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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A作业答案

经济法A作业答案
经济法A作业答案

经济法A第1次作业

三、主观题(共3道小题)

5.某商场新进一批以前未经营过的照相机,定价1880元。售货员误将标价牌制作为880元。

顾客甲来逛商场,发现在别处要卖近2000元的照相机在此只卖880元,便一下买了两架。此后售货员去库房再次提货时才发现实际价格为1880元。商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多方查找,总算找到甲。但甲称,这两部照相机已被他先后都转让给了乙和丙,共得款2400元,他已用此款买了一部录像机。如果商场要追回照相机,去找另外二位买这两架照相机的人。

商场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请求对这一买卖关系予以撤销。

请说出你认为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

参考答案: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商店自身有过错

6.甲服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便号召公司职工销售服装,并按销售量给予奖励。该公司职工A有一位朋友B在乙百货公司当业务员,于是A找B帮忙。

按照乙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得经过领导批准。但B为了显示自己有本事,利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服装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甲公司7万元服装的买卖合同。A向公司交差后,领到一大笔奖金。

不久,甲公司按这份合同给乙公司发去价值7万元的服装,并通知银行托收货款。乙公司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B购买此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甲公司则认为,合同上盖有乙公司的章,坚持要求乙公司付款。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表见代理

合同有效

7.甲与乙系朋友,1988年10月8日甲因家中买房向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甲向乙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89年10月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甲未向乙还款,也未提及此事。因和甲关系很好,乙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乙见甲既不还款,也从不提及此事,只好向甲说明他等钱用,希望甲尽快还他。谁料,甲却声称并无此事。乙大怒,遂将甲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

区人民法院在对乙的起诉进行审查后,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请问:该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济法A第2次作业

三、主观题(共5道小题)

6. 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随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了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特殊时效中的短期时效的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末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7. 2001年12月,赵海托吴民购买化肥,给吴民化肥款5000元。吴民买完化肥后,剩余200元,于是就用其中的50元购买了有奖邮政明信片。回村后,吴民将买明信片一事告诉赵海,赵海一开始不同意,后来一想快到元旦了,孩子们会用得上,于是就收下了。赵海的女儿将其中一张送给同学李杰。5月,该有奖邮政明信片中了一等奖,获奖金2000元,于是主张女儿要回明信片,再换一张给李杰。但李杰父母不同意。于是赵海诉至法院,认为明信片是其所买。

根据上述事实,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吴民为赵海代买有奖邮政明信片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②吴民的购买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③赵海的女儿送明信片给同学的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④明信片的获奖权归属谁?为什么?

⑤一日,李杰拿着该明信片出来玩,赵海和吴民相继发现,遂都向李杰要这张明信片,后来3人在抓扯中将明信片撕毁。根据明信片发行部门的规定,损坏的明信片不得兑奖。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①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②有效。《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求,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③有效

④李杰

⑤连带责任

8.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6000万元,1995年以募集方式设立。在设立过程中,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5倍的价格发行,因此实际募集到9000万元,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为3000万元,该溢价款在当年经董事会决定被作为股利分配。

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到1999年该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后公司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营策略,经过一年的经营,2000年盈利800万元,公司考虑股东这几年来因为公司亏损一直没有分配股利,于是将该利润拿出200万元作为经营资本,其余600万元分配给股东。此后,该公司年年盈利,不仅弥补了多年的亏损,且逐年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累计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占注册资本48%,法定公益金占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2001年,公司经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按股东原持有股份的比例派送给股东。

本案存在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参考答案:

①《公司法》128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68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②《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③《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④《公司法》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9.甲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11月,甲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甲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甲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甲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甲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应当有效。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甲曾于2005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6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1.甲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甲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甲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甲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6.设甲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条文:《公司法》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本。2、将公司资金以及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们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不合法。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于法无据。不能因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

3.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

4.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甲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甲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甲处分。

5.无效。违反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6.无效。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

10. A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共同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A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另一个监事由股东B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

请问: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存在哪些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参考答案:《公司法》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经济法A第3次作业

三、主观题(共4道小题)

6.甲、乙两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天运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运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天运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5月,天运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7月,天运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天运达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天运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天运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

理由。

②天运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天运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④天运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⑤天运达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①不合法。《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②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③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⑤应。《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

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即发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到199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的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请回答:

(1)1994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1994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3)1994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4)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要约。(理由略)

(2)反要约。(理由略)

(3)无效的承诺。《合同法》28,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4)没有成立。(理由略)

8. 2001年7月6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

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 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1年7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8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9月,B银行通知A

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12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符合规定。《合同法》200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合同法》20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有效。《物权法》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有效。《公司法》1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可以。根据《合同法》20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6)不可以。《担保法》17,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9.甲于6月2日致函于乙,表示以5万元价格出售某件古董,该函于6月4日下午两点到达乙处。甲于6月3日获知有人愿以高价购买其古董,即寄特快专递,表示撤回前函。邮递人员于6月4日上午送达时,乙适逢外出,邮递人员留下领取通知书载明应于6月5日上午9点起一周内前往某邮局领取信件。经查乙于6月4日下午四点即已致函于甲,表示购买,该信于6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6月5日上午赴邮局取信时,始知甲撤回之事。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②设甲的撤回函于6月4日下午3点到达乙处,乙不管甲的撤回函,仍然发信表示购买,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③设甲于6月2日致函于乙时,载明乙应于一周内承诺,该一周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④设乙应于6月10日之前承诺,但乙的承诺信件至6月13日方到达甲处,该承诺效力如何?

⑤设乙应于6月10日之前承诺,但乙的承诺因邮局的原因于6月13日方到达甲,该承诺效力如何?

⑥设甲于致函时,不知该古董为真品,而以1万元的复制品价格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后,甲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①不成立。《合同法》17,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不成立。《合同法》18,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③承诺的期限应从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从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④迟发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担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⑤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⑥变更权或者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经济法A第4次作业

二、主观题(共4道小题)

3.刘某家收藏有一幅祖传清代名画。名画藏于家中,不仅不能为刘某带来经济收益,每年还必须为保养该画而支出费用。生活清贫的刘某为此苦恼不堪。2002年元旦,刘某参加大学同学聚会。席间,刘某对同学大吐苦水,并多次提到该幅名画。过了几天,一位当日曾参加聚会的同学王某造访刘某。看过画后,王某即以10万元价格求购。刘某被王某的出价与言词打动,遂决定将此画出售。双方约定,王某当即一次性付清价款,刘某则在一个月后交画。古董商潘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悉刘某藏有名画并要出售,于2002年1月18日向刘某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进。刘某闻言大喜,当即拍板成交,并当场交付该画与潘某。潘某则表示,三天后将价款送来。1月20日,王某得知画已易主,非常愤怒,找到刘某理论。刘某致歉后,提出返还11万元与王,王不为所动,以其买卖契约订立在先,刘无权将该画交与潘某为由,坚持要取得该画。纷争遂起。

请分析:本案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所涉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

潘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王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除继续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理由略)

4. 1995年11月初,A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并以A公司位于该市平江路328号已出租给C 公司的一幢500平方米的临街三层楼作为抵押。该楼房经有关部门评估价值320万元,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日为1998年底。A公司与B银行在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B 银行贷给A公司300万元,期限1年,月息为10.95‰。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A公司以上述房产作抵押,如到期不能偿还,则将房屋按市价转让给B银行。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B银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

借款到期后,A公司除支付25万元利息外,其他本息约350万元未能归还。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同时B银行考虑该楼可以作为分支机构营业地,遂将该房屋折价350万元充抵全部借款本息,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此后,B银行提出要求C公司腾出房屋供其使用。C公司则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且A公司与B

银行的房屋转让行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不同意退出房屋,并认为该房地产抵押及转让合同无效。B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询问过程中征询C公司意见时,该公司只同意出300万元购买该楼。

请回答:

(1)抵押合同中是否存在绝押条款?为什么?

(2)本案中,B银行要求C公司腾房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本案中,C公司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不属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⑵不能。《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⑶不。非同等条件

5. 1996年4月15日,A公司为开发大黄鱼养殖项目,向B公司申请开发资金贷款。B公司在审查了该养殖项目后,同意提供120万元贷款,但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C公司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署了“我公司愿意为A公司作保,如到期A公司不能还款,愿负全部责任”。该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为1997年4月14日。合同签订后,B公司分两次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此后,由于养殖技术未过关,A公司的效益很不理想,导致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A公司申请延期半年偿还贷款,B公司在征得C公司书面同意后,给予了A公司半年的延长期。但期限届满后A公司依然未归还贷款,B公司遂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公司提出,C公司给A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是由该A公司提供反担保,由于A公司未实践该承诺,所以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C公司为该A公司提供的也仅仅是一般保证,B公司在未就A公司的资产先行清偿的情况下,无权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回答:

(1)债务人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保证人C公司提供反担保时,C公司可否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C公司“在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时愿负全部责任”,此时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⑴反担保。〈物权法〉17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⑵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6.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问:

①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②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③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①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②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不。《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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