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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表五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说明:1、此表适用于单位新增就业职工参保或接续时填报,其中在省外已参保转入本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应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

2、外国人参保“姓名”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件号码”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就业证件类型”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本国公民“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填写身份证及身份证号码。

3、“个人身份”填:工人、农民、学生、干部、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填: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转业前级别”填:排级、连级、营级、团级、师级及以上;“用工形式”填:原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其他;“从事特殊工种”填:有毒、有害、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

4、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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