黄土的压实含水率。

4.5.4.7 道路路床两侧的碾压宽度应各超出设计宽度500mm。

4.5.4.8 黄土路堤的边坡应整平拍实,并予以防护,防止地面水冲刷。

4.5.5 淤泥(沙)基底(路基)处理

4.5.5.1 淤沙路基的施工应避免过度扰动地下水位,防止因地下水位流动而造成大面积路基下沉。4.5.5.2 淤沙路基的处理宜采用换填透水性材料法,换填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5.5.3 采用抛石挤淤处理软基时,应从中间向周围抛投块石,将淤泥挤出路基范围,以提高地基强度,石材宜采用不易风化的大石块,平面尺寸一般不宜小于300mm×300mm,石块厚度不宜小于200mm,块石应尖端向下,由疏到密夯入土中。

5 钢筋混凝土工程

5.1 模板

5.1.1 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不应使用影响结构性能的隔离剂。

5.1.3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且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5.1.4 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光洁,不应产生构件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等质量问题。5.1.5 对跨度大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5.1.6 非承重侧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致因拆模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一般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达到2.5MPa时方可拆除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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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能承受其自重力及其它可能的叠加荷载时,方可拆除。当构件梁、板跨度≤2m时,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50%后,方可拆除;当构件跨度>2m但≤8m时,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后,方可拆除;≥8m时,达到100%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悬臂构件,必须达到100%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

5.1.8 模板安装尺寸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

5.2 钢筋

5.2.1 一般规定

5.2.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并提供钢筋代换证明材料。

5.2.1.2 在混凝土浇筑前,钢筋隐蔽工程施工应检查下列内容:

a)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

b)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

c) 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

d)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

5.2.1.3 钢筋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钢筋进场时,应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b)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

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c)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5.2.2 钢筋加工

5.2.2.1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5.2.2.2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作135°弯钩时,HRB335、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3 钢筋弯折角度不大于90°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5.2.2.4 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5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法,也可采用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8

DB42/T 562—2009 率不宜大于4%,HRB335、H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5.2.2.6 钢筋加工工程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

5.2.3 钢筋连接

5.2.3.1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5.2.3.2 在施工现场,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2003的规定抽取钢筋焊接接头试件作

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检查焊剂的合格证明材料;对钢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进行检查,其质量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2.3.3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5.2.3.4 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

5.2.3.5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2.3.6 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5.2.3.7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

5.2.3.8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5.2.3.9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受拉区不宜大于25%,受压区不宜大于50%;

b) 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5.2.3.10 焊接时,各种焊接方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表8的规定。

5.2.3.11 电弧焊时,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

5.2.3.12 搭接焊接头的焊缝厚度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3倍,焊缝宽度不应小于主筋直径的0.8倍,焊接长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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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3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

5.2.3.14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梁、板类构件,不宜大于25%;

b)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c)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大于25%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表10的规

定。

5.2.3.15 钢筋连接工程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1的规定。

5.2.4 钢筋安装

5.2.4.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DB42/T 562—2009 5.2.4.2 钢筋安装位置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3 混凝土工程

5.3.1 一般规定

5.3.1.1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J 107-8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5.3.1.2 当混凝土结构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J 107-1987的规定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5.3.2 原材料

5.3.2.1 水泥

5.3.2.1.1 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应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的规定。

5.3.2.1.2 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3.2.1.3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1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5.3.2.1.4 用于农桥基础、水闸的水泥,应注意其与环境土壤、地下水的作用特性是否对混凝土结构强度、耐久性和使用条件有不利影响,以保证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5.3.2.2 混凝土用砂

5.3.2.2.1 应采用洁净、坚硬,符合规定级配、细度模数在2.5以上的粗、中砂。

5.3.2.2.2 当无法取得粗、中砂时,经配合比试验,可采用泥土杂物含量≤3%的细砂。

5.3.2.2.3 混凝土用砂应按每200m3为一个代表批量,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测。

5.3.2.2.4 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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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5 混凝土用砂宜采用河砂(中粗砂),河砂不易得到时,可用山砂或用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细骨料的试验可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2006的规定执行。施工前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数量查验复检报告并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

5.3.2.3 混凝土用石

5.3.2.3.1 桥涵混凝土用石,应采用坚硬的卵石或碎石,应按产地、类别、加工方法和规格等不同情况,分批进行检验。机械集中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400m3;人工分散生产时,每批不宜超过200m3。混凝土用石的试验可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2006的规定执行。

5.3.2.3.2 混凝土用石最大粒径应按混凝土结构情况及施工方法选取,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40mm。应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数量检查进场复检报告和对外观质量观察检查。

5.3.2.3.3 混凝土用石的技术要求及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14的规定。

5.3.2.4 混凝土用水

5.3.2.4.1 硫酸盐含量(按SO4计)不得超过27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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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562—2009 5.3.2.4.2 含盐量不得超过5000mg/L。

5.3.2.4.3 PH值不得小于4。

5.3.2.5 混凝土外加剂

5.3.2.5.1 为减少混凝土拌合物的用水量,改善和易性,节约水泥用量,提高混凝土强度,可掺入减水剂。

5.3.2.5.2 夏季施工或需要延长作业时间时,可掺入缓凝剂。

5.3.2.5.3 冬期施工为提高早期强度或为缩短养护时间,可掺入早强剂。

5.3.2.5.4 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5.3.3 混凝土配合比

5.3.3.1 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000的规定,根据混凝土

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5.3.3.2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5.3.3.3 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检测配合比的依据。

5.3.3.4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5.3.3.5 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kg/m3)的确定,应符合表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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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6 当无历史资料可参照时,混凝土砂率的确定应符合表16的规定。

5.3.3.7 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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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8 混凝土的坍落度要求应符合表18的规定。

5.3.4 混凝土强度

5.3.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进行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计)表示。

5.3.4.2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标准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5.3.4.3 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用于多处工程部位浇筑,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1次;

b) 规模较大的渡槽、机耕桥、混凝土拦河坝等,其混凝土施工系独立进行的,每一个混凝土工

程部位不得少于1次。

5.3.4.4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b)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

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c)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

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5.3.5 混凝土的拌制

5.3.5.1 机械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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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562—2009 5.3.5.1.1 拌制混凝土配料时,各种衡器应保持准确,对骨料的含水率应经常进行检测。

5.3.5.1.2 雨天施工应增加测定次数,据以调整骨料和水的用量。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检验要求应符合表19的规定。

5.3.5.1.3 搅拌的第一盘混凝土材料应增加适量的水泥、砂和水,以覆盖拌和筒的内壁而不降低拌和物所需的含浆量。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重点校核。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经大修、中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也应进行检定。

5.3.5.1.4 混凝土用机械搅拌时,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至开始出料的最短搅拌时间不得低于表20

的规定。

5.3.5.1.5 对于在施工现场集中搅拌的混凝土,应检查混凝土拌和物的均匀性。混凝土拌和物应拌和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混凝土拌和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应按GB 9142—2000的规定进行。

5.3.5.1.6 混凝土搅拌完毕后,应检测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坍落度应在搅拌地点和浇筑地点分别取样检测,每一工作班或每一单元结构物不应少于1次。评定时应以浇筑地点的测值为准。如混凝土拌和物从搅拌机出料起至浇筑入模的时间不超过15min时,其坍落度可仅在搅拌地点取样检测。在检测坍落度时,还应观察混凝土拌和物的粘聚性和保水性。

5.3.5.2 人工拌制

5.3.5.2.1 零星混凝土工程和不具备机械搅拌条件的混凝土可用人工拌和。

5.3.5.2.2 人工拌和混凝土的顺序及翻拌次数应遵守“三三三”制(首先把砂料和水泥干拌三次,直至颜色一致;再加适量的水,湿拌三次,使砂浆干湿均匀;最后加入剩余水量,湿拌三次,直至均匀。不得直接在泥土上进行人工拌制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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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混凝土的运输

5.3.

6.1 混凝土的运输能力应适应混凝土凝结时间和浇筑速度的需要,使浇筑工作不间断并使混凝土运到浇筑地点时仍保持均匀性和规定的坍落度。当混凝土拌和物运距较近时,可采用无搅拌器的运输工具运输。

5.3.

6.2 装运混凝土拌合物,不应漏浆,并应防止离析。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后发生离析、严重泌水或坍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第二次搅拌。二次搅拌时不得任意加水,确有必要时,可同时加水与水泥以保持其原水灰比不变。如二次搅拌仍不符合要求,则不得使用。

5.3.7 混凝土的浇筑

5.3.7.1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支架、模板、钢筋和预埋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浇筑。模板内的杂物、积水和钢筋上的污垢应清理干净。

5.3.7.2 模板如有缝隙,应填塞严密,模板内面应涂刷脱模剂。浇筑混凝土前,应检查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坍落度。

5.3.7.3 自高处向模板内倾卸混凝土时,为防止混凝土离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从高处直接倾卸时,其自由倾落高度不宜超过2m,以不发生离析为度;

b) 当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通过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等设施下落;倾落高度超过l0m时,应

设置减速装置;

c) 在串筒出料口下面,混凝土堆积高度不宜超过1m。

5.3.7.4 混凝土应按一定厚度、顺序和方向分层浇筑,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或能重塑前浇筑完成上层混凝土,上下层同时浇筑时,上层与下层前后浇筑距离应保持1.5m以上,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逐层扩展升高,保持水平分层。

5.3.7.5 混凝土分层浇筑厚度不宜超过表21的规定。

5.3.7.6 浇筑混凝土时,除少量塑性混凝土可用人工捣实外,宜采用振动器振实。用振动器振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插入式振动器时,移动间距不应超过振动器作用半径的 1.5倍;与侧模应保持50mm~

l00mm的距离;插入下层混凝土50mm~l00mm;每一处振动完毕后应边振动边徐徐提出振动棒;

应避免振动棒碰撞模板、钢筋及其他预埋件;

b) 平板式振动器的移位间距,应以使振动器平板能覆盖已振实部分1/3左右为宜;

c) 对每一振动部位,必须振动到该部位混凝土密实为止,密实的标志是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再

冒出气泡,表面呈现平坦、泛浆。

5.3.7.7 混凝土的浇筑应连续进行,如因故必须间断时,其间断时间应小于前层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或能重塑的时间。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表22的规定。当超过表22规定允许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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