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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概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概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概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操作实务(简要)

新联谊事务所集团公司

2012年11月9日

目录

第一章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4)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

一、增值税纳税人 (4)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5)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5)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6)

一、一般规定 (6)

二、特殊规定 (7)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 (7)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7)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8)

二、征收率 (8)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8)

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8)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9)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11)

四、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1)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15)

六、混业经营 (15)

七、个体定额管理 (16)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系统 (17)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17)

三、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17)

四、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8)

纳税地点 (19)

纳税期限 (20)

增值税纳税申报 (20)

一、纳税申报资料 (20)

增值税起征点 (22)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2)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22)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 (23)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23)

第三章专用发票领购与代开(可略) (23)

一、供票资格申请及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24)

二、专用发票领购 (25)

三、代开专用发票 (26)

四、红字通知单 (27)

五、已报税证明单 (28)

第四章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29)

一、会计科目设置 (30)

二、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31)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35)

四、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37)

第一章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2]71号文件,下列省市逐步进行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案例1】

2012年11月,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江苏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2】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苏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含税销售额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

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不申请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提供的服务应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为有偿提供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税服务境内外的界定,沿用了原来营业税境内外划分的基本原则。

二、特殊规定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

(一)不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范围内的服务;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首次提出“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在员工的具体把握上,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新增了两档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业出口,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将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率为零应税服务。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以下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动漫企业。

3.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⑴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⑵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⑶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1.允许扣除的项目

①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③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④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试点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纳税人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①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

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货票和中铁快运运单等铁路运输票据、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价税合计)×扣除率(7%)

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自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管理规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① 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要求及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认证后才能申报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同时需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

注: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认证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纸质发票认证。指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

认证。

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扫描仪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增值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参考国税函[2009]617号)

【案例】

某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于2012月5月28日认证,并与认证当月抵扣。(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

③逾期扣税凭证和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具有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转移用途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用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③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⑤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案例】

江苏某租赁公司购入用于出租的小汽车50台,进项税额85万,按原增值税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作为租赁服务标的物的小汽车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⑥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⑦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

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此处的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六、混业经营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

某企业兼有货物销售、出租车业务、设计服务,当期共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且未分别核算,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则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117÷(1+17%)×17%=17万元。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七、个体定额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一)对于新转办试点个体纳税人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的确定,由国税机关根据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执行。对于共管户中国、地税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不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将参考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调查

核实,重新确定征收方式。

(二)对于新转办营改增试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其定额核定执行期止统一确定为2013年6月30日,国税机关将按照原地税机关核定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核定月销售额÷1.03)作为国税定额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一定程度上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仅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数字密码是专用发票主要的防伪措施,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后方能申报抵扣。

三、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

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相关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至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劳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天。

【案例】

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0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2年11月7日才付。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11月7日,但由于其10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并约定10月10日付款50万元,根据规定无论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是否付款,所以5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10月10日,而非11月7日。

【案例】

试点地区甲企业2012年12月6日为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00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1月6日乙企业付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5日甲企业已就此项业务开具发票寄交乙企业索取货款,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2年12月25日,而不是2013年1月6日。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在本省缴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试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一般情况下为1个月。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参照执行。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可在任意地点通过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申报;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办理地点为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一、纳税申报资料

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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